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恒温控制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恒温控制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4
决定日:2012-03-09
委内编号:5W1025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64572.3
申请日:2008-09-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宝善
授权公告日:2009-07-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F16K31/64(2006.01);F16K41/00(2006.01);F16K27/12(2006.01);F16K3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7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恒温控制阀”的200820164572.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9月10日,专利权人为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恒温控制阀,包括阀芯组件,所述阀芯组件包括芯轴(1)、开有上芯轴孔(22)的锁紧螺母(2)、开有下芯轴孔(32)的阀盖(3),所述阀盖(3)内部设置有一个腔室(33),所述阀盖(3)顶端设置有锁紧螺母(2),所述芯轴(1)穿过上芯轴孔(22)和下芯轴孔(32),所述芯轴(1)在腔室(33)内的部分设置有开口挡圈(11),所述芯轴(1)在腔室(33)内部的部分套设有压缩弹簧(4),所述压缩弹簧(4)的一端顶在开口挡圈(11)上,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芯轴孔(32)上端开有一个环形下凹槽(31),所述下凹槽(31)内设置有一个以上的下密封圈(5),所述下密封圈(5)套设在芯轴(1)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恒温控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密封圈(5)为两个。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恒温控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盖(3)底部下凹槽(31)的槽深与所有下密封圈(5)的厚度相同,所述下密封圈(5)上设置有上铜垫片(6),所述上铜片套设在芯轴(1)上,所述上铜垫片(6)完全覆盖下密封圈(5),所述压缩弹簧(4)另一端顶在上铜垫片(6)上,所述芯轴(1)穿过阀盖(3)的端部设置有密封垫(13)。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恒温控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芯轴孔(22)下端开有一个环形上凹槽(21),所述上凹槽(21)内设置有一个以上的上密封圈(7)。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恒温控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密封圈(7)为一个。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恒温控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盖(3)与锁紧螺母(2)之间设置有支承套(8),所述支承套(8)套设在芯轴(1)上,所述支承套(8)一端顶在上密封圈(7),所述支承套(8)另一端顶在上铜垫片(6)。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恒温控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盖(3)与密封垫(13)之间设置有下铜垫片(9),所述下铜垫片(9)套设在芯轴(1)上。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恒温控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垫(13)下端设置有定位挡圈(10),所述定位挡圈(10)套设在芯轴(1)上。”
针对本专利,刘宝善(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6年09月16日、专利号为US4611629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88年04月26日、专利号为US473979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1年10月31日、专利号为DE20014155U1的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1日、公开号为CN185457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9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2年02月07日、公开号为WO 02/10875A1的PCT国际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所有下密封圈(5)的厚度”所要表述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概括的下密封圈的设置方式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4中概括的上密封圈的设置方式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所述阀盖(3)底部下凹槽(31)的槽深与所有下密封圈(5)的厚度相同,所述阀盖(3)底部下凹槽(31)的槽深与所有下密封圈(5)的厚度相同,所述下密封圈(5)上设置有上铜垫片(6),所述上铜片套设在芯轴(1)上,所述上铜垫片(6)完全覆盖下密封圈(5),所述压缩弹簧(4)另一端顶在上铜垫片(6)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或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证据5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了补充,提交了证据1~证据3以及证据5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并结合译文对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进行了进一步说明。请求人补充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如下:由于权利要求3不清楚,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4~8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3、5~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1年11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没有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证据1、证据2和证据4记载的技术方案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下芯轴孔上端开有一个环形下凹槽”、“下凹槽内设置一个以上的下密封圈”、“下密封圈套设在芯轴上”,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0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2年02月0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文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①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请求人明确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或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或证据4单独使用或者两两之间的组合,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5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5和/或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或证据4,或者证据2和/或证据4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和/或证据4,或者证据1、证据2和/或证据4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4和/或公知常识所公开。
③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5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证据3和证据5的相关内容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相关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证据5均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证据2中公开的恒温操作阀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恒温控制阀,其中阀芯组件包括芯轴36(相当于本专利的芯轴1)、推杆密封环34(相当于本专利的锁紧螺母2)、阀芯20(相当于本专利的阀盖3),推杆密封环34上开有上芯轴孔,阀芯20上开有下芯轴孔,阀芯20内部设置有一个腔室(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腔室33),推杆密封环34从中央腔室的另一侧螺旋拧入,该芯轴36由阀芯20以及推杆密封环34来引导,由此可知该芯轴36也穿过了上述上芯轴孔和下芯轴孔,芯轴36的偏置弹簧40(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缩弹簧)一端抵接在开口环42(相当于本专利的开口挡圈)上,另一端在阀芯20内抵接在中部腔室44的底端,开口环42位于芯轴36的外围沟槽上,下芯轴孔的上端开有一个环形下凹槽(相当于下凹槽31),在凹槽内设置有O型圈66(相当于下密封圈5)。因此,证据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即使证据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在表述上与权利要求1略有不同,这些不同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基于证据2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一种恒温操作阀,包括芯轴36、推杆密封环34和阀芯20,推杆密封环34从中央腔室的一侧螺旋拧入阀芯20,芯轴36的偏置弹簧40一端抵接在开口环42上,另一端在阀芯20内抵接在中部腔室44的底端,开口环42位于芯轴36的外围沟槽上,从附图1~3中可以看到推杆密封环34和阀芯20上均开有供芯轴36穿过的孔,偏置弹簧40套设在心轴36外,开口环42和偏置弹簧40均设置在中部腔室44内,在阀芯20内的供芯轴36穿过的孔的上方,开有一个凹槽,凹槽内设置有O型密封圈66,该O型密封圈66套设在芯轴36外部,用于对芯轴36和阀芯20之间进行密封(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30行~第3页第14行,附图1~3)。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可知,证据2中的恒温操作阀对应本专利的恒温控制阀,芯轴36对应本专利的芯轴1,推杆密封环34对应本专利的锁紧螺母2,阀芯20对应本专利的阀盖3,中部腔室44对应本专利设置在阀盖3内部的腔室33,开口环42对应本专利的开口挡圈11,偏置弹簧40对应本专利的压缩弹簧4,O型密封圈66对应本专利的下密封圈5,上述部件共同组成本专利中所述的阀芯组件,证据2中的推杆密封环34同样设置在阀芯20的顶端,设置在推杆密封环34和阀芯20中的供芯轴36穿过的孔即分别对应本专利中的上芯轴孔和下芯轴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下凹槽31是环形的,证据2未明确记载容纳O型密封圈66的凹槽的形状。然而,由于凹槽的形状往往与密封圈的形状相适应,而环形是密封圈的常规形状,因此相应地将容纳密封圈的凹槽设置为环形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其所具备的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下芯轴孔上端开有一个环形下凹槽”、“下凹槽内设置一个以上的下密封圈”、“下密封圈套设在芯轴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证据2的附图1~3中可以明显看出在设置在阀芯20中供芯轴36穿过的孔的上方开有容纳O型密封圈66的凹槽,前已述及凹槽的形状为“环形”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一个以上的下密封圈”包含一个下密封圈的情形,证据2公开了一个O型密封圈66;证据2的附图1~3中明显示出O型密封圈66套设在芯轴36上。综上所述,专利权人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大部分已被证据2,未公开的内容为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
请求人主张,证据3公开了一种恒温阀,其中附图1和附图3中显示套设在芯轴上的下密封圈为2个,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3公开一种恒温阀,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从附图1和附图3中可以看出,该恒温阀包括与本专利中的芯轴、阀盖和压缩弹簧等对应的部件,在与本专利对应的位置上,设置有两个密封圈。由此可知,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其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实现更好的密封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
请求人主张,①对于技术特征 “所述阀盖(3)底部下凹槽(31)的槽深与所有下密封圈(5)的厚度相同”,证据2和证据3的附图中显示下密封圈的厚度与凹槽的深度相同,此外该特征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②对于技术特征“所述下密封圈(5)上设置有上铜垫片(6),所述上铜片套设在芯轴(1)上,所述上铜垫片(6)完全覆盖下密封圈(5),所述压缩弹簧(4)另一端顶在上铜垫片(6)上”,证据1公开了在O型圈39(对应本专利的下密封圈)上设置垫圈37(对应本专利的垫片),所述垫圈37套设在阀轴4(对应本专利的芯轴)上,所述垫圈37完全覆盖O型圈39,所述螺旋弹簧36(对应本专利的压缩弹簧)另一端顶在垫圈37上。此外,证据2的图1~3中也公开了类似的结构。而垫片的材质选择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③对于技术特征“所述芯轴(1)穿过阀盖(3)的端部设置有密封垫(13)”,证据2公开了在芯轴36端部设置阀门闭合机构38,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密封垫13。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下凹槽的槽深与所有下密封圈的厚度相同,是指在下凹槽的槽深与安装前所有下密封圈的总厚度相同,而不是与在使用过程中下密封圈受压后的总厚度相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槽深和所有下密封圈厚度相同,可以使上铜片平整的设置在阀盖底部,上铜片完整覆盖下密封圈可以使弹簧的力作用在上铜片表面,不会压迫下密封圈变形。请求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没有明确记载上述特征。
经查,证据1公开一种恒温驱动阀,包括芯轴4(对应本专利的芯轴)、锁紧螺母25(对应本专利的锁紧螺母)和上部元件27(对应本专利的阀盖),其中芯轴4轴向可移动地设置,其带有座部35(对应本专利的挡圈),该座部35作用于螺旋弹簧36(对应本专利的压缩弹簧)的一端,该螺旋弹簧36支撑抵靠在垫圈37上,该垫圈37落座在阀芯3内的肩部38上,该肩部38内还接收有密封于芯轴4周围的O型圈39(对应本专利的下密封圈)(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第31行~第5页第9行)。证据1与本专利及证据2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中的垫圈37同样套设在芯轴4上,并位于O型圈39的上部,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垫圈37完全覆盖O型圈39,由于垫圈37落座在阀芯3内的肩部38上,因此螺旋弹簧36的力作用在肩部38上而不会压迫O型圈39变形。
证据2的文字部分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从附图1~附图3中可以看出,在O型密封圈66的上方也有一个片状构件套设在芯轴36上用于支承偏置弹簧40的一端,该片状构件完全覆盖O型密封圈66,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垫片。铜是制作垫片的常用材料,因此本专利中使用铜垫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从证据2的附图1~3中可以看出O型密封圈66的厚度与其所在凹槽的槽深相同。因此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所述阀盖(3)底部下凹槽(31)的槽深与所有下密封圈(5)的厚度相同”。此外,该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范畴,众所周知,某些密封圈在受压变形的状态下具有更好的密封效果,有些密封场合则无需密封圈发生变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场合选择合适的密封圈以及密封形式,本专利中为了使覆盖在密封圈上的垫片平整而将阀盖底部下凹槽的槽深设置得与所有下密封圈的厚度相同,属于本领域惯常采用的设计方式。
证据2公开了在芯轴36的低端设置阀门闭合机构38(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37行),其中芯轴36的低端即芯轴36穿过阀芯20的端部,阀门闭合机构38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密封垫13。
综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证据1和证据2公开,其余内容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和5
请求人主张,证据2公开了“几个O型密封圈62,64,66和68分别用于在芯轴36和推杆密封环34之间,推杆密封环34和阀芯20之间,芯轴36和阀芯20之间以及阀芯20和阀壳螺柱18之间进行密封”,可知证据2已公开了在上芯轴孔下端开有一个环形上凹槽,所述上凹槽内设置有一个上密封圈。证据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和5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没有“上凹槽”的表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证据2的附图1~3中可以明显看出在设置在推杆密封环34中供芯轴36穿过的孔的下方开有容纳O型密封圈62的凹槽,该凹槽即对应本专利中的上凹槽,前已述及凹槽的形状为“环形”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一个以上的上密封圈”包含一个上密封圈的情形,证据2公开了一个O型密封圈62。综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证据2公开,其余内容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6
请求人主张,由证据4的图1~4可知,证据4中已公开了一个支承套,该支承套的结构与功能与权利要求6中所设置的支承套的结构与功能完全相同。并且,证据2的图1~3中公开了一个用于支承上部O型圈62的支承套,该支承套的结构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同之处在于,其另一端没有顶在下面的垫片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的记载,会显而易见地想到将该支承套变化为其另一端顶在下面的垫片上,从而得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和证据4中均没有关于“支承套”的明确的文字记载,只是在附图中画出一个部件。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中记载了支承套的作用在于固定住上下密封圈的位置,防止芯轴在运动过程中使密封圈位置移动。证据2的附图1~3中显示在推杆密封环34与阀芯20之间设置有一个套状部件,该套状部件套设在芯轴36上,其一端顶在O型密封圈62上,另一端位于推杆密封环34和阀芯20的交界面处,从该套状部件的设置位置可以推断其作用也是用于固定O型密封圈62的位置。与本专利的不同之处在于,证据2中的套状部件的另一端没有顶在下方的垫片上。
证据4公开一种用于阀的可自动重新闭合的恒温控制设备,包括阀杆12(对应本专利的芯轴)和套在阀杆外的弹簧,从附图1~3中可以看出,在与本专利和证据2对应的位置处设置有一个套状部件,该套状部件套设在阀杆12上,其上端顶在上密封圈上,下端顶在位于下密封圈上的垫片上。由此可知,证据4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和证据4中的套状部件安装位置类似,不同之处仅在于在腔体内的延伸长度有所差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证据4中的套状部件应用于证据2替换证据2中原有的套状部件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7
请求人主张,证据2的说明书及图1~3中公开了,在阀门闭合机构38上设置有套设在芯轴上的垫片,将垫片的材质选择为铜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下铜垫片是本专利的一个创新点,使用在流体中可以防止腐蚀。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证据2的附图1~3中可以明显看出,在阀门闭合机构38的上方设置有一个片状构件,该片状构件套设在芯轴36上,并位于阀芯20和阀门闭合机构38之间。证据2中的片状构件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下垫片9。铜是制作垫片的常用材料,应用在流体组件中也很常见,本专利中使用铜垫片是利用了铜的已知性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8
请求人主张,证据2的说明书及图1~3中公开了,在阀门闭合机构38下端设置有可以防止阀门闭合机构38在使用时脱落的定位挡圈,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为了定位密封垫,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套设在芯轴上的定位挡圈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定位挡圈与芯轴套设在一起,但是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并不是与芯轴套设在一起。
对此合议组认为,密封垫设置在芯轴端部,如前所述,该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为了定为密封垫而在密封垫的下端设置定位挡圈,并将定位挡圈套设在芯轴上,这种定位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范畴,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和相关证据使用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6457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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