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具有螺旋加强肋的塑料排水管材的管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9
决定日:2012-03-02
委内编号:5W1024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73795.0
申请日:2009-09-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瀚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尔滨斯达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俊荣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卢阳
国际分类号:F16L47/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173795.0,申请日为2009年09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具有螺旋加强肋的塑料排水管材的管接头,包括在管材连接区域内加强肋所形成的每一个螺旋槽道入口设置的至少一个挡水块,在管材连接区域内由加强肋顶端曲面、挡水块顶端面形成的同轴同直径圆柱面,包覆所连接的两个管材连接区域内圆柱面表面的热收缩带,包覆熔焊在该热收缩带表面的电热熔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水块采用与管材塑料材质相同的塑料,其与加强肋及管材接触面均为熔焊连接,且其顶端与塑料连接层有足够的接触焊接面,其顶端面平整且与相接加强肋顶端在同一圆柱面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热收缩带的材质与管材的材质相同,宽度大于二倍的加强肋螺距,具有保证可靠绝缘和熔透的厚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电热熔带的材质与管材的材质相同,宽度略小于热收缩带,加热区宽度至少大于二个加强肋间距且可覆盖三个加强肋,搭接口设置在管材正上方。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接头,其特征在于薄钢板箍由具有足够柔性和足够强度的薄钢板制成,为整环开口结构,或两片以上的组合结构,其宽度略大于电热熔带的宽度。”
无效宣告请求人华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09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和如下证据1-2:
证据1:CN201041270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26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2:CN1267612C,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日,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挡水块”的具体形状,因为按照通常理解,“圆柱面”应为圆柱体侧面所构成的完整曲面,然而,加强肋及挡水块顶端显然不能形成“圆柱面”,只有挡水块完全充满加强肋间空隙时,其端面才可能与加强肋顶端共同形成圆柱面,但这又与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相矛盾;权利要求2中的“塑料连接层”在权利要求书其他部分以及说明书中均未出现,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理解挡水块“顶端面”的具体形状;权利要求4中“搭接口设置在管材正上方”中的“正上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理解的,因此,权利要求1、2、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1不清楚也导致其从属权利要求2-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挡水块的厚度、材质、其与管材的连接方式以及热收缩带的宽度、厚度等技术特征,而根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上述特征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因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中的有关薄钢板箍的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说明书或其附图中,因此,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竖直加强肋的钢塑复合管的连接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螺旋加强肋的塑料排水管材的管接头),包括设置于螺旋槽道入口的填平塑料块(相当于挡水块),其中填平塑料块的高度与加强肋高度相同以保证填平塑料块顶面与加强肋顶面在同一圆柱面上。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1在实现对排水管材的密封连接时,采用了热收缩带和电热熔带的密封连接方式。然而,证据2公开了采用热收缩带在接口处的管子外表面进行层叠式缠绕,缠绕后再在热收缩带内层外包覆电热熔带外层,而且上述连接方式所起的作用也是实现管材密封连接。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挡水块的熔焊、一定宽度、顶端有足够接触焊接面的特征,而且本领域公知同种塑料材质间更容易进行熔焊连接,因此,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给出了采用热收缩带进行管材连接的技术启示,而热收缩带的材质、宽度及厚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给出了采用电热熔带进行管材连接的技术启示,至于电热熔带的材质、宽度及搭接口位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进一步公开了最外层为不锈钢板带,其可以人力手工弯曲成圆,也可以由等长的两段组成,此外,钢箍宽度略大于电热熔带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1-4清楚,权利要求5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没有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12月27日,专利权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同轴同直径圆柱面指的是包容加强肋顶端和挡水块的曲面,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挡水块”的形状;权利要求2中“塑料连接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唯一地确认为热收缩套,其作为与电热熔带连接的塑料连接层,是清楚的;权利要求2中所述“顶端面平整”指的是表面不能凹凸不平,是清楚的,也与所述圆柱面的描述不矛盾;权利要求4中所述“正上方”指的是施工中搭接口相对于施工地面的方位状态,其含义是清楚的。综上,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包含的技术内容已可以实现本发明连接、密封的目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对薄钢板卡箍的描述对应于说明书附图6-7中用卡箍夹紧的情况,权利要求5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每一个螺旋槽道入口”均设置挡水块的特征。证据2和权利要求1虽然都采用了热收缩带,但两者所针对的管材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不同。具体来说,证据2针对的是外圆平整的中空管材,不具有螺旋加强钢肋,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管子表面不平整,电热熔带虚焊和渗漏水,其效果仅是均匀收缩作用;而本专利中的热收缩带被包覆在管材表面和电热熔带之间,三者熔焊连接,不仅起到了连接层的作用,而且还可以避免电热熔带与管材加强肋中的钢材接触造成短路。因此,证据2中不存在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另外,证据1针对的管材是具有加强肋的钢塑复合管,其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连接方式制作复杂,现场施工焊接强度大,可见,证据1是明确排除施焊的。因此,证据1中也不存在去结合证据2的技术启示。
(5)权利要求2中的挡水块需要与塑料连接层熔焊连接,所以需要有足够的接触焊接面,证据1中无需施焊,所以并没有公开有足够接触焊接面的特征。
(6)权利要求3中的材质、宽度和厚度的选择是针对特定结构的管材设计特定的密封结构的技术实践的结果,特别是对热收缩带材质的选择关系到保证熔透和绝缘,因此非常规选择。
(7)权利要求4中材质选择的目的是要保证与热收缩带及管材的焊接性能,宽度的选择目的是保证在电熔焊接时不发生短路,如果电热熔带的宽度大于热收缩带,则电热熔带就有可能直接与管材加强肋中的钢材接触造成短路,而证据2管材无钢肋,无需考虑宽度、绝缘、熔透,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任何启示。
(8)证据1中的卡箍是管材连接结构中必须的,而权利要求5中的卡箍的作用是接头连接时用卡箍夹紧,之后是可以拆除的。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于对方出庭人员的资格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无效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调查,确认了如下事实:
(1)无效请求人当庭确认的无效理由和范围如下:权利要求1-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无效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4-6: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225-2006:“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2006年06月26日发布,复印件共19页;
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270-2007:“聚乙烯塑钢缠绕排水管”,2007年12月21日发布,复印件共18 页;
证据6:《管道防腐层设计手册》,胡士信等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扉页、出版信息页、编写人员页、第69-70页,复印件共6页。
合议组当庭将无效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2011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无效请求人。
(3)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无异议(其中的证据3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但认为证据4-6并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不能当庭提交,属于超期证据。
2012年1月17 日,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分别提交了口审代理词,重申了口审中陈述的答辩意见。另外,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截取了包括GB/T 19472.2-2004“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第2部分: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第4、18、19页的截图用于说明证据2针对的“中空壁聚乙烯缠绕管”与本专利的“螺旋加强肋的管材”有着本质差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确认证据1、2的真实性。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4-6,专利权人认为其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不能当庭提交,是超期证据。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4“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和证据5“聚乙烯塑钢缠绕排水管”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和实施,其中所记载的有关排水用聚乙烯塑钢螺旋波纹管定义、原料、管材结构与连接方式、以及施工要求等内容均应是本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在实施工程建设时所熟知的技术内容,属于用于指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工程施工的技术手册类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6是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管道防腐层设计手册”,是一本可供油气储运、市政工程设计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使用,以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参考的教科书类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合议组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上述证据4-6予以接受。专利权人未对证据4-6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公开时间提出异议,合议组对证据4-6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公开时间亦予以认可。
对于专利权人在2012年1月17日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GB/T 19472.2-2004“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第2部分: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第4、18、19页的截图,由于其属于专利权人庭后提交的新证据,未能在口审辩论终结前进行有效的质证,因此合议组对其不予接受。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具有螺旋加强肋的塑料排水管材的管接头,包括在管材连接区域内加强肋所形成的每一个螺旋槽道入口设置的至少一个挡水块,在管材连接区域内由加强肋顶端曲面、挡水块顶端面形成的同轴同直径圆柱面,包覆所连接的两个管材连接区域内圆柱面表面的热收缩带,包覆熔焊在该热收缩带表面的电热熔带。”。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螺旋加强肋的塑料排水管连接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螺旋加强肋的塑料排水管材的管接头),其包括设置于每根管材两端连接区域内的每个环槽上的至少一个填平塑料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管材连接区域内加强肋所形成的每一个螺旋槽道入口设置的至少一个挡水块),该填平塑料块的高度与加强肋高度相同以保证填平塑料块顶面与加强肋顶面在同一圆柱面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管材连接区域内由加强肋顶端曲面、挡水块顶端面形成的同轴同直径圆柱面),该填平塑料块与管体表面熔焊而成,能够起到阻挡流体从加强肋间外泄的作用,该连接结构采用了橡胶套、橡胶板和不锈钢板带的密封连接方式(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6-18行和第31-36行,说明书第2页第2-5行和第14-37行,说明书附图1和3)。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对于同样带有加强肋、外表面不平整的管材,采用了不同的密封连接方式,即权利要求1采用了热收缩带和电热熔带的密封连接方式,证据1则采用了橡胶套、橡胶板和不锈钢板带的密封连接方式。由此确认本专利实际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带有加强肋外表面不平整的管材,提供一种密封连接方式。
证据2涉及缠绕管材的管接口密封连接方法,其中公开了将热收缩带缠绕于管材接口外表面,缠绕后再在热收缩带内层外包覆电热熔带外层,通过外层电热熔带的均匀加热,使内层热收缩带均匀收缩,外层的电热熔带与管材本身的焊接可以加强接口的轴向强度的密封连接方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包覆所连接的两个管材连接区域内圆柱面表面的热收缩带,包覆熔焊在该热收缩带表面的电热熔带)(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9行-13行),而且根据证据2第1页第14-16行的记载可知,上述密封连接方式同样针对的是表面不平整、具有一定螺旋形形状的管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公开了上述与本专利同样带有挡水块的管材以及在说明书第1页指出了带有螺旋形加强肋结构的管材外表面同样不平整的情况下,基于对外表面不平整管材的密封连接的目的,结合证据2公开的针对外表面不平整的管材而采取的管材密封连接方式,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2和权利要求1虽然都采用了热收缩带,但两者所针对的管材不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不同。具体来说,证据2针对的是外圆平整的中空管材,不具有螺旋加强钢肋,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管子表面不平整,电热熔带虚焊和渗漏水,其效果仅是均匀收缩作用;而本专利中的热收缩带被包覆在管材表面和电热熔带之间,三者熔焊连接,不仅起到了连接层的作用,而且还可以避免电热熔带与管材加强肋中的钢材接触造成短路。因为,对于带有钢加强肋的管材来说,由于加强肋顶端面很窄,塑料包覆层较薄,当其受热时呈熔融状态,具有流动性,一旦流失就会导致电热熔带的电热丝和加强肋中的钢带接触,出现短路不能施焊的情况。因此,证据2中不存在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2)证据1针对的管材是具有加强肋的钢塑复合管,其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连接方式制作复杂,现场施工焊接强度大,可见,证据1是明确排除施焊的。因此,证据1中也不存在去结合证据2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1段的记载,具有螺旋加强肋的塑料管材指的是在管材外壁上有等螺距的螺旋加强肋的管材,在加强肋中复合加强钢带只是该类管材中的一种形式,并且无论加强肋中是否复合钢带,该类管材的外表面与证据2中管材的外表面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均是因带有螺旋形形状而使得管材表面不平整,影响管头连接时的封闭性,因此,证据2实际上已经给出了采用热收缩带结合电热熔带来解决表面不平整管材在连接时的密封问题的技术启示。关于所述的连接层作用以及三者熔焊连接方式,在证据2和本专利采用同样的包覆方式以及通过电热熔带加热熔焊的情况下,证据2中的热收缩带实质上也是管材表面和电热熔带之间的连接层,同时三者同样也是熔焊连接方式。此外,对于带有复合钢带加强肋的特定管材来说,即使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热收缩带能够起到绝缘作用,也是由热收缩带本身的材料性质所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热收缩带的基材是辐射交联聚乙烯,本身就具有绝缘作用,因此,在施工时能起到绝缘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材料性质所能够直接预期的。(2)从证据1技术背景部分的整体描述来看,其中所述的现场施工焊接劳动强度大,且焊接强度低的连接方式指的是以手工挤出焊现场焊接的连接方式,由此并不能得出证据1排除了证据2所记载的热收缩带外包覆电热熔带的密封连接方式。(3)另外,从证据4所记载的行业标准来看,对于带有钢带的聚乙烯螺旋波纹管而言,热熔挤出连接、热收缩带连接、卡箍连接和电热熔带连接均是常规的连接方式,并指出必要时可以结合应用两种连接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采用证据2中所公开的连接方式,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综上,专利权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挡水块为塑料材质、其与管材接触面为熔焊连接,且其顶端与塑料连接层有足够的接触焊接面,其顶端面平整且与相接加强肋顶端在同一圆柱面上的特征。证据1公开了填平塑料块为塑料材质、其与管材表面熔焊连接,以及其顶端面与加强肋顶面在同一圆柱面(即隐含了顶端面平整)的特征,至于有足够接触焊接面的特征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热收缩带和电热熔带密封连接方式时所容易想到的,而且证据1在采用橡胶套、橡胶板的连接方式时,其中填平塑料块的顶面应当同样也有足够的与密封材料相接触的接触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热收缩带的材质与管材材质相同、宽度大于二倍加强肋螺距,并具有保证可靠绝缘和熔透的厚度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热收缩带为聚乙烯材料制成,其与本专利或证据2塑料管材材质均是相同的,因此热收缩带的材质特征已经公开在证据2中,至于其缠绕宽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合适宽度内的常规选择,另外,证据1和证据4也记载了管材连接时,密封接头的螺距宽度,因此,材质和宽度的特征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3还对热收缩带缠绕厚度作出了效果限定,然而,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并不能看出所述可靠绝缘和熔透的效果特征将热收缩带的厚度限定在了何种具体厚度范围内,不能将此厚度与证据2中所述的层叠式缠绕的热收缩带的厚度相区别,因此,上述厚度的特征也不能使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综上,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了电热熔带材质与管材相同、宽度略小于热收缩带,加热区宽度大于2个加强肋间距且可覆盖3个加强肋,以及搭接口设置在管材正上方的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电热熔带的工作原理,选择与管材材质相同的电热熔带同样是一种常规选择,其宽度等于或略小于内层的热收缩带的宽度是基于热收缩带、电热熔带这种结合密封方式的常规选择,覆盖3个加强肋的加热区宽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范围内的常规选择,证据5也记载了电热熔带在对聚乙烯塑钢缠绕排水管密封连接时的常规宽度,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将电热熔带的搭接口置于管材正上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因此,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材质选择的目的是要保证与热收缩带及管材的焊接性能,宽度的选择目的是保证在电熔焊接时不发生短路,如果电热熔带的宽度大于热收缩带,则电热熔带就有可能直接与管材加强肋中的钢材接触造成短路,而证据2管材无钢肋,无需考虑宽度、绝缘、熔透,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任何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4中的管材并非是特定的钢塑加强肋管材;其次,即使是对于钢塑加强肋管材来说,电热熔带与管材表面直接接触的连接方式也不一定会极易导致电热丝与加强肋接触形成短路而无法加热熔焊,理由如下,证据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其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识性文件,在记载了与本专利具有相同钢带加强肋的聚乙烯缠绕排水管的同时,还明确记载了采用电热熔带连接是该类管材的常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知,电热熔带加热熔焊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满足此类管材密封连接的正常施工要求,不应当极易发生短路的情况;再退一步讲,即使是存在短路的风险,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证据2的密封连接方式对表面同样带螺旋纹的本专利管材进行密封连接时,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热收缩带属于绝缘材质的特性,也能显而易见的对电热熔带相对于热收缩带的宽度作出常规选择。因此,专利权人上述有关电热熔带宽度需要进行特定选择,而证据2没有给出相关启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另外,选择与管材材质相同的电热熔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电热熔带的熔焊原理所能够显而易见想到的。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了薄钢板箍的材质、结构和宽度的特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薄钢板卡箍,其同样由足够柔性和足够强度的不锈钢板带制成的、为整环开口或两段组成、在其两端焊接固定有拉耳和穿过拉耳的紧固螺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4-37行),而且根据证据1的记载,证据1中不锈钢板所起的作用实际上与本专利薄钢板箍的作用是相同的,均是为内层的密封材料提供一定的压力强度,使得内层的橡胶板或电热熔带等产生一定的弹性变形,保证连接的密封性,因此,无论本专利在熔焊连接后是否去掉薄钢板箍,均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启示下,将证据1中的不锈钢板卡箍用于本专利中。另外,薄钢板箍相对于其内层密封材料的宽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综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
鉴于上文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5应予以全部无效的结论,本案合议组对于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92017379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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