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缝纫机的控制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4
决定日:2012-03-15
委内编号:5W102447、5W102456
优先权日:2009-09-08
申请(专利)号:200920315148.9
申请日:2009-1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兄弟机械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10-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千
主审员:王荣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翟琳娜
国际分类号:D05B69/10,H02P8/40,H02P8/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被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缝纫机的控制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920315148.9,优先权日是2009年09月08日,申请日是2009年11月19日,专利权人是罗千。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缝纫机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与步进电机的转轴同轴设置的一个光栅盘,所述的光栅盘包括光栅盘内圈(1)和光栅盘外圈(2),所述的光栅盘外圈(2)沿所述的光栅盘内圈(1)的圆周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栅盘的一侧设置有编码器组件(4),所述的编码器组件包括与所述的光栅盘内圈(1)耦合设置的第一信号检测电路(41)、与所述的光栅盘外圈(2)耦合设置的第二信号检测电路(4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缝纫机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编码器组件输出信号至控制器(3)。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缝纫机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器(3)输出控制信号至所述的步进电机。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缝纫机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一个输出信号至所述的控制器(3)的设置电路(5),所述的设置电路由多个控制按键组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缝纫机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栅盘内圈(1)是由多个间隔设置的第一狭缝和第一遮光区域组成的光栅结构,多个所述的第一狭缝辐射状地排列成360度圆环。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缝纫机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栅盘内圈(1)包括400个所述的第一狭缝。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缝纫机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栅盘外圈(2)由多个间隔设置的第二狭缝和第二遮光区域组成的光栅结构,多个所述的第二狭缝辐射状地排列成180度半圆环。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缝纫机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栅盘外圈(2)包括250个所述的第二狭缝。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缝纫机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由所述的半圆环的两端边界形成的感测信号与所述的缝纫机的机械原点对应。”
(一)针对上述专利权,兄弟机械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09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CN159125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03月09日。
结合上述附件,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1公开,且两者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1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6-8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1公开,因此该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据此,第一请求人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4、6-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9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委内编号5W102447),同时将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09月02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1年09月30日,第一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2:CN161904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期为2005年05月25日;
附件1-3:特开平5-141987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1993年06月08日。
结合上述附件,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相对于附件1-1和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公开,且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2或附件1-3容易想到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1:本专利与附件1-1的发明目的不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通过光栅盘即可实现缝纫机步进电机的XY轴的运动轨迹控制的一种缝纫机的控制电路”,控制XY轴运动的目的就是“实现预设图案’,而附件1-1的目的是“可使对步进电机的输出轴的基准位置和旋转位置进行检测的机构简单化”,实现的是“直线缝和锯齿缝”而不可能“实现预设图案”;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附件1-1中的圆盘板就是本专利中的光栅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1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附件1-1中公开了旋转位置检测器和基准位置检测器,但单有检测器并不能构成完整的检测电路,权利要求2中检测电路包含于编码器组件,而编码器组件则位于光栅盘一侧,清楚说明了位置关系和包含关系,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附件1-1公开,该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4: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因此该权利要求3-4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附件1-1中的电路是对“针杆摇摆用步进电机1进行驱动控制”,而针杆摇摆轨迹是预设的,因此不需要设置电路由操作者输入步进电机的位置数据,不会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且该附加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1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6-7:附件1-1中的切槽不同于本专利中的狭缝,且其附图中只显示切槽分布于旋转位置检测部的部分位置,未说明切槽排列成360度圆环,因此该权利要求6-7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附件1-1中涉及该特征的内容分别属于两个实施例,不符合新颖性的比对原则,且附件1-1的附图5中也未公开切槽是排列成180度半圆环。
关于权利要求9-10:基于与权利要求8相同的理由,附件1-1中未公开相关内容或给出技术启示。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0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2011年12月26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2年02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附件1-2中公开的马达是本专利中的步进电机的上位概念,且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违背了新颖性的比对规则。
关于权利要求2:没有依据证明附件1-2中的传感器36、37和3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编码器组件。
关于权利要求5:附件1-2中的触摸键11的功能是选择所希望的刺绣花样,与本专利中设置电路的功能“操作者通过设置电路输入x轴和y轴步进电机的位置数据”不同。
关于权利要求6-7:附件1-2中的狭缝并未说明是排列成360度圆环。
关于权利要求8:附件1-2中未公开狭缝是排列成180度半圆环,且违背了新颖性的比对规则。
关于权利要求9-10:基于与权利要求8相同的理由,附件1-2中未公开相关内容或给出技术启示;附件1-3也未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
(二)针对本专利权,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9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2-1(与附件1-1相同):CN159125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03月09日;
附件2-2(与附件1-2相同):CN161904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期为2005年05月25日;
附件2-3:特开2002-369589A号日本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2002年12月20日;
附件2-4:特开平5-141987A号日本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93年06月08日;
附件2-5:特开平5-240606A号日本专利文献,公开日期为1993年09月17日。
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
结合上述附件,第二请求人列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与附件2-1和附件2-2的特征对比表,并且认为:
关于权利要求1:附件2-1中公开了在步进电动机1的输出轴la(相当于转轴)的一端部与该输出轴同心地设置有一个旋转位置检测用圆盘板2(相当于光栅盘),该旋转位置检测用圆盘板2包括形成有切槽的环状的旋转位置检测部2a(相当于光栅盘内圈)和形成有切槽的环状的基准位置检测部2c(相当于光栅盘外圈),环状的基准位置检测部2c沿着环状旋转位置检测部2a的圆周设置。附件2-2中也公开了与附件2-1大致相同的技术内容,且在说明书第9页第2段间接公开了X向输送马达23是步进电机的技术内容,即附件2-2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附件2-1或附件2-2不具备新颖性。
关于权利要求2:附件2-1公开了在旋转位置检测用圆盘板2的一侧设置有大致C字状的安装基板5,在该安装基板5上,与内侧的旋转位置检测部2a对应地固接有旋转位置检测器9,与外侧的基准位置检测部2c对应地固接有基准位置检测器10,第1、第2旋转位置检测传感器及基准位置检测传感器是分别由光编码器构成的同样的检测用传感器,检测器9、10分别用于检测内侧旋转位置检测部2a、外侧基准位置检测部2c,并将检测出信号传输给控制装置,即检测器9、10中必然具有用于将信号传输至控制器的信号检测电路,因此,附件2-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2中也公开了与附件2-1大致相同的技术内容。
关于权利要求3:附件2-1中公开了安装基板5经由插入连接器11和信号线向控制装置供给检测信号,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2也公开了大致相同的技术内容。
关于权利要求4:附件2-1公开了根据从基准位置检测传感器输出基准位置检测信号,决定用于检测针杆摇摆用步进电动机1的基准位置K的旋转方向,根据针杆摇摆数据对针杆摇摆用步进电动机1输出驱动脉冲,以该驱动脉冲数对针杆摇摆用步进电动机1进行驱动控制,由此可知步进电机1的旋转方向基于基准位置检测信号决定,而该基准位置检测信号是输出至控制装置的,因此可知附件2-1中公开了控制装置输出控制信号至步进电机,从而控制步进电机旋转的技术方案,即附件2-1中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2中公开了控制装置45通过输出界面51输出控制信号至步进电机17、19、23、24,从而驱动步进电机转动的技术方案。
关于权利要求5:附件2-2公开了输入界面46与触摸键11连接,且通过按压操作触摸键11中与这些刺绣花样或功能名相对应的键部,来选择所希望的刺绣花样,实现功能,即公开了通过触摸键11向控制装置45的输入界面46输出信号来实现相应功能的技术方案,此外还公开了彩色显示器10上设置有多个数字键和箭头键,由此可见附件2-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
另外,为实现将针杆摇摆数据输入到控制装置中来驱动控制针杆摇摆用步进电机1,必然需要输出信号至控制装置的设置电路,且设置电路由多个控制按键组成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权利要求6:附件2-1中公开了在旋转位置检测用圆盘板2的中心部侧(径向内侧)设有径向具有规定宽度的环状的旋转位置检测部2a,在内侧的旋转位置检测部2a以规定间隔放射状地、以规定灵敏度形成比如400个切槽2b,且从附图3、5中也可得出旋转位置检测部2a包括切缝部2b和非切缝部,该切缝部分辐射状地排列成360度圆环状,由此可见附件2-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2也公开了类似内容。
关于权利要求7:附件2-1中公开了在内侧的旋转位置检测部2a以规定间隔放射状地、以规定灵敏度形成比如400个切槽2b,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2也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
关于权利要求8:附件2-1中公开了在外侧的基准位置检测部2c形成为180度半圆环,在外侧的基准位置检测部2c的切槽形成部2e具有与旋转位置检测部2a的切槽2b相同宽度的呈放射状形成的切槽2b,由此可见附件2-1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2中也公开了类似内容。
关于权利要求9:基于附件2-1或附件2-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其附加技术特征,且附件2-3、2-4、2-5均已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
关于权利要求10:附件2-1公开了基准位置检测信号在“L”电平和“H”电平之间切换的位置为针杆摇动用步进电机1的旋转位置的基准位置K,且从附图3、5中也可得出半圆环的两端边界形成的感测信号与所述缝纫机的机械原点对应,由此可见附件2-1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2中也公开了类似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9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委内编号5W102456),同时将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9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1年10月19日,第二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3、附件2-4和附件2-5的中文译文。
2011年11月2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提出了以下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本专利与附件2-1的发明目的不同,没有证据证明附件2-1中的圆盘板就是光栅盘,且在新颖性评述中违反了单独对比原则;附件2-2中的马达是步进电机的上位概念,且在新颖性评述中违反了单独对比原则。
关于权利要求2:本专利中的检测电路包含于编码器组件,而编码器组件则位于光栅盘一侧,清楚说明了位置关系和包含关系,附件2-1和附件2-2中均未公开该特征。
关于权利要求5:附件2-2中的触摸键功能是“选择所希望的刺绣花样”,与本专利中设置电路的功能“操作者通过设置电路输入X、Y轴步进电机的位置数据”不同;在附件2-1中,针杆摇摆轨迹是已经预设好的,不需要再有一个设置电路由操作者输入步进电机的位置数据。
关于权利要求6-7:附件2-1中的切槽不同于本专利中的狭缝,且附件2-1和附件2-2中的切槽和狭缝未说明是排列成360度圆环,其附图中也只是示出旋转位置检测部的部分区域设有切槽或狭缝。
关于权利要求8:对新颖性的评述不符合单独对比原则,且附件2-1和附件2-2的附图中均只示出部分区域设有切槽或狭缝,未公开切槽或狭缝是排列成180度半圆环。
关于权利要求9-10:基于与权利要求8相同的理由,附件2-1和附件2-2中未公开相关内容或给出技术启示。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2011年12月26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2年02月10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02月0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权人再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附件2-3、附件2-4和附件2-5均未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理由是:首先,三个附件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其次,三个附件的相应部分与权利要求9要实现的功能和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同。
2012年02月10日,第二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和附件2-1:①由于同一技术领域的附件2-1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自然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且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其发明目的。②本专利中光栅盘通过设置在光栅盘外圈和光栅盘内圈的狭缝来分别检测步进电机的机械原点位置以及步进电机与机械原点的相对位置,附件2-1中通过圆盘板的外圈及内圈上的切槽来分别检测步进电机的基准位置和旋转位置,因此从结构和功能上看,附件2-1中的圆盘板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光栅盘。③附件2-1中图5所示实施例是在图3所示实施例上进行了局部改进,所引用的图3所示实施例的部分仅是图5实施例中省略说明的部分,并非两个不同技术方案的结合。
关于权利要求1和附件2-2:①附件2-2中已经隐含公开了X和Y向输送马达23、24为步进马达,且采用步进马达作为输送马达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②附件2-1中图15所示实施例是在图4所示实施例上进行了局部改进,所引用的图4所示实施例的部分仅是图15实施例中省略说明的部分,并非两个不同技术方案的结合。
关于权利要求2:附件2-1和2-2中公开了将具有第1、第2旋转位置检测传感器的旋转位置检测器9、具有基准位置检测传感器的基准位置检测器10固定到安装基板C上并模块化而成的编码器组件,且为使旋转位置检测器和基准位置检测器发挥相应的检测功能,该模块化组件中必然具有相应的检测电路。
关于附件2-2和权利要求5:附件2-2公开了通过触摸键11在输入界面46输入指令,从而输入X轴和Y轴步进电机的位置数据,并通过输出界面51输出指令驱动X向和Y向输送马达23、24,进而实现选择所希望的刺绣花样,即“操作者通过设置电路输入X轴和Y轴步进电机的位置数据”是手段,“选择所希望的刺绣花样”是目的,附件2-2中设置电路的功能在本质上与本专利是相同的。
关于附件2-1和权利要求5:采用一台缝纫机缝纫不同的图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附件2-1中的电子控制式缝纫机来说,显然是通过输入不同的电子脉冲数据来获得所希望的刺绣图案,即附件2-1中隐含公开了设置电路来输入不同的电子脉冲数据的技术内容。
关于权利要求6-7:附件2-1中的切槽从结构和功能上均与本专利中的狭缝相同;且细双点画线部分用省略画法表示具有切槽或狭缝的特定区域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从附件2-1的图5和证据2-2的图15中显然可知该光栅内圈的切槽或狭缝为360度圆环。
关于权利要求8:从附件2-1的图5和证据2-2的图15中可知该光栅外圈具有切槽或狭缝的部分为180度。
关于权利要求9和10:附件2-1的说明书第6页的变更实施例中指出图3的半圆环也可以是光栅,且从附件2-1的图5和附件2-2的图15中也能够容易看出该半圆环为光栅结构。
2012年02月10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李为、翟中平参加了口头审理,第一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李东辉、第二请求人委托了专利代理人郭成升、李茂家和公民代理人汪送来参加了口头审理。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03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当庭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03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同时将第二请求人于2012年02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一)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8、10相对于附件1-1或附件1-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1或附件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1-2或者附件1-1、附件1-2的结合或者附件1-1、附件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1、1-2和1-3的真实性及附件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当庭除陈述了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外,第一请求人还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的“在评述权利要求1新颖性时引用了附件1-1中的两个实施例的内容,因而违反了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认为:审查指南中是规定在评述新颖性时不能将两个技术方案结合,而图3和图5对应的是一个技术方案的两个实施例,两者还属于同一技术方案。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充分发表了意见。
(二)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8、10被附件2-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8、10被附件2-2公开,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2-1或2-2分别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附件2-1或2-2分别结合附件2-3、2-4、2-5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2-1、2-2的真实性、附件2-3、2-4和2-5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当庭除陈述了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外,还发表了以下意见:
(1)关于权利要求2
第二请求人认为:附件2-1中的安装基板5及设置于其上的旋转位置检测器9和基准位置检测器10共同构成了本专利中的“编码器组件”。在设置有检测器的情况下,要实现检测必然需要信号电路,因此附件2-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编码器组件。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1中只公开了两个位置检测器,没有提及检测电路及如何组成编码器组件。
(2)关于权利要求5
第二请求人认为:将针杆摇摆数据通过电路输入控制器,且通过电脑按键或触摸屏进行输入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电子控制缝纫机可以缝纫不同图案是公知常识,通过针杆摆动数据来设定图案是公知常识,而这样数据必然通过控制器输入到电机并通过控制器来控制缝纫机摆动轨迹,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公开有输入设置电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这样的部件。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1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要解决XY轴的运动轨迹,该轨迹可以调整,而附件1-1中的电路是对针杆摇摆电机进行驱动控制,无需设置电路。
(3)关于权利要求6
第二请求人认为:基于附件2-1中公开的基准和旋转位置检测原理可以得出其中的切槽也是贯穿结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狭缝与附件2-1中的切槽不同,狭缝前后是贯通的,切槽是凹陷但不贯通的。光的检测还可以通过反射或散射现象,从附件2-1公开的检测原理中不必然得出切槽是可以让光透过的。
(4)关于权利要求9
第二请求人认为:将狭缝个数设置为250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没有特殊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公知常识的观点没有证据支持,在本专利中设置250个狭缝是出于检测精度的考虑。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1和2-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分别为2005年03月09日和2005年05月25日,附件2-3、2-4和2-5均为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分别为2002年12月20日、1993年06月08日和1993年09月17日,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故其上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附件2-3、2-4和2-5所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缝纫机的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与步进电机的转轴同轴设置的一个光栅盘,所述光栅盘包括光栅盘内圈和光栅盘外圈,光栅盘外圈沿光栅盘内圈的圆周设置。
附件2-2的说明书第3页第8行-第11页第12行及附图1-11描述了第一实施例,说明书第12页第18行-第13页第13行及图15描述了第四实施例,并且说明书第11页第13行明确记载,第二至第五实施例是之前第一实施例部分变更得到的,可见说明书中第四实施例文字部分所记载的仅是相对第一实施例的局部改进之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第四实施例所公开的完整技术方案,显然还应当包括第一实施例中有关除所述局部改进之外的其他内容,因此在认定第四实施例的缝纫机所具有的技术特征时,需要将第一实施例与第四实施例综合来看,而这显然不同于《专利审查指南》有关创造性判断原则规定中的不同现有技术技术方案结合的方式,仅是为了确定第四实施例这一单一技术方案内容所进行的综合判断。因此,附件2-2中的第四实施例实质上公开了一种缝纫机(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行-第11页第12行及附图1-11、说明书第12页第18行-第13页第13行及附图15),该缝纫机包括:
X、Y向输送马达23、24,控制装置45通过连接部14与X向输送马达23和Y向输送马达24电连接,并对两个输送马达驱动控制,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24-30行对X向输送马达23的原点位置补正作业的相关描述“例如,如图11所示,以[补正量设定]为标题,显示有项目名为[X向输送补正量]和[Y向输送补正量]以及用于把该偏移量设定为2位步进数(X向及Y向输送马达23、24的驱动步进数)”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X向输送马达即为步进式马达;
在X向输送马达23的输出轴23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步进电机的转轴”)的一端部上,用固定部件31以垂直于轴向的方式固定着转动位置检测用圆板30,在圆板30的中心部(径向内侧)设有径向具有规定宽度的环状转动位置检测部30a,在外侧(径向外侧)设有径向具有规定宽度的环状基准位置检测部30c,转动位置检测部30a上按各个规定间隔放射状形成狭缝30b(例如400个狭缝30b),基准位置检测部30c由狭缝形成部30e和非狭缝形成部30f构成,狭缝形成部30e为180度圆弧状且半径方向具有规定宽度,在狭缝形成部30e上等间隔放射状形成以输出轴23a的轴心为中心的多个狭缝30b。在圆板30的一侧设有大致C字形的安装基板32,在安装基板32上与转动位置检测部30a对应地固接有转动位置检测器38,与基准位置检测部30c对应地固接有基准位置检测器40,检测器38上装有第1和第2转动位置X向检测传感器36和37,检测器40上装有基准位置X向检测传感器39,第1、第2转动位置检测传感器36、37和基准位置检测传感器39是由各光敏编码器构成的相同检测用传感器。基于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件2-2中描述的其上形成有狭缝且与光敏编码器配合使用的圆板30实质上为一种光栅盘,圆板30的位于径向内侧的转动位置检测部30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光栅盘内圈,位于径向外侧的基准位置检测部30c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沿光栅盘内圈圆周设置的光栅盘外圈,且基准位置检测部是用于与基准位置检测器配合以确定基准位置,而转动位置检测部是用于与转动位置检测器配合以使检测器输出AB相信号,从而根据AB相信号检测出X向输送马达23的转动方向,即基准位置检测部和转动位置检测部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缝纫机的光栅盘外圈和内圈的作用。
附件2-2还公开了控制装置45根据各检测传感器的输出信号以及预设程序实施缝制处理和原点位置补正等工序,因此该缝纫机也是一种电子控制式的缝纫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附件2-2的第四实施例公开,且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都能够用于控制缝纫机中的步进电机运动,二者是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虽然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控制电路与附件2-2的控制电路控制的对象、作用和效果均不同,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在结构与附件2-2公开的方案并无区别,且通过上述分析可知附件2-2中由控制装置、检测传感器和步进马达等部件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的对象、作用和效果也无差异,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光栅盘的一侧设置有编码器组件,所述的编码器组件包括与所述的光栅盘内圈耦合设置的第一信号检测电路、与所述的光栅盘外圈耦合设置的第二信号检测电路”。
如上所述,附件2-2的第四实施例公开了在圆板30的一侧设有大致C字形的安装基板32,在安装基板32上与转动位置检测部30a对应地固接有转动位置检测器38,与基准位置检测部30c对应地固接有基准位置检测器40,检测器38上装有第1和第2转动位置X向检测传感器36和37,检测器40上装有基准位置X向检测传感器39,第1、第2转动位置检测传感器36、37和基准位置检测传感器39是由各光编码器构成的相同检测用传感器。由此可见,包含第1和第2转动位置检测传感器36和37的转动位置检测器38是与转动位置检测部30a配合使用来检测光编码信号的检测电路,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与光栅盘内圈耦合设置的第一信号检测电路”,包含基准位置检测传感器39的基准位置检测器40是与基准位置检测部30c配合使用来检测光编码信号的检测电路,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与光栅盘外圈耦合设置的第二信号检测电路”,虽然检测器与检测电路的称谓似有不同,并且在附件2-2中,并没有对位于圆板30一侧的安装基板32与其上的转动位置检测器38和基准位置检测器40所构成的整体结构冠以“编码器组件”的名称,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能够实现电子控制,必须要有电路结构,这是不言自明的,并且附件2-2中由安装基板、转动位置检测器和基准位置检测器所构成的这种结构已经客观上形成了“编码器组件”,并且无论是组成部件本身还是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与本专利中的“编码器组件”相同,即该附加技术特征已在附件2-2的第四实施例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编码器组件输出信号至控制器”。
附件2-2(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5-19行)公开了在安装基板32上连接插入连接部41,该插入连接部41将从第1、第2转动位置X向检测传感器36、37及基准位置X向检测传感器39的输出信号,通过信号线供应给控制装置45,即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至步进电机”。
附件2-2(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6-18行、第6页第30行-第7页第2行及附图6)公开了控制装置45在其输出界面51上通过连接部14连接X向输送马达23,可以由控制装置45驱动控制X向输送马达23,即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还包括一个输出信号至控制器的设置电路,所述设置电路由多个控制按键组成”。
附件2-2(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4-17行、第27-30行、第6页第21-29行及附图6)控制装置45的输入界面连接着触摸键11,通过按压操作触摸键11中与ROM标度板7记录的刺绣花样或功能相对应的键部,能够选择所希望的刺绣花样,并且显然该输入界面是要通过电路来实现的,才能完成信号的通讯。由此可见,在附件2-2中设有由多个触摸按键组成的设置电路,该设置电路响应于按压操作输出信号给控制器选择刺绣花样。至于设置电路中按键的作用,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并未明确限定按键所输入的数据是什么,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明确说明所输入的位置数据的具体含义;其次,附件2-2中的触摸键输入的是希望的刺绣花样,而在连接缝纫机的标度板7中已预存了各种刺绣花样的数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种数据由于是用来驱动步进电机运动的,那么其必然也应当是X、Y轴步进电机的位置数据,即选定刺绣花样实质上也就确定了缝纫机工作时X、Y轴步进电机的位置数据,亦即按压触摸键选定刺绣花样实质上也就相当于选择了某一组步进电机的位置数据,可见,刺绣花样的数据属于X、Y轴位置数据的下位概念之一,因此附件2-2中的触摸键11实质上也是起到向缝纫机输入X、Y轴步进电机位置数据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由多个控制按键组成且输出信号至控制器的设置电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光栅盘内圈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
如上所述,附件2-2中公开了在环形转动位置检测部30a上按各个规定间隔放射状形成缝隙30b(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狭缝”),该转动位置检测部30a通过缝隙30b和相邻狭缝之间的遮光区域构成一光栅结构,且尽管图15中只在环形检测部30a的部分区域上画出了狭缝30b,但是其上用双点划线表明了狭缝30b在检测部30a上的覆盖范围,这是工程制图的一般常识,即检测部30a上的放射状形成的狭缝30b覆盖了360度圆环的范围。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光栅盘内圈包括400个第一狭缝”。
如上所述,附件2-2中已经公开了在转动位置检测部30a上形成400个狭缝30b的内容,即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8)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光栅盘外圈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
如上所述,附件2-2中公开了基准位置检测部30c由狭缝形成部30e和非狭缝形成部30f构成,在狭缝形成部30e上等间隔放射状形成以输出轴23a的轴心为中心的多个狭缝30b(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二狭缝”),该检测部30c通过其狭缝形成部30e上的狭缝30b和相邻狭缝之间的遮光区域构成一光栅结构,且尽管图15中只在狭缝形成部30e的两端区域上画出了狭缝30b,但是其上用双点划线表明了该狭缝30b在圆弧状狭缝形成部30e上的覆盖范围为180度半圆环。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9)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光栅盘外圈包括250个第二狭缝”。
众所周知,采用光栅原理的光学编码器的检测精度或灵敏度由同一光栅盘上的狭缝数量来决定,狭缝数量越大,则检测精度或灵敏度越高,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去选择合适的狭缝数量,例如将用于检测基准位置的光栅盘外圈上的狭缝数量选择为250个,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附件2-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由半圆环的两端边界形成的感测信号与缝纫机的机械原点对应”。
附件2-2(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1-2段)中公开了通过驱动X和Y向输送马达23、24朝正方向转动,在基准位置检测信号从[H]水平明显变为[L]水平时可检测出X和Y向输送马达23、24的基准位置。然而,使基准位置检测信号发生上述变化正是由基准位置检测器与基准位置检测部30c的对应关系在与狭缝形成部30e对应和与非狭缝形成部30f对应之间发生变化造成的,即指示马达基准位置的检测信号是由180度半圆环形的狭缝形成部30e与非狭缝形成部30f的边界形成的,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中不再对第二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第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092031514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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