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实训汽车远程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5
决定日:2012-03-06
委内编号:5W1016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86188.5
申请日:2009-1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晶晶
授权公告日:2010-09-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景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刚
合议组组长:刘亚斌
参审员:王荣
国际分类号:G09B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虽与对比文件实现类似功能但采用了不同结构,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结合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份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9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实训汽车远程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920286188.5,申请日是2009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2日,专利权人是上海景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实训汽车远程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包括车辆供电模块与钥匙起动模块,所述车辆供电模块的输出端与所述钥匙起动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钥匙起动模块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实训汽车的车身电器模块,所述钥匙起动模块的第二输出端连接所述实训汽车的起动电动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车身电器模块、起动电动机与所述钥匙起动模块之间还连接有一第一控制模块,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包括一第一继电器,一第二继电器以及一第一控制器,其中:
所述车身电器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继电器的动触点,所述第一继电器的第一静触点连接所述钥匙起动模块的第一输出端,所述第一级电器的第二静触点连接所述车辆供电模块的输出端,所述第一继电器的控制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控制器的第一控制信号输出端;
且,所述第一控制器还连接有一信号接收模块,并通过该信号接收模块与远程计算机保持通信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还进一步包括一第二控制模块,所述第二控制模块连接于所述实训汽车的踏板位置传感器与发动机电子控制模块之间,其中:
所述第二控制模块包括一第三继电器与一第二控制器,所述第三继电器的动触点连接所述发动机电子控制模块的输入端,所述第三继电器的第一静触点连接所述踏板位置传感器的输出端,所述第三继电器的第二静触点连接所述第二控制器的模拟信号输出端,所述第三继电器的控制信号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控制器的控制信号输出端;
且,所述第二控制器还连接有一信号接收模块,并通过该信号接收模块与远程计算机保持通信连接。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继电器以及第二继电器为电磁继电器。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继电器为电磁继电器。”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晶晶(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告号为CN25733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7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特开2007-285263A的日本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7年11月1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告号为CN265445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0日;
附件4:对比文件2的相关部分译文。
结合上述对比文件,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遥控启动装置,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继电器的排列布置不同及与远程计算机保持通信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继电器的作用在于实现信号的切换控制,对比文件1中采用继电器同样实现该作用,这种继电器的排列布置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中用信号接收装置与手机进行远程通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计算机替换为手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汽车远程控制装置,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是车身电器模块和起动电动机的输入端连接继电器的动触点,静触点连接供电模块,而对比文件2的动、静触点连接方式与之相反。然而继电器的作用是作为开关开/关线路,其动、静触电的连接方式仅为一种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4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3月17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2011年5月24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主要区别特征在于:1)主要起控制作用的元器件数目差异很大。权利要求1中起控制作用的是一个控制器和两个继电器,而对比文件1中起控制作用的是2个时间控制器、1个声光感应器和6个继电器。证据1中的接收控制器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控制器,因为权利要求1的第一控制器不含继电器,而对比文件1中的接收控制器中含有6个继电器。2)元器件的连接方式完全不同。3)第一控制器通过信号接收模块与远程计算机保持通信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接收控制器是通过一个手机与另一个手机通信。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的主要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使用了两个具有双静触点的继电器,而对比文件2使用了3个具有单静触点的继电器,并且连接方式完全不同。2)第一控制器通过信号接收模块与远程计算机保持通信连接,而对比文件2中在远端的控制装置是一个携带操作装置。将对比文件2与常用手段相结合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3)对比文件3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第三继电器的第二静触点连接所述第二控制器的模拟信号输出端”。对比文件3虽然都使用了继电器,但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因此将对比文件3与常用手段相结合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6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7月5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6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7月5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李文屿和富娜,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成春荣、公民代理人赵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明确了以下事项:
1)关于证据,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或者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2公开,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
3)对于创造性:双方当事人除坚持上述意见外,专利权人还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起控制作用的元器件数目差异很大,元器件的连接方式完全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本专利使用的是双触点继电器,而对比文件2中是单触点继电器,本专利的双触点继电器在运行过程中脉冲可以捕捉远程失效的原因,而对比文件2不能。对此请求人认为,相对本专利而言,对比文件1不只是控制发动机,还控制其他元器件,因此采用了相对多一些的几个控制模块和继电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对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进行进一步简化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使用单触点继电器和双触点继电器的问题,双触点继电器是公知的常用器件,其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11年7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对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所陈述的意见进行了书面总结。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共提交了对比文件1-3共三份证据,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由于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为了解决在对汽车发动机故障诊断技能的培训中,需要过程对实训汽车的起动以及油门进行控制的技术问题,提出了一种实训汽车远程控制装置,所述实训汽车远程控制装置主要包括设置在实训汽车钥匙启动模块和汽车车身电器模块、发动机之间的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包括两个双触点继电器和控制器。通常情况下,双触点继电器中的动触点与同钥匙启动模块相连的触点连接,此时可以用钥匙启动模块正常启动汽车。在需要远程控制的情况下,控制器控制双触点继电器中的动触点与同电源直接相连的触点连接,从而实现远程控制的目的。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实训汽车远程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遥控启动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6行至7页第10行,图1-4):所述汽车遥控启动装置包括遥控器1、接收控制器2、执行机构3和电源4;所述遥控器1为现有的移动电话;所述接收控制器2包括移动电话21(起接收功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信号接收模块),声光感应器22,时间控制器23、24,及常开继电器31、32、33,常闭继电器34、35、36和电连线;所述执行机构包括车钥匙汽车启动装置40(相当于本专利的钥匙启动模块),启动汽车发动机的电机42、防盗报警机构37等,机构37和车灯38等。其中所述接收控制器2中的时间控制器24上有4个控制口Q、E、F、D,时间控制器23上有输入控制口和输出控制口G。
所述接收控制器2的电路为:声光感应器22的信号输出端口与时间控制器23的输入端口有线电连接,时间控制器23的G端口有线与常闭继电器35的常闭触点接头的一端电连接,常闭继电器35的常闭触点接头的另一端与常开继电器31、常开继电器32线圈接头的非接地触点、防盗报替机构37和车灯38的控制口以及时间控制器24的D控制口电连接;常闭继电器34的常闭触点接头的一端与时间控制器24的F控制口电连接、另一端与常开继电器33线圈接头的非接地触点电连接;常闭继电器36线圈接头的非接地触点与时间控制器24的E控制口电连接、常闭触点接头的一端与常闭继电器34和常闭继电器35的线圈接头的非接地触点电连接、另一端与常开继电器31的常开触点一端及车锁的车钥匙汽车启动装置40电路接口电连接;常开继电器31常开触点的另一端与常开继电器33常开触点一端电连接也即接通汽车电源;常开继电器33常开触点的另一端为汽车启动电路线,若接通则汽车启动;当声光感应器22接收到信号后会发出信号给时间控制器23,时间控制器23在接到信号后电流通过常闭继电器35解除防盗报警控制机构37防盗功能,触发常开继电器31、常开继电器32闭合接通,与此同时,时间控制器24的点火用时间控制线路D控制口收到信号,立即触发E控制口输出电流到常闭继电器36使其断开,时间控制器24的F控制口在迟后1秒左右输出一短暂时间的电流经常闭继电器34使得常开继电器33接通电机42启动汽车发动机39。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控制模块包括一个控制器和两个双触点继电器。对比文件1中,所述接收控制器2包括两个时间控制器23、24和六个继电器31-36,其中继电器31-33为常开继电器,继电器34-36为常闭继电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使用双触点继电器,更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两个双触点继电器在控制电路中的电路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两个双触点继电器,即第一继电器和第二继电器,以及两个双触点继电器中各触点与控制装置中各模块之间的电路连接方式。2)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接收模块与远程计算机保持通信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的信号接收装置是与手机进行远程通信。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继电器的排列布置不同的区别,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继电器的作用在于实现信号的切换控制,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继电器同样实现该作用,而且无论双触点继电器,还是常开、常闭继电器都是本领域公知的器件,这种继电器的排列布置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接收控制器2虽然也是用于在车钥匙启动装置、信号接收装置与发动机启机装置之间进行远程信号控制和车钥匙控制之间的切换,但是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电路的结构却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时间控制器、多个常开继电器和常闭继电器,并通过时间控制器在的多个控制口与多个常开继电器和常闭继电器之间的配合,实现了远程控制和车钥匙控制之间的切换,其中并没有使用权利要求1中所使用的双触点继电器;而权利要求1中采用双触点继电器,通过双触点继电器中动触头、以及两个静触头分别与电源模块和钥匙启动模块之间电路连接关系,实现了对远程信号控制和钥匙启动控制之间的简单方便的切换,解决了实训汽车远程启动及控制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并不是简单的以双触点继电器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常开、常闭继电器,而是通过控制器与双触点继电器的配合、以及双触点继电器中各触头与发动机启动模块、电源模块、钥匙启动模块之间的电路连接结构,即通过这种特定的电路结构实现了实训汽车远程控制和钥匙启动控制两者结合的功能。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双触头继电器,自然也没有公开上述利用双触点继电器的电路结构,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实训汽车中使用双触点继电器的特定电路连接结构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实训汽车进行远程信号控制和钥匙启动控制之间的简单方便的切换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实训汽车远程控制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汽车远程控制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0]至[0023]段的中文译文,图1、2):所述汽车远程控制装置包括信号接收电路3、控制电路2、驱动电路4、继电器5-7、辅助电路31、点火电路32、和启动电路33。所述控制电路2接收从开关20-23输入的全部的门锁检测信号Sd、关闭状态检测信号Sb、停车状态检测信号Sx、制动检测信号Sk的状态下,经由信号接收电路3接收起动指令信号St和ID代码,则对该ID代码进行认证,当正确认证到所接收的ID代码时,判断为可进行发动机远程控制,经由继电器驱动电路4控制各继电器5-7。其中继电器5-7分别包括继电器开关和继电器线圈,当继电器驱动电路4对继电器线圈通电时,继电器开关导通,向相应的电路31-34供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和第二继电器(根据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的限定,权利要求1中所使用的为双触点继电器),以及所述两个继电器在控制电路中的电路连接方式。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在远程信号控制和钥匙启动控制之间进行切换的电路结构,而权利要求1中采用双触点继电器,通过双触点继电器中动触头、以及两个静触头分别与电源模块和钥匙启动模块之间电路连接关系,实现了对远程信号控制和钥匙启动控制之间的简单方便的切换。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上述区别特征并不是简单的以双触点继电器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单触点继电器,而是通过控制器与双触点继电器的配合、以及双触点继电器中各触头与发动机启动模块、电源模块、钥匙启动模块之间的电路连接结构,即这种特定的电路结构实现了实训汽车远程控制和钥匙启动控制两者结合的功能。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双触头继电器,自然也没有公开上述利用双触点继电器的电路结构,也没有有关在远程信号控制和钥匙启动控制之间进行切换的电路结构,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实训汽车中使用双触点继电器的特定电路连接结构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实训汽车进行远程信号控制和钥匙启动控制之间的简单方便的切换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条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28618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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