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9
决定日:2012-03-13
委内编号:5W1022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96198.9
申请日:2006-04-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安市东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建平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李瑛琦
参审员:陈龙飞
国际分类号:F16L1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则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096198.9,申请日为2006年04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它包括耐高温硅橡胶胶管(1),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防涨箍(2),防涨箍(2)套在硅橡胶胶管外(1),并与硅橡胶胶管(1)的外表面紧密接触,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还设有防脱箍花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防涨箍(2)由金属材料制成,其内径较硅橡胶胶管(1)的外径略小,使防涨箍(2)能紧紧地箍在硅橡胶胶管(1)外。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防涨箍(2)自身的形状是圆形、或椭圆形、或其它形状,当防涨箍(2)为圆形时,其圆形的直径约3mm左右;在硅橡胶胶管(1)外的中部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添加一根或一根以上的金属防涨箍(2)。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在套防涨箍(2)的位置处的硅橡胶胶管壁较为粗厚,且在硅橡胶胶管(1)外固定防涨箍(2)的位置处设有使防涨箍(2)套在其中的凹槽或驼峰槽。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脱箍花纹包括喷砂纹(3)、或帆布花纹、或径向沟槽纹(4)、或网格状花纹(5)、或其它形式的花纹、或它们的结合。”
请求人福安市东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07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请求人提交了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以及如下附件:
附件1:《柴油机设计与制造》,2002年第3期(总第100期)(2002年9月25日出版),封面页、版权目录页、封2、封3,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橡胶工业手册》,修订版第五分册“胶带、胶管与胶布”,化学工业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408-410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3:US3172428,公开日期:1965年3月9日,复印件3页及中文译文3页,共6页;
附件4:专利号为2004200765680.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地:①由附件1中的“耐高温硅橡胶管一波纹”、“耐高温硅橡胶管两波纹”的照片和说明可以看出,其分别具有“大小头加钢圈加强环”、“加钢圈加强环”,还能清楚看出“硅橡胶胶管”、“钢圈加强环”、“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与硅橡胶胶管的外表面紧密接触”,因此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硅橡胶胶管”、“防涨箍”、“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与硅橡胶胶管的外表面紧密接触”,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看出附件1图示的两种硅橡胶波纹管是通过模压硫化成型的(参见附件2),至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设有防脱箍花纹”,由于耐高温硅橡胶管使用部位的温度和工作压力有很大提高,硅橡胶在高温下有一定的软化现象,因此,即使设有防脱箍花纹也不会提高发动机抱箍部位与胶管之间的摩擦力,而不能解决背景技术提出 “经常出现胶管脱箍现象” 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和2结合,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②附件3公开了由电气绝缘材料制成的挠性软管1,在被施加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具有抗扭曲变形的能力,其中附有相当数量的沿管身间隔空间排列的圈环2,各圈环均环绕软管1,并与管身表面相接触。圈环2可用金属(优选低碳钢)制成,采用压接或垂挂的方式方便地将圈环紧固在管身2上,采用圆形截面的软管时圈环的紧固效果最好。在管身被施加外部压力的状态下,圈环可起到维持与其接触以及直接邻接管身表面区域的形态的作用,以此强化软管抗扭曲变形的能力,在软管外围上那些直接围绕各圈环,以及位于各圈环之间与管轴成直角的外表面部分成凹陷状。圈环的截面可呈正方形、长方形(如图1中5所示),椭圆形(如图2中6所示)或其他方便使用的截面形状(参见附件3译文第一栏3~ 5段,第二栏4?6段, 以及附图1、2所示)。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胶管”、“防涨箍”和“防涨箍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与硅橡胶胶管的外表面紧密接触”,而权利要求1中的胶管是“耐高温模压硅橡胶接管”已经被附件4说明书第1页5 ~ 7行记载的“现有发动机增压器使用的进出气连接管通常使用耐热硅橡胶模压……工艺制成……硅橡肢的性能最优,耐低温-45℃至-55℃,耐高温175℃至220℃”所公开。至于权利要求1 中的技术特征“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设有防脱箍花纹”,则如上所述,由于它无助于解决所提出的问题而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缺乏创造性。(2)附件1中公开的“钢圈加强环”以及其图示的带有“钢圈加强环”的“耐高温硅橡胶管一波纹”和“耐高温硅橡胶管两波纹”,清楚地披露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如上所述,附件3也披露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防涨箍自身的形状是圆形、或椭圆形、或其它形状”、“在硅橡胶软管外的中部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添加一根或一根以上的金属防涨箍”分别被附件1或附件3所公开,附加技术特征“防涨箍为圆形时,其圆形的直径约3mm左右”属于常规和惯常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被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1记载的两幅图中或者附件3绘的图2中清楚地识别出来,同时在附件3中也有相应的明确的文字记载(附件3译文第二栏第2 ~ 6段)。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专利保护的硅橡胶胶管而言不会有防脱箍作用被提高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2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没有出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调查,确认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1-2的原件。
3、关于创造性,请求人主张:(1)①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的技术特征是“耐高温硅橡胶胶管”、“防涨箍”、“防涨箍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与硅橡胶胶管的外表面紧密接触”、“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设有防脱箍花纹”,附件1封2的“耐高温硅橡胶管一波纹”和封3的“耐高温硅橡胶管两波纹”公开了前三个特征,而且从照片可以清楚看出波纹管外观非常平整光滑,对于橡胶胶管产品而言,要获得外表波纹只有采用模压方法,这是常识,其他制造方法得不到表面光滑的橡胶管,“模压”在附件2中第409页最后1行至410页第1段公开。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第四个特征,根本无助于解决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出的“经常出现胶管脱落箍现象”这一技术问题,再者在管材表面加上花纹以后增加摩擦系数防止脱箍是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和附件2公开的信息加以结合,得出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②附件3译文第2页第2段和第4段有关于挠性软管应用的记载中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其他方面的记载,而且附件3发电机的软管是通水和气的,附件4的的软管是也是连接汽车发动机的排气管的,因而附件3和附件4具有结合的启示,结合书面意见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3分别公开,或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的,而且不能解决防脱箍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未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任何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和附件2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确认附件1和附件2与原件一致,因此认可其真实性。
附件3和附件4分别为美国和中国专利文献,可从相应的官方网站检索得到,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附件3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提出任何意见,因此,视为无异议,合议组接受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的中文译文。
附件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则其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它包括耐高温硅橡胶胶管(1),防涨箍(2),防涨箍(2)套在硅橡胶胶管外(1),并与硅橡胶胶管(1)的外表面紧密接触,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还设有防脱箍花纹。
附件1为“福安市平辉特种橡胶制品厂”刊登的耐高温硅橡胶胶管产品的销售广告,附有产品的清晰照片和规格,其中公开了“耐高温硅橡胶管一波纹”、“耐高温硅橡胶管两波纹”两种产品,根据这两种产品的照片和说明可以看出,“耐高温硅橡胶管一波纹”具有大小头加钢圈加强环、“耐高温硅橡胶管两波纹”具有加钢圈加强环,所述加强环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且紧密接触,因此“钢圈加强环”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防涨箍”,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耐高温硅橡胶胶管”、“防涨箍”和“防涨箍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与硅橡胶胶管的外表面紧密接触”已经被附件1公开。至于“模压”这一技术特征,从附件1的照片可以清楚看出波纹管外观非常平整光滑,对于橡胶胶管产品而言,要获得外表波纹只有采用模压方法,其他制造方法得不到表面光滑的橡胶管(可参见附件2中第409页最后一行至410页第1段),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还设有防脱箍花纹”。但是在管材表面加上花纹来增加管材与钢圈之间的摩擦力增强紧箍效果、防止脱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附件2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防涨箍(2)由金属材料制成,其内径较硅橡胶胶管(1)的外径略小,使防涨箍(2)能紧紧地箍在硅橡胶胶管(1)外。附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加强环由“钢”制成,“钢”为金属材料的下位概念,而且从附件1的照片可以看出,钢圈加强环套在凹槽中,其内径比硅橡胶管外径略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防涨箍(2)自身的形状是圆形、或椭圆形、或其它形状,当防涨箍(2)为圆形时,其圆形的直径约3mm左右;在硅橡胶胶管(1)外的中部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添加一根或一根以上的金属防涨箍(2)。附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加强环为圆形和在硅橡胶胶管分别设置有一根或两根钢圈加强环,至于防涨箍直径,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橡胶管规格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在套防涨箍(2)的位置处的硅橡胶胶管壁较为粗厚,且在硅橡胶胶管(1)外固定防涨箍(2)的位置处设有使防涨箍(2)套在其中的凹槽或驼峰槽。加厚套钢圈部位胶管厚度防止因压力过大而导致管壁破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附件1的钢圈均设置在胶管凹槽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防脱箍花纹包括喷砂纹(3)、或帆布花纹、或径向沟槽纹(4)、或网格状花纹(5)、或其它形式的花纹、或它们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来说,在管材表面加上花纹来增加摩擦系数是公知常识,花纹的具体种类属于常规选择范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
鉴于上文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5应予全部无效的结论,本决定将不再对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09619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096198.9,申请日为2006年04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它包括耐高温硅橡胶胶管(1),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防涨箍(2),防涨箍(2)套在硅橡胶胶管外(1),并与硅橡胶胶管(1)的外表面紧密接触,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还设有防脱箍花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防涨箍(2)由金属材料制成,其内径较硅橡胶胶管(1)的外径略小,使防涨箍(2)能紧紧地箍在硅橡胶胶管(1)外。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防涨箍(2)自身的形状是圆形、或椭圆形、或其它形状,当防涨箍(2)为圆形时,其圆形的直径约3mm左右;在硅橡胶胶管(1)外的中部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添加一根或一根以上的金属防涨箍(2)。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在套防涨箍(2)的位置处的硅橡胶胶管壁较为粗厚,且在硅橡胶胶管(1)外固定防涨箍(2)的位置处设有使防涨箍(2)套在其中的凹槽或驼峰槽。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脱箍花纹包括喷砂纹(3)、或帆布花纹、或径向沟槽纹(4)、或网格状花纹(5)、或其它形式的花纹、或它们的结合。”
请求人福安市东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07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请求人提交了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以及如下附件:
附件1:《柴油机设计与制造》,2002年第3期(总第100期)(2002年9月25日出版),封面页、版权目录页、封2、封3,复印件共4页;
附件2:《橡胶工业手册》,修订版第五分册“胶带、胶管与胶布”,化学工业出版社,1990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408-410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3:US3172428,公开日期:1965年3月9日,复印件3页及中文译文3页,共6页;
附件4:专利号为2004200765680.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地:①由附件1中的“耐高温硅橡胶管一波纹”、“耐高温硅橡胶管两波纹”的照片和说明可以看出,其分别具有“大小头加钢圈加强环”、“加钢圈加强环”,还能清楚看出“硅橡胶胶管”、“钢圈加强环”、“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与硅橡胶胶管的外表面紧密接触”,因此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硅橡胶胶管”、“防涨箍”、“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与硅橡胶胶管的外表面紧密接触”,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看出附件1图示的两种硅橡胶波纹管是通过模压硫化成型的(参见附件2),至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设有防脱箍花纹”,由于耐高温硅橡胶管使用部位的温度和工作压力有很大提高,硅橡胶在高温下有一定的软化现象,因此,即使设有防脱箍花纹也不会提高发动机抱箍部位与胶管之间的摩擦力,而不能解决背景技术提出 “经常出现胶管脱箍现象” 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和2结合,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②附件3公开了由电气绝缘材料制成的挠性软管1,在被施加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具有抗扭曲变形的能力,其中附有相当数量的沿管身间隔空间排列的圈环2,各圈环均环绕软管1,并与管身表面相接触。圈环2可用金属(优选低碳钢)制成,采用压接或垂挂的方式方便地将圈环紧固在管身2上,采用圆形截面的软管时圈环的紧固效果最好。在管身被施加外部压力的状态下,圈环可起到维持与其接触以及直接邻接管身表面区域的形态的作用,以此强化软管抗扭曲变形的能力,在软管外围上那些直接围绕各圈环,以及位于各圈环之间与管轴成直角的外表面部分成凹陷状。圈环的截面可呈正方形、长方形(如图1中5所示),椭圆形(如图2中6所示)或其他方便使用的截面形状(参见附件3译文第一栏3~ 5段,第二栏4?6段, 以及附图1、2所示)。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胶管”、“防涨箍”和“防涨箍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与硅橡胶胶管的外表面紧密接触”,而权利要求1中的胶管是“耐高温模压硅橡胶接管”已经被附件4说明书第1页5 ~ 7行记载的“现有发动机增压器使用的进出气连接管通常使用耐热硅橡胶模压……工艺制成……硅橡肢的性能最优,耐低温-45℃至-55℃,耐高温175℃至220℃”所公开。至于权利要求1 中的技术特征“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设有防脱箍花纹”,则如上所述,由于它无助于解决所提出的问题而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缺乏创造性。(2)附件1中公开的“钢圈加强环”以及其图示的带有“钢圈加强环”的“耐高温硅橡胶管一波纹”和“耐高温硅橡胶管两波纹”,清楚地披露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如上所述,附件3也披露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防涨箍自身的形状是圆形、或椭圆形、或其它形状”、“在硅橡胶软管外的中部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添加一根或一根以上的金属防涨箍”分别被附件1或附件3所公开,附加技术特征“防涨箍为圆形时,其圆形的直径约3mm左右”属于常规和惯常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被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1记载的两幅图中或者附件3绘的图2中清楚地识别出来,同时在附件3中也有相应的明确的文字记载(附件3译文第二栏第2 ~ 6段)。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专利保护的硅橡胶胶管而言不会有防脱箍作用被提高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2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没有出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调查,确认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1-2的原件。
3、关于创造性,请求人主张:(1)①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的技术特征是“耐高温硅橡胶胶管”、“防涨箍”、“防涨箍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与硅橡胶胶管的外表面紧密接触”、“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设有防脱箍花纹”,附件1封2的“耐高温硅橡胶管一波纹”和封3的“耐高温硅橡胶管两波纹”公开了前三个特征,而且从照片可以清楚看出波纹管外观非常平整光滑,对于橡胶胶管产品而言,要获得外表波纹只有采用模压方法,这是常识,其他制造方法得不到表面光滑的橡胶管,“模压”在附件2中第409页最后1行至410页第1段公开。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第四个特征,根本无助于解决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出的“经常出现胶管脱落箍现象”这一技术问题,再者在管材表面加上花纹以后增加摩擦系数防止脱箍是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和附件2公开的信息加以结合,得出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②附件3译文第2页第2段和第4段有关于挠性软管应用的记载中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其他方面的记载,而且附件3发电机的软管是通水和气的,附件4的的软管是也是连接汽车发动机的排气管的,因而附件3和附件4具有结合的启示,结合书面意见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3分别公开,或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的,而且不能解决防脱箍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未对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任何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和附件2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确认附件1和附件2与原件一致,因此认可其真实性。
附件3和附件4分别为美国和中国专利文献,可从相应的官方网站检索得到,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附件3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提出任何意见,因此,视为无异议,合议组接受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的中文译文。
附件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则其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高温模压硅橡胶胶管,它包括耐高温硅橡胶胶管(1),防涨箍(2),防涨箍(2)套在硅橡胶胶管外(1),并与硅橡胶胶管(1)的外表面紧密接触,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还设有防脱箍花纹。
附件1为“福安市平辉特种橡胶制品厂”刊登的耐高温硅橡胶胶管产品的销售广告,附有产品的清晰照片和规格,其中公开了“耐高温硅橡胶管一波纹”、“耐高温硅橡胶管两波纹”两种产品,根据这两种产品的照片和说明可以看出,“耐高温硅橡胶管一波纹”具有大小头加钢圈加强环、“耐高温硅橡胶管两波纹”具有加钢圈加强环,所述加强环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且紧密接触,因此“钢圈加强环”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防涨箍”,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耐高温硅橡胶胶管”、“防涨箍”和“防涨箍套在硅橡胶胶管外,并与硅橡胶胶管的外表面紧密接触”已经被附件1公开。至于“模压”这一技术特征,从附件1的照片可以清楚看出波纹管外观非常平整光滑,对于橡胶胶管产品而言,要获得外表波纹只有采用模压方法,其他制造方法得不到表面光滑的橡胶管(可参见附件2中第409页最后一行至410页第1段),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橡胶管的抱箍部位的外表面还设有防脱箍花纹”。但是在管材表面加上花纹来增加管材与钢圈之间的摩擦力增强紧箍效果、防止脱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附件2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防涨箍(2)由金属材料制成,其内径较硅橡胶胶管(1)的外径略小,使防涨箍(2)能紧紧地箍在硅橡胶胶管(1)外。附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加强环由“钢”制成,“钢”为金属材料的下位概念,而且从附件1的照片可以看出,钢圈加强环套在凹槽中,其内径比硅橡胶管外径略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防涨箍(2)自身的形状是圆形、或椭圆形、或其它形状,当防涨箍(2)为圆形时,其圆形的直径约3mm左右;在硅橡胶胶管(1)外的中部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添加一根或一根以上的金属防涨箍(2)。附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加强环为圆形和在硅橡胶胶管分别设置有一根或两根钢圈加强环,至于防涨箍直径,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橡胶管规格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在套防涨箍(2)的位置处的硅橡胶胶管壁较为粗厚,且在硅橡胶胶管(1)外固定防涨箍(2)的位置处设有使防涨箍(2)套在其中的凹槽或驼峰槽。加厚套钢圈部位胶管厚度防止因压力过大而导致管壁破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附件1的钢圈均设置在胶管凹槽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防脱箍花纹包括喷砂纹(3)、或帆布花纹、或径向沟槽纹(4)、或网格状花纹(5)、或其它形式的花纹、或它们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来说,在管材表面加上花纹来增加摩擦系数是公知常识,花纹的具体种类属于常规选择范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
鉴于上文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5应予全部无效的结论,本决定将不再对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09619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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