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8
决定日:2012-03-08
委内编号:5W1018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37778.9
申请日:2009-10-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焕雄
授权公告日:2010-07-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汉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刚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刘文治
国际分类号:B29C45/17,B29C45/76,B29C45/7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该其它对比文件中得到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7月0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237778.9、名称为“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0月26日,专利权人为广州市汉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包括一保温集热外罩,所述保温集热外罩包覆于注塑机加热筒外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所述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的起始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上口连接,终点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下口连接,及第一集热回路的一部分设置于保温集热外罩内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集热外罩内侧设有集热排管,集热排管串接于第一集热回路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集热外罩包括活动卡扣连接的上罩单元和底板单元,上罩单元呈圆弧型结构,底板单元呈“凹”字型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罩单元和底板单元分别采用钛合金多孔板材压制形成中空的夹层结构,夹层结构内部空间填充有记忆金属保温材料。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钛合金多孔板材设有2mm孔径、2mm×2mm非对称孔距的微孔阵列。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集热回路设有脱水过滤器和旋涡式风机,第二集热回路设有烘料斗风机和烘料斗发热部件。
7.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通过一微机控制系统保持自动调控设置,及所述微机控制系统包括温度采集模块、温度处理模块及温度自适应控制执行模块,上述模块间相互信号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的起始端通过一分叉接口与注塑机烘料斗上口连接,终点端通过一汇合器与注塑机烘料斗下口连接。”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吴焕雄(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200620124226.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9日;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ZL200620114114.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200320128573.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0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注塑机余热收集装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二集热回路的起始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上口连接,终点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下口连接。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塑料原料烘干机节能装置,其中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记载了“所述上罩单元和底板单元分别采用钛合金多孔板材压制形成中空的夹层结构,夹层结构内部空间填充有记忆金属保温材料。”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4记载的“记忆金属保温材料”是何种物质,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关的记载,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专利权人删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并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技术特征“该部分回路为设置于保温集热外罩内侧且串接于第一集热回路中的集热排管”,专利权人认为该修改是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它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包括一保温集热外罩,所述保温集热外罩包覆于注塑机加热筒外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所述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的起始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上口连接,终点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下口连接,及所述第一集热回路的一部分设置于保温集热外罩内部,该部分回路为设置于保温集热外罩内侧且串接于第一集热回路中的集热排管。”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专利的最接近对比文件。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集热回路的起始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上口连接,终点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下口连接,及所述第一集热回路的一部分设置于保温集热外罩内部,该部分回路为设置于保温集热外罩内侧且串接于第一集热回路中的集热排管。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回风管(20)、进风管(30)及鼓风机的出风管(70)构成一集热回路,该集热回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二集热回路,但是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设置于保温集热内侧且串接于第一集热回路中的集热排管”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抽热管(2)和输热管(4)构成一集热回路、以及保温罩(6)和设置于保温罩内的集热管(62),该集热回路相当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二集热回路,但是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第一集热回路”,而且对比文件3中所述的集热管(62)并不等同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热排管,对比文件3中所述集热管(62)和取热管(5)构成一独立的取热支路,该取热支路并接于抽热管(2)和输热管(4)构成的集热回路中,因此烘料桶上口散发出来的热量气体不会经过该取热支路,而是直接通过抽热管和输热管返回烘料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对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记忆金属保温材料”是保温材料技术领域中常用的保温材料,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08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一方由公民代理杨志强、詹晓云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由公民代理吴泽?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关于审查文本: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虽然专利权人声称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删除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以授权公告时的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但是其修改中加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与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文字表述上有差别,两者实质并不相同。专利权人明确表示于口头审理后会提交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1。请求人表示同意。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确定,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删除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其它从属权利要求重新顺序进行编号后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同意。
2、关于证据: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记忆金属保温材料”是什么物质,说明书也没有记载。专利权人认为,这种记忆金属保温材料是本领域常用的保温材料,所以在说明书中没有说明。记忆金属是应用现代热力学原理和热传导的工艺制成的一种保温材料。
4、关于创造性:
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所公开,或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热导管串联方式相当于本专利的集热管串接于第一集热回路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多了第二集热回路。而第二集热回路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两个区别:1)所述保温集热外罩内侧设有集热排管,对比文件1中的热导管不能等同于本专利中的集热排管;2)第二集热回路。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二集热回路,但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集热排管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的集热排管也不等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热导管。本专利的集热排管在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公开,也不等同于热导管。对比文件1中的热导管与本专利集热装置对空气的加热方式不同,本专利是利用串联在第一集热回路中的集热排管吸收热量,而对比文件1是利用集热内罩11与保温层13之间的空隙中的空气吸收热量供给储料器16的下口的。
请求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增加了加热装置,即加热段,本专利是热导管也是进行加热功能,在功能上和技术效果上两者没有区别。区别体现在对比文件1是通过管道内可以实施油或水的介质来进行加热,本专利是直接将空气在管道内循环进行加热,但加热的效果和能源利用来讲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两者都主要是利用热空气。一个是在管道里加热,一个是在管道外加热。本专利是把空气放在管道里,管道预热,空气吸收管道热量,管道里面流动的空气,对比文件1是在管道外面的缝隙之间流动,也只是路线有区别,对效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容易想到。
专利权人认为,加热段其实是属于注塑机本身的一个设备,对比文件1的油、水是利用加热段产品的热能来加热油或水,加热后的油、水返回来去预热模具或给外部供热水,而本专利是串接在第一回路中,热空气从料斗出来后与集热排管里面的空气混合之后再返回到料斗中,会使回路中压力过高产生危险,从而需要设置泄压阀,因此对比文件1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和本专利是不同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请求人认为,除上述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特征外,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加热的装置,尤其是对比文件3的附图1已经公开了在保温罩6内通过集热管吸收注塑机加热器的热量,将其利用到烘料斗的下口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集热管串接于集热回路中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抽热管和输热管形成的一条回路,这条回路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集热回路,从料斗又回到料斗,可以相当于第一集热回路,抽热管把集热管和取热管形成独立的取热回路,这条独立的取热回路是并联在输热管4的,并不等同于本专利的串联方式。对比文件3的结构存在一个问题,集热管和取热管等,把集热管产生的气体源源不断地补充到这个回路中,如果一条集热回路是封闭的,烘料桶的压力会不断上升,如果没有泄压装置会产生爆炸的可能性。必须有一个泄压口,如果有这个泄压口会造成热量的丧失。本专利集热排管是串联在第一集热回路中,是循环的回路,压力是不会产生变化的,而且是封闭的不需要泄压装置。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一集热回路。对比文件3从图中可以看出16和12、抽热管和取热管、集热管4组成的回路相当于第一集热回路,第一集热回路有一个集热管是串接于集热回路当中的。也是通过管在集热外罩中循环的。对于专利权人有关本专利是完全密闭的空间的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回路不可能是完全密闭的,在完全密闭的情况下空气是无法流动的,脱水过滤器本身不可能密封起来,不可能是完全密闭的空间。
专利权人还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取热管5是并联在抽热管2和输热管4组成的回路的,不等同于本专利的串联结构。串联需要首尾相接的。因此本专利权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3)针对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从对比文件1的图2可以看出,余热装置是可拆分的上下两部分,相当于是本专利的上罩单元和底板单元,活动卡扣的连接方式也是常见的连接方式。上罩单元成圆弧型结构,从图中也可以看出上面的部分是呈圆弧型结构,和本专利是等同的。而本专利底板单元呈凹字型结构,是为了底板与上罩单元配合,是根据连接需要而设置的,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
专利权人认为,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已经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4)针对权利要求3: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余热收集装置,其中内罩和外罩相当于本专利的中空夹层结构(即两层板),本专利的钛合金多孔板材,钛合金属于金属的一种,对比文件1薄金属板的一个下位概念,是对材料的常规选择。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认为利用钛合金多孔板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些材料的使用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5)针对权利要求4:请求人认为,孔径和孔距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本专利也没有记载孔径和孔距的选择是有何种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此没有异议,认为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已经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
(6)针对权利要求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脱水过滤器21相当于在对比文件1的过滤器19,旋涡式风机22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抽风机15,本专利的烘料斗风机31相当于对比文件2的鼓风机200,发热部件相当于对比文件2的加热元件60。因此其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2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风机与本专利中的烘料斗风机设置位置是不同的。本专利的风机设置的位置是设置在气体被加热之前的位置,气体一旦加热后温度升高用抽风机的话,气体会经过抽风机,而且加热后的温度一般都会超过80℃以上,在这种高度的情况下抽风机很容易被烧毁。
(7)针对权利要求6: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器18相当于本专利微机控制系统。且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加热元件20受控制系统的控制,控制系统也是相当于本专利的微机控制系统。在微机控制系统里面的采集模块和温度模块和相关的执行模块是根据技术的需要而作出的常规的技术选择。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微机控制系统不等同于对比文件2的控制系统,对比文件2只是对元件加热的一个控制,本专利的微机控制系统可以全程的自动的监控烘料斗的温度变化,根据设置温度可以自动调整加热温度等。
(8)针对权利要求7:请求人认为,分叉接口和汇合器的管道连接中必然使用的部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利用分叉器和汇合器为了减少零部件的数量,对成本控制上有一定的作用。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于口头审理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23日提交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删除,以授权公告时的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它从属权利要求重新进行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包括一保温集热外罩,所述保温集热外罩包覆于注塑机加热筒外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所述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的起始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上口连接,终点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下口连接,及第一集热回路的一部分设置于保温集热外罩内部;所述保温集热外罩内侧设有集热排管,集热排管串接于第一集热回路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集热外罩包括活动卡扣连接的上罩单元和底板单元,上罩单元呈圆弧型结构,底板单元呈“凹”字型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罩单元和底板单元分别采用钛合金多孔板材压制形成中空的夹层结构,夹层结构内部空间填充有记忆金属保温材料。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钛合金多孔板材设有2mm孔径、2mm×2mm非对称孔距的微孔阵列。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集热回路设有脱水过滤器和旋涡式风机,第二集热回路设有烘料斗风机和烘料斗发热部件。
6、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通过一微机控制系统保持自动调控设置,及所述微机控制系统包括温度采集模块、温度处理模块及温度自适应控制执行模块,上述模块间相互信号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的起始端通过一分叉接口与注塑机烘料斗上口连接,终点端通过一汇合器与注塑机烘料斗下口连接。”
专利权人又于2011年0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组合来说明原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来说明原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而整篇无效宣告请求书并没有涉及对比文件1、2和3的组合或对比文件2和3的组合来说明创造性的阐述,因此,根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补充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采纳上述组合的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中明确表示,删除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独立权利要求1,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但由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在文字表述上有差别,两者并不相同,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修改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告知该修改文本不能接受。对此,在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删除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以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并相应调整随后权利要求的编号,并会于口头审理后提交进行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会以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文本。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专利权人后又于2011年08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删除,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它从属权利要求重新进行了编号。经审查,该修改与口头审理中所确定的审查文本一致,同时也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证据
在本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3共3份证据,其中对比文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上罩单元和底板单元分别采用钛合金多孔板材压制形成中空的夹层结构,夹层结构内部空间填充有记忆金属保温材料。”但对于权利要求3中所限定的“记忆金属保温材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记忆金属保温材料”是何种物质,说明书也没有相关的记载,权利要求3的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记忆金属保温材料具有重量轻、耐高温、无腐蚀、衔接牢固、节能环保、防水防火等优点,而且不受设备空间的限制,对机件设备和工作人员无任何伤害,是一种新型现代保温材料”。可见,本专利中所采用的这种“记忆金属保温材料”属于现有的一种保温材料,本专利只是对现有已知材料的公知性能的直接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的含义是在集热外罩的中空夹层结构中使用了“记忆金属保温材料”这种已知的保温材料,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涉及一种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为了解决注塑机中的加热器、烘料斗中所产生的热量导致车间温度过高、能源浪费的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了包括两条从烘料斗上部开口集收余热至烘料斗下部开口以烘干原料的集热回路的技术手段。其中第一集热回路从烘料斗上部开口,通过风机至罩在注塑机加热筒外的保温集热外罩,再至烘料斗下部开口;第二集热回路从烘料斗上部开口,通过风机至烘料斗加热部件,再至烘料斗下部开口。通过双集热回路的方式,实现对注塑机加热装置所产生热量的充分利用。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塑机余热收集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2行至第5页第1行,附图1-4):所述注塑机余热收集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注塑机保温集热回收装置)包括余热收集装置10,所述余热收集装置10围绕地配置在机筒加热段20的四周;所述余热收集装置10包括一由薄金属板制成并紧贴且围绕在机筒加热段20的四周的保温隔离内罩11、由薄金属板制成的外罩12、以及紧贴所述的外罩内表面形成的保温层13、以及多根在所述的保温层13与所述的内罩11之间平行设置的热导管14;所述余热收集装置10还包括抽风机15,其一端通过管道与所述的保温层13与所述的内罩11之间的空隙相通,而其另一端通过管道与塑料储料器1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注塑机烘料斗)相通,以便将所述的空隙间的热空气通过抽风机15抽出并送入储料器16烘烤及预热原材料;经过储料器16的空气再经过过滤器19,使夹带的塑料原材料留下,而空气由管道送往本余热收集装置10的抽风系统50,经再次受热之后,再被利用。从对比文件1附图3中可看出,与过滤器19连接储料器16的上部,另一端与抽风机15相通,余热收集装置10通过管道与抽风机15相通,来自储料器16上部的热空气与来自余热收集装置10的热空气均经过抽风机15,输送到储料器16的下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集热回路的起始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上口连接、终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下口连接”。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第二集热回路”,其超始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上口连接,终点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下口连接;2)权利要求1中“所述保温集热外罩内侧设有集热排管”,而对比文件1中是利用设置于保温层13与内罩11之间的“空隙”作为集热管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塑料原料烘干机节能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行至第4页第6行,图1):所述塑料原料烘干机节能装置包括设置于烘干机料筒10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烘料斗)上盖10上的回风管20,该回风管20一端连通料筒(100)的料仓,另一端连通鼓风机200的进风管30,所述鼓风机200的出风管70内设置有加热元件60,该加热元件60受控制系统控制,出风管70与烘干机料筒100的下部连接,构成了一个集热回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集热回路)。对比文件2中构成的集热回路一端与烘干机料筒100的上部连通,另一端与烘干机料筒100的下部连通,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集热回路的起始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上口连接,终点端与注塑机烘料斗下口连接”。可见,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将烘料斗的加热元件与烘料斗的上部和下部连通,形成带有外部加热部件的回收集热回路。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塑料原料烘干机,与本专利同属于塑料加工机械技术领域,在注塑机的烘干料斗根据实际需求需要设置独立的烘料斗加热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中带有加热装置的回收集热回路给烘料斗加热,以便充分利用热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带有加热装置的回收集热回路应用于对比文件1,这是显而易见的,且这种结合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在保温集热外罩内侧设有集热排管,但是其中公开了使用余热收集装置10中的保温层13与内罩11之间的“空隙”作为集热管道,其作用也是通过将“空隙”中的热空气输送到烘料斗。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通过装置中部件之间的“空隙”作为空气流动的通道,还是利用专门管道作为空气流动的通道都属于现有的已知技术手段,如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注塑机保温取热回收净化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13行至第2页第19行,图1):所述注塑机保温取热回收净化装置具有一保温罩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保温集热外罩),其中保温罩6由保温罩外壳61、保温棉63和集热管6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集热排管)构成,所述保温罩6罩在注塑机中的加热器外面对加热器进行保温集热,通过取热管和风机将保温罩6中所获取的热量从下面送入注塑机烘料桶对桶中的原料进行加温干燥。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保温集热外罩内设置集热排管以传送热能的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3与本专利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也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技术启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这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罩在注塑机加热筒外的保温集热外罩的第一集热回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连通给烘料斗进行加热的加热器的第二集热回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两个集热回路进行结合,分别串接于烘料斗的上口和下口,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两个集热回路的技术方案。至于保温集热罩中采用的集热排管,由于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采用集热罩中部件之间的“空隙”用于集热,而且集热罩中使用集热排管也是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对比文件1、2、3结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这种结合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只是对比文件1、2中两种集热回路所叠加所等同的技术效果,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涉及对比文件1、2和3的组合;2)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二集热回路,但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集热排管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的集热排管也不等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热导管。对比文件3中的抽热管和输热管形成的一条回路,这条回路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集热回路,但对比文件3的结构是封闭的回路,烘料桶的压力会不断上升,如果没有泄压装置会产生爆炸的可能性。因此本专利权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已经结合对比文件1、2详细评述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后又结合对比文件3用于评述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即请求人已提出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由于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删除,以授权公告时的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因此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已经详细提出的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2)对于保温集热罩中使用集热排管的技术特征,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使用余热收集装置10中的保温层13与内罩11之间的“空隙”作为集热管道的技术启示,其中部件之间的“空隙”所起的作用与集热排管相同,均是用于形成输送热空气的通道。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通过装置中部件之间的“空隙”作为空气流动的通道,还是利用专门管道作为空气流动的通道都属于现有的已知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仅是用于证明采用集热排管作为热空气流动的通道属于本领域的已知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3为本专利中所引用的背景技术,本决定引用对比文件3仅为了说明在保温集热罩内使用集热排管是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已知技术,并不涉及对比文件3中的其它技术内容。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保温集热外罩包括活动卡扣连接的上罩单元和底板单元,上罩单元呈圆弧型结构,底板单元呈‘凹’字型结构”。从对比文件1中并明显得到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7行至第26行,图2):从附图2可以看出,所述余热收集装置10包括可拆分的上、下两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上罩单元和底板单元”),其中能明显看出余热收集装置10的上部分呈圆弧型结构,下部分呈圆弧型的“凹”状结构。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机械部件之间采用“活动卡扣连接”也是惯用的连接方式。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上罩单元和底板单元分别采用钛合金多孔板材压制形成中空的夹层结构,夹层结构内部空间填充有记忆金属保温材料”。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7行至第26行,图2):所述余热收集装置10包括一由薄金属板制成的保温隔离内罩11、由薄金属板制成的外罩12、以及紧贴所述的外罩内表面形成的保温层13。其中内罩11与外罩12形成的结构为中空的夹层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薄金属板形成的结构采用“钛合金多孔板材压制形成”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保温层采用现有的“记忆金属保温材料”也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记载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记载了“所述钛合金多孔板材设有2mm孔径、2mm×2mm非对称孔距的微孔阵列”。但是如上述所述,薄金属板形成的结构采用“钛合金多孔板材压制形成”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而“钛合金多孔板材设有2mm孔径、2mm×2mm非对称孔距的微孔阵列”也是根据实际需要而对钛合金材料作出的有限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集热回路设有脱水过滤器和旋涡式风机,第二集热回路设有烘料斗风机和烘料斗发热部件”。但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 1说明书第4页第12行至第18行,图1、3):所述余热收集装置10还包括抽风机15(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旋涡式风机),其集热回路中还具有过滤器19(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脱水过滤器);对比文件2中的集热回路中具有鼓风机200(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烘料斗风机),置于出风管70内的加热元件60(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烘料斗发热部件)。可见权利要求5中第一集热回路中的脱水过滤器、风机,以及第二集热回路中的烘料斗风机、烘料斗发热部件均分别在对比文件1、2中相应的集热回路中公开,而且旋涡式风机作为本领域中惯常使用的风机类型,其使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通过一微机控制系统保持自动调控设置,及所述微机控制系统包括温度采集模块、温度处理模块及温度自适应控制执行模块,上述模块间相互信号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7行至第4页第6行,图1):所述设置于塑料原料烘干节能装置的出风管70内的加热元件受控制系统控制(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微机控制系统),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加热装置的进行控制的微机控制系统包括温度采集模块、温度处理模块及温度自适应控制执行模块,以及上述模块间相互信号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这种惯用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记载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集热回路和第二集热回路的起始端通过一分叉接口与注塑机烘料斗上口连接,终点端通过一汇合器与注塑机烘料斗下口连接”。但是,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第一集热回路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第二集热回路,均是一端与烘料斗上部连接,一端与烘料斗下部连接。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两个同时需要连接到一个端口的管道,或者从一个端口出来需要向两个管道传送的情况,采用“分叉接口”和“汇合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这种惯用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记载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依法应予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3777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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