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收/发卡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9
决定日:2012-03-27
委内编号:5W101665
优先权日:2005-08-12
申请(专利)号:200620130880.5
申请日:2006-08-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省电子技术研究所
授权公告日:2007-09-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曾蕴仪
主审员:杨加黎
合议组组长:马燕
参审员:任荣东
国际分类号:G07B3/00,G07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特征已被另一份证据所公开,且其在该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所述权利要求中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两份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自动收/发卡机”的ZL 200620130880.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8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8月12日,专利权人为曾蕴仪。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收/发卡机,有机架,机架中有储放卡片的储卡箱(1),储卡箱(1)上方有将卡片逐一拨出或拨入的拨卡机构, 以及将卡片沿传输通道输出或输入的传输机构,传输机构由电机驱动,传输通道装有读写器或读写感应器(7),读写器或读写感应器(7)与控制电机转动方向的控制器直接或间接相连,其特征在于:传输通道装有误错卡的回收出口(4), 回收出口(4)处装有误错卡回收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回收装置是装于回收出口(4)处向收/发卡口(15)方向倾斜的弹性片(5a),弹性片(5a)的顶部略高于卡片的移动轨迹。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弹性片(5a)的一侧装有可下压弹性片(5a)的压块(17)。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回收装置是传输机构底部的回收出口(4)处装有的可向下摆动的托板(5b)。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回收装置是传输机构底部的回收出口(4)处装有的有可横向移动的托板(5c)。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 回收出口(4)的下方有存放误错卡的回收箱(8)。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拨卡机构是由电机带动的具有凸齿的滚轮(2)或者摩擦轮(20)。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拨卡机构包括连杆(22),连杆(22)一端与由电机带动的转盘(23)铰接,另一端铰接有带有拨卡钩(24)的拨杆(25)。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传输机构包括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由上下两个反向转动的滚轮(3)组成的滚轮组。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传输机构包括有底板(21)和位于底板(21)上方的多个滚轮(3)。”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东省电子技术研究所(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6、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10的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JP特开平5-159110 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公开日为1993年6月25日;
证据2:KR 2002-0073768 A号韩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2年9月28日;
证据3:CN 2597433 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7日;
证据4:KR 10-0367290 B1号韩国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3年1月8日;
证据5:KR 20-0215498 Y1号韩国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1年3月15日;
证据6:KR 20-0148440 Y1号韩国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9年6月15日;
证据7:KR 1999-015762 A号韩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1999年3月5日;
证据8:CN 2535854 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证据1或2均单独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证据1、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也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或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和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的对应于权利要求4、5、10的技术方案中,卡片无法落到回收箱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3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4月18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其中:补充提交了外文证据1、2、4-7的中文译文,并新提交了证据9(编号续前):“一种新型全自动非接触式IC卡收发卡机?GERI系列全自动卡机”,广东省电子技术研究所 曹烁辰等,《中国交通信息产业》,2004年第12期,第92-95页,复印件,共4页;在新证据的基础上,请求人补充了如下证据组合方式: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8或证据9,证据9结合证据1,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1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补充意见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1年7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6月3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专利权人作了如下修改: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6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令原从属权利要求的3、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6;将原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7,令原从属权利要求3、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7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8-12;将原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令原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令原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引用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2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5-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8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较于证据1或2具有结构简单、部件少、工作可靠的优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7、1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也不违反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专利权人还对证据1的译文有异议,并提交了其认为正确的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1年7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和证据1译文的副本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在2011年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当庭提交了第二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前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8、14。并在当前的文本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3-1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2项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自动收/发卡机,有机架,机架中有储放卡片的储卡箱(1),储卡箱(1)上方有将卡片逐一拨出或拨入的拨卡机构, 以及将卡片沿传输通道输出或输入的传输机构,传输机构由电机驱动,传输通道装有读写器或读写感应器(7),读写器或读写感应器(7)与控制电机转动方向的控制器直接或间接相连,其特征在于:传输通道装有误错卡的回收出口(4), 回收出口(4)处装有误错卡回收装置;
回收装置是装于回收出口(4)处向收/发卡口(15)方向倾斜的弹性片(5a),弹性片(5a)的顶部略高于卡片的移动轨迹;
回收出口(4)的下方有存放误错卡的回收箱(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弹性片(5a)的一侧装有可下压弹性片(5a)的压块(17)。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拨卡机构是由电机带动的具有凸齿的滚轮(2)或者摩擦轮(20)。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拨卡机构包括连杆(22),连杆(22)一端与由电机带动的转盘(23)铰接,另一端铰接有带有拨卡钩(24)的拨杆(2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传输机构包括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由上下两个反向转动的滚轮(3)组成的滚轮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传输机构包括有底板(21)和位于底板(21)上方的多个滚轮(3)。
7、一种自动收/发卡机,有机架,机架中有储放卡片的储卡箱(1),储卡箱(1)上方有将卡片逐一拨出或拨入的拨卡机构,以及将卡片沿传输通道输出或输入的传输机构,传输机构由电机驱动,传输通道装有读写器或读写感应器(7),读写器或读写感应器(7)与控制电机转动方向的控制器直接或间接相连,其特征在于:传输通道装有误错卡的回收出口(4),回收出口(4)处装有误错卡回收装置;
回收装置是传输机构底部的回收出口(4)处装有的可向下摆动的托板(5b)。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拨卡机构是由电机带动的具有凸齿的滚轮(2)或者摩擦轮(20)。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拨卡机构包括连杆(22),连杆(22)一端与由电机带动的转盘(23)铰接,另一端铰接有带有拨卡钩(24)的拨杆(25)。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传输机构包括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由上下两个反向转动的滚轮(3)组成的滚轮组。
11、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收/发卡机,其特征在于:传输机构包括有底板(21)和位于底板(21)上方的多个滚轮(3)。
12、一种自动收/发卡机,有机架,机架中有储放卡片的储卡箱(1),储卡箱(1)上方有将卡片逐一拨出或拨入的拨卡机构,以及将卡片沿传输通道输出或输入的传输机构,传输机构由电机驱动,传输通道装有读写器或读写感应器(7),读写器或读写感应器(7)与控制电机转动方向的控制器直接或间接相连,其特征在于:传输通道装有误错卡的回收出口(4),回收出口(4)处装有误错卡回收装置;
回收装置是传输机构底部的回收出口(4)处装有的有可横向移动的托板(5c)。”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第二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针对当庭收到的权利要求书,接受其上述删除式修改。但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把授权文本中的从属权利要求变成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能接受。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文本中的权利要求7、12的技术方案与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4、5相同,权利要求1-6、8?11是合并式修改,所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审查的基础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1)权利要求6、7、11、12对应于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2、3、8、9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证据2、3、4用于评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2、7用于评述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8用于评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2用于评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用于评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5用于评述权利要求7、12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其证据使用方式与评述权利要求3-6时也相同。请求人当庭放弃将证据6作为本案证据。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7、8的真实性以及其中外文证据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认可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撤回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30日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9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
关于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6、11对应的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将滚轮换成底板后的传输通道里没有空间设置掉卡机构,要掉下来必须要有开口,如果有开口卡又传不过去,因此不能兼顾掉卡和传输的功能,因而不能实现其技术方案。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整体理解本专利的说明书可知,附图4、5所示的托板(5b、5c)能与图9结合使用,图9的底板可以设成活动的,而弹性片也能设在底板中间。
请求人还认为在权利要求7、12对应的说明书的采用滚轮组的技术方案中,要实现卡的传输则两组滚轮间的距离须短于卡,但由此卡在回传时则掉不下来,不能实现回收功能。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图3是回收机构,图9是传输机构,两个机构在不同的图里表达,可以传输、可以回收就公开充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对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储卡箱、传输机构、驱动马达、传输通道、读写器和读写感应器、安装回收出口的回收装置、回收出口处向输卡方向倾斜且高于轨迹的弹性片、下方存有的回收箱等特征,由证据1的图1、2还能够推出其具有“机架”,证据1的拨卡滚轮中虽未记载拨入,但滚轮可以正反转。因此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回收装置比证据1的简略,本专利只有弹性板和设在弹性板下方的回收箱,只用一个弹性片实现所有的发卡和回收,省略了很多部件还保留有原有的功能,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本专利的储卡箱在下方而证据1的在上方。
对于权利要求5: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传输机构包括反向滚轮组。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弹性选择片36是权利要求1的回收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拨入的机构,但证据3、8、9能够证明证据1本来就是收发卡机构,拨入、拨出机构实际上是一体的。或者,证据3、8、9公开的拨入机构分别可以结合证据1获得有收发卡功能的结构。此外,证据2公开了不良卡片回收箱在回收出口的正下方,证据8的背景技术公开了储卡箱在拨卡机构的下方。
专利权人认为:除了拨卡机构外,回收装置的位置和结构、储卡箱的位置也是区别特征。证据3、8、9提到的拨入的拨卡装置与证据1的结构完全不同,不能证明证据1是拨入的,也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证据2的回收箱与回收出口的位置关系不属于本专利所述的“下方”的位置关系;本专利的回收装置仅有一个元件即弹性片,而证据1的回收装置有许多结构,其除了弹性选择片36外还需要很多部件,因而所述弹性选择片不能直接对应本专利的回收装置;本专利的储卡箱在“上方”设置拨卡机构,证据8虽公开了储卡箱在拨卡机构下方的内容,但是使用了证据8的组合方式是使用3篇对比文件评述创造性的方式,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应该只能使用1篇或2篇现有技术进行结合。
关于权利要求2-6:
请求人认为:在卡片的进出、输入输出功能都有的情况下,只要公开了转换功能的都可以应用于证据1中,证据2的螺线管53前面的顶杆通过伸缩改变卡的轨迹,证据3的转换轴7通过旋转实现切换、证据4的活塞22通过顶伸切换传输通道,这三者都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压块的目的、功能都相同。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4都没有弹性片和压块结构,证据3没有回收装置。
请求人认为证据1、2、7中均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8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此予以认可。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的通道是滚轮在上、板在下,滚轮和板之间限定卡片往前走。证据1的02通道由上侧板和下侧板形成,应该是限位作用,防止卡片下掉,不起和滚轮配合的作用,以及传输卡片的作用。
关于权利要求7-12: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7、12中的回收装置的结构被证据5公开,证据5的转换板10对应于权利要求7的托板5b,横向移动的板1对应于权利要求12的托板5c,二者实现的目的和功能相同,配合关系可以得到启示,因而权利要求7、1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并非发卡机,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能作为对比文件使用,并且转换板10仅是分配机构,没有回收功能,板1不是托板也不是回收装置。此外,关于储卡箱的位置和拨入功能的技术特征双方当事人均坚持针对权利要求1时所述的意见。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与权利要求3-6相同。
2011年7月25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了如下补充陈述:
关于权利要求1:
①权利要求1保护的主题是“一种自动收/发卡机”,但其技术方案中只有发卡功能,回收误卡的过程也仅是发卡过程中的改进设计,没有包含说明书中完成收卡机的技术方案,由此不清楚其保护的是“一种收/发卡机”还是“一种发卡机”,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②权利要求1保护的主题“一种自动收/发卡机”表明其应具有发卡机和收卡机的功能,但其中没有记载完成收卡机功能的“压块17、旋杆16”等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③基于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实质上只是发卡机,由此,证据1的“拨卡滚轮21”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将卡片逐一拨出或拨入的拨卡机构”。而要接住从出口掉下来的物件,自然会在出口下方放置箱子,因此,权利要求1中“回收箱置于误卡回收口的下方”的位置关系是常识性位置关系;同时从证据1的“从误卡回收口导出到误卡回收箱”中自然也可以理解为上述常识性位置关系。实质上,证据1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仅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拨卡机构位于储卡箱上方”这个安装位置。证据2公开了所述安装位置,也公开了“回收箱置于误错卡回收口下方”的位置关系。由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拨卡机构位于储卡箱上方”这个安装位置的区别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不会给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11
权利要求8-11从属于权利要求7,基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关于权利要求7对应的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其从属权利要求8-11对应于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也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1年9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7月2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2011年11月6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口头审理当庭的意见陈述的基础上补充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限定将卡片收到储卡箱,收至回收箱中同样可实现收卡功能,权利要求1的收、发卡与说明书中内容一致,不存在未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形。而将卡片收至回收箱不需要“压块17、旋杆16”等构件,也就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采用倾斜的弹性片,将回收箱设置在回收出口的下方,相对于证据1省去了传递滚轮组31、形成通道03的托板和回收滚轮组37、回收卡片感应器38等构件,相对于证据2省去了螺线管、推动卡片回收配件转动的杆件组合等构件,但仍具有错误卡片回收的功能,本专利由于省略了回收装置的多个部件而具有结构简单、部件少、工作可靠的优点,因此即使结合证据1和2,权利要求1也具有创造性。此外,“拨卡机构”分别位于储卡箱的上、下方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客观存在的区别特征,结合其他区别特征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10:
基于口头审理当庭陈述的本专利已清楚、明确地进行了说明的理由,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存在公开不充分而无法实施的情形。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6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令原从属权利要求的3、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6;将原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7,令原从属权利要求的3、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7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8-12;将原权利要求5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令原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令原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引用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2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5-1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8项权利要求。
随后,专利权人又在口头审理当庭(2011年7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删除了前一文本(即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30日提交的修文本)中的权利要求8、14,并在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之后,删除了重新编号的权利要求13-1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2项权利要求。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所作的修改中包括把原授权文本中的从属权利要求变成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这种修改不能接受。
针对专利权人最后一次(即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修改文本,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修改文本相较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其实质上是在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通过合并的修改方式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6、8?11,所述修改是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的证据的答复期限内作出的,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的规定。至于新的权利要求7、12则分别由原权利要求4、5所形成,其编号虽有所变化,但变化前后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遵循了《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修改原则。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规定,应予接受。基于此,本案审查的基础以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准。
2、证据认定
在本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明确以证据1-5、7-9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放弃了证据6,其中,证据1、2、4、5、7是外国专利文献,证据3、8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9是期刊文献的复印件,请求人还提交了证据1、2、4、5、7的中文译文,并出示了证据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7-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其中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5、7-9的真实性,这些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1、2、4、5、7的文字部分记载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具体到本案:
1)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6、11对应的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将滚轮换成底板后的传输通道里没有空间设置掉卡机构,要掉下来必须要有开口,如果有开口卡又传不过去,因此不能兼顾掉卡和传输的功能,因而不能实现其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所对应的说明书中的方案是限定了传输机构包括底板和位于底板上方的多个滚轮,且以可向下摆动的托板作为回收装置的方案。分析说明书中的内容来看,其中(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二段)记载了“回收装置可以是传输通道底部、装于回收出口4处的可摆动的托板5b,托板5b的一端铰接于通道底部,另一端由可摆动的撑杆13支撑”,也即记载了回收出口和所述托板相对于传输通道的设置位置,这表明当设置底板时,所述回收出口可以是传输通道底部设置的开口部,所述托板的一端铰接于所述开口部,另一侧则可向下摆动;还记载了“当误错卡回送至托板5b上方时,摆动撑杆13使托板5b向下摆动,从而使卡片从回收出口4滑落”,也即记载了读取到误错卡时所述托板的工作状态,结合说明书其它部分(参见第3页第1段)已表明的正常卡片(也即非误错卡)能顺利通过传输通道的内容可知,为了保证正常卡片的顺利传输,所述托板在其传输时应当起到“托”的作用,也就是说该托板例如可通过具有能配合传输通道的上述开口部的尺寸,从而能够作为传输路径的一部分,以令正常卡片顺利通过而不会从回收出口掉落。结合该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传输机构包括底板和位于底板上方的多个滚轮时,如何在所述传输机构中设置所述可向下摆动的托板。也就是说,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以可向下摆动的托板作为回收装置、并以上滚轮和下底板作为传输机构时所述回收装置的至少上述可安装位置和工作方式,由此能够实现采用所述托板进行误错卡回收和正常卡传输的技术方案。
同理,权利要求6对应于说明书中的方案是以弹性片作为回收装置的本专利的另一种实施方式,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上述传输结构中如何设置所述可向下摆动的托板,同时,说明书第3页第1段也清楚地记载了采用弹性片时如何进行正常卡片的传输和误错卡的回收的方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实现将所述托板替换成弹性片后的技术方案。
2)请求人还认为在权利要求7、12对应的说明书的采用滚轮组的技术方案中,要实现卡的传输则两组滚轮间的距离须短于卡,但由此卡在回传时则掉不下来,不能实现回收功能,因而所述方案公开不充分。由此,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1对应的说明书的采用滚轮组的方案也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7限定了以可向下摆动的托板作为回收装置的方案。如上所述,作为回收装置的可向下摆动的托板在正常卡片的传输中是作为传输路径的一部分起到其“托”的作用,而在发现误错卡时实现回收功能。在以滚轮组为传输机构的方案中采用所述托板作为回收装置时,根据说明书中对于所述托板的上述设置位置和工作方式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例如在两个滚轮组中间设置所述托板。对于专利权人所认为的滚轮组的间距小于卡时回传的卡不会掉下来的观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滚轮组传输卡片的过程中,因为卡片与上下滚轮仅在切点接触,由此,滚轮组虽能带动卡片,但难于保持卡片的平衡,由此,若选择合适的两滚轮组的间距,则在所述间距中无支承部件的情况下,卡片在由其中一滚轮组向另一滚轮组传递时会因自身重力作用而失去平衡沿前进方向向下倾斜。可见,在所述间距中设置上述托板恰能实现在传输正常卡片时起托板作用在回收误错卡时起回收装置的作用,从而兼具误错卡回收功能和作为正常卡片的传输路径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上述权利要求7对应于说明书中的采用滚轮组的技术方案。同理,其从属权利要求8-11对应于说明书中的采用滚轮组的技术方案也能够实现。
权利要求12对应于说明书中的方案是以可横向移动的托板作为回收装置的本专利的另一种实施方式,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采用滚轮组的传输结构中如何设置所述可向下摆动的托板,同时,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说明书第4页第1段也清楚地记载了采用可横向移动的托板时如何进行正常卡片的传输和误错卡的回收的方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实现将所述可向下摆动的托板替换成可横向移动的托板后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6-12对应的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体到本案: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收/发卡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卡片输出装置,结合证据1的附图1、2所示,该装置的主体机架中包括(参见证据1第【0011】-【0034】段):储卡箱20,设于储卡箱20下端、可自由旋转的拨卡滚轮21,传输通道02和误错卡回收通道03,传输通道02由下导引侧板29和上导引侧板30构成,该通道02的入口侧设置了包括驱动滚轮31a的传动滚轮组31,出口处有包括驱动滚轮33a的待机滚轮组33,所述驱动滚轮33a可以正反向驱动,运输通道02里设置有误错卡回收出口,该出口与误错卡回收通道03连接,误错卡回收通道03里设置有弹性片构成的选择片36,弹性选择片36从中切断运输通道02,并使其前端部进入上导引侧板30的切口,当卡片从发卡器传输到读卡器部件2时,弹性片被卡片压住往前下方转动,以便卡片无障碍通过,当从读卡器退回卡片时,弹性片36就引导卡片进入误错卡回收通道03并退回误错卡回收箱39,马达40旋转驱动上述滚轮组,卡片控制回路41控制所述马达40,当错误卡片的信号从读卡器部件2输入该控制回路41就反向运转驱动马达40,令错误卡片退回。由此可见,证据1中也公开了一种具有机架的卡机结构,其中也具有:储放卡片的储卡箱,用于拨送卡片的拨卡机构,由滚轮组、导引侧板等构成的将卡片输送出去或将误错卡回收的传输机构,所述传输机构也由电机(马达)驱动,传输通道中的读写器部件用以感应是否有误错卡,并利用信号传输与控制马达转动的控制回路连接,所述传输通道也设有误错卡回收出口,出口处也设有由弹性片构成且前端部略高于卡片移动轨迹的弹性选择片,并且也具有存放误错卡的回收箱。尽管证据1的主题是卡片输出装置,但是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其具有回收误错卡的功能,专利权人在2011年11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明确了本专利中将卡片收至回收箱即可实现收卡功能,由此,证据1公开的同样属于本专利所表达的“收/发”卡机的范畴。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回收装置的位置与证据1的不同,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公开了在储卡箱20的下方设置误错卡回收箱(参见第【0021】段),结合证据1其他文字部分可知,所述储卡箱20设于传输通道02上部,而误错卡回收出口设置在运输通道02里,所述回收箱利用倾斜于传输通道02设置的弹性选择片通过传输通道03回收误错卡,尽管证据1并未明述回收箱相对于回收出口的位置,但是结合上述内容以及证据1的附图1可以确定,要实现所述误错卡的回收,所述回收箱必然位于回收出口的下方,至于正下方、左下方、右下方等方位限定词均属于“下方”所涵盖的范畴,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回收出口的下方有存放误错卡的回收箱。
专利权人还认为权利要求1中回收装置的结构与证据1的不同,权利要求1中仅有一个元件即弹性片,而证据1除弹性选择片36外还需很多部件,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省去了传递滚轮组31、形成通道03的托板和回收滚轮组37等。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上所述,证据1明确了其弹性选择片36的作用是,当卡片从发卡器传输到读卡器部件2时,弹性片被卡片压住往前下方转动,以便卡片无障碍通过,当从读卡器退回卡片时,弹性片36就引导卡片通过回收通道03退回误错卡回收箱39。而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对弹性片5a的作用的记载是,当读写感应器7判断IC读写正常时,卡片正向传输,弹性片5a被卡片的推力而向下压,卡片顺着传输方向被传输至收/发卡口15,当读写感应器7判断IC卡读写卡片错误时,卡片反向传输至弹性片5a处,并在5a限制下从回收出口4滑入回收箱8中。可见,证据1的弹性选择片36与权利要求1的弹性片无论在功能、位置、构形上都是一致的,也即证据1的弹性选择片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弹性片。至于专利权人所认为的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省去的上述部件,首先,权利要求1是开放式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并未将构成自动收/发卡机的全部零件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由此,其实质涵盖了在具有弹性选择片的卡机结构中进一步使用滚轮组回收、传递卡片,使用托板构架出卡片路径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这些部件不能等同于省略了这些部件;其次,作为开放式限定的权利要求1,其中自然也涵盖了不具有上述滚轮组、导引侧板等部件的技术方案,然而,省略这些部件后,利用所述滚轮组、导引侧板实现卡片的传输、限位的功能也相应消失。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无论是否省略了上述部件,均不能构成证据1的弹性选择片不相当于本专利的弹性片的理由。
综上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拨卡机构还具有将卡片拨入的功能,而证据1的拨卡滚轮21在其支轴21a之间做单向离合,也即仅具有将卡片拨出的功能;②权利要求1的拨卡机构设置在储卡箱的上方,而证据1的拨卡机构设置在储卡箱的下方。
对于区别特征①:证据8公开了一种IC卡机收、发卡伺服机构,其背景技术部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记载了其现有的技术中采用柔性滚轮撮动机构,借助设在IC卡弹压仓(即储卡箱)上方的摩擦滚轮配合实现IC卡进入IC卡通道或从通道中推入IC卡的弹压仓;同时,证据8的附图1也示出了其现有技术中收发伺服机构的结构示意图,包括设置于周转卡箱9(即储卡箱)上的摩擦驱动轮结构28。由此可见,利用摩擦滚轮实现卡片相对储卡箱的进、出已是现有技术。鉴于证据1的拨卡滚轮21在其支轴21a上是可以自由旋转的(参见第【0013】段),在此基础上,在需要令证据1的拨卡滚轮也具备拨入功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所述拨卡滚轮设成可受反向驱动(相对于拨出时的驱动方向而言),以将卡拨入储卡箱,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②,证据8公开的上述柔性滚轮撮动机构也是设置在储卡箱上方,也即公开了该区别特征。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也认可证据8公开了该特征。证据1、8所公开的拨卡机构和储卡设备的位置关系表明,将拨卡机构设置于储卡设备上方或是下方均已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将证据8公开的在储卡设备上方设置拨卡机构的位置设置关系替换证据1的储卡设备下方设置拨卡机构的位置设置关系,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这种替换也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8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弹性片(5a)的一侧装有可下压弹性片(5a)的压块(17)”。
请求人主张在卡片的进出、输入输出功能都有的情况下,只要公开了转换功能的都可以应用于证据1中,证据2的螺线管53前面的顶杆通过伸缩改变卡的轨迹,证据3的转换轴7通过旋转实现切换、证据4的活塞22通过顶伸切换传输通道,这三者都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压块的目的、功能都相同。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2的压块的功能即是在正常卡片需要通过时,压迫原本高于卡片移动轨迹的弹性片,令其顶部低于卡片移动轨道以使卡片顺利通过传输通道,在误错卡回收时,则不压迫所述弹性片以令误错卡在弹性片的限制下从回收出口掉入回收箱。也即权利要求2的压块是起控制回收装置以实现正常卡传输通道和误错卡回收通道的转换的部件。
证据2公开了一种卡片发售机,其中关于螺线管53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4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第1段、图例2):第二滚轮(51b)和第三滚轮(51c)之间,通过螺线管(53),设置能自动回收卡片的回收配件(54),卡片回收配件(54)是通过R/F天线(52)来检查是否出现错误,若是正常的卡片(10),通过卡片回收配件(54)的上面,卡片(10)被传送,输出滚轮(51d)最终通过输出口(55)将卡片输出到机器外部。相反,若卡片(10)上出现错误,卡片回收配件(54)的第二滚轮(51b)尾端通过螺线管(53)移向上端,卡片掉入检查装置下面已准备好的不良卡片回收箱(56)。由此可见,卡片回收配件(54)即证据2中的误错卡回收装置,所述螺线管(53)用于在发现误错卡时控制卡片回收配件的一端向上移动以令误错卡掉入回收箱,而在正常的传输中令所述卡片回收配件回到原位(水平路径上)保证正常卡片的传输,同样是控制回收装置以实现正常卡传输通道和误错卡回收通道的转换的部件。
证据4公开了一种不良票据处理装置,其中关于活塞2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3页第2、3段,图1):转换杆(6)为“(┐)”字形态,其下方连接电磁阀(20)的活塞(22)。根据车票正常与否认定装置的接触信号,活塞(22)向转换杆(6)方向移动,转换杆(6)以铰链轴(5)为中心旋转移动,位于虚线处;或向箱体方向运动,使转换杆(6)位于实线处。在正常的状态下,转换杆(6)位于实线位置,从而将车票(T)向出票口(2)方向传送。如果车票被认定为不良,转换杆(6)转换成位于虚线的位置,使不良车票(T)向下方传送。由此可见,转换杆(6)即证据4的误错票据回收装置,所述活塞(22)用于在正常票据传输和发现不良票据时控制转换杆(6)的位置变化,以实现正常传输通道和误错票据回收通道的转换。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4都没有弹性片和压块结构。而由上可知,证据2、4中均公开了实现上述转换功能的部件,其中通过拉持或推挤的作用方式对回收装置施加外力(拉力或压力),以完成正常传输通道和误错卡回收通道的转换,由此给出了对回收装置设置控制部件以实现所述转换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在需要令证据1的装置将卡片收至储卡箱时,而在证据1公开的弹性片回收装置上设置具有上述转换功能的部件如压块、活塞等,以执行所述收卡动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5
请求人主张证据1、2、7均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8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2均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此予以认可。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拨卡机构是由电机带动的具有凸齿的滚轮(2)或者摩擦轮(20)”。证据1公开了拨卡滚轮21在其支轴21a之间做单向离合,在矢量方向做回旋驱动;各滚轮由马达40驱动(参见第【0013】、【0022】段),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所述的由电机带动的具有摩擦轮的拨卡机构。证据7公开了由传输电机6驱动的、切外周围有等间距的多个凸起的拨卡磙子10(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所述的由电机带动的具有凸齿的滚轮的拨卡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证据1的拨卡机构或者证据7的拨卡机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拨卡机构包括连杆(22),连杆(22)一端与由电机带动的转盘(23)铰接,另一端铰接有带有拨卡钩(24)的拨杆(25)”。结合证据8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和附图3、4的内容可知,其中也公开了具有连杆的拨卡机构,所述连杆的一端与由驱动电机1带动的转盘铰接,另一端接有箭头形片状拉钩(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带有拨卡钩的拨杆)。可见,从属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上述拨卡机构已被证据8所公开,也即该结构为现有技术,由此,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这种拨卡机构或者上述滚轮式拨卡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传输机构包括有两组或两组以上由上下两个反向转动的滚轮(3)组成的滚轮组”。证据1的传输机构即具有例如滚轮组31、33、37等由上下两个反向滚动的滚轮组成的滚轮组。可见,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传输机构包括有底板(21)和位于底板(21)上方的多个滚轮(3)”。
请求人主张证据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的通道是滚轮和板之间限定卡片往前走,而证据1的02通道的上、下侧板应该是限位作用,防止卡片下掉,不起和滚轮配合的作用,以及传输卡片的作用。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的传输通道02由下导引侧板29和上导引侧板30构成,并在入口侧设置了传动滚轮组31,在出口处设置了待机滚轮组33,所述滚轮组按照附图1中所示箭头方向驱动卡片的输送,弹性选择片36b进入上导引侧板30的切口(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9】段)。如前所述,在滚轮组传输卡片的过程中,因为卡片与上下滚轮仅在切点接触,由此,滚轮组虽能带动卡片但难于保持卡片的平衡,而通过设置例如支承板、传输带等部件辅助滚轮组在卡被传输时对卡进行支撑,这里所述的部件即相当于权利要求6所述的底板。证据1中通过滚轮组31和33传输卡片,其中虽未明述在传输路径上具有支承卡片的结构,但由上述常识以及证据1中前述的卡片的具体传输路径和方式的内容可知,为保持卡片的传输,证据1的传输通道中应当也设置有这一结构,证据1的图1、2的传输通道均是用实线表示的也能印证这一点。在此基础上,根据证据1的上述记载可知,其导引侧板构成所述传输通道02,则其中应当具有所述能起到本专利的底板的作用的卡片支承部件或部分以实现卡片传输。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7-12
请求人主张用证据1和5评述权利要求7和12的技术方案,其中,认为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7、12中的回收装置的结构,证据5的转换板10对应于权利要求7的托板5b,横向移动的板1对应于权利要求12的托板5c,且二者实现的目的和功能相同,配合关系可以得到启示,关于储卡箱的位置和拨入功能的技术特征坚持针对权利要求1时所述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自动收/发卡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卡片输出装置(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述)。将权利要求7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①和②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①和②相同,关于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理由也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相同;区别特征③为权利要求7的回收装置是在回收出口处装有的可向下摆动的托板,而证据1则是在回收出口处装设的弹性选择片。
对于区别特征③:证据5公开了一种硬币回收和返还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页、以及图1-3),其中:临时存储硬币(7)的口子(6)固定在机器(14)上,其下方的遮板(1)的中央有落洞(2),使之可以滑落。遮板(1)下方有以铰链(9)为中心、可随着电磁阀(8)的运转而变换倾斜角度的变换板(10)。将硬币投入投币口(13),硬币会向口子(6)移动,检查真伪或投入数量,投入的硬币全部临时存储在口子(6)里。根据检查结果,如果检查结果正常的硬币投入了所需数量,电磁阀(8)和变换板(10)呈现如图2所示的固定状态,遮板(1)右移至落洞(2)位于口子(6)下方,通过落洞(2)落下的硬币在向右倾斜的变换板(10)的导向下落入储存桶(11);如果单位金额不符、有假币、没有投入所需数量、或者使用者按了返还键,在如图1的原始状态下,电磁阀(8)被输入电源,在其轴的拉力下,变换板(10)以铰链(9)为中心旋转,进入如图3向左倾斜的状态,硬币从落洞(2)落向变换板(10)并根据其倾斜角度从返还口(12)落下,返还给用户。
比较证据5的变换板与权利要求7的可向下摆动的托板可知,权利要求7的托板是误错卡回收装置,其功能是在正常卡的传输时作为传输路径的一部分不阻碍卡片的通过,在发现误错卡时打开回收出口进行回收操作,而证据5的变换板用于控制从落洞(2)掉落的硬币落向储存方向或返还方向,利用其右倾斜或左倾斜状态实现对硬币掉落路径的控制,也即证据5中的变换板实质是分配机构,而非回收机构,二者功能不同、传输方式也不同;权利要求7的托板在读写器所判断了当前卡为误错卡并回传时令其回收,也即针对每张单独的卡片,而证据5是将存储在口子(6)中的所有硬币导入储存桶或返还口,也即对每一批存储在口子(6)中的全部硬币批量处理,二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由此,在面对证据1的弹性片回收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上述在硬币掉落路径中起分配功能的变换板应用于证据1中来替换弹性片,而即便将其进行替换也无法同时实现所述可向下摆动的托板的上述功能。因此,证据5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③,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7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上述证据的结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7的权利要求8-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比,仅是对回收装置的具体结构作了不同限定,权利要求12中限定其回收装置的结构为“可横向移动的托板”。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7共有的特征部分的评述参见权利要求7中所述。对于“可横向移动的托板”,比较证据5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5的遮板(1)用于在投入硬币时与口子(6)组成临时存储空间储存投入的硬币,在得到硬币真伪或数量的检测结果后向右移动,以令被临时存储的硬币从落洞(2)掉落,该操作无论硬币是否真伪或是否投入足够数量均会发生,可见,所述遮板(1)并无回收误错硬币的功能。由此,在面对证据1的弹性片回收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上述不具有误错回收功能的遮板(1)应用于证据1中来替换弹性片,因此,证据5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2的上述托板,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请求人主张的上述证据的结合也非是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对于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和5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评述。权利要求7-12相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的组合具备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其所对应的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维持有效。
三、决定
宣告200620130880.5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7-1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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