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压自动移送系统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冲压自动移送系统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3
决定日:2012-03-14
委内编号:5W1015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05710.3
申请日:2008-0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任
授权公告日:2008-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冯晓伟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董胜
国际分类号:B30B15/04(2006.01);B30B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中使用了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并且前后特征也存在矛盾之处,故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0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03日、名称为“冲压自动移送系统装置”的200820005710.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冲压自动移送系统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工具机本体,该工具机本体侧面设有一传动装置,而传动装置下方设有一盖板,另盖板设有数滑轮组,且该滑轮组设有呈V形的卡槽,且滑轮组系呈非平行设置;
一移送杆,该移送杆的左、右两侧上、下方各设有一结合部,而结合部固设有一滑轮卡制轨,且滑轮卡制轨系呈V形,所述移送杆的结合部所设滑轮卡制轨与盖板所设呈非平行的滑轮组卡制,所述移送杆左、右两侧上方的滑轮卡制轨与盖板所设滑轮组的一滑轮滑动卡制,而移送杆左、右两侧下方的滑轮卡制轨与盖板所设滑轮组的另一滑轮滑动卡制,且该移送杆受工具机本体所设传动装置带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压自动移送系统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盖板系水平设置于传动装置下方。”

针对本专利,林?任(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台湾三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厂自动化用机械标准零件(2006.7-2007.7)的产品目录的封面、第352、359页、台湾三住(股)2006年度行事历页、保证规定页、封底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237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91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传统的冲压移送装置相比,存在两个区别:(1)本专利的滑轮组设有呈V形的卡槽,与其配合的移送杆的滑轮卡制轨在移送杆的左、右两侧上、下方呈V形;传统的滑轮组设有呈矩形的卡槽,与其配合的滑杆体(移送杆)两侧设有与滑轮组的矩形卡槽配合的矩形滑轨;(2)本专利的滑轮组系呈非平行设置,传统的滑轮组呈平行设置,但是,证据1-3均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在证据1中公开,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1-3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1年04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1年06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是台湾三住公司的产品目录,其实际应用方案有待于不同发明人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开发,从其公开的内容来看,也没有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作出启示;证据2、3都仅揭露出线性滑轨组的V形滑轮卡制轨与V形卡槽的配合,并未揭露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技术特征,例如非平行的滚轮配合滑轨的结构等,两者结构间具有显著差异,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1年5月31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证据2、3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的原件以及由北京市公证协会转寄的关于证据1的台湾公证书副本。专利权人对证据1是否满足认证手续的要求有异议,对其是否属于公开出版物也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3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对“滑轮组”、“数滑轮组”、“滑轮组的非平行设置”进行清楚地描述,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鉴于双方当事人相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交由本合议组进行合案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任何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对“滑轮组”、“数滑轮组”、“滑轮组的非平行设置”进行清楚地描述,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本专利为了解决传统冲压自动移送系统装置因滑杆体的矩形滑轨与滑轮组的矩形卡槽间隙较大导致移动准确性差,以及因侧板所设滑轮组与滑杆体皆立式设置导致安装耗费空间大的技术问题,提出了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其中滑轮组具有的滑轮数量、布置方式是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关键技术特征。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却未对“滑轮组”进行必要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无法确定所述“滑轮组”的滑轮数量及其布置方式。权利要求1仅在第3段对滑轮组与滑轮卡制轨的配合关系进行了如下限定:“所述移送杆左、右两侧上方的滑轮卡制轨与盖板所设滑轮组的一滑轮滑动卡制,而移送杆左、右两侧下方的滑轮卡制轨与盖板所设滑轮组的另一滑轮滑动卡制”,但是上述对“滑轮组”以及其与“滑轮卡制轨”配合关系的描述本身存在有不清楚或不合理之处:上述两个滑轮是处于盖板的同一侧还是相对侧无法确定;两个间隔一水平距离的滑轮卡制轨均与处于某一点的滑轮滑动卡制;盖板上设有“数滑轮组”,故每个滑轮卡制轨与盖板所设滑轮组中的应当多个而非一个滑动卡制;另外,上述描述不是封闭性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除了上述两个滑轮之外,滑轮组是否还包括其它滑轮。即便根据上述限定并结合说明书附图4,假设该滑轮组是由位于盖板12同一横截面相对侧的一对滑轮构成,但由于盖板上设有“数滑轮组”,且当每个滑轮组都必须满足上述限定条件时,则显然存在平行设置的滑轮组,这与权利要求1之前所限定的“滑轮组系呈非平行设置”也存在矛盾。总之,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存在诸多含义模糊、不合逻辑、前后矛盾之处。由于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关内容与权利要求书基本一致,因此说明书也不能对上述不清楚的内容作出清楚、唯一、合理的解释。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0571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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