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红外线无烟烧烤炉-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远红外线无烟烧烤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0
决定日:2012-03-01
委内编号:5W1024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66426.7
申请日:2008-04-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阳市泰科炉具厂
授权公告日:2009-05-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赵虎哲
主审员:季晓晖
合议组组长:龙安
参审员:张焰
国际分类号:A47J3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特征或被另一篇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所述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得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5月13日授权公告的200820066426.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远红外线无烟烧烤炉”,申请日为2008年04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13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远红外线无烟烧烤炉,其特征是:在烤炉框架(1)上设置有远红外线电烧烤管(2)、活动烤盘(3)、温度调节钮(4)、高低调温器(5),超温控制器(6)、钢化玻璃盖(7);所述远红外线电烧烤管(2)绝缘固定安装在烤炉框架(1)的中部,并通过高低调温器(5)与供电电源连接,活动烤盘(3)设置在远红外线电烧烤管(2)的上方,与烧烤框架(1)活动连接,钢化玻璃盖(7)与烤炉框架(1)上端面活动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红外线无烟烧烤炉,其特征是:在钢化玻璃盖(7)上设有最佳温度提示器(8)。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红外线无烟烧烤炉,其特征是:所述温度调节钮(4)与高低调温器(5)的调节杆连接,高低调温器(5)上带电源开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红外线无烟烧烤炉,其特征是:在烤炉框架(1)的下部设有托盘,托盘与烤炉框架(1)的下部活动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红外线无烟烧烤炉,其特征是:在烧烤框架(1)内壁四周设有反射板。”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一种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WO2006/054817A1的专利文献,复印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26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9360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CN10115205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2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06日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共13页。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要意见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11月06日提交的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2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对比文件1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中温度控制开关15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调节钮(4)和高低调温器(5)没有异议;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远红外线电烧烤管(2)绝缘固定安装在烤炉框架(1)的中部,并通过高低调温器(5)与供电电源连接”;
请求人表示不再需要时间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没有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文本。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3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的译文准确性也没有质疑,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3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的瑕疵。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远红外线无烟烧烤炉,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卤素加热器的烹饪器具,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3-40、53-55段,附图1、2、11):
烹饪器具的箱体10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烤炉框架(1))上设置有卤素加热器200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远红外线电烧烤管(2))、烹饪板300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活动烤盘(3))、温度控制开关15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调节钮(4)、高低调温器(5));
卤素加热器200a布置并固定在箱体110a的中央下部区域,温度控制开关150可对其温度进行调整。本领技术人员由此内容可以直接、毫无意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卤素加热器必然通过温度控制开关与供电电源连接,并且卤素加热器的安装固定必定会保持与其他部件的绝缘以避免不必要的漏电及其他安全问题。简言之,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远红外线电烧烤管(2)绝缘固定安装在烤炉框架(1)的中部,并通过高低调温器(5)与供电电源连接);
烹饪板放置在沿着箱体的上部边缘形成的休息台阶102上使得其能从其上方便地抬升和脱离,并且其位于卤素加热器上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活动烤盘(3)设置在远红外线电烧烤管(2)的上方,与烧烤框架(1)活动连接);
该卤素炊具具有盖170,其用于覆盖烹饪板并与箱体上端面活动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盖)与烤炉框架(1)上端面活动连接)。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超温控制器(6);(b)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盖(7)的材质是钢化玻璃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和(b)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烧烤过程中限制烧烤的温度,并且对正在烧烤的食物进行观察。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无烟烧烤机,其中该烧烤机具有“控制电热管5加热温度的调温装置6和限温器7”(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8行),并且限温器7的作用与区别特征(a)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在烧烤过程中限制烧烤的温度。故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a),并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限制烧烤温度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卤素炊具具有盖170,而该盖采用钢化玻璃的材质从而能够方便地在烧烤过程中对正在烹制的食物进行观察,这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卤素加热器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远红外线电烧烤管;(2)对比文件1中烹饪板与本专利活动烤盘的结构并不相同,前者是中间低两边高,后者正好相反;(3)本专利中电烧烤管是位于烤炉框架的中部,而对比文件1中则位于两侧而非中间;(4)“钢化玻璃盖”并非公知常识;(5)“绝缘固定”没有被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依照本发明的烹饪器具,具有通常“V”型的烹饪板,使得将要被烹饪的对象能够更好靠近卤素加热器,因此最大化了到其上的高温光和远红外线并从而改善了热效率。”;“因此,高温光和远红外光线能够被均匀地和充分地辐射到纺织袋烹饪板300上的食物制品20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38段)。因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卤素加热器可依靠发射远红外光线来对食物进行加热,属于远红外线电烧烤管中的一种,因此对比文件1已将该特征公开;(2)专利权人所述的烤盘形状结构并没在权利要求1中进行限定,因此并不影响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3)可参见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特征;(4)、(5)均参见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相关部分。
3.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钢化玻璃盖(7)上设有最佳温度提示器(8)”。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温度显示单元烹饪设备,其具有电子温度显示单元152,并且通过该温度显示单元被激发而闪烁或者高亮区往复移动来使用户确定加热单元的当前温度达到目标温度(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0页第3段,第14页第2-3段。此外,将温度显示单元设置于盖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一种常规选择,这种设置方式属于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温度调节钮(4)与高低调温器(5)的调节杆连接,高低调温器(5)上带电源开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温度控制开关(相当于温度调节钮与高低调温器),在此基础上,在调节钮与调温器之间设置调节杆使得调节钮与高低调温器相联动,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高低调温器上带电源开关从而将调温功能与开关功能相结合,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烤炉框架(1)的下部设有托盘,托盘与烤炉框架(1)的下部活动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箱体100具有形成在其下侧上的油脂托盘槽104,沿着其可以将油脂托盘160以抽屉方式插入或取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到第6页第1段,附图1、2)。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烧烤框架(1)内壁四周设有反射板”。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置有对光线进行反射的反射板230的基础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2段),通过将反射板设置到烧烤框架内壁四周来对光线进行反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本决定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5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的情况下,合议组不再对其他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6642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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