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碾磨注压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碾磨注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6
决定日:2012-03-16
委内编号:5W1023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33373.3
申请日:2010-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建良
主审员:李伟伟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B02C4/12(2006.01);B02C4/30(2006.01);B02C4/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证据给出了足够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将不同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在一起得出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33373.3,申请日为2010年03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0日,专利权人为周建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功能碾磨注压机,整体为管式结构,其特征在于,由进料轴套、研磨板、研磨轮、出料螺杆、螺纹轴套和螺纹内套组成,所述进料轴套两端分别开设卡接口,所述研磨板上开设斜向研磨纹路,轮轴装设在进料轴套开设的卡接口中,所述研磨轮安装在出料螺杆之间,表面同样开设斜向研磨纹路,所述出料螺杆安装在研磨轮的中心轴向位置,所述的螺纹轴套和螺纹内套分别安装在进料轴套、研磨轮外面,其内面开设螺纹,螺纹轴套和螺纹内套之间利用螺丝紧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碾磨注压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轴套和出料螺杆为多头进出料形式,其上均开设输送螺纹。”
针对本专利的专利权,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096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即本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6862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534624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947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5:请求人娄底市乐开口是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6:(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230号《民事调解书》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7:(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8:长沙市健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得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2、3中的“送料轴、出料轴、剪切板、研磨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送料轴套、出料螺杆、研磨板、研磨轮”相同,附件4的“螺套”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螺纹轴套、螺纹内套”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进料轴套两端分别开设卡口”、“所述出料螺杆安装在研磨轮的中心轴向位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技术特征均已被附件2-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3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2)附件6-7已经认定了本专利与附件2-4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落入附件2-4的保护范围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2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将附件5-8作为证据使用,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附件2、3、4均公开了本专利的进料轴、研磨板、研磨轮、出料螺杆、螺纹轴套、螺纹内套等,它们的连接关系和结构均与本专利相同。至于管式结构、螺纹内套与螺套轴套用螺钉连接都是公知技术。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2、3公开,也属于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附件2-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2-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多功能碾磨注压机。首先需要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进料轴套”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尤其是附图1的图示,进料轴套1应为进料轴,因为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了“多功能碾磨注压机,由进料轴套、研磨板、研磨轮、出料螺杆、螺纹轴套和螺纹内套组成”(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行),并且附图1的标记“1”所指示的也是进料轴的位置。可见所谓“进料轴套”应该是指与出料螺杆同等地位的进料轴,而非轴套;同时,根据说明书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附图所示的机器结构,权利要求1中的“研磨轮安装在出料螺杆之间”这一技术特征应为“研磨轮安装在出料螺杆与进料轴之间”。
经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一步成型米粉机的剪切式物料粉末制备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3页、附图1-4):一步成型米粉机的螺旋型送料轴1与出料轴2之间固装有圆环状剪切板3,剪切板3前端面31上有8条均匀分布的沟槽30,后端面32上有16条均匀分布的沟槽30,沟槽30边缘为锋利的刀口,送料轴1端面上有8条与剪切板3前端面31相对应的具有锋利刀口的沟槽,套在出料轴2上的研磨轮4端面上有16条与剪切板3后端面32相对应的具有锋利刀口的沟槽。剪切板3内孔与出料轴2轴颈之间有空隙6;定位卡槽33将剪切板3固装在进料套5上。
通过附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可知,附件2的一步成型米粉机整体呈管式结构,根据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2段记载的“之后,大米粉末被摩擦生热加热到熟化程度并产生粘性,再由出料轴挤压至模孔成型”可以看出,该一步成型米粉机能够同时实现碾磨和注压两种功能,其由送料轴1(即本专利的进料轴套)、剪切板3(即本专利的研磨板)、研磨轮4、出料轴2(即本专利的出料螺杆)组成;通过附件2的附图1可以看出,送料轴1的两端开设有卡接口,剪切板3的轮轴装设在进料轴套的卡接口中;剪切板3的前端面、后端面上都均匀分布的沟槽,通过附件2的附图3-4可以看出,这些沟槽都是斜向分布的,相当于本专利的研磨板上的斜向研磨纹路;同时,根据附件2的附图1可知,研磨轮4安装在出料轴2与送料轴1之间,表面同样开设斜向研磨纹路,出料轴2安装在研磨轮4的中心轴向位置;进料套5(对应于本专利的螺纹轴套)安装在研磨轮4外面;并且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在进料轴1外面也安装有轴套(对应于本专利的螺纹内套)。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螺纹轴套、螺纹内套的内面开设螺纹,螺纹轴套和螺纹内套之间利用螺丝紧固。附件2中没有明确记载其进料套5内面是否具有螺纹,也没有记载进料轴的轴套(对应于本专利的螺纹内套)与进料套(对应于本专利的螺纹轴套)之间是否用螺丝紧固。
附件4公开了一种一步成型米粉机,其包括有经螺丝固联的轴座1和进料座3,进料座3和成品座7经卡箍18固联,螺套5以椭圆形配合方式嵌入进料座7前部,传动轴2通过轴承安装在轴座1中心孔内,它的外端上固装有由电机带动的皮带轮10,它的内端与位于进料座3中心孔内的磨轴4固联,磨轴4与位于成品座7中心孔内的出料螺杆8之间为椭圆形配合,位于螺套5内的碾磨轮6(即本专利的研磨轮)与出料螺杆8之间亦为椭圆形配合,进料座3上方有进料斗11,成品座7外端面上有堵板12,下方有由挤压嘴构成的粉丝出口13;进料座3端面上有定位凸台31嵌入成品座7端面的定位凹盘71内,碾磨板9以凹槽91嵌入螺套5凸齿51上的方式固定在螺套5上,碾磨板9端面为分布有磨齿的内凹的锥面体,与之配合的碾磨轮6端面为分布有磨齿的外凸的锥面体,即形成一对锥面磨,磨轴4与出料螺杆8结合处有间隙过小调节螺打14及调节垫片15,堵板12上有间隙过大调节螺打16及调节垫片17。
可见,附件4公开了安装在碾磨轮6外面的螺套5(对应于本专利的螺纹轴套5)。根据《现代汉语字典》(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2002年11月第1版,第243-244页)对“螺”字的解释:指有回旋型纹理的东西。则附件4中“螺套”是指有螺纹的轴套,至于螺纹是位于内表面还是外表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实际上,在附件4的一步成型米粉机的技术领域,安装在进料轴、研磨轮外面的轴套均为管件,其外表面都是不需要带螺纹的,因此附件4的螺套5的螺纹必然位于内表面。同时,将两个轴套用螺丝固定在一起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进料轴套和出料螺杆为多头进出料形式,其上均开设有输送螺纹”。进出料轴上设置螺纹是用于输送物料。附件2已经也公开了设有输送螺纹的进出料轴(参见附件2的附图),而选择单头或者多头螺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根据上述证据已得出本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结论,本决定对其它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13337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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