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焊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1
决定日:2012-03-07
委内编号:4W101038
优先权日:2004-04-16
申请(专利)号:200580013716.4
申请日:2005-04-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琦鑫华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4-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P.凯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学锋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孟超
国际分类号:H05K3/34,B23K31/02,B23K1/20,B23K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现有技术的结合,且上述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没有在现有技术中公开,且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使用该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特征给相应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580013716.4,发明名称为“焊接方法”的发明申请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P.凯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其优先权日为2004年04月16日和2004年09月14日,申请日为2005年04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焊接方法,包括:
在波峰焊、喷泉焊或级联焊装置中,在熔融焊料的表面上维持液体添加剂的浮层;
从熔融焊料池中形成熔融焊料的动态流;和
焊接物体,其通过用所述动态流的表面接触所述物体来进行焊接;改进之处包括添加剂的所述浮层:
具有将至少一种金属的氧化物同化到所述添加剂中且将至少部分为液体的状态保持至少四个小时的能力,
具有足够的热稳定性以使所述熔融焊料池保持至少四小时有效,
具有足够低的蒸汽压以使所述熔融焊料池保持至少四小时有效,和
有效阻止空气中的氧到达所述熔融焊料池的静止表面,
其中所述浮层包括氧气阻隔材料,且清除剂被添加到所述池中,所述清除剂形成氧化物需要的自由能比氧化锡高,以用化学方法减少氧化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液体添加剂也具有在所述池中有效地清除至少一种金属的氧化物的能力。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大部分所述添加剂包括二聚酸和/或三聚酸的碳氢化合物部分。
4. 一种焊接方法,包括:
在熔融焊料表面上维持氧气阻隔流体;
将氧化物清除剂加入到所述熔融焊料中,所述清除剂形成氧化物需要的自由能比氧化锡高,以用化学方法减少氧化锡;和
用所述流体之下的所述熔融焊料接触待焊的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焊接方法,其中所述氧气阻隔流体包括大部分的二聚酸。”
2011年07月01日,深圳市?琦鑫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5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美国专利US4598858,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07月08日,复印件4页,中文译文4页;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CN87100127A,公开日为1988年07月20日,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清除剂被添加到所述池中,所述清除剂形成氧化物需要的自由能比氧化锡高,以用化学方法减少氧化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排除或降低焊料池中的杂质氧化锡。证据2公开了一种稀土锡铅焊料合金,并具体(说明书第1页)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锡合金中含有如下添加元素:铝0.5-1%、硅0.03-0.3%、稀土元素铈0.2-0.6%;并特别提及了加入稀土元素后,焊料熔点降低、脱氧、变性、中和,利于杂物排除等优点。可见,证据2公开了向锡焊料或锡合金中添加比氧化锡更高负自由能的元素(如硅、铝、稀土元素铈等),以去除杂质氧化锡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基于相同的目的,有动机将上述元素及其合金应用于焊池中,以达到排除杂质的技术效果。请求人还提出,无论将上述含有还原性元素的稀土锡合金在熔融前以焊料形式加入池中、或是将上述含有还原性元素的稀土锡合金在焊池的焊料熔融过程中以补充添加的方式加入池中,还是直接将还原性元素添加至熔融焊料中,其三种添加方式的最终状态都没有分别,起还原作用的元素(如铝、硅、稀土元素等)都会以分散的形式存在于熔融焊料主体成分(如锡)之中,且不会改变上述元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的无效理由与权利要求1类似。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在证据1中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不准确,另行提供了附件1:证据1的题目、摘要、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2)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a、证据1中采用由两相(顶相和底相)组成的覆盖装置,并且这两相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而本专利中采用的是包含添加剂的浮层,是单相;b、证据1中金属氧化物的去除方式是先通过与底相反应而皂化成可见的、离散的金属皂颗粒,然后通过顶相携带所述金属皂颗粒,最后通过物理方式在独立的收集槽中收集,在焊机中不形成树脂状沉积物。在本专利中,金属氧化物被同化到包含添加剂的浮层中,随着操作时间的延长,在该浮层中形成粘性物质,随后去除,从而使得熔融焊料得以原位纯化;c、在本专利中,在焊池中添加了清除剂,所述清除剂形成氧化物需要的自由能比氧化锡高,以用化学方法减少氧化锡。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并未公开区别特征a、b。对于区别特征c,首先,证据2并未涉及本专利的焊接方法;其次,在证据2中,“稀土元素”的作用是“熔点降低、脱氧、变性、中和、利于杂物排除”;“铝”和“硅”元素的作用完全没有提及。即使在证据2中提到了其焊料的优点是“熔点低,润湿性好,渗透力强、大量节约锡的材料,降低产品的成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无法得到技术启示证据2中的这些元素是用于去除杂质氧化锡。最后,在证据2中,这些元素是在焊料的制备过程中加入,而在本专利中,清除剂是添加到焊池中。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备创造性。类似地,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5,证据1中公开了底相(3)由有机酸或酯比如癸二酸和/或辛二酸组成;癸二酸和/或辛二酸与金属氧化物反应形成相应的金属皂颗粒。但是,癸二酸和辛二酸是小分子的C6或C8二羧酸。这和本专利的二聚酸或三聚酸明显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公知的是二聚酸或三聚酸是通常通过脂肪酸热缩聚制备的羧酸。因此,权利要求3、5也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1日将2011年09月05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当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证据1、2 真实性无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请求人不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作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口头审理中止。
2011年12月27日,请求人重新提交了证据1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中文译文及附图。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12日将该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2012年01月13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7日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根据证据1的新译文,对译文出处进行了修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相同。请求人结合书面意见对各无效理由进行了具体陈述。
专利权人结合其书面陈述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添加剂和清除剂。证据1中没有记载“具有足够的热稳定性以使所述熔融焊料池保持至少四小时有效”的稳定效果,癸二酸和辛二酸均不满足该条件,本专利中的二聚酸不同于证据1中的酸。证据1也没有揭示“有效阻止空气中的氧到达所述熔融焊料池的静止表面”。证据2也没有在焊池中应用清除剂,没有给出清除剂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在口头审理当庭针对各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本决定依据的文本和使用的证据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证据1和证据2均为公开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证据1和证据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证据1具体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可的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7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现有技术的结合,且上述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没有在现有技术中公开,且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使用该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特征给相应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焊接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波峰焊的方法,并具体(附图1、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最后段至第3页第2段)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软钎焊机的贮罐1中(相当于在波峰焊、喷泉焊或级联焊装置中),在液态软钎料2的表面上覆盖有覆盖剂(相当于在熔融焊料的表面上维持液体添加剂的浮层),覆盖剂包括底相3和顶相4;在熔池中形成焊料的软钎焊波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从熔融焊料池中形成熔融焊料的动态流),并通过使软钎焊波6的表面接触印刷线路板14来进行焊接(相当于焊接物体,其通过用所述动态流的表面接触所述物体来进行焊接);覆盖剂的底相3能够粘住被软钎焊金属的金属氧化物,并达到去除和皂化在软钎焊中产生的氧化物的效果(相当于将至少一种金属的氧化物同化到所述添加剂中的能力);证据1还公开了:覆盖剂的相3、4均具有低的蒸汽压,以及液体层3每周只需加料2次,在1.5到3个月后,全部的覆盖剂被更换。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覆盖剂3、4必然具有将部分为液体的状态保持至少四个小时的能力,必然具有足够的热稳定性和低蒸汽压以使熔融的焊料池保持至少四个小时有效。证据1公开了,覆盖剂顶相4的行为是将液态软钎料2从空气分离且保护它免受氧化(相当于证据1公开了有效阻止空气中的氧到达所述熔融焊料池的静止表面,且浮层包括氧气阻隔材料)。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清除剂被添加到所述池中,所述清除剂形成氧化物需要的自由能比氧化锡高,以用化学方法减少氧化锡”。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焊料池中加入氧化时比锡更容易形成氧化物的物质,从而减少氧化锡的形成。
证据2公开了一种稀土锡铝焊料,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该锡合金中含有如下添加元素:铝0.5-1%、硅0.03-0.3%、稀土元素铈0.2-0.6%;并指出,加入稀土元素后,焊料熔点降低、脱氧、变性、中和,利于杂物排除等优点。可见,证据2公开了向锡焊料或锡合金中添加比氧化锡更高负自由能的元素(如证据1中的稀土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各氧化物自由能的高低是由物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一个客观的必然)以使焊料脱氧(即减少氧化锡的形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据此可以得到启示,在证据1的软钎料池中的软钎料面临如何减少氧化的问题时,可以想到证据2公开的添加稀土元素以减少氧化锡形成的技术手段,将稀土元素等添加软钎料池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达到以化学方法减少氧化锡的形成的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1段):覆盖剂的底相3去除和皂化了在软钎焊波中产生的氧化物。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大部分添加剂包括二聚酸和/或三聚酸的碳氢化合物部分。证据1公开了(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3段以及最后段):覆盖剂包括底相3和顶相4,底相3由具有低蒸汽压的化学活性组分组成,有机酸,非混合或混合的,或者它们的酯,优选癸二酸或软木酸;顶相4为碳水化合物,优选为不会形成树脂残留的合成液态聚α烯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癸二酸或软木酸,或者聚α烯烃,均不是本领域所说的二聚酸或三聚酸。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证据1也没有给出启示可以在软钎焊料上覆盖二聚酸或三聚酸。证据2同样没有涉及任何二聚酸或三聚酸的内容。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二聚酸活性添加物的使用可以达到“相比活性添加物层形成之前的波高度而言波高度显著地增加,泵送至波内的液体金属的粘度表现出减低”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第0049段)。由此可见,证据1既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含有该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涉及一种焊接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波峰焊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附图1、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页最后段至第3页第2段):在软钎焊机的贮罐1中的液态软钎料2的表面上覆盖有覆盖剂,覆盖剂包括底相3和顶相4,覆盖剂顶相4的行为是将液态软钎料2从空气分离且保护它免受氧化(相当于在熔融焊料表面上维持氧气阻隔流体);在贮罐中覆盖剂下的焊料形成软钎焊波6,并通过使软钎焊波6的表面接触印刷线路板14来进行焊接(相当于用所述流体之下的所述熔融焊料接触待焊的表面)。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氧化物清除剂加入到所述熔融焊料中,所述清除剂形成氧化物需要的自由能比氧化锡高,以用化学方法减少氧化锡”。基于此,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焊料池中加入氧化时比锡更容易形成氧化物的物质,从而减少氧化锡的形成。
证据2公开了一种稀土锡铝焊料,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该锡合金中含有如下添加元素:铝0.5-1%、硅0.03-0.3%、稀土元素铈0.2-0.6%;并指出,加入稀土元素后,焊料熔点降低、脱氧、变性、中和,利于杂物排除等优点。可见,证据2公开了向锡焊料或锡合金中添加比氧化锡更高负自由能的元素(如证据1中的稀土元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各氧化物自由能的高低是由物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一个客观的必然)以使焊料脱氧(即减少氧化锡的形成)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据此可以得到启示,在证据1的软钎料池中的软钎料面临如何减少氧化的问题时,可以想到证据2公开的添加稀土元素以减少氧化锡形成的技术手段,将稀土元素等添加软钎料池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并达到以化学方法减少氧化锡的形成的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其中所述氧气阻隔流体包括大部分的二聚酸。证据1公开了(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第3段以及最后段):覆盖剂包括底相3和顶相4,底相3由具有低蒸汽压的化学活性组分组成,有机酸,非混合或混合的,或者它们的酯,优选癸二酸或软木酸;顶相4为碳水化合物,优选为不会形成树脂残留的合成液态聚α烯烃,覆盖剂顶相4的行为是将液态软钎料2从空气分离且保护它免受氧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论癸二酸或软木酸,或者聚α烯烃,均不是本领域所说的二聚酸或三聚酸。因此,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证据1也没有给出启示可以在软钎焊料上覆盖二聚酸或三聚酸。证据2同样没有涉及任何二聚酸或三聚酸的内容。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二聚酸/三聚酸的活性添加物的使用可以达到“相比活性添加物层形成之前的波高度而言波高度显著地增加,泵送至波内的液体金属的粘度表现出减低”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第0049段)。由此可见,证据1既未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含有该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80013716.4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2、4无效,在权利要求3、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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