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3
决定日:2012-03-06
委内编号:5W1024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84844.4
申请日:2002-10-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阳合普铁道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0-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银川东方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冯晓伟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姜妍
国际分类号:F16K1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并结合现有技术来考虑,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方案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2年10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08日、名称为“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的02284844.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银川东方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包括阀体(11),其特征是:所述阀体(11)的内部为一圆柱形空心腔体,其四周开有与空心腔体相通的四个孔(A、B、C、D),阀体(11)内设有隔板(12),所述隔板(12)将空心腔体和孔分割成两部分,并通过轴及联轴器与驱动装置(1)相连;上、下端盖将阀体(11)密封并用于安装、定位轴,上端盖(9)上依次固定有支座(4)和驱动装置座体(3),驱动装置(1)安装在驱动装置座体(3)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其特征是:所述支座(4)上连接有检测开关(7)。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流体分配阀,其特征是:所述驱动装置(1)可以是减速电机、减速制动电机、电动推杆、气缸或油缸。”
针对上述专利权,沈阳合普铁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概括的“四周开有与空心腔体相通的四个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仅有四个孔呈十字对称的一个实施例,而非对称分布是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而权利要求2、3均没有对四个孔的分布作进一步限定,故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权利要求1概括的“在阀体(11)内设有隔板(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仅公开了“阀体11的空心腔体内安装有隔板”一个实施例,而阀体上的四个孔的内腔也属于阀体11内,说明书没有给出在四个孔内腔安装隔板这样的实施方式,而权利要求2、3均未对阀体内作进一步限定,故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③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装置”是一个上位概念,其包括的气缸或油缸输出直线运动,它们仅通过轴及联轴器不能驱动隔板旋转,权利要求2未对驱动装置作进一步限定,而权利要求3的并列选择中也包括了气缸或油缸,故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④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端盖将阀体(11)密封”及“定位轴”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整个说明书里也没有涉及定位的内容,故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⑤权利要求2概括的“支座(4)上连接有检测开关(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仅有“侧面安装有检测开关支架5,检测开关安装在开关支架5上”一种实施例,而支座的上面和下面是无法安装检测开关的。
2、本专利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权利要求1第四行中被隔板隔开的“孔”与前面限定的四个孔是何关系不清楚,且权利要求1中的“在阀体(11)内设有隔板(12),所述隔板将空心腔体和孔分割成两部分”也不清楚,可以理解为隔板的一边是空心腔体,另一边是孔,也可以理解为隔板的一边是腔体的一部分和孔的一部分,另一边是腔体的另一部分和孔的另一部分;②权利要求1中“上、下端盖将阀体(11)密封并用于安装、定位轴”,而安装是动词,定位轴是名词,二者并列导致不清楚;③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流体分配阀”与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词“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不一样,导致权利要求3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1、针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①根据现有技术和本专业的一般知识,四通阀的四个孔一定是对称分布的;②阀体是指一个实体,空腔是位于实体之内的空间,而孔是空腔四周的开口,隔板是位于空腔之内的实体,四通通道只是孔的延伸空间;③驱动隔板的旋转可以采用各种驱动装置,如电动机、汽轮机、柴油机,也可以采用气缸或油缸驱动,只需增加一个曲轴将直线往复运动转换成旋转运动,这是基本常识,没有必要把所有驱动装置都列举出来;④“安装、定位轴”是指上、下端盖的两个作用,一个是安装,另一个是定位,这里应该理解成动词,并没有“定位轴”的轴;⑤检测开关可以安装的位置很多,也可以不安装,权利要求2中指出支座上连接有检测开关,是强调“有和无”的概念,没有必要对安装位置描述的十分具体,这一点不影响整体技术方案的完整性。
2、针对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①空腔是空间,空间上有孔,隔板是将带有四个孔的空间分割成两部分,被分割的空腔始终有两个孔是相通的,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很容易理解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内容;②“安装和定位”是并列关系,属于谓语,“轴”是宾语,不存在“定位轴”;③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将“换向阀”误写为“分配阀”,属于笔误,但并不影响整体技术方案的完整、清楚。
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1年11月30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针对合议组于2011年11月30日转送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该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认为其在口审过程中已经充分陈述了主张,故对当庭转送的文件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①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仅有四个孔呈十字对称分布这一个实施例,权利要求1概括的“四周开有与空心腔体相通的四个孔”因无进一步限定,四个孔可任意分布,包括对称分布和非对称分布,而非对称分布,比如三个孔的距离很近,余下的孔很远时,会出现隔板将挨着很近的三个孔隔在一个腔里,而余下的一个孔隔在另一个腔里的情况,此时无法实现两两相同,是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而权利要求2、3均没有对四个孔的分布作进一步限定,故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并结合现有技术的水平来考虑。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文字记载“四个孔对称分布”,但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中的旋转式四通换向阀上的四个孔都是对称分布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其上的四个孔为现有技术中的对称分布形式,其与说明书中的实施例相同,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概括的“在阀体(11)内设有隔板(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仅公开了“阀体11的空心腔体内安装有隔板”一种实施例,而阀体上的四个孔的内腔也属于阀体11内,说明书没有给出在四个孔内腔安装隔板这样的实施方式,而权利要求2、3均未对阀体内作进一步限定,故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现有技术中,阀芯都是设置在阀体的空心腔体内的,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隔板12(相当于现有技术中的阀芯)的设置位置应根据现有技术来理解,即该隔板12(相当于阀芯)必定是位于阀体11的圆柱形空心腔体内,其与说明书中的实施例相同,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③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装置”是一个上位概念,其包括的气缸或油缸输出直线运动,它们仅通过轴及联轴器不能驱动隔板旋转,权利要求2未对驱动装置作进一步限定,而权利要求3的并列选择中也包括了气缸或油缸,故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驱动装置”包括了任何一种能使得隔板旋转的装置,虽然气缸或油缸输出的是直线运动,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掌握了现有技术中多种能够将直线运动转化为旋转运动的部件,例如曲轴,而将气缸或油缸与上述部件共同作为驱动装置,同样能够驱动隔板旋转,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④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端盖将阀体(11)密封”及“定位轴”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整个说明书里也没有涉及定位的内容,故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而且包括从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上、下端盖将阀体(11)密封”,但其所要求保护的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是一个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要保证良好密封性的装置,所以本专利说明书实际上已经隐含公开了“上、下端盖将阀体(11)密封”;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的工作原理以及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上、下端盖通过轴承(15)可将轴(16、20)安装并定位,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概括的“支座(4)上连接有检测开关(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中仅有“侧面安装有检测开光支架5,检测开关安装在开关支架5上”一种实施例,而支座的上面和下面是无法安装检测开关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检测开关的作用是检测隔板的动作位置,其可以安装,也可以不安装而使用其它装置来实现该功能,故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仅是为了表明检测装置的存在,至于其安装位置,可以是支座4的任意位置,虽然支座的上面和下面有驱动装置座体和上端盖,但并不表明支座的上面和下面不存在多余的位置,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①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四行中被隔板隔开的“孔”与前面限定的四个孔(A、B、C、D)是何关系不清楚;且权利要求1中的“在阀体(11)内设有隔板(12),所述隔板将空心腔体和孔分割成两部分”也不清楚,可以理解为隔板的一边是空心腔体,另一边是孔,也可以理解为隔板的一边是腔体的一部分和孔的一部分,另一边是腔体的另一部分和孔的另一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虽然有主次关系,但两者不可偏废,应当阅读全部专利文件对发明创造进行全面理解,通过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因此,通过阅读本专利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第四行中被隔板隔开的“孔”指代的就是前述的四个孔(A、B、C、D);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中“在阀体(11)内设有隔板(12)”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评述可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掌握的现有技术可知,隔板12是位于阀体11的圆柱形空心腔体内,进而隔板12只能将该圆柱形空心腔体及其周围的四个孔分为两部分,不会理解出其它含义,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下端盖将阀体(11)密封并用于安装、定位轴”,而安装是动词,定位轴是名词,二者并列导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定位”是并列动词,而“轴”是它们的宾语,没有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③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但是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旋转式流体分配阀”与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不一样,导致权利要求3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不一样,但是权利要求3的引用部分已写明了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即“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且权利要求1中也不存在除了“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之外的其他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旋转式流体分配阀”指代的就是权利要求1的所要求保护的“旋转式四通流体换向阀”,虽然权利要求3的撰写上存在瑕疵,但是该瑕疵不会影响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的理解,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从而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228484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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