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空腔模壳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腔模壳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7
决定日:2012-03-06
委内编号:4W1009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01178.7
申请日:2003-10-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省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晶晶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孙征文
国际分类号:E04B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明确公开,也不能从该对比文件中获得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请求人没有提供能够表明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则请求人认为仅根据该对比文件容易想到上述技术特征从而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10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16日、名称为“一种空腔模壳构件”的第200310101178.7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湖南省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围合成多面体空腔模壳构件,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至少一种中含有增强物(4),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至少一根杆件(5),杆件(5)为后浇成型的杆件湿料浆叠合在未硬化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湿或软料浆上一起硬化而成整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杆件(5)内含有增强物(4)。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杆件(5)内的增强物(4)与空腔模壳构件上连接处的增强物(4)拉结成一体。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杆件(5)的一端伸出空腔模壳构件外。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杆端还露出有增强物(4)。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内的增强物(4)彼此伸入相邻的各构件的基体中相互拉结锚固。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增强物(4)露出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增强物(4)为钢筋、纤维、无纺布、金属薄条带、有孔薄条带、包装带或编织带中的至少一种。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钢筋增强物(4)为钢丝或钢筋网或钢丝网。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纤维增强物(4)为纤维丝束或纤维网格布。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形成杆件(5)的杆模(6)未拆除,与杆件(5)形成复合杆件。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波纹形或圆形。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多边形。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边形为弧角多边形或倒角多边形或多弧边形。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上还设置有阴角(7)、倒角(8)、凹槽(9)、孔洞(11)或阳角(14)中的至少一种。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角(7)、倒角(8)或凹槽(9)相互呈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或相互形成网格状设置。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封闭空腔内还设置有加劲肋(15)或加强筋(16)中的至少一种。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劲肋(15)或加强筋(16)中的至少一种露出空腔模壳构件外。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劲肋(15)或加强筋(16)上还有增强物(4)露出。
19、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劲肋(15)或加强筋(16)与基层叠合。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后露筋状、网状增强物(4)。
21、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杆件(5)中的增强物(4)与加劲肋(15)或加强筋(16)中的增强物(4)连结成一体。
22、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轻质材料(17)。
23、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中的至少一种为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24、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外表面中的至少一种为波纹形或者锯齿形外表面。
25、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上设置有定位构件(18)。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上设置有空腔模壳构件之间彼此连接的连接件(19)。
27、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伸出有挑边(20)。
28、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挑边(20)露增强物(4)。
29、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以上的空腔模壳构件通过挑边(20)连接成成组模壳构件。
30、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或挑边(20)的至少一种上设置有叠合层(21)。
31、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至少一种上设置有叠合层(21)。
32、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水泥砂浆或聚合物砂浆制成,或者空腔模壳构件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水泥纤维制成。
33、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砼制成,或者空腔模壳构件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水泥纤维网或水泥钢筋网或水泥钢丝网制成。
34、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轻质砼制成,或者空腔模壳构件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砼板制成。
35、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聚合物砼制成,或者空腔模壳构件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木胶板或塑料或金属压型板制成。
36、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21)为轻骨料砼层、加气砼层、水泥砂浆层、水泥纤维层、水泥钢丝网层、水泥砼层、钢筋砼层、塑料板、金属压型板或木胶板。
37、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者下底板(3)中的至少一种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4)叠合而成。
38、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搬运件(22)。”
针对本专利,湖南省立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5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8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公开号为CN141581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6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请求人认为的附件1所公开内容以及对本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有异议,不认可请求人主张的“技术常识”、“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中“杆件为后浇成型的杆件湿料浆叠合在未硬化的上板或周围侧壁或下底板的湿或软料浆上一起硬化而成整体”等技术特征未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2-3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被附件1公开,且不属于公知常识。
合议组于2011年9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实签收。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38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没有异议。
(4)双方表示就请求人明确的上述无效理由已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表示庭后不需要答辩,不再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附件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且附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该附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下称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四)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明确公开,也不能从该对比文件中获得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请求人没有提供能够表明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则请求人认为仅根据该对比文件容易想到上述技术特征从而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腔模壳构件。附件1涉及一种现浇砼用模壳,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顶板、周围侧板、下底、空腔、加劲件,顶板、周围侧板、下底彼此围成空腔,加劲件位于空腔内(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附图1);顶板、周围侧板、下底或者加劲件中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该加劲件为杆件(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附图29);实施时,可先制作含轻质芯材6的加劲件5,再制作模壳22,在模壳22未干时将加劲件5与之粘结为一体,然后制作钢筋砼下底3,在未干时将连结有加劲件5的模壳22再连结为一体,凝结硬化后,养护成型(参见说明书第10页最后1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杆件(5)为后浇成型的杆件湿料浆叠合在未硬化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湿或软料浆上一起硬化而成整体。附件1说明书第10页最后1段对模壳的实施进行了具体描述,而先制作加劲杆还是先制作模壳、下底板没有严格的顺序限制,水泥砂浆有一个硬化的过程和时间段,也可以先制作模壳、下底板,再制作加劲杆,只要确保在粘结时模壳和下底板的未硬化即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的;另外,附件1并未限制在与模壳、下底板粘结时加劲杆已硬化,无论加劲杆是否硬化都可以与未硬化的模壳、下底板粘结,只是加劲杆是湿料浆时粘结后的整体性更好,因此附件1给出了“杆件湿料浆叠合在未硬化的上板或周围侧壁或下底板的湿或软料浆上一起硬化而成整体”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的实施方法中,没有明确公开与模壳粘结的加劲件为湿料浆,因此附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杆件湿料浆叠合在未硬化的上板或周围侧壁或下底板的湿或软料浆上一起硬化而成整体”,并且附件1也没有公开或教导颠倒制作顺序,即先制作模壳、下底板,再制作加劲件,也没有给出与模壳、下底板粘结时加劲件为未硬化的湿料浆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认为容易想到上述特征,并且附件1给出了相应技术启示的理由缺乏依据。另外,由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的记载“由于杆件为湿料浆与湿的上板从或周围侧壁或下底板整体成型,各构件彼此之间无粘结界面,因而模壳构件的整体性好”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对权利要求1的空腔模壳构件结构产生限定作用,且上述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构件彼此无粘结界面、模壳整体性好的技术效果。
综上,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杆件湿料浆叠合在未硬化的上板或周围侧壁或下底板的湿或软料浆上一起硬化而成整体”,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请求人认为仅根据附件1容易想到上述技术特征从而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3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成立,如前所述,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从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8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310101178.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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