冷敷彩珠冰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冷敷彩珠冰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2
决定日:2012-02-29
委内编号:5W1021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8419.1
申请日:2007-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三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郭有仪
主审员:房宝盛
合议组组长:赵鑫
参审员:王萌
国际分类号:A61F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20178419.1、申请日为2007年9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5日、名称为“冷敷彩珠冰袋”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郭有仪。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冷敷彩珠冰袋,其特征是:它包括软封闭外包装,其内充填有冷冻液,冷冻液中渗有彩色豆状珠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敷彩珠冰袋,其特征在于:豆状珠子为高吸水树脂球。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敷彩珠冰袋,其特征在于:高吸水树脂球直径在0.5到0.8厘米之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敷彩珠冰袋,其特征在于:软封闭外包装采用TPU材料。”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三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布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1375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7月7日;
证据2,特开平5-105816A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发明名称和摘要的中文译文,该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为1993年4月27日;
证据3,名为“高吸水性树脂的合成和应用”的文章,选自1992年第2期第111-115页的《高分子通报》,复印件共5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1855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2月21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3323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未给出豆状珠子模拟出冰沙结冻效果的实验证据,即有益效果缺乏实验数据支持;冰沙效果由冷冻液冰冻到一定程度来实现,高吸水树脂不能模拟冰沙结冻效果,即声称的效果违背行业常识;高吸水树脂在吸冷冻液后直径为0.5-0.8cm,不可能有冰沙的细腻感觉,即具体实施例无法实现所声称的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欲模拟冰沙效果,珠子直径应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给出0.5-0.8cm数值范围难以预测所有尺寸珠子(例如大于0.8cm)均可模拟冰沙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批露的冰袋,区别为冷冻液中渗有彩色豆状珠子,而证据2所批露高吸水性染色树脂在吸水后会形成具有色彩的球状树脂球、并指出该高吸水性染色树脂可用于保冷剂,提升使用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起来构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为冷冻液中渗有高吸水性树脂球,证据2公开了该区别,且明确指出高吸水性染色树脂可用于保冷剂等领域,证据3指出高吸水性树脂具有高吸水性能,且应用的领域包括冷冻剂等,证据4公开了一种人体退烧冰袋,其中明确指出采用高分子吸水树脂实现致冷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冰袋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高吸水树脂球直径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用TPU材料作为冰袋的外包装是一种常规选择,证据5也公开了采用TPU材料制成软性胶袋袋体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9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郭国中和公民代理人牛山、张金俊、纪灵芳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表示证据3从网络数据库中获得,公开日期为1992年6月,内容与所提交复印件一致。具体的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中的一致,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豆状珠子”,由于高吸水性树脂进行染色被证据2公开,选择将高吸水性树脂做成球状属于常规选择,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常规选择不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高吸水树脂材料,证据3公开了高吸水性树脂可以做成球状,证据4公开了高吸水性树脂材料,树脂材料为球状是通常的形状。关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树脂球的直径是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关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5公开了热敷包软性胶袋为TPU材料,且TPU属于常见材料。
口头审理后,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就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出的“证据2公开了对高吸水性树脂进行染色,选择将高吸水性树脂做成球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的理由征询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4-5为专利文献、证据3为公开出版刊物,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上面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冷敷彩珠冰袋,证据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2)一种置于皮肤上给人体降温的密闭冰袋(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冷敷冰袋”),其包括软全封闭套(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软封闭外包装”),其内空间填充有冷冻液。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冷冻液中渗有彩色豆状珠子。证据2中(参见其摘要的中文译文)公开了一种高吸水性染色树脂,其可用于保冷剂,且可以将色彩不同的多种该树脂混合使用以变得非常漂亮,而该吸水性染色树脂采用球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在吸水性染色树脂采用球形时,该树脂用于保冷剂(例如置于冰袋内空间)时吸水后则形成彩色豆状珠子,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容易想到前述区别技术特征并将其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了豆状珠子为高吸水性树脂球、高吸水树脂球直接在0.5到0.8厘米之间、及软封闭外包装采用TPU材料。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容易想到呈彩色豆状珠子的高吸水性树脂做制冷剂,此时的树脂为球状,即高吸水性树脂球;树脂球的直径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不同的尺寸;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患部热敷的热敷包,可见该热敷包用于接触人体使局部体表温度得以适当改变,其中热敷包的软性胶袋也是一种软封闭外包装并采用了TPU材料,且TPU材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材料。因此,在所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7841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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