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拉伸铁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5
决定日:2012-03-16
委内编号:5W1024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03107.8
申请日:2009-05-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胡拥军
主审员:李瑛琦
合议组组长:张晓飞
参审员:董丽雯
国际分类号:A47J27/00;A47J3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时,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导致两种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均不同,则所述现有技术不能破坏该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303107.8,申请日为2009年05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03日,专利权人为胡拥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拉伸铁锅,锅体上设有手柄,锅体由铁板拉伸制成,锅底为平底锅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锅底为复合锅底,复合锅底包括:与锅体一体的上层锅底及与上层锅底相固定的下层锅底,下层锅底由铁板制成,上层锅底和下层锅底间通过焊接固定,下层锅底设有若干膨胀孔或缝。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拉伸铁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层锅底的表面设有环形凹槽。”
请求人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0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03259363.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4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2:申请号为200710069965.6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8月6日,复印件共10页;
证据3:专利号为200720149072.8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5日,复印件共4页;
证据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作出日期为2010年11月10日,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i)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一种拉伸铁锅,锅体上设有手柄,锅体由铁板拉伸制成,锅底为平底锅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现有技术,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有描述,其他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证据1的复合底炒锅,锅体底部利用高压嵌合一不锈铁片3(即“上层锅底与下层锅底相固定”,且“下层锅底由铁板制成”),不锈铁片上设有若干经冲压形成的开孔5(相当于“膨胀孔”),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上层锅底和下层锅底间通过焊接固定”为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ii)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电磁加热的电磁炉伴侣铁锅及其制作方法,该铁锅包括由铁材料制成的具有一个平底(la)(相当于“上层锅底”)的锅体(1),在锅底平底(la)底部设有一个用于加热的底片(2)(相当于“下层锅体”);所述的底片(2)为多层复合结构,包括固连在锅体(1)底部的由铝材制成的导热层(2a)和导磁材料制成的底层(2b);所述的导热层(2a)压焊在锅体的平底(la)和底层(2b)之间(即“上层锅底和下层锅底之间通过焊接固定”);锅体(1)由冷轧钢板制成(即“拉伸制成”);所述的底层(2b)由不锈铁片制成,并且证据2还公开了铁锅体补充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硬度较高、锅体不变形、热传导性能好、受热均匀等优点(参见说明书第3-4页,说明书附图1)。因此,证据2给出了可以采用铁板拉伸制成锅体,且上、下层锅底之间通过焊接固定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为了获得一种复合底的拉伸铁锅,在证据2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获得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另外,争议权利要求1中的前序部分“一种拉伸铁锅,锅体上设有手柄,锅体由铁板拉伸制成,锅底为平底锅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具有的公知常识由证据1所披露的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一种复合底的拉伸铁锅,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膨胀缝”技术方案,证据1中的开孔(即相当于膨胀孔)与“膨胀缝”仅形状不同,但功能完全相同,它们属于明显的变型方式或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的“膨胀缝”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也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一种有凸凹结构的锅,锅体底部有凸凹环槽,均匀分布,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形状和功能完全相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10月26日,请求人提交了关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补充意见,增加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专利号为200720031217.4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11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6:专利号为96248623.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6月10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7:专利号为200620035666.1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0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8:专利号为200520018880.1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9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9: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武义县创致炊具制造厂采购锅身的采购订单及制作图纸、武义县创致炊具制造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购销合同,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补充如下理由: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锅体是由铁板拉伸制成,而证据1为铝质锅体,未公开如何制成;(2)权利要求1的上下层锅底之间通过焊接固定,而证据1为高压嵌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复合底的拉伸铁锅。然而,证据5公开了一种铁铝复合健康无油烟炒锅,由锅体、锅把柄(即“手柄”)组成,铁铝复合锅体的内层是铁材质,外层是铝材质,锅底是平底,平底下是铁质复底层,锅体外表面车有同心螺纹槽,“铁、铝板之间是金属分子连接层(10)、或高压凹凸结合面、或钎焊料层、或无机粘接剂层,铁锅复合板冲压成圆板,经拉伸成锅形(说明书第6页第二段),因此,证据5公开了采用铁板拉伸制成锅体,且上下层通过焊接固定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为了获得一种复合底的拉伸铁锅,在证据5的技术启示下,完全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获得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膨胀孔”与“膨胀缝”仅形状不同,但功能完全相同,它们属于明显的变型方式或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5锅体外表面车有同心螺纹槽,证据6公开了一种大加热面复底炒锅,由手把(1)、锅体(2)及复底(3)构成,复底外侧为锯齿状、槽状、波纹状等曲线形状中的一种,证据7公开了一种节能锅,锅体底部外表面上设置有凹槽,凹槽为同心圆、渐开线或网状结构,证据8公开了一种节能无油烟炒锅,锅底为双螺纹结构,包括相间的O形同心凹槽,证据9显示早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铁锅锅底上跳刀车内凹螺纹的技术已经在铁锅制造企业中应用,上述证据均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5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8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5和证据9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2日将请求人补充的意见陈述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届满前未答复,合议组于2012年1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2月17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如下重要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向合议组提交了当庭发言内容的书面材料;
(3)专利权人对证据1-3、5-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公开时间等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检索报告的结论与本案创造性的审查无关联,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9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对后认为请求人提交的不是原件,仅是在复印件上加盖了红章,不认可其真实性。
(4)请求人确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与书面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3、5-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5-8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4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此报告不是对本案的审理有约束力的行政决定,也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直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仅作参考。
证据9为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武义县创致炊具制造厂采购QX8332T32CM铁锅锅身的购销合同及所附采购订单,请求人当庭出示的是加盖“武义县创致炊具制造厂”红章的购销合同、采购订单、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不是上述文件的原件,在无法核实且无其他佐证证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的基础上,加盖红章进行确认仍不能表明购销合同和采购订单在签订日期的真实状态,因此,合议组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审查的无效请求理由和范围
依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结合无效请求书及补充意见陈述的记载以及口头审理中请求人的确认,确定本案审查的理由和范围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5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8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无效请求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时,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导致两种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预期效果均不同,则所述现有技术不能破坏该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如果实用新型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拉伸铁锅。证据1公开了一种复合底锅炒锅,包括一铝质平底锅体1,至少一个安装于该锅体上的手柄2,锅体底部利用高压嵌合一不锈铁片3该不锈铁片上具有若干嵌入铝质锅体中的刺状体4,不锈铁片上设有若干经冲压形成的开孔5,该开孔的边缘形成若干嵌入铝质锅体中的刺状体4,铝质平底锅体的底部设有若干槽纹6(参见证据1说明书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说明书附图1-4,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锅体由铁板拉伸制成,锅体与复底材质相同,而证据1为铝制锅体,不锈铁片作为复底,且未记载锅体制备方法;(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上层锅底和下层锅底间通过焊接固定,证据1锅体底部利用高压嵌合不锈铁片;(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下层锅底设有若干膨胀孔或缝,而证据1公开不锈铁片上设有若干经冲压形成的开孔,开孔的边缘形成若干嵌入铝质锅体中的刺状体。由于铁锅和铝锅具有不同的性能特点,锅体与复底的固定连接方式不同也导致二者结合部位的结构不同,因此,两种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技术效果不同,证据1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对于上述区别(3),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经冲压形成的开孔即相当于膨胀孔,二者的用途也相同,仅名称不同,不构成实质区别。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下层锅底设有若干膨胀孔或缝,当锅体受热膨胀后,锅体的膨胀孔或缝可吸收部分膨胀量,长时间使用锅体底部不易变形。而证据1中公开不锈铁片上设有若干经冲压形成的开孔,开孔边缘形成若干嵌入铝质锅体中的刺状体,使得不锈铁片与铝质锅体结合更加牢固。由此可见,虽然客观上开孔与膨胀孔均可吸收部分膨胀量,然而证据1的开孔与刺状体结构是紧密相关的,冲压开孔形成刺状体是高压嵌合中的必要步骤,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中的膨胀孔并不相同,因此,应将区别(3)与区别(2)综合考虑。如上所述,焊接与高压嵌合属于不同的连接方式,二者连接部位的结构也不同,构成了本专利与证据1的实质区别,能够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新颖性。
根据以上区别特征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合更加牢固的复底锅。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电磁加热的电磁炉伴侣铁锅及其制作方法,该铁锅包括由铁材料制成的具有一个平底(la)的锅体(1),平底(la)底部设有一个用于加热的底片(2),底片(2)为多层复合结构,包括固连在锅体(1)底部的由铝材制成的导热层(2a),在导热层(2a)上固连有由导磁材料制成的底层(2b),所述的导热层(2a)压焊在锅体的平底(la)和底层(2b)之间,锅体(1)由冷轧钢板制成,所述的底层(2b)由不锈铁片制成(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4页、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附图1-2)。证据2公开可以采用铁板制成锅体,然而锅体与锅底仍非同质;此外,证据2公开了锅底与复底可通过焊接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能够想到用焊接固定替代证据1的高压嵌合,但是不会想到将冲压后形成了开孔与刺状体的复底在与锅体焊接固定,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的启示尚无法得出下层锅底设有膨胀孔的技术方案。同时,请求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下层锅底设置膨胀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将区别特征所述的三种技术手段结合获得了锅底底部不易变形,制造方便,结合牢固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5公开了一种铁铝复合炒锅,由锅体、锅把柄组成,铁铝复合锅体的内层是铁材质,外层是铝材质,锅底是平底,平底下是铁质复底层,锅体外表面车有同心螺纹槽,铁、铝板之间是金属分子连接层(10)、或高压凹凸结合面、或钎焊料层、或无机粘接剂层,铁铝复合板冲压成圆板,经拉伸成锅形。证据5公开的锅体铁铝板之间通过钎焊连接,与本专利锅体与下层锅底焊接连接并不相同,即使能够从证据5中得到焊接为金属材质通常连接方式的启示,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下层锅底设有膨胀孔的技术方案,且本专利取得了有益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证据1、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下层锅底的表面设有环形凹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5的结合,证据1、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有凸凹结构的锅,锅体底部有凸凹环槽,均匀分布。证据6公开了一种大加热面复底炒锅,由手把(1)、锅体(2)及复底(3)构成,复底外侧为锯齿状、槽状、波纹状等曲线形状中的一种。证据7公开了一种节能锅,锅体底部外表面上设置有凹槽,凹槽为同心圆、渐开线或网状结构。证据8公开了一种节能无油烟炒锅,锅底为双螺纹结构,包括相间的O形同心凹槽。以上证据既未公开锅体与下层锅底均为铁质,也未公开锅体与下层锅底之间以焊接连接、且下层锅底上设有膨胀孔,即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中以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5的结合,证据1、证据3、证据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6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证据8的结合,证据1、证据2、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2中下层锅底设有若干膨胀缝的技术方案,基于与前述相同的理由,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所有证据组合方式而言,均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92030310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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