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阀(加长且防逆流)-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截止阀(加长且防逆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2
决定日:2012-03-06
委内编号:6W1018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138730.0
申请日:2010-04-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市河西区华枫林自来水管道材料中心
授权公告日:2010-10-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董服义
主审员:苏玉峰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高桂莲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所示截止阀的区别属于该类产品的常见设计或者局部细微差异,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030138730.0、名称为“截止阀(加长且防逆流)”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4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06日,专利权人为董服义。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天津市河西区华枫林自来水管道材料中心(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2月14日、专利号为00332011.1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和图片打印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截止阀均由手轮、阀盖、阀体三部分组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涉案专利横向管体的长度较证据1长;涉案专利管体中部为略微凸起的矩形,证据1刻有图案;涉案专利两端底部为六角螺母的平面,证据1为六角螺母的底角。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2年01月11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议组成员回避请求。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1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涉案专利产品的名称已标注“加长且防逆流”,“加长”这一特征导致涉案专利与证据1所述截止阀的形状具有明显区别,就功能而言,涉案专利还具有防逆流功能。(2)涉案专利阀体中部区域较大,产生并显现出阀体与阀座结合部对称的结合槽线,形成阀体正面的矩形块,证据1无。(3)对于阀体两侧的六角螺母,涉案专利六角螺母的外径大于阀体外径,而证据1的六角螺母外径与阀体外径相等;涉案专利六角螺母的底边为平面,而证据1六角螺母的角尖为底。可见,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截止阀存在多处明显区别,二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公开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证据1涉及“截止阀”,与涉案专利的“截止阀(加长且防逆流)”用途相同,均用于排水、截水,二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可以将证据1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其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是主视图;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综合各视图可见,涉案专利所示截止阀由手轮、阀盖、阀体三部分组成,手轮分为内外两环,中心有圆片状部件,内环和中轴以十字交叉杆相连,外环较内环位置低,外环接近正八边形,各边内凹,各顶点有弧形短杆与内环相连,内环近似圆形;阀盖通过一个圆杆与手轮中心连接,阀盖由上至下由一个较厚的六角形部件、一个略细的短圆杆和一个较大的六角形部件构成;阀体为“凸”型管体,左右两端为六角螺母,六角螺母的边为阀体底面,阀体中心有略微凸起的矩形设计。(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的授权公告文本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主视图与后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综合各视图可见,对比设计的截止阀由手轮、阀盖、阀体三部分组成,手轮分为内外两环,中心有圆片状部件,内环和中轴以十字交叉杆相连,外环较内环位置低,外环接近正八边形,各边内凹,各顶点有弧形短杆与内环相连,内环近似圆形;阀盖通过一个圆杆与手轮中心连接,阀盖由上至下由一个较厚的六角形部件、一个略细的短圆杆和一个较大的六角形部件构成;阀体为“凸”型管体,左右两端为六角螺母,六角螺母的尖角为阀体底面,阀体中心刻有图案。(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均由手轮、阀盖、阀体三部分组成,手轮均分为内外两环,中心有圆片状部件,内环和中轴以十字交叉杆相连,外环较内环位置低,外环接近正八边形,各边内凹,各顶点有弧形短杆与内环相连,内环近似圆形;阀盖均通过一个圆杆与手轮中心连接,阀盖由上至下由一个较厚的六角形部件、一个略细的短圆杆和一个较大的六角形部件构成;阀体均为“凸”型管体,左右两端为六角螺母。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涉案专利的横向管体较对比设计长;涉案专利的“凸”型管体中部为略微凸起的矩形,对比设计该位置刻有图案;涉案专利两端六角螺母的边为阀体底面,对比设计六角螺母的尖角为阀体底面。
合议组认为,对于截止阀类产品,阀体管件在一定范围内各种长度设计均有,其横向管体的长度主要是出于功能的考虑,而管体两端的六角螺母以其边或尖角为阀体底面均属于该类产品的常见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凸”型管体中部的矩形在整个外观设计中所占比例较小,在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截止阀的各部件组成、形状、设置关系、比例以及整体形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所述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异,不会对其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03013873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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