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断解植物分子链为小分子肽的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断解植物分子链为小分子肽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5
决定日:2012-03-15
委内编号:5W1021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25404.6
申请日:2008-07-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孙震
授权公告日:2009-05-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韩世炜
合议组组长:张晓飞
参审员:闫珠君
国际分类号:C07K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由此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200820025404.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07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20日,专利权人为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断解植物分子链为小分子肽的装置,其特征是:包括高频高压电源、植物蛋白质分子链断解装置、小分子肽液冷凝收集装置,所述植物蛋白质分子链断解装置设有一双层箱体,其上设有植物蛋白质物料进料斗和肽蒸汽出口,箱体上层中设有一对平行设置的金属电极,下层设有出料托板和出料口,所说高频高压电源接金属电极,蛋白质物料在高频高压电源作用下蛋白质分子链被断解为小分子肽,肽蒸汽出口通过管路与小分子肽液冷凝收集装置相连,收集冷凝小分子肽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断解植物分子链为小分子肽的装置,其特征是:一金属电极为可移动电极,其通过电极滑动调整杆进行滑动调整。”
请求人孙震于2011年07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27129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7月27日,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明的产品技术方案不能产生如说明书中所述的预期的积极效果。首先,本专利产品仅在箱体的局部处设置肽蒸汽出口,在高频高压裂解植物时,有大量的水蒸气需要及时排出,本专利的结构不能满足要求,由于大量水蒸气的存在,电解的高压会击穿水蒸气,导致高频电磁发生器无法工作;其次,裂解的植物必须在均匀的电磁场作用下,才能达到裂解的目的,本专利的电磁场在两个开放的板式电极之间形成,中间的温度若达120度,已经开始糊了,两边的温度还没有热;第三,本专利的裂解装置存在流动死角,在死角处一定会产生高热焦糊的报废产品,并且在死角处产生蒸汽导致局部高频击穿短路的事故发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证据1中的“电磁发生器”相当于“高频高压电源”;“物料斗的封闭裂解仓”相当于“植物蛋白质分子链断解装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8、19行的描述),都具有物料进、出口和肽蒸汽出口,同时都为双层箱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都设置有一对等距的电极;“冷凝器”相当于“小分子肽液冷凝收集装置”。其区别在于:1、电极的形状:2、是否有出料托盘。众所周知,形成均匀的电场用一对平行设置的电极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或惯用手段,相对于证据1的环形封闭均匀电场,该特征是简单的替换,在本领域这种替换不但没有进步,反而达不到本发明的效果。证据1虽然没有提及“出料托盘”,但是在出料口处设置起收集排出物料作用的出料托盘或类似的如传送带等收集装置,均为本领域的惯用的技术手段。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产品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也不具有进步,因此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公开的电极可通过滑动调整杆移动的技术方案,同样是采用了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把植物蛋白(含水率一般为5%-10%)做为电容的介质,由于蛋白质中含有5%-10%的水份,而且箱体内、冷凝装置在工作过程中是负压状态,含水量5%-10%的小分子肽会较容易进入冷凝装置;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电网为“恒流源”供电,加到电容两电极上和介质(蛋白质)上的高频高压电源电流是恒定的,故电容上所通过的断解分子链电流是恒定的,不会出现“中间温度会达到120℃,已经糊了,而两边的温度还没有热”的现象;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把蛋白质作为电容的介质,在电容两端加高频高压电,通过调整两电极之间的距离,改变电容量。蛋白质在电容内为固定形式,不存在死角处会产生高热焦糊的报废产品或死角处产生蒸汽,导致局部高频击穿和短路的现象。综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具有实用性。(2)证据1并没有对“固定于物料斗内中央的圆锥状电磁阳极和以物料斗作为电磁阴极”中的电磁阳极和电磁阴极的具体说明,其与本专利中的平行设置的金属电极根本不同,因此其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的“箱体上层中设有一对平行设置的金属电极”以任何技术启示;证据1结构复杂,其冷凝装置安装在装置侧面,产生的肽蒸汽随着常温物料的加入,蒸汽被常温物料降温成水份,不可能有肽蒸汽进入冷凝装置,另外证据1中要求物料流动,安装有物料绞龙,螺旋绞龙由变速箱及调速电机驱动结构很复杂,而本专利中小分子肽从上部肽蒸汽出口进行收集,固体物料从下部出料口收集。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结构简单,稳定性好,节能,频率低(20k~200kH与对比文件相比),辐射小,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3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及身份均无异议。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宣告理由、事实和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2)请求人坚持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坚持认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都不能成立。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另一条款因无实质内容变化,引用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3、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由此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是否有出料托盘。但是在出料口处设置起收集排出物料作用的出料托盘或类似的如传送带等收集装置,均为本领域的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产品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也不具有进步,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公开的电极可通过滑动调整杆移动的技术方案,同样是采用了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存在四点区别:(1)本专利采用高频高压,证据1是电磁发生器,两者功能作用不同。(2)本专利的断解装置是双层箱体,证据1则是物料斗上部分采用双层结构。(3)证据1中的电磁阴极和电磁阳极与本专利中的平行设置的金属电极不同。(4)本专利设置有出料托板,证据1中无相应结构。而且证据1结构复杂,其冷凝装置安装在装置侧面,产生的肽蒸汽随着常温物料的加入,蒸汽被常温物料降温成水份,不可能有肽蒸汽进入冷凝装置,另外证据1中要求物料流动,安装有物料绞龙,螺旋绞龙由变速箱及调速电机驱动结构很复杂,而本专利中小分子肽从上部肽蒸汽出口进行收集,固体物料从下部出料口收集。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结构简单,稳定性好,节能,频率低,辐射小,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限定了一金属电极为可移动电极,其通过电极滑动调整杆进行滑动调整,这样不但可以根据加入的物料调整电容的参数,而且还可在物料清理时,将移动电极作为推板把物料推出。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植物蛋白裂解提取多肽的电磁裂解装置,其包括全封闭的物料斗、物料进出口、电磁发生器、螺旋推出绞笼装置和冷凝器。对于专利权人认为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具有的上述四点区别,(1)证据1中采用了电磁发生器,其输出频率为200KHZ至2000KHZ,输出功率在100W至100KW范围内(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段)。虽然证据1中未明确记载所用电磁发生器的输出电压,但根据公知常识,要利用电磁场达到使植物蛋白裂解的程度,其必定使电磁场能够达到高频高压,以产生足够的能量裂解植物分子,因此本专利采用的高频高压电源与证据1的电磁发生器本质上是相同的。(2)证据1中电磁阳极圆锥与物料斗的圆锥形上料斗相邻设置,构成电磁高频信号两极,所述物料斗的圆锥形上料斗为双层不锈钢板结构(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8段第1-2行),由此可见,圆锥形上料斗以及电磁阳极圆锥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植物蛋白质分子链断解装置,圆锥形上料斗的双层结构即相当于本专利的双层箱体。(3)证据1的电磁阳极圆锥与圆锥形上料斗平行设置(参见图1),相当于本专利的一对平行设置的金属电极。因此,证据1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高频高压电源、植物蛋白质分子链断解装置、所述植物蛋白质分子链断解装置设有一双层箱体、箱体中设有一对平行设置的金属电极等特征。除此之外,证据1还公开了“在物料斗的侧壁附近设有一个冷凝器13”,“物料中的水份被加热成水蒸汽后由冷凝器降温,在冷凝器处收集的水中,含有多种小肽成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7段),因此,证据1的冷凝器相当于本专利的小分子肽冷凝收集装置;“物料斗进口1呈喇叭口状,并且固定于上料斗2的上口部”(说明书第2页第3段2-3行),“物料斗上部分可以采用双层结构,即外层圆锥密封板和内层密布有1-2mm小孔的圆锥板(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1-2行)”对应于“其(箱体)上设有植物蛋白质物料进料斗和肽蒸汽出口”;物料斗出口9相当于出料口;“电磁发生器的阴极为物料斗,所述阳极与阴极分别与高频信号发生器输出端相连接(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9-10行)”对应于“高频高压电源接金属电极”;“当物料进入裂解仓后,由高频交变电磁场的作用,物料升温,物料中分子在交变电磁场影响下,不断扭转、拉伸,使其分子断裂,物料中的水份被加热成水蒸汽后由冷凝器降温,在冷凝器处收集的水中,含有多种小肽成分(说明书第2页第7段第1-4行)”对应于“蛋白质物料在高频高压电源作用下蛋白质分子链被断解为小分子肽,肽蒸汽出口通过管路与小分子肽液冷凝收集装置相连,收集冷凝小分子肽液”。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出料托板的结构。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物料的排出和收集。但是,为方便物料的排出和收集,在出料口处设置出料托盘或类似的收集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的技术手段,而证据1中的下料斗3也起到类似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实质性特点。至于专利权人所陈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结构简单等优点,由于权利要求1属于开放式的撰写方式,不排除包含其它结构,因此该意见不能成立。其余“稳定性好,节能,频率低,辐射小”等优点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专利权人也未针对其相对于证据1具备上述有益效果作出合理的说明,该意见也不能成立。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一金属电极为可移动电极,其通过电极滑动调整杆进行滑动调整。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电容参数。但是,通过调整电容的距离可用来调整电容参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被宣告无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再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25404.6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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