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板输送机用拉链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刮板输送机用拉链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9
决定日:2012-03-09
委内编号:5W1020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56726.1
申请日:2010-04-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跃平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鲍云长
主审员:姜妍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郭晓立
国际分类号:B65G23/44(2006.01);B65G19/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020156726.1,名称为“刮板输送机用拉链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04月09日,专利权人是鲍云长。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刮板输送机用拉链机,包括拉链机主体装置和测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拉链机主体装置由箱体(3)、一对齿轮(4)、一对齿轮轴(5)、齿条(6)、齿条护套(7)、一对拉钩(9)、(14)和马达(1)组成,一对齿轮(4)设置在一对齿轮轴(5)上,一对齿轮(4)和一对齿轮轴(5)的支承轴设置在箱体(3)内,齿轮轴(5)的支承轴通过轴承(13)装在箱体(3)上,在箱体(3)的外侧面上设置有箱盖(2),马达(1)设在箱盖(2)上并与箱体3内的齿轮4啮合,齿条护套(7)设在箱体(3)的另一侧,齿条(6)装在齿条护套(7)中且与一对齿轮轴(5)的轮齿相啮合,第一个拉钩(9)设在齿条(6)的一端,第二个拉钩(14)设在齿条护套(7)底面的一端且与第一个拉钩(9)相对应;所述测力装置由传感器(10)和拉力显示器(12)组成,传感器(10)设置在第二个拉钩(14)上,传感器(10)的信号端与拉力显示器(12)的输入端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刮板输送机用拉链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底面的一边设有支腿(1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刮板输送机用拉链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马达(1)采用液压马达。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刮板输送机用拉链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条护套(7)与箱体(3)固定为一整体。”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王跃平(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8年01月23日、公开号为CN1011084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65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3:公告日为1988年10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8721510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刮板输送机用拉链机包括拉链机主体装置和测力装置,主体装置由拉链装置、传动装置和动力装置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拉链装置与证据1的拉链装置完全相同,各自用于安装传动装置的箱体(3)和套管(5)也完全相同,拉链装置、传动装置和动力装置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完全相同,传动装置和动力装置与证据1的传动装置和动力装置实质上相同。二者的不同点仅在于,一是本专利中通过马达驱动,证据1是以旋柄手动驱动;二是传动装置的齿轮传动不完全相同,本专利的传动装置设有两个齿轮轴和两个齿轮,马达与齿轮连接,而证据1是只设有一个齿轮轴(旋轴),且旋柄直接与旋轴连接;三是测力装置。对于区别一,其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证据1已经给出了可以用电动代替手动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二,证据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传动装置的全部内容;对于区别三,其已经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9月07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3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权利要求1缺少证据1中的止回机构和测力装置,权利要求1中的施力装置为一对齿轮轴即两个施力点,而证据1、2的着力点为一个齿轴即单个施力点。权利要求1中的测力装置省去了证据3中的多个部件且两者的结构和安装位置都不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11日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2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口头审理中双方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针对口头审理中的当庭转文,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5日向合议组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鉴于请求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发表的主要意见都已经在口头审理期间陈述过,因此合议组不再将此次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至专利权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证据2的授权公告日、证据3的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紧链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4):“该紧链器由拉钩3、施力装置、齿条1、齿轴、齿轴套和止回机构组成。齿条1装在齿条套2中,并与齿条套2滑动配合。两个拉钩3分别焊在齿条1和齿条套2上,也可用螺栓固定在齿条1和齿条套2上。齿条套2下部焊接或螺接套管5,该套管5上部与齿条套2下部垂直惯通,使施力装置位于套管5中,并与套管5间隙配合,施力装置的齿轴通过惯通部分的通孔与露出的齿条1啮合。施力装置是由旋轴4和止回机构组成。旋轴4的一端焊上旋柄,中部有齿盘,该齿盘可通过焊接或过盈配合等方式固定在旋轴4上。旋轴4上与齿条1对应位置设有齿轴,该齿轴与旋轴4为一体,也可通过焊接或过盈配合与旋轴4固接为一体。旋轴4的另一端为阶梯轴,阶梯轴的轴端穿出套管底孔后,在阶梯轴上的销孔中装入销钉,防止旋轴4脱出。所述止回机构由齿盘与弹性制动机构组成。所述弹性制动机构由弹簧9、齿杆和铰轴7组成,弹簧9两端分别固定在齿条套2外壳和齿杆上,齿杆的一端固定在齿条套2外壳上,另一端悬空并装有铰轴7,齿杆的中部焊有顶齿8,折片6通过铰轴7与齿杆铰接。工作时,将两侧链环分别穿入拉钩3中,摇动旋柄,旋轴4上的齿轴旋转,并带动齿条1沿轴线方向移动,两个拉钩3相向运动,从而将链收紧,随后进行紧链或拆链操作。……本发明如果用减速器代替施力装置,操作时会更加省力”。
即证据1公开了一种紧链器,其由螺接管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箱体)、施力装置、齿条1、齿条套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齿条护套)、一对拉钩3组成,施力装置由旋轴4和止回机构组成。旋轴4的一端焊上旋柄,旋轴4上的齿轴与齿条1啮合。齿条套2设置在螺接管5的一侧,齿条1装在齿条套2中,一个拉钩3设在齿条1的一端,另一个拉钩3设在齿条套2的底面的一端且与第一个拉钩3相对应。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进行对比,存在如下区别:1)本专利中的拉链机主体装置还包括一对齿轮、一对齿轮轴(5)和马达(1),一对齿轮(4)设置在一对齿轮轴(5)上,一对齿轮(4)和一对齿轮轴(5)的支承轴设置在箱体(3)内,齿轮轴(5)的支承轴通过轴承(13)装在箱体(3)上,齿条(6)与一对齿轮轴(5)的轮齿相啮合,马达(1)与箱体3内的齿轮4啮合;2)本专利中的拉链机为刮板输送机用的拉链机,且在箱体(3)的外侧面上设置有箱盖(2),马达(1)设在箱盖(2)上;3)本专利中的刮板输送机用拉链机还包括测力装置,所述测力装置由传感器(10)和拉力显示器(12)组成,传感器(10)设置在第二个拉钩(14)上,传感器(10)的信号端与拉力显示器(12)的输入端连接。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永磁无刷电动机高可靠减速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2):“永磁无刷电动机高可靠减速机构具有壳体6、电动机主轴1及装在主轴上的主动齿轮11、传动轴2、3及装在传动轴上的两个传动齿轮21、22、31、32、输出轴4及装在输出轴上的从动齿轮41,以及各轴轴承5,电动机主轴1上的主动齿轮11与两个传动轴2、3上的第一齿轮21、31同时啮合,两个传动轴2、3上的第二齿轮22、32同时与输出轴4上的从动齿轮41相啮合”。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带测力传感器的车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页第2段):“带测力传感器的车钩,既能联接机车、车辆、同时又能测试车钩受力状况。改进了的车钩在钩体内安装了一测力传感器,传感器的一端与钩体联接,另一端与钩尾框联接;在车钩上安装了一个接插座,将传感器的供桥电源引入,并把输出信号引出,由车内仪器监测和显示。”
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解决现有紧链器存在的人工手动摇动既费力又工作效率低的技术难点,提供一种动力大、效率高和能显示拉力大小的刮板输送机用拉链机。而证据1虽然公开了一种紧链器,但该紧链器仍然采用手动旋柄带动齿条使得拉钩进行伸缩工作,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给出的启示,没有动机用马达代替旋柄,从而达到松紧输送机链条的目的。同时,虽然证据1说明书记载了“本发明如果用减速器代替施力装置,操作时会更加省力”,但由证据1说明书记载的“施力装置是由旋轴4和止回机构组成。旋轴4的一端焊上旋柄”可知,旋柄不是施力装置的一部分,即使采用减速器代替施力装置,松紧输送机链条的动力源仍有可能是手动旋柄。综上,证据1并未给出利用马达代替手动旋柄的技术启示。证据2涉及一种机械减速机构,特别是永磁无刷电动机高可靠减速机构,以满足永磁无刷电动机对减速机构小体积、低转速、大力矩输出的要求,适于在各种电动车以及各种电动机伺服传动系统中应用,具有体积小、效率高、节能等优点。而本专利的刮板输送机用拉链机属于一种矿用大型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拉链机,二者不属于同一个技术领域,且也不属于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且证据2的传动装置为单输出,相对于本专利的双输出的传动装置来说,施力不均匀。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给出的启示,没有动机采用证据2公开的减速机构代替证据1中的施力装置。证据3公开了一种带测力传感器的车钩,其既能联接机车、车辆,同时又能测试受力状况,其与本专利不属于同一个技术领域,也不属于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且其测力机构安装在拉钩的把柄上,目的在于根据拉钩的受力情况选择有利于列车牵引的最佳操纵方式,而本专利中传感器直接安装在钩头上,目的在于通过显示器直接显示拉力的变化,增强了设备的稳定性和人员的安全性。因而,证据3并未给出设置由传感器与拉力显示器组成的测力装置,以增强设备稳定性和人员安全性的技术启示。因此,基于目前的对比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并且也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将证据1-3结合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2015672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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