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盖-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上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1
决定日:2012-03-14
委内编号:6W1013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186503.5
申请日:2010-05-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授权公告日:2011-0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塞尔翔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清平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苏玉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第1款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所示上盖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在使用状态下不可见或不易见部位,或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细微差别,因此二者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2月02日授权公告的201030186503.5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上盖”,申请日是2010年05月28日,原专利权人是周世春,现已变更为宁波塞尔翔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上海市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涉案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和外观设计图片,共3页;
附件2:专利权人在涉及涉案专利的侵权诉讼中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起诉材料及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共11页;
附件3:欧盟001704271-0003号注册外观设计文本和相关公证认证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4:江苏惠宝翔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5:供货单位为江苏惠宝翔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商业发票和采购订单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6:江苏惠宝翔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单复印件,共6页;
附件7:签名为吴狄群的证人证言及相关电子邮件复印件,共25页。
请求人认为:根据附件1所示,涉案专利产品为用于烤箱上的上盖。附件2中的证据3为专利权人生产的专利产品实物图片,显示了涉案专利产品的使用形态,对照这些实物图片,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分析涉案专利设计。 附件3中所示欧盟注册外观设计公开日为2010年05月07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烤箱上盖的具体形状,其整体上为横截面呈拱形的近似长方状盖板,两端伸展有向下的与烤箱主体相互扣合的边板,盖板一侧近中间位置有一圆孔;该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中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二者构成外观设计相同。根据附件4至附件7,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专利权人的关联公司曾与外商(即前述对比设计权利人的关联公司)签订有买卖合同,并按照外商提供的设计图样,实际生产和销售了包含有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产品,因此涉案专利产品在其申请日前已经销售使用。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因此涉案专利应予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1年09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审理。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放弃附件4至附件7作为本案证据,附件2仅用来证明产品的使用状态,不作为外观设计对比证据使用;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3的原件,认为从所示上盖的扣合、翻盖状态看,其与涉案专利横截面均为拱形、正面近似长方形盖板、两端与主体扣合、盖板一侧中间的部位有圆孔,涉案专利的卡扣结构在附件3打开状态图中有显示,且在使用状态不可见,因此二者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专利权人对附件2、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3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将附件3所示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比较,从俯视图观察涉案专利中间有两个小圆孔,而附件3上盖只有一个大圆孔,无所示两个小圆孔,且在大圆孔一侧有深色的横条图案,从左视图看,涉案专利弯折弧度较大,并显示侧面两端有弯折、中间有卡扣结构,而附件3上盖弧度明显平滑,未显示侧面及卡扣结构,因此涉案专利与附件3所示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相同。双方均认可附件3上盖所示圆孔为安放的温度计,其一侧的深色横条为温度计的一部分而非上盖的一部分。专利权人称已于2011年10月15日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与当庭陈述意见相同,合议组告知双方尚未收到该书面答辩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转送该答辩意见。
合议组于2011年11月08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意见陈述,其中关于涉案专利与附件3所示外观设计的对比意见与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相同。
通过上述审理,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欧盟001704271-0003号注册外观设计文本和相关公证认证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出示其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属实,对其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附件3所示欧盟001704271-0003号注册外观设计的公开日为2010年05月07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可以作为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专利权人在涉及涉案专利的侵权诉讼中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起诉材料及人民法院传票复印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起诉材料中附有专利权人主张其生产的专利产品及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烤炉照片,其可以说明相关产品的使用状态。
3.外观设计对比
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上盖”,简要说明记载用于烤箱上,附件3所示外观设计产品为“烤架”,其包括上盖部件(下称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所示上盖具有相同的用途,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现对二者外观设计对比如下:
涉案专利由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表示,简要说明记载后视图、右视图、仰视图无设计要求,省略后视图、右视图、仰视图。所示上盖整体呈弧形薄板状,其两端有弯折边,两侧有卡扣结构,与卡扣对应的位置有较小缺口,上盖中部一侧有一个较大的圆孔和两个较小的圆孔。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所示烤架上盖由上盖闭合状态和打开状态的两幅立体图表示,所示上盖整体呈弧形薄板状,上盖中部一侧有一个装温度计的较大的圆孔,其一侧有深色横条,从打开状态图观察,上盖前端有弯折边,一侧有卡扣结构。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二者所示上盖均为弧形薄板状,上盖中部一侧均有较大的圆孔,有弯折边和卡扣设计;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涉案专利上盖两端有弯折边,而对比设计仅可见一端有弯折边;涉案专利上盖两侧有卡扣结构和对应较小缺口,而对比设计仅可见一侧有卡扣且未见缺口设计;对比设计无涉案专利所示两个小孔设计;二者弧形上盖的具体弧度不完全相同;专利权人称对比设计较涉案专利还存在大圆孔一侧的深色横条图案差异。合议组认为:(1)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涉及专利权人在涉及涉案专利的侵权诉讼中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起诉材料,该起诉材料附有专利权人主张其生产的专利产品及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烤炉照片,所示烤炉包含有涉案专利所示上盖产品,可以说明涉案专利所示上盖的使用状态;通过所示照片可见,该上盖在转轴端的弯折边、两侧卡扣结构及对应的缺口、两个小孔在组装成烤炉后为烤炉内部结构,从正面观察,这些结构在烤炉外表面中不可见,即使从打开上盖的内部观察也为不易见或完全不可见的连接、安装结构,故所述结构属于在使用状态下不可见或不易见部位。(2)关于弯折边设计,对比设计在前端也有与涉案专利相应的弯折边,仅在转轴端未显示相应弯折边;关于卡扣结构,对比设计在一侧也有与涉案专利相应的卡扣设计,仅未显示对应缺口和另一侧卡扣;两个小孔在整体形状中为极细微设计;并且如(1)所述这些不同均为在使用状态下不可见或不易见部位,故其不影响对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认定。(3)二者整体均为弧形薄板状,虽然对比设计作为立体图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正投影视图表示其确切的弧度,但从其立体视觉效果观察,二者弧度极其接近,即使存在不同,也容易被忽略,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细微差别。(4)关于对比设计在大圆孔一侧的深色横条,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其为安装在上盖的温度计的一部分,而非上盖的一部分,故在与上盖对比时应不予考虑,专利权人称其与涉案专利相比存在深色横条图案差异不能成立。综上,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4.根据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涉案专利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综上所述,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因此,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30186503.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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