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钥匙的改良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9
决定日:2012-03-19
委内编号:5W1019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07991.0
申请日:2009-03-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T-洛克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昶恩企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耿萍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彭敏
国际分类号:E05B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一个技术方案相比,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一种钥匙的改良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920007991.0,申请日为2009年3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钥匙的改良结构,于一钥匙胚上形成至少一平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平面设有:
至少一凹槽,所述凹槽具有一开口;
一组配于所述凹槽内的弹性元件以及一限位于所述凹槽内且受所述弹性元件推顶的抵顶元件,其中所述抵顶元件具有一露出于所述开口之外的抵顶前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钥匙的改良结构,其中所述钥匙胚相对的两侧皆设有一平面,且两平面各分别设有:
一凹槽,所述凹槽具有一开口;
一组配于所述凹槽内的弹性元件以及一限位于所述凹槽内且受所述弹性元件推顶的抵顶元件,其中所述抵顶元件具有一露出于所述开口之外的抵顶前缘。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钥匙的改良结构,其中所述凹槽与所述抵顶元件之间还包括一套筒,所述套筒临近所述开口的一端设有一止挡环,将所述抵顶元件限位于所述止挡环与所述弹性元件之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钥匙的改良结构,其中所述套筒紧配于所述凹槽内缘。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钥匙的改良结构,其中所述抵顶元件具有一内凹槽,所述内凹槽的开口设在相对于所述抵顶前缘的另一端,以容置所述弹性元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钥匙的改良结构,其中所述抵顶前缘呈圆形,或者多边的几何形状。
7. 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钥匙的改良结构,其中所述钥匙胚还设有至少一导轨。
8. 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钥匙的改良结构,其中所述钥匙胚上设有至少一密码部分而与一锁心相对应解锁。
9. 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钥匙的改良结构,其中所述钥匙胚上设有至少一密码部分以及至少一导轨。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钥匙的改良结构,其中所述密码部分设于所述导轨上。”
针对本专利,马-T-洛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5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1年6月14日,专利号为IL137053的以色列专利文件的中文译文及原文,共55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1日,公开号为CN13233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4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4年10月12日,公开号为CN10934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与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转文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的意见陈述和所使用的证据、无效理由及证据的使用和组合方式,同无效请求日提交的请求书中的意见基本一致,但明确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变更为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a、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抵顶前缘呈圆形”的技术方案;b、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抵顶前缘呈多边的几何形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技术方案a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技术方案b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进行答复。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为以色列专利文献,附件2、3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3均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此外,由于专利权人未对附件1中原文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而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2、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一个技术方案相比,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相同技术领域的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钥匙的改良结构,附件1公开了一种改良的钥匙坯、钥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第4页倒数第4行-第5页第2行,第11页第4-8行,第22-26行,附图7、7A):一种钥匙坯,包括:大体细长的钥匙柄部分,其沿钥匙柄轴线延伸,并形成第一和第二大体扁平且反向的钥匙密码表面(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平面);顶珠7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抵顶元件)被包在包括外壳73的预制盒71内,该预制盒作为单个组件完全插入钥匙柄12上具有一致直径的凹槽79中,如图7A中所示,凹槽79在图的底部具有开口,圆柱形顶珠70插入外壳73,螺旋弹簧7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元件)的一部分插入中心孔75,顶珠70与70A具有相同的结构,顶珠70、70A分别由螺旋弹簧74推顶出钥匙柄12的表面72、72A(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开口之外)。
从上述对比以及两者的技术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钥匙坯相对的两侧皆设有一平面,且两平面各分别设有:一凹槽,所述凹槽具有一开口;一组配于所述凹槽内的弹性元件以及一限位于所述凹槽内且受所述弹性元件推顶的抵顶元件,其中所述抵顶元件具有一露出于所述开口之外的抵顶前缘”,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图7、7A中公开了钥匙坯两个相对侧均具有一个扁平表面72和72A,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完全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附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公开,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第11页第22-26行,附图7、7A):顶珠70被包在包括外壳73的预制盒71(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套筒)内,该预制盒作为单个组件完全插入钥匙柄12上具有一致直径的凹槽79中,如图7A所示,在外壳73靠近凹槽79开口的端部通过外壳73的向内折叠形成止挡环,将顶珠70限位在所述止挡环与所述螺旋弹簧74之间。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公开,从附件1的附图7、7A可以看出,预制盒插入凹槽中后,则外壳与凹槽的内表面紧配。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
5)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公开,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第11页第22-26行,附图7、7A):螺旋弹簧74的一部分插入中心孔75(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内凹槽),并且从附图7、7A可以看出,中心孔75设置在顶珠70的另一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新颖性。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抵顶前缘呈圆形,或者多边的几何形状”,因此,权利要求6包含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a、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抵顶前缘呈圆形”的技术方案;b、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抵顶前缘呈多边的几何形状”的技术方案。其中技术方案a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抵顶前缘呈圆形”被附件1公开(参见附件1的第11页第22-26行):顶珠70为圆柱形(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抵顶前缘呈圆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中技术方案a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6技术方案a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技术方案b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抵顶前缘呈多边的几何形状”,附件3公开了一种锁具,从附件3的附图13、14种可以看出钥匙坯料上可移动销240、242的前缘(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抵顶前缘)呈多边的几何形状,附件1和附件3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3给出了采用多边的几何形状形成抵顶前缘的技术启示,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获得权利要求6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6中技术方案b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7)对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第6页倒数第4-6行):所述钥匙最好具有沿至少一个所述密码表面的所述钥匙密码轴线至少部分延伸的细长钥匙导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8)对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第6页倒数第11-12行,第12页第1-7行,附图7、7A、8-11):所述顶珠设置成提供多种密码(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的密码部分);现参考图8、9、10和11,展示了根据本发明首选实施例构造的不含钥匙的圆筒锁(图8),以及与钥匙啮合的圆筒锁(图9),虽然图9中参考编号120所示的钥匙为图5所示实施例,但任何适合本发明钥匙的实施例均可采用。即图7、7A的实施例的钥匙中的顶珠也适用于与锁芯相对应解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9)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7、8附加技术特征的组合,被附件1公开,具体评述参见权利要求7、8的评述,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10)对于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的第10页倒数第2行-第11页第3行,附图4):钥匙柄40具有位于平面46上横跨钥匙导轨44的钥匙凹槽42(对应于权利要求中的密码部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了,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0799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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