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源插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1
决定日:2012-03-06
委内编号:4W100937
优先权日:1996-06-03
申请(专利)号:97114910.0
申请日:1997-06-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严京姬
授权公告日:2004-07-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索尼公司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孙学锋
国际分类号:H01R13/44,H01R13/52,H01R13/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一个实施例相比,两者的区别特征一部分被该对比文件的另一实施例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中存在将其两个实施例及公知常识结合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两个实施例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07月21日授权公告的97114910.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电源插头”,申请日为1997年06月03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06月03日,专利权人为索尼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与电源插座匹配以便形成电连接的电源插头,其包括:
由具有一个选定硬度的塑料绝缘材料制成的插头体;
两个电连接端子,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中的每一个电连接端子的第一部分支承在所述插头体内,使得所述电连接端子的第二部分由所述插头体伸出以便插入在所述电源插座中;
两个独立的间隙填充件,所述间隙填充件设置在邻接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的所述第一部分,用于填充在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和所述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隙,所述间隙填充件是独立于所进插头体形成的,并由硬度大于所述插头体的硬度的塑料材料制成的;和
用于在所述插头体上固定所述两个间隙填充件的固定装置。
2.按权利要求1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装置将所述间隙填充件固定在所述插头体上。
3.按权利要求1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装置是一种用于连接所述间隙填充件到所述插头体的粘合件。
4.按权利要求3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件是一种粘合片。
5.按权利要求3的电源插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件是粘性物。
6.一种通过把一个电源插头插入一个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被供电的电设备,其包括:
一个电源插头,所述电源插头包括由一中选定硬度的塑料绝缘材料制成的插头体,两个电连接端子,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的第一部分支承在所述插头体内,而所述电连接端子的第二部分由所述插头体伸出以便插入在所述电源插座中,两个独立的间隙填充件分别设置在所述电连接端子处,所述间隙填充件用于填充在每一个所述电连接端子和所述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隙,制成的所述间隙填充件的塑料材料独立于制成所述插头体的塑料材料,制成所述间隙填充件的塑料材料的硬度大于制成所述插头体的塑料材料的硬度,每一个所两个述间隙填充件部分地延伸在所述电连接端子的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上,使得所述间隙填充件的一个部分埋置在所述插头体中。
7.一种电源插头的制造方法,所述电源插头与一个电源插座匹配以便形成电连接,所述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在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处设置两个间隙填充件,所述间隙填充件用于填充在所述电连接端子和所述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隙;和
整体地模制所述插头体,使得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的部分和所述间隙填充件的部分埋置在所述插头体中,还包括由一种塑料材料模制所述间隙填充件,制成所述间隙填充件的塑料材料的硬度大于制成所述插头体的塑料材料所具有的预先确定的硬度。”
针对本专利,严京姬(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JP特开平8-124622A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4页,公开日期为1996年05月17日;
证据2:JP实开平6-36238U日本专利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共4页,公开日期为1994年05月13日;
证据3: JP特开平7-335308A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期为1995年12月22日;
证据4:《聚合物选编②FRTP基础及应用》,1981年08月01日初版发行,第306-307页、第312-313页、第330页、版权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5:《塑料成型加工入门》,1985年05月20日第3版发行,第120-121页、第144页、版权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6:JP昭62-171166U日本专利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共13页,公开日期为1987年10月30日。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1. 权利要求1中“所述间隙填充件设置在邻接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的所述第一部分”的记载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5都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都存在上述问题,都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固定装置将所述间隙填充件固定在所述插头体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具有类似的表述,由此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简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中记载的“还包括由一种塑料材料模制所述间隙填充件”导致存在多个间隙填充件,互相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如下技术特征“用于在所述插头体上固定所述两个间隙填充件的固定装置”,其中“固定装置”无法从实施例的“粘附纸”的粘合方式概括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实质上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3-5中不但“采用粘合方式来固定间隙填充件”,又确保 “间隙填充件至少一部分位于插头体内部”的技术方案不能从第二实施例中概括得到,因此权利要求3-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第三实施例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4-5用以证明:根据现有公知的技术手册证据4、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仅从绝缘突出部与插头体的材质本身无法确定绝缘突出部2与插头体1的硬度孰大孰小。
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第三实施例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6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未陈述意见,仅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证据1的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5页;
附件2:证据2的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页;
附件3:证据3的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6页;
附件4:证据4的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页;
附件5: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上述证据5的文献复制证明,附封面页、第144页、版权页及其部分中文翻译、第2页、目录页、第4-6页、序论页、第119-121页及其部分中文翻译,复印件,共12页;
附件6:证据6的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4页。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07月18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5。其陈述的主要意见是:
1.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固定部13E”,权利要求1的术语“固定装置”与说明书记载的固定部一致,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没有全部被被证据1公开,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与证据1的第三实施例无法组合,证据2-3、6并未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请求人声称的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不予认可。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
4. 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没有全部被证据1公开,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与证据1的第三实施例无法组合,证据2-3并未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请求人声称的权利要求6的部分特征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不予认可。权利要求6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
5. 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一种电源插头的制造方法,……,使得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的部分和所述间隙填充件的部分埋置在所述插头体中”并未被证据3公开或者教导,证据3与本专利无关联性,且并未公开能够与本专利的间隙填充件实质上对应的部件。权利要求7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1年06月17日请求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在该转送文件通知书中告知专利权人,对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外文证据译文的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同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1年07月18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8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1:JP实开平6-62482U的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期为1994年09月02日;
参考资料2:JP特开平8-31496A的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4页,公开日期为1996年02月02日;
参考资料3:JP特开平8-124621A的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5页,公开日期为1996年05月17日;
参考资料4:JP特开平8-124622A的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4页,公开日期为1996年05月17日;
各参考资料的部分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1年09月22日请求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因故原定于2011年10月27日的口头审理取消,定于2012年0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陈述的主要意见是:
1.请求人提交的参考资料1-4都是专利文件,不属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己超出了举证期限。
2.权利要求1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6、7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7不清楚的无效理由;4、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4是日本的教科书,没有提供公证认证的相关手续,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0009段第3行应译为“乙烯树脂”,第0010段第2句应译为“适配器”,证据2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部分最后一句的“包覆”应译为“覆膜”,对其他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此,请求人接受专利权人关于证据2中文译文的修改意见,但认为专利权人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异议超出了指定期限。对此,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2的中文译文以专利权人当庭提出的为准,即证据2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部分最后一句的“包覆”应译为“覆膜”;关于证据1的中文译文,由于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以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7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此无异议。5、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属于删除式修改,因此,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2日提出的参考资料合议组不予考虑。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5,保留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6-7。合议组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即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6-7)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无效理由
鉴于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5,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有关权利要求2-5的相关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7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因此,本决定所涉及的无效理由以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无效理由为准,即: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证据
(1)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3均为日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证据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对其他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予以接受。合议组经审查,关于证据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针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异议不予接受,并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1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7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5为日文书籍,并于2011年06月17日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专利权人经核实对其真实性及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及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5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且属于技术手册类工具书,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3)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8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2日提交了参考资料1-4及其中文译文,由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规定的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予以接受的特殊情形,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2日提出的参考资料1-4及其中文译文合议组不予考虑。
4.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则其不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间隙填充件设置在邻接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的所述第一部分”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上述引述内容后,不清楚该内容是否为“间隙填充件设置在第一部分上”的意思,若是,则“邻接”指哪个部件与哪个部件相邻接,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两个独立的间隙填充件,……,所述间隙填充件是独立于所述插头体形成的”,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的“间隙填充件”相对于插头体是独立部件,其与电连接端子的一部分是邻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间隙填充件与电连接端子的一部分邻接设置的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进一步规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技术特征“用于在所述插头体上固定所述两个间隙填充件的固定装置”,上述 “固定装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本专利的说明书全文中和上述“固定装置”对应的技术内容仅在于实施例2提及的“粘附纸”。“固定装置”是一个相当上位的抽象概念,种类极其繁多,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装置”无法从实施例的“粘附纸”的粘合方式概括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第5页第6-7行和附图3记载了“当插头体13由模具模制时,插头体13的固定部13E对固定连接端子4A,4B和刀片帽起固定装置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的术语“固定装置”与说明书记载的“固定部13E”一致,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一个实施例相比,两者的区别特征一部分被该对比文件的另一实施例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中存在将其两个实施例及公知常识结合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两个实施例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6.1权利要求1包括以下技术特征:一种与电源插座匹配以便形成电连接的电源插头,由具有一个选定硬度的塑料绝缘材料制成的插头体;两个电连接端子,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中的每一个电连接端子的第一部分支承在所述插头体内,使得所述电连接端子的第二部分由所述插头体伸出以便插入在所述电源插座中;两个独立的间隙填充件,所述间隙填充件设置在邻接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的所述第一部分,用于填充在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和所述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隙,所述间隙填充件是独立于所述插头体形成的,并由硬度大于所述插头体的硬度的塑料材料制成的;和用于在所述插头体上固定所述两个间隙填充件的固定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插入式插头,其中(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02、0009-0010段、附图3)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插入式插头插入插座而被使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与电源插座匹配以便形成电连接的电源插头)。通过图1~图3说明本发明的第一实施例。即,该插入式插头具有插头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插头体)和绝缘突出部2。插头体1中,一对插销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电连接端子)从表面突出。实施例的插头体1使用同时成形插销3的聚氯乙烯一体成型品(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选定硬度的塑料绝缘材料制成的插头体),或者组合一对成型品的半体并将插销3收容于其中的插头体。绝缘突出部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两个独立的间隙填充件)围绕插销3的根部设置(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邻接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的所述第一部分)。实施例的绝缘体2设成采用软橡胶成型品、聚乙烯成型品或聚丙烯成型品等的固接套,如图所示,在中心具有中央孔部2a。该绝缘突出部2的外形,具有与形成在插孔7的开口边缘的插销3导入凹部9嵌合的形状,中央孔部2a的一端侧的壁厚大,从而与导入凹部9嵌合;另一端侧从一端侧起壁厚逐渐减小,形成截面大致为三角形的截面外形,从而能够进入插孔7(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间隙填充件用于填充在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和所述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隙)。顶端绝缘突出部2的中央孔部2a位于插销3的根部且插销3以紧密的状态通过该中央孔部2a。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上述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中的每一个电连接端子的第一部分支承在所述插头体内,使得所述电连接端子的第二部分由所述插头体伸出以便插入在所述电源插座中;(2)间隙填充件由硬度大于所述插头体的硬度的材料制成的;(3)用于在所述插头体上固定所述两个间隙填充件的固定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电连接端子的支承设置;(2)间隙填充件的低耐久性问题;(3)间隙填充件的固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证据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4段、附图6-7)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图6和图7表示本发明的第三实施例。即,该插入式插头具有将绝缘突出部2可拆装地定位固定在插头体1内的固定部1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装置);并且由附图6可以明确看出,插销3的一部分支承设置在插头体1内,一部分由插头体1伸出以便插入到电源插座中。由此可见,证据1的第三实施例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证据1的第三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为电连接端子的支承设置、以及间隙填充件的固定,即证据1的第三实施例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已经公开了插头体1使用聚氯乙烯一体成型品,而绝缘体2设成采用软橡胶成型品、聚乙烯成型品或聚丙烯成型品等的固接套。也就是说,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已经给出了插头体和间隙填充件采用不同材质构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插头体和间隙填充件采用不同材质构成的情况下,为解决间隙填充件的低耐久性问题,很容易想到间隙填充件采用硬度大于插头体的硬度的材料制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的第三实施例和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2权利要求6包括以下技术特征:一种通过把一个电源插头插入一个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被供电的电设备;由具有一个选定硬度的塑料绝缘材料制成的插头体一个电源插头,所述电源插头包括由一中选定硬度的塑料绝缘材料制成的插头体;两个电连接端子,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的第一部分支承在所述插头体内,而所述电连接端子的第二部分由所述插头体伸出以便插入在所述电源插座中;两个独立的间隙填充件分别设置在所述电连接端子处,所述间隙填充件用于填充在每一个所述电连接端子和所述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隙,制成的所述间隙填充件的塑料材料独立于制成所述插头体的塑料材料,制成所述间隙填充件的塑料材料的硬度大于制成所述插头体的塑料材料的硬度;每一个所两个述间隙填充件部分地延伸在所述电连接端子的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上,使得所述间隙填充件的一个部分埋置在所述插头体中。
证据1公开了一种插入式插头,其中(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02、0009-0010段、附图3)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插入式插头插入插座而被使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把一个电源插头插入一个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被供电的电设备)。通过图1~图3说明本发明的第一实施例。即,该插入式插头具有插头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插头体)和绝缘突出部2。插头体1中,一对插销3(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电连接端子)从表面突出。实施例的插头体1使用同时成形插销3的聚氯乙烯一体成型品(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选定硬度的塑料绝缘材料制成的插头体),或者组合一对成型品的半体并将插销3收容于其中的插头体。绝缘突出部2(相当于权利要求6的两个独立的间隙填充件)围绕插销3的根部设置(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间隙填充件分别设置在所述电连接端子处)。实施例的绝缘体2设成采用软橡胶成型品、聚乙烯成型品或聚丙烯成型品等的固接套,如图所示,在中心具有中央孔部2a。该绝缘突出部2的外形,具有与形成在插孔7的开口边缘的插销3导入凹部9嵌合的形状,中央孔部2a的一端侧的壁厚大,从而与导入凹部9嵌合;另一端侧从一端侧起壁厚逐渐减小,形成截面大致为三角形的截面外形,从而能够进入插孔7(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间隙填充件用于填充在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和所述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隙)。顶端绝缘突出部2的中央孔部2a位于插销3的根部且插销3以紧密的状态通过该中央孔部2a。
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上述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每一个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的第一部分支承在所述插头体内,而所述电连接端子的第二部分由所述插头体伸出以便插入在所述电源插座中;(2′)间隙填充件由硬度大于所述插头体的硬度的材料制成的;(3′)每一个所两个述间隙填充件部分地延伸在所述电连接端子的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上,使得所述间隙填充件的一个部分埋置在所述插头体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电连接端子的支承设置;(2)间隙填充件的低耐久性问题;(3)间隙填充件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由证据1附图6-7可以明确看出,插销3的一部分支承设置在插头体1内,一部分由插头体1伸出以便插入到电源插座中。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4段、附图6-7):图6和图7表示本发明的第三实施例。即,该插入式插头具有将绝缘突出部2可拆装地定位固定在插头体1内的固定部19,即该实施例隐含公开了间隙填充件一部分延伸出插头体、另一部分埋置在插头体中的技术特征。并且,由此可见,证据1的第三实施例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证据1的第三实施例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为电连接端子的支承设置、以及间隙填充件的设置,即证据1的第三实施例给出了将其结合到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已经公开了插头体1使用聚氯乙烯一体成型品,而绝缘体2设成采用软橡胶成型品、聚乙烯成型品或聚丙烯成型品等的固接套。也就是说,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已经给出了插头体和间隙填充件采用不同材质构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插头体和间隙填充件采用不同材质构成的情况下,为解决间隙填充件的低耐久性问题,很容易想到间隙填充件采用硬度大于插头体的硬度的材料制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的第三实施例和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3权利要求7包括以下技术特征:一种电源插头的制造方法,所述电源插头与一个电源插座匹配以便形成电连接,所述方法包括下述步骤:在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处设置两个间隙填充件,所述间隙填充件用于填充在所述电连接端子和所述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隙;和整体地模制所述插头体,使得所述两个电连接端子的部分和所述间隙填充件的部分埋置在所述插头体中,还包括由一种塑料材料模制所述间隙填充件,制成所述间隙填充件的塑料材料的硬度大于制成所述插头体的塑料材料所具有的预先确定的硬度。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源用插头,其中(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0002、0009-0010段、附图3)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本实施例如图1、图2所示,不使用固定插销1的插销固定体,直接通过同时成型(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整体地模制所述插头体)将插销1(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电连接端子)的基部埋入固定于氯乙烯等热塑性树脂成型品的插头体3(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电源插头)。然后,在本实施例中,为了提高耐漏电特性,在位于插头体3的前面附近的插销1的露出部位以及埋入部位的表面,预先由耐漏电特性高的绝缘材料形成几微米厚的薄膜8(相当于权利要求7的间隙填充件),在将电源线4的芯线铆接固定于设置在基端的铆接固定部5后,将形成了该薄膜8的插销1的基部通过同时成型埋入插头体3内。另外,代替表面涂层材料,也可以由如绝缘性的层压片的薄膜来包覆形成。根据证据3中公开的上述插头结构,薄膜8一部分设置在插头体3内部,一部分设置在插头体3外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当薄膜8采用绝缘性的层压片时,客观上起到了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填充在所述电连接端子和所述电源插座的一个入口的内表面之间的间隙”的作用。此外,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源用插头,隐含公开了电源插头与一个电源插座匹配以便形成电连接。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上述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由一种塑料材料模制所述间隙填充件,制成所述间隙填充件的塑料材料的硬度大于制成所述插头体的塑料材料所具有的预先确定的硬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间隙填充件的低耐久性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了一种插入式插头,其中(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02、0009-0010段、附图3)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插入式插头具有插头体1和绝缘突出部2。插头体1中,一对插销3从表面突出。实施例的插头体1使用同时成形插销3的聚氯乙烯一体成型品,或者组合一对成型品的半体并将插销3收容于其中的插头体。实施例的绝缘体2设成采用软橡胶成型品、聚乙烯成型品或聚丙烯成型品等的固接套。也就是说,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已经公开了插头体1使用聚氯乙烯一体成型品,而绝缘体2设成采用软橡胶成型品、聚乙烯成型品或聚丙烯成型品等的固接套。也就是说,证据1的第一实施例已经给出了插头体和间隙填充件采用不同材质构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插头体和间隙填充件采用不同材质构成的情况下,为解决间隙填充件的低耐久性问题,很容易想到间隙填充件采用硬度大于插头体的硬度的材料制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和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余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评述。
三、 决定
宣告97114910.0号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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