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9
决定日:2012-03-09
委内编号:4W1012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20954.5
申请日:2004-07-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超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B32B37/02,B32B27/00,B32B2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发明创造的某一不相同技术领域中的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时,需要考虑该现有技术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以及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如果两者相比较技术领域差别较大,且无法从该现有技术中获得技术启示以及得到所需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10020954.5,申请日为2004年7月8日,专利权人为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人变更前为郭学忠、郭学奇。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其特征是:
(1)、使用在模具表面分布开设有若干连接负压源吸气孔的模具;
(2)、将面料铺在模具表面上;
(3)、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
(4)、在面料上涂覆粘接剂,然后铺覆纤维布,抹压;
(5)、再涂覆粘接剂、铺覆纤维布,至所需层厚、强度要求;
(6)、固化定形;
(7)、起模,切边,得产品。”
针对本专利,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5月28日、公开号为CN142000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637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玻璃钢筒气压脱模方法,其公开了玻璃钢制品的制备工艺,而附件2公开了一种压力铸造镶嵌件的真空吸附定位装置,并具体公开了真空系统和吸附定位系统的结构,在附件1和附件2和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1,但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根本不同,附件2与附件1技术领域不相同,附件2的装置和方法也不适用于附件1,并且使用负压源结构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所提交的反证为:
反证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于2010年9月3日完成的编号为10-565、项目名称为汽车内饰件的检索报告,共7页。
专利权人认为:反证1能够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的查新检索的,且检索报告的结论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补充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3:公开日为1994年1月12日、公开号为CN10805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若干”、“所需”和“抹压”的表述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1缺乏面料如何铺在模具表面上的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中仅使用了常温凉放固化定性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清楚的知道如何实现“常温凉放”之外的其他方式固化定形的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7日将请求人补充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2日提交的陈述意见及反证副本转给了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2年1月7日针对请求人补充提交的的无效理由及证据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专利权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若干’是一种确定性的数量用词、‘抹压’是通知常识、‘所需层厚’也是具体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②因为面料是软的,是无规则、无强度的,才通过负压使面料平整吸附、固定在不规则的模具表面上,才能使 ‘铺覆’、‘抹压’简单方便的进行,得到表面平整的成形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③什么叫‘固化定形’这不仅是专业技术人员都懂得,而且是大众公知的,如果愿意生产中可以使用任何有效的固化方法进行定形,因此权利要求1是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④附件3是一种传送装置,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发明目的不同,实现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而且与附件2即使结合也不会给本专利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有益的启示,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2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月3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1月7日的陈述意见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4:《玻璃钢手糊成型工艺》、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出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目录、第2、3页,第14、第15页;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文献复制证明页和复制清单页;共9页。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附件4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实签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的原件。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公开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4的真实性表示异议。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创造性,证据的使用方式为: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结合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结合附件1结合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关于附件4,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的原件,而且附件4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红章和骑缝章,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因此附件1-4均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均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请求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但由于该反证1属于针对“汽车内饰件”以及“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的成形制造方法”所做的一种查新检索,因此该检索结果仅能作为本案的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断本专利创造性的依据,合议组仍然要根据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对本专利的创造性作出独立的判断。
3、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明确地得知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涵义,从而清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则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若干”不是确定的数量范围;“抹压”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技术步骤;“所需”层厚、强度保护范围没有任何实质性、技术性的限制,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本专利设置“若干”吸气孔的目的是将面料吸附到模具的表面上,根据负压源、面料的情况以及最终产品的需求,选择合适数量的吸气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调整的。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抹压”是指在涂覆树脂材料铺覆纤维材料后,为了消除它们之间的空隙以及得到所需的半成品的结构而采取的操作,而且该操作步骤及其具体形式的种类也是制备玻璃钢制品的常规步骤,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会造成涂覆、铺覆过程的不清楚。③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材料的参数以及产品所需的形状、强度等参数可以确定出实际需要合适的层厚。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4、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独立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根据被请求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模具是不规则形状的,本专利负压源仅设置在模具表面,但权利要求1中没有描述“面料如何铺在模具表面上”,即规则形状或有一定强度的面料,如何铺在不规则的模具表面,能够使得面料和模具表面设置的多个负压源形成贴附;权利要求1不解决“规则、有强度的面料如何铺在不规则模具表面上”这一技术问题,则本专利第三步使用负压源就不可能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后面步骤中的涂覆、抹压也不能够完成,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面料是纤维布料、人造革或类似的材料,为柔软的材料,正是因为面料是软的才可以通过负压使面料平整吸附、固定在不规则的模具表面上,才能使面后的‘铺覆’、‘抹压’等操作简单方便的进行,得到表面平整的成形产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造简便、产品质量好,外观效果好的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由于本专利所使用的面料为柔软的面料,因此当其覆盖模具表面并在开启负压源的情况下,会自然贴合到不规则的模具表面上,由于面料吸附并固定在模具的表面上,有利于后续制作过程的操作并提高产品外观效果,因此解决了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由于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2)、将面料铺在模具表面上;(3)、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即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实现将面料铺在模具表面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不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只记载了“常温凉放固化定形”这一种固化方式,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抽象的、上位的“固化定形”这一非常用概念,由于说明书仅举例了一种常温凉放方式,没有其他描述其他的固化定形实现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不能清楚的知道如何实现“常温凉放”之外的其他方式固化定形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尽管说明书实施例仅记载了一种固化定形方式,但是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所使用的原料种类、所需产品的性能、生产所需的周期等内容来确定合适的固化定形方式,而且对于不同固化定形方式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和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固化定形”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到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使用除实施例之外的其他固化定形方式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可以预期其取得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创造的某一不相同技术领域中的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时,需要考虑该现有技术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以及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如果两者相比较技术领域差别较大,且无法从该现有技术中获得技术启示以及得到所需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6.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其中,附件1公开了一种玻璃钢筒气压脱模方法,并公开了工艺和结构(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1-13行):(1)按所需制作的玻瑞钢筒的直径和长度制备带密封腔的圆柱状钢模,钢模的一端设有进气口,并固定在转动装置上,其另一端为凸球状并设有若千个排气口;(2)在钢模外表面涂上脱模剂;(3)将玻瑞纤维布和不饱和树脂交替包理到钢模的圆柱状简体和凸球状筒端上,使玻璃纤维布和不饱和树脂层呈一端封闭的圈柱简状,直至玻瑞纤维布和不饱和树脂层达到所需厚度;(4)待玻瑞纤维布和不饱和树脂层在钢模上固化后,通过管路由进气口向钢模的密封腔注入压缩空气;(5)压缩空气由钢模的凸球状一端设有的若干个排气口对固化在钢模上的玻璃纤维布和不饱和树脂层产生压力作用,使其脱离钢模。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使用在模具表面分布开设有若干连接负压源吸气孔的模具;将面料铺在模具表面上;开启负压源即真空泵,模具吸气孔吸气,将面料吸附在模具表面上。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压力铸造镶嵌件的真空吸附定位装置,并公开了具体结构(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1-3段)由真空发生器、负压罐、真空表、控制阀、管接头组成的真空系统;由空心导气管、气道、吸附孔、镶嵌件定位面的活块组成的吸附定位系统;铸件生产时,先将镶嵌件放在活块镶嵌件定位面上,开启真空系统,真空系统产生的负压经管路、导气管、气道、吸附孔,将镶嵌件吸附在定位面上,准确、牢固地使镶嵌件定位在活块上。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附件4公开的模具成型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面料,模具成型面是最终产品的一部分。而且即使附件4没有公开面料,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在模具表面设置吸气孔以及负压源的目的是,通过吸附作用将面料吸附并固定到模具的表面,从而克服现有技术中玻璃钢产品表面平整性差、外观视觉不理想的弊端。附件2公开了一种真空系统和吸附定位系统,其主要应用于压力铸造领域中,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保铸造镶嵌件的准确定位。由此可见,附件2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和附件1不同,而且设置真空系统和吸附定位系统的目的与本专利也不相同,附件2并没有给出在生产玻璃钢制品的过程中设置真空系统的技术启示,尤其没有给出在制备玻璃钢制品的模具上设置真空吸附系统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外观质量的技术启示。此外,附件1要解决的是玻璃钢制品脱模的技术问题,因此其在钢模中设置了排气口,利用压缩空气对玻璃钢制品的压力作用使其脱离钢模。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吸附并固定面料的技术问题时,从附件1中得到的是相反的技术教导,无法得到将真空吸附系统替换附件1中的排气脱模系统以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或者有证据表明在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的成形制造方法中,在模具上设置与负压源相连的吸气孔并在制造过程中吸附面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6.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成形制造方法。其中,附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转位转台的涂敷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2):用于罐头或罐头端盖涂敷的转台转位机具有至少一个带有多个真空吸盘在水平或竖直平面中转动的转台。在转台的第一站位,装置将罐头或罐头端盖装载到真空吸盘之一上。然后,在转台的第二站位,装置实施对罐头或罐头端盖的涂敷。
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负压源吸附技术,且负压源吸附被加工物品后,对该物品进行涂敷处理;附件1公开了使用纤维布和树脂粘结剂层层铺覆形成玻璃钢制品的技术,同时玻璃钢层层铺覆是本领域通用的加工工艺,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以附件3公开的负压源固定、对加工物品进行涂敷技术方案为基础,结合附件1给出的加工玻璃钢板材工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在模具表面设置吸气孔以及负压源的目的是,通过吸附作用将面料吸附并固定到模具的表面,从而克服现有技术中玻璃钢产品表面平整性差、外观视觉不理想的弊端。附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转位转台的涂敷系统,其主要应用于容器以及封盖件的涂敷方法和装置领域中,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容器以及封盖件进行装载、涂敷、干燥和卸除处理。由此可见,附件3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和附件1不同;而且附件3设置负压源的目的是为了吸附容器以及封盖件到处理工位,与本专利也不相同;由此可见,附件3并没有给出在生产玻璃钢制品的过程中设置真空系统的技术启示,尤其没有给出在制备玻璃钢制品的模具上设置真空吸附系统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外观质量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或者有证据表明在汽车风道板及内顶、顶棚板的成形制造方法中,在模具上设置与负压源相连的吸气孔并在制造过程中吸附面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如前文所述,附件1也不能给出在生产玻璃钢制品的过程中设置真空系统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20954.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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