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4
决定日:2012-03-07
委内编号:5W1024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56724.X
申请日:2010-07-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德春
授权公告日:2011-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韩飞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E04G17/06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020256724.X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7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9日,专利权人为韩飞。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包括一固定在墙体中的内撑杆(1),二根周转螺杆(5)和(5′),梯型支撑堵头(3)和(3′),周转螺杆(5)和(5′)分别与内撑杆(1)对拉螺纹连接,该内撑杆外缘两端装有梯型支撑堵头(3)和(3′),其特征是所述梯型支撑堵头(3)和(3′)之间设有防水圈(2),所述内撑杆(1)两端套有内螺纹,该内螺纹长度与其配套连接的周转螺杆(5)和(5′)外螺纹长度相适应,内撑杆(1)中部外缘呈扁状形成扁状内腔,腔内置有囊状膨胀胶条(6),周转螺杆(5)和(5′)上分别设有六方锁紧螺母(4)和(4′)。
2.按着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其特征是所述内撑杆(1)上的梯型支撑堵头(3)和(3′)二梯型短边相对。
3.按着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其特征是所述的六方锁紧螺母(4)和(4′)端面滚花。
4.按着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其特征是所述内撑杆(1)上的六方锁紧螺母(4)和(4′)滚花面分别与所述二个梯型支撑堵头(3)和(3′)长边相对。
5.按着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其特征是所述的周转螺杆(5)和(5′)两段螺纹之间为一光滑段(5-1)和(5′-1)。
6.按着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其特征是所述的光滑段有一部分两面成平面(5-1-1)和(5′-1-1)。
针对本专利,郑德春(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200820028937.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对比文件2:(2010)陕证民字第002617号公证书复印件,共6页;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200620135976.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起防水作用的膨胀胶条6为囊状且设置在内撑杆1中部扁状腔内”、②“周转螺杆5、5′上分别设有六方落进螺母4、4′”;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①用于墙体防水对拉螺杆以达到有效防止水从内撑杆腔内渗、漏出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②用于对比文件1以实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表明删除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2、4、5,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包括一固定在墙体中的内撑杆(1),二根周转螺杆(5)和(5′),梯型支撑堵头(3)和(3′),周转螺杆(5)和(5′)分别与内撑杆(1)对拉螺纹连接,该内撑杆外缘两端装有梯型支撑堵头(3)和(3′),其特征是所述梯型支撑堵头(3)和(3′)之间设有防水圈(2),所述内撑杆(1)两端套有内螺纹,该内螺纹长度与其配套连接的周转螺杆(5)和(5′)外螺纹长度相适应,内撑杆(1)中部外缘呈扁状形成扁状内腔,腔内置有囊状膨胀胶粒(6),周转螺杆(5)和(5′)上分别设有六方锁紧螺母(4)和(4′),所述的六方锁紧螺母端面滚花。
2.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包括一固定在墙体中的内撑杆(1),二根周转螺杆(5)和(5′),梯型支撑堵头(3)和(3′),周转螺杆(5)和(5′)分别与内撑杆(1)对拉螺纹连接,该内撑杆外缘两端装有梯型支撑堵头(3)和(3′),其特征是所述梯型支撑堵头(3)和(3′)之间设有防水圈(2),所述内撑杆(1)两端套有内螺纹,该内螺纹长度与其配套连接的周转螺杆(5)和(5′)外螺纹长度相适应,内撑杆(1)中部外缘呈扁状形成扁状内腔,腔内置有囊状膨胀胶粒(6),周转螺杆(5)和(5′)上分别设有六方锁紧螺母(4)和(4′),所述的六方锁紧螺母端面滚花,所述的周转螺杆(5)和(5′)两段螺纹之间为一光滑段(5-1)和(5′-1),所述的光滑段有一部分两面成平面(5-1-1)和(5′-1-1)。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中的“胶粒”与修改前的“胶条”不一致,不符合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这是笔误,实际应该为“胶条”;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为合并式修改,与意见陈述书中所表述的删除式修改方式不一致,专利权人表示在意见陈述书中已经明确修改方式为删除要求1、2、4、5,保留权利要求3、6,放弃2011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请求人明确已清楚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合议组由此在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和6的基础上进行审理;(2)请求人放弃对比文件2、3作为证据使用;(3)双方当事人认可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①周转螺杆上分别设有六方锁紧螺母、②六方锁紧螺母端面滚花;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为公知常识,锁紧螺母具有止退功能,不需要外加任何装置就可实现防止模板滑动的作用,端面滚花起到夹持模板、防止模板滑动的作用;(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六方锁紧螺母、②光滑段有一部分两面呈平面;请求人认为光滑段有一部分两面呈平面是为了便于拧紧螺杆;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0015段对平面有说明,便于螺杆重复使用。
专利权人删除式修改后保留的权利要求3、6的技术方案为:
3.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包括一固定在墙体中的内撑杆(1),二根周转螺杆(5)和(5′),梯型支撑堵头(3)和(3′),周转螺杆(5)和(5′)分别与内撑杆(1)对拉螺纹连接,该内撑杆外缘两端装有梯型支撑堵头(3)和(3′),其特征是所述梯型支撑堵头(3)和(3′)之间设有防水圈(2),所述内撑杆(1)两端套有内螺纹,该内螺纹长度与其配套连接的周转螺杆(5)和(5′)外螺纹长度相适应,内撑杆(1)中部外缘呈扁状形成扁状内腔,腔内置有囊状膨胀胶条(6),周转螺杆(5)和(5′)上分别设有六方锁紧螺母(4)和(4′),所述的六方锁紧螺母端面(4)和(4′)滚花。
6.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包括一固定在墙体中的内撑杆(1),二根周转螺杆(5)和(5′),梯型支撑堵头(3)和(3′),周转螺杆(5)和(5′)分别与内撑杆(1)对拉螺纹连接,该内撑杆外缘两端装有梯型支撑堵头(3)和(3′),其特征是所述梯型支撑堵头(3)和(3′)之间设有防水圈(2),所述内撑杆(1)两端套有内螺纹,该内螺纹长度与其配套连接的周转螺杆(5)和(5′)外螺纹长度相适应,内撑杆(1)中部外缘呈扁状形成扁状内腔,腔内置有囊状膨胀胶条(6),周转螺杆(5)和(5′)上分别设有六方锁紧螺母(4)和(4′),所述的周转螺杆(5)和(5′)两段螺纹之间为一光滑段(5-1)和(5′-1),所述的光滑段有一部分两面成平面(5-1-1)和(5′-1-1)。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2011年11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删除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2、4、5,这样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因此合议组接受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2节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专利权人放弃了权利要求1、2、4、5,因此视为专利权人承认权利要求1、2、4、5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不再对该权利要求1、2、4、5进行审查。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和6。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为专利号为200820028937.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2009年01月14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10年07月13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一固定在墙体中的内撑杆(1),二根周转螺杆(5)和(5′),梯型支撑堵头(3)和(3′),周转螺杆(5)和(5′)分别与内撑杆(1)对拉螺纹连接,该内撑杆外缘两端装有梯型支撑堵头(3)和(3′),其特征是所述梯型支撑堵头(3)和(3′)之间设有防水圈(2),所述内撑杆(1)两端套有内螺纹,该内螺纹长度与其配套连接的周转螺杆(5)和(5′)外螺纹长度相适应,内撑杆(1)中部外缘呈扁状形成扁状内腔,腔内置有囊状膨胀胶条(6),周转螺杆(5)和(5′)上分别设有六方锁紧螺母(4)和(4′),所述的六方锁紧螺母端面(4)和(4′)滚花。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墙体防水对拉螺杆,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3至19行,附图1-3):两根拉杆1(相当于本专利的两根周转螺杆)和两端与拉杆1相连的支撑套管2(相当于本专利的内撑杆),支撑套管2的两端端头上安装有大致为梯形的支撑垫3(相当于本专利的梯型支撑堵头),支撑套管2的外圆上于两个支撑垫3之间套装有止水圈5,支撑套管2通过设置在其管体内壁上的内螺纹7与端部设置有外螺纹8的拉杆1连接,并且内螺纹和外螺纹长度相适应,支撑套管2的中部呈扁状形成扁平内腔,内腔内有扁平状的止水块6,止水圈5和止水块6由遇水膨胀材料制成(止水圈相当于本专利的防水圈,止水块相当于本专利的囊状膨胀胶粒)。
经过比对可知,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专利的周转螺杆上分别设有六方锁紧螺母,(2)所述的六方锁紧螺母端面滚花。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专利中,六方锁紧螺母用于固定安装及拆卸模板,而对比文件1中,拉杆(相当于周转螺杆)的两端也具有螺纹(见附图1),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安装固定及拆卸模板,在拉杆两端配合使用公知的六方锁紧螺母是容易想到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请求人主张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以及能够证明在螺母的端面进行滚花处理以增强其与固定物之间的附着力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证据;对比文件1中并未明确公开在拉杆两端安装螺母,由此也没有给出对螺母端面滚花的技术启示。由于在本专利中六方锁紧螺母的端面滚花可以增强与模板的附着力,防止螺母在固定模板中打滑,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墙体中可拆卸节能防水支撑螺杆,包括一固定在墙体中的内撑杆(1),二根周转螺杆(5)和(5′),梯型支撑堵头(3)和(3′),周转螺杆(5)和(5′)分别与内撑杆(1)对拉螺纹连接,该内撑杆外缘两端装有梯型支撑堵头(3)和(3′),其特征是所述梯型支撑堵头(3)和(3′)之间设有防水圈(2),所述内撑杆(1)两端套有内螺纹,该内螺纹长度与其配套连接的周转螺杆(5)和(5′)外螺纹长度相适应,内撑杆(1)中部外缘呈扁状形成扁状内腔,腔内置有囊状膨胀胶条(6),周转螺杆(5)和(5′)上分别设有六方锁紧螺母(4)和(4′),所述的周转螺杆(5)和(5′)两段螺纹之间为一光滑段(5-1)和(5′-1),所述的光滑段有一部分两面成平面(5-1-1)和(5′-1-1)。
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如前所述,此外,由对比文件1的图1还可清楚地看到拉杆1两段螺纹之间为光滑段。
经过比对可知,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专利的周转螺杆上分别设有六方锁紧螺母;(2)所述的光滑段有一部分两面成平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拉杆两端配合使用公知的六方锁紧螺母是容易想到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作用是为了方便装卸模板便于施工操作。在装卸模板时为了使周转螺杆和内撑杆快速实现螺纹配合和拆卸,非常容易想到使用钳子、扳手等平面配合的常用装卸工具,因而在的两端螺纹之间设置两面平面以方便把持、旋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而且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1020256724.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4-6无效,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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