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舵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8
决定日:2012-03-12
委内编号:5W1023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69025.2
申请日:2007-04-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田瑜、江文彦
主审员:何伦健
合议组组长:齐宏涛
参审员:钱亦俊
国际分类号:A63H27/20、A63H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04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13日、名称为“一种舵机”、申请号为200720069025.2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田瑜、江文彦。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型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电机、丝杆和滑块,所述支架包括电机座和滑块座,所述电机设置于所述电机座内,在所述电机的一端设置有一主动齿轮,所述丝杆纵向穿过所述滑块座,在所述丝杆的一端设置有一从动齿轮,所述主动齿轮和所述从动齿轮相互啮合,所述滑块穿在所述丝杆上,并且所述滑块伸出所述滑块,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丝杆的另一端设置有一端面盖。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的纵向开设有一带螺纹的滑块孔,所述丝杆旋入该滑块孔中。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的上部开设有多个小孔。”
针对本专利,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7月22日作出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2、4-6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对上述无效宣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03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知初字第2726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专利权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07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高行终字第70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
2009年11月02日,请求人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第155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经查,该无效决定已经生效。
2011年09月01日,请求人第三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3所述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17号无效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2:2005年第4期《航空模型》的封面、正文第6-9页的复印件,共4页(下称对比文件D1);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80069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26日,共5页(下称对比文件D2);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US4087779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1978年05月02日,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D3);
附件5:国防工业出版社1984年3月第一次印刷的《电位器基础及其应用》的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页、正文第18-19页、22-23页、202-208页复印件,共8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G1);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8年3月11日发布的编号为SJ/T11171-1998的电子行业标准《无金属化孔单双面碳膜印刷板规范》,复印件,共4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G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与D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如下:a)所述支架包括电机座;b)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c)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抓驱动电路板上;d)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刷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a)、b)和c)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d)已经在D2、D3和G2中公开,权利要求3相对于D1与D2或D3或G2或其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3提出的将电阻器元件的材料改进为“碳膜”、“银膜”,这种对电位器材料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10月08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7:证明编号为2011-NLC-GCZM-430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2页;
附件8:加盖骑缝章的复制文献附件:《The Potentiometer Handbook》封面页、版权信息页、书名页和正文第22-23页,复印件,共5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G3);
附件9:G3第22-23页的相关文字部分译文和第23页图2-7译文,共2页。
请求人认为,G3为G1的英文原版,G3公开了常规滑动电位器结构,其中条形分布的电阻元件相当于碳膜,条形的导流条相当于银膜,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G3公开,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相对于D1与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011年10月17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及以下附件:
反证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17号无效审查决定书;
反证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552号无效审查决定书;
反证3: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年第1次印刷的《常用电子元件及典型应用》的封面、出版信息页以及第12-13、16-17页、封底,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D2、D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G1和G2不能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4(同请求人提交的G2)的封面、第2页、第7-10页;(2)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补充意见陈述书及附件G3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接收前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反证1-4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接收前述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3分别相对于D1、D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D1、D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相对于D1、D2、D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3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4)请求人当庭提交了D1、G1、G2、附件7和G3的原件,并对反证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5)专利权人对D1-3和G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D3的译文无异议,对G3的译文有异议,认为原文中“collector”应当翻译成“导流环”。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进行了合议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已充分发表,可以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07月29日作出并已生效的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6已被宣告无效,本专利是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予以维持有效的。因此,合议组以本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3、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和附图作为本案的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D1、D2 和D3的真实性以及D3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D1、D2和D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均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或期刊,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D3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D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专利权人对G1和G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上述证据是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出版的书籍和行业标准,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G3是附有复制证明的文献复制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G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请求人主张G3为G1的英文原版,专利权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对此亦予以确认。对于G3中“collector”一词的翻译,合议组认为,结合原文及其附图可知,G1正文中的导电环与附图中的导流条均由“collector”翻译而来,并且附图显示“collector”为长条形,因此G1文字部分将其译为导电环属于译文错误,应为导流条,故其公开的内容应以G3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将电阻器原件的材料改进为碳膜、银膜,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舵机的构造,其中碳膜和银膜是电位器的组成部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条形电阻和导流条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3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实用新型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模型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电机、丝杆和滑块,所述支架包括电机座和滑块座,所述电机设置于所述电机座内,在所述电机的一端设置有一主动齿轮,所述丝杆纵向穿过所述滑块座,在所述丝杆的一端设置有一从动齿轮,所述主动齿轮和所述从动齿轮相互啮合,所述滑块穿在所述丝杆上,并且所述滑块伸出所述滑块,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
D1公开了一种舵机(参见D1第7页第3栏第2段,图5),从图5可以看出,该舵机图5中最上方紫色的带有槽的即是支架,其也是滑块座(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所述支架包括滑块座);在电机的右下端设置有一黄色的主动齿轮,和滑块座连接的白色齿轮是从动齿轮,主动齿轮与从动齿轮相互啮合(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在所述电机的一端设置有一主动齿轮,所述主动齿轮和所述从动齿轮相互啮合);一个小型电机经过一个一级尼龙齿轮减速,将转动功率输出到与电机轴平行的丝杆上,再利用丝杆一螺母机构的原理、实现蓝色摇臂(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滑块)沿丝杆前后移动,(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所述丝杆纵向穿过所述滑块座,在所述丝杆的一端设置有一从动齿轮);结合D1的图5还可以看出蓝色的摇臂伸出所述支架(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所述滑块伸出所述滑块)。
将权利要求3所述的技术方案与D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如下四个区别技术特征:(a)所述支架包括电机座;(b)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c)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d)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刷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
相对于D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采用电机座固定电机;2)借助固定孔将支架固定到电路板上;3)将现有舵机结构中的电位器中的碳膜和银膜集成到原有的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借助电刷与碳膜和银膜相接触构成电位器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虽然D1文字和图5均没有描述电机座,但是对于带有电机的舵机,通常需要将电机予以固定,而使用电机座固定电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使用电刷构成电位器是本领域常用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使用固定孔将支架固定在舵机驱动电路板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d):D2公开了一种电动工具调速开关中使用的调速电路板,这种电动工具调速开关采用了将电位器的电阻用碳膜电阻浆料直接印刷在调速电路板的基板上的技术方案。电位器电阻RO采用两个平行条形分路的结构。其工作过程是:通过开关机构中的铜触点接触电位器电阻RO,并从左向右滑动使电位器阻值由大到小变化,从而使电阻R总由大到小变化(D2的说明书第1页第5-16行、第2页第6-7行,图2)。请求人认为,D2的碳膜电位器电阻RO直接印刷在电路板上,相当于本专利的将电位器的两个膜集成到电路板上,铜触点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电刷,因此,D2披露了区别技术特征d)。
D3公开了一种印刷电路及其制造方法,即在绝缘基底1上的涂覆具有电阻特性的碳和塑料树脂的混合物层形成电阻层2,然后将包含银颗粒的导电浆料涂覆于设置导电部分的位置上形成导电层部分3,从而在导电层部分3的周围留下由电阻层2组成的边缘区域4,以防止导电层部分3不会与绝缘基底直接接触,避免金属颗粒迁移。(参见D3中文译文第2页第1栏第4-5段,图2)。请求人认为,D3公开了类似的区别技术特征d),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D3这种利用印刷电路技术制作可变电阻器的方案后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
G1公开了一种电位器的结构,采用两个并联的电器分路,其中一个分路是电阻元件,与电位器的两终端引出端相连,另一个是低电阻导电环,与电刷引出端相连,电刷工作时沿着两条分路滑动,因而与两者都接触(参见G1第23页第一段,图2-7(a))。请求人认为,条形分布的电阻元件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碳膜,导流条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银膜,因此,G1可以证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G2公开了一种电子行业标准,包括“碳膜”的定义为“碳质导电印料涂覆在基体上经固化所形成的导电图形涂层”,并且提供了条形碳膜和条形铜箔(参见G2的第3页和第4页的图5)。请求人认为,在D1与G1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电位器中碳膜和导电片直接印刷到原有的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借助滑动电刷与集成在电路板上的电位器本体的两个膜相接触构成电接触,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
针对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D2公开的可变电位器是用于电动工具调速开关的,由两个条形碳膜电阻平行排列,用于控制电机两端的电压,从而控制电机的转速。可见,D2没有公开“银膜”这一技术特征,即两种电位器的结构不同,并且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因此,D2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d),也没有给出将滑动电位器应用于舵机领域并且将其碳膜和银膜集成于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与置于滑块底面的电刷相配合以解决缩小舵机体积和重量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D3公开的是一种用于可变电阻器的带有导电部分和电阻部分的碳膜电阻,其结构明显与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位器不同,并且所属的技术领域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因此,D3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d),也没有给出将滑动电位器应用于舵机领域并且将其碳膜和银膜集成于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将电刷置于滑块底面以解决缩小舵机体积和重量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G1是一本电子元件领域的技术手册,对电位器这一机电元件的发展情况、性能参数、应用基础及构造形式等作了详细介绍。其第23页公开了一种直线电位器结构,但该证据并未给出利用该种电位器以减少元器件体积的教导。本专利涉及的舵机领域设计人员即使看到该证据,也不容易想到将其用印刷在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银膜和碳膜、与设置在滑块底面上的电刷相配合形成体积更小的滑动电位器。亦即,G1并没有给出将滑动电位器应用于舵机领域并且将其碳膜和银膜集成于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将电刷置于滑块底面以解决缩小舵机体积和重量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G2虽然公开了条形碳膜和铜箔,但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所述的电位器结构,不能证明区别技术特征d)属于公知常识。换言之,G2也没有给出将滑动电位器应用于舵机领域并且将其碳膜和银膜集成于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将电刷置于滑块底面以解决缩小舵机体积和重量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综上所述,D2、D3 、G1和G2均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d)应用于D1以简化舵机结构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D1 、D2和G1/G2的结合、D1、D3和G1/G2的结合以及D1、D2、D3和G1/G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并且由于该技术特征的采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简化了现有舵机的结构,降低了舵机的整体重量,缩小了舵机的体积,促进了模型飞机的进一步小型化,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200720069025.2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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