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抽油烟机的涡轮总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4
决定日:2012-03-20
委内编号:5W1024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37627.9
申请日:2009-0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长春、李德才
主审员:刘小静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F24C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中采用某一技术手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和涉案专利的均不同,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进该现有技术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920037627.9、名称为“一种抽油烟机的涡轮总成”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月21日,专利权人为陈长春、李德才,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抽油烟机的涡轮总成,其包括壳体、电机、轴套和涡轮,电机置于壳体内,两只涡轮通过密封的轴套而装于电机的两端输出轴上,壳体的两侧对应于两涡轮而开设有油烟进口,在壳体的周面上开设有油烟出口;其特征在于:在两涡轮的内腔均设有装于电机输出轴上的辅助涡轮,辅助涡轮的辅助叶片螺旋方向与涡轮的叶片螺旋方向相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抽油烟机的涡轮总成,其特征在于:上述辅助涡轮的直径与涡轮的直径比为1∶2.1~2.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抽油烟机的涡轮总成,其特征在于:上述涡轮的叶片间距与辅助涡轮的辅助叶片间距比为1∶1.9~2.1。”
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879936A,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
附件2:公开号为CN1184212A,公开日为1998年6月1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9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898381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附件2和公知常识,或者附件2、附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能够获得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能够获得的,或者附件1给出了得到权利要求3限定的间距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2 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使用的证据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或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放弃使用附件3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双方针对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是公开的中国专利文件,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后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附件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2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中采用某一技术手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和涉案专利的均不同,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进该现有技术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动态油烟净化装置,该装置包括蜗轮壳5-1、5-2、电机2、叶轮4、主动型净化盘6、两个进风口、集气罩7、集油杯9等。电机2设置在涡轮壳5-1、5-2内,叶轮4-1、4-2和主动型净化盘6-1、6-2由里到外、左右对称的分别固定安装在电机2两端的输出轴上。涡轮壳两侧对应于主动型净化盘6-1、6-2设有两个进风口,集气罩7上面设有出风口。主动型净化盘6-1、6-2的幅条均可通过折翼形成15°~90°的风扇板。从附件1的附图和工作原理可以知晓主动型净化盘6-1、6-2的幅条螺旋方向与叶轮4的叶片螺旋方向应当一致(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8行至第4页第4段和附图1-5)。
经对比可知,附件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技术特征:在两涡轮的内腔均设有装于电机输出轴上的辅助涡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涡轮总成吸排放风量小、油烟净化低。
请求人主张,附件1中的主动型净化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辅助涡轮。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主动型净化盘设置在进风口处,从附件1的图5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主动型净化盘设置在叶轮的外侧,而不是设置在两叶轮的内腔中,并且附件1中设置主动型净化盘的主要目的是拦截和吸附烟气中的油污,实现第一级净化,油烟气先通过主动型净化盘才进入涡轮壳。所以附件1中主动型净化盘的设置位置以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均不相同,并且将主动型净化盘设置在两叶轮的内腔中也无法实现附件1中的第一级净化功能,因此附件1没有给出将主动型净化盘设置在叶轮内腔中以作为辅助涡轮的技术启示,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主动型净化盘设置在附件1图5中示出的叶轮的内腔中。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在两涡轮的内腔设置装于电机输出轴上的辅助涡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改进附件1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附件2公开了一中用于罩壳、烘箱及类似器具上的抽吸装置,该装置包括壳体7、电机1和由空间90分开的螺旋装置80。每一个螺旋装置上都设有两个吸入口,螺旋装置的叶轮包含一个中心圆盘件,该中心圆盘件的两侧的圆周上都设有一组叶片(参见附件2说明书1-3页和附图3-4)。
请求人认为,在附件2图4示出的实施例中三个涡轮都设置在一个涡轮壳中,涡轮壳里面根据涡轮数量分成了三个内腔,整体都在涡轮壳中安在同一个轴上,第三个叶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辅助涡轮,并且第三个叶轮叶片的螺旋方向与另外两个叶轮叶片的螺旋方向相同。同时,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为了增加出口压力而设置辅助涡轮,使得能够发挥涡壳内空间的作用。当辅助涡轮尺寸太大需要另外设置空腔的时候,就会另外设置空间把辅助涡轮加进来。此外,请求人还主张附件2图1每个涡轮都分成了两部分,已经含有了主涡轮和辅助涡轮,因为中间含一个盘,盘左边的叶片部分为主涡轮,右侧部分可以看作是辅助涡轮。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辅助涡轮顾名思义应该只是起到辅助吸风的作用,并且权利要求1也明确地限定出辅助涡轮位于“两涡轮的内腔”,可见设置辅助涡轮是为了利用涡轮内的空间来辅助地提高涡轮总成的吸风能力,该辅助涡轮从作用和大小上都不应当和涡轮是相同的。附件2附图3-4中抽吸装置的三个叶轮作用、大小和结构都是相同的,并且这三个叶轮布置在三个并列的空间90中,即第三个涡轮没有设置在其它涡轮的内腔中。因此,附件2中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辅助涡轮及其位置,并且也没有给出要利用涡轮内腔空间的启示。基于类似的原因,即使把叶轮两侧的叶片看作涡轮,两侧的叶片作用、大小和结构都是相同的,并且这些叶片组都是并列设置的,不能看作是辅助涡轮,并且附件2也没有给出要利用涡轮内腔空间的教导。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在两涡轮的内腔设置装于电机输出轴上的辅助涡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均不予支持。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请求人主张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由于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的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037627.9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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