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性线圈的焊接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磁性线圈的焊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8
决定日:2012-03-21
委内编号:4W101244
优先权日:2007-03-15
申请(专利)号:200810083531.6
申请日:2008-03-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建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9-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亚娜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范胜祥
国际分类号:H01R4/02,H01R4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其他现有技术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所用相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将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10083531.6、授权公告号为CN101320847B、名称为“磁性线圈的焊接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3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3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29日,专利权人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和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性线圈的焊接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1)提供一具有若干线头的磁性线圈;
(2)提供一设有若干导电表面的电子元件;
(3)提供一具有加热焊接部的焊接设备;
(4)将所述线头分别固定于所述电子元件的导电表面上;
(5)使加热焊接部按压于固定在导电表面上的线头一定时间,从而将线头焊接于导电表面上,其特征在于第(4)步是通过以下方法实现:
提供设有容室的载具,容室的一侧设有通孔,将磁性线圈固定于容室,并使所述磁性线圈的线头横跨过该通孔而固定于通孔的另一侧,并将所述电子元件固定于载具上,且使线头与电子元件的导电表面对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元件设为电路板,所述导电表面设为电路板上的导电片。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的两侧设有定位槽,所述线头通过定位槽而被定位于预定的位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的外侧设有固定槽,所述固定槽与线头干涉配合从而将线头固定。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载具容室的与前述通孔相对的另一侧亦设有通孔,磁性线圈的部分线头亦同样固定于该通孔的另一侧。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焊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6):从载具上取出焊接有线圈的电路板,清理线头,并将焊点重新手工刷焊。
7. 一种磁性线圈的焊接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1)提供若干具有若干线头的磁性线圈;
(2)提供一设有若干导电表面的电子元件;
(3)提供一具有若干加热焊接部的焊接设备;
(4)将所述线头分别固定于所述电子元件的导电表面上;
(5)使加热焊接部按压于固定在导电表面上的线头一定时间,从而将线 头焊接于导电表面上,其特征在于第(4)步是通过以下方法实现:
提供设有容室的载具,容室的相对两侧分别设有通孔,将磁性线圈固定于容室,并使所述磁性线圈的线头自容室所在的一侧,分别横跨过此两通孔而固定于通孔的与容室相对之另一侧,并将所述电子元件固定于载具上,且使线头与电子元件上的导电表面对齐。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元件设为电路板,所述导电表面设为电路板上的导电片。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的两侧设有定位槽,所述线头通过定位槽而被定位于预定的位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的外侧设有固定槽,所述固定槽与线头干涉配合从而将线头固定。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片分成两排排列,所述载具的通孔呈狭长形,并与且导电片排列方向平行。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片呈狭长形,其长度方向与排列方向垂直,且长度方向尺寸是宽度方向尺寸的两倍以上。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焊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6):从载具上取出焊接有线圈的电路板,清理线头,并将焊点重新手工刷焊。”
针对本专利,东莞建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99101748.X、授权公告号为CN116401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8月25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US3420430A的美国专利及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6页,公告日为1969年01月07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US4877936A的美国专利及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8页,公告日为1989年10月31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专利号为US5175410A的美国专利及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22页,公告日为1992年12月29日。
具体无效理由如下:
1 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4和10均包括技术特征“所述通孔的外侧设有固定槽,所述固定槽与线头干涉配合从而将线头固定”,而槽是指两边高起,中间凹下物体的凹下部分,即为中间镂空的部份,但镂空的部份无法实现将线头干涉配合固定的功能,也就不存在“固定槽”,且“固定槽”词义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4、10未能清楚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 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和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第2页的第22 段的第4行记载有“固定槽”一词,但“固定槽”一词不是专业用语,“固定槽”的结构具体是何种情况,如何实现用“槽”结构实现“线头”固定,未能清楚、完整说明,造成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与之相关的权利要求4、10则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4、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4、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提供一具有若干线头的磁性线圈”和“提供一设有若干导电表面的电子元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供一具有若干线头的磁性线圈”、“一设有若干导电表面的电子元件”、“一具有加热焊接部的焊接设备”、“所述线头分别固定于所述电子元件的导电表面上”、“提供设有容室的载具”、“将磁性线圈固定于容室”、“并将所述电子元件固定于载具上,且使线头与电子元件的导电表面对齐”等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提供一具有若干线头的磁性线圈”、“一设有若干导电表面的电子元件”、“一具有加热焊接部的焊接设备”、“所述线头分别固定于所述电子元件的导电表面上”、“一侧设有通孔”、“并使所述磁性线圈的线头横跨过该通孔而固定于通孔的另一侧”、“并将所述电子元件固定于载具上,且使线头与电子元件的导电表面对齐”、“使加热焊接部按压于固定在导电表面上的线头一定时间,从而将线头焊接于导电表面上”等特征,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将三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形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3.2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理由与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类似。
3.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和2公开了如前述理由(3.1)中所述的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提供一具有若干线头的磁性线圈”、“一设有若干导电表面的电子元件”、“一具有加热焊接部的焊接设备”、“所述线头分别固定于所述电子元件的导电表面上”、“将线头焊接于导电表面上”、“提供设有容室的载具”、“容室的一侧设有通孔”、“线头横跨过该通孔而固定于通孔的另一侧”、“并将所述电子元件固定于载具上,且使线头与电子元件的导电表面对齐”等特征,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将三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形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地劳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或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4、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4、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3.4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13相对于对比文件1、4、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4、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理由与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类似。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如下意见:
1 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槽”的多种解释均包括侧壁,请求人不应仅采用不包括侧壁的一种解释;“固定槽”为相关技术领域常用词汇,且权利要求4和10清楚地界定固定槽有两个特点,“设于通孔的外侧”及“与线头干涉配合而将线头固定”,因此“固定槽”的含义明确。
2 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和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通过说明书中记载的“其(漆包线36)末端再固定于载具 400外侧的固定槽”,再结合附图 5-9,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得出漆包线36是通过与固定槽干涉配合而实现固定的,因此说明书的记载是清楚及完整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可以实现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与之相关的权利要求 4、10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4、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4、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1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将对比文件2和4中的“lead”翻译成“接脚引线”是不正确的,应翻译为“接脚端子”;将对比文件2中的“notch”翻译成“定位槽”是不正确的,应翻译为“缺口”和“收容槽”。
3.2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比文件 1-3均未揭示磁性线圈固定在容室的特征;仅对比文件2中的载具108具有容室的结构,但不能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 2中的载具108及散热槽形结构件106不能对本专利中界定的设有容室的载具起到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 2中的结构结合对比文件 3并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显著的进步:将磁性线圈固定在容室后,可以很方便进行线头整理及将线头固定在预定位置,生产效率高,且可防止磁性线圈受到重力的作用容易发生移位或脱落;可以快速、大量地实现磁性线圈的焊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 1-3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 1-3具备创造性。
3.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13,相对于对比文件 1-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类似。
3.4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4、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比文件 1、4、3均未揭示磁性线圈固定在容室的特征;仅对比文件4中的载具20具有凹部42,但不能与对比文件3结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3具有显著的进步:将磁性线圈固定在容室后,可以很方便进行线头整理及将线头固定在预定位置,生产效率高,且可防止磁性线圈受到重力的作用容易发生移位或脱落;可以快速、大量地实现磁性线圈的焊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 1、4、3具备创造性。
3.5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13,相对于对比文件 1、4、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类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0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了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了以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关于译文,双方当事人认可将对比文件2和4中的“lead”翻译成“接脚端子”,将对比文件2中的“notch”翻译成“缺口”;(2)请求人明确其在评述创造性时对比文件结合方式为: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1和2,或结合对比文件1和4,并坚持书面意见中的所有无效理由。(3)专利权人进行了意见陈述并坚持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4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译文有异议的部分达成了一致意见。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证据。
3.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其他现有技术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所用相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将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
3.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性线圈的焊接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细线的焊接结构以及焊接细线的方法和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2行-第4栏第18行、第4栏第57行-第5栏第13行、附图1-3,6-8):电气组件30具有绝缘体包覆细线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1)),基底或底板B(相当于本专利的电子元件)上具有导电表面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2)),电阻顶端可产生热量(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3)),将绝缘体包覆细线3放在所形成的导电表面上(相当于本专利的步骤(4)),在被电阻顶端6施压的区域9中,绝缘体包覆细线3的芯线4被电阻顶端6的预设压力压下,并固定在融化的焊层2中(相当于本专利的步骤(5));图6示出了定位并固定绝缘体包覆细线的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载具)的外部透视图,细线支架13附带定位槽14和位于定位槽中间的通孔15(相当于本专利的通孔),还包括将细线支架13旋转到导电表面1的位置的旋转轴16,从图中可以明确确定基底B固定于装置上;通过粘附层17和18固定和保持绝缘体包覆细线3,将它们一个接一个地定位在导槽14中(相当于本专利的线头横跨过该通孔而固定于通孔的另一侧);绝缘体包覆细线3可以与基底B的导电表面1定位且紧密接触(相当于本专利的线头与导电表面对齐)。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焊接的是磁性线圈,对比文件3为电气组件;(2)权利要求1中的载具设有容室,载具的通孔设置在容室的一侧,将磁性线圈固定于容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确定具体焊接的对象,(2)简化操作步骤,提高生产效率。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将可焊接导线连接到一引线架上的方法和可焊接的电子元件组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13行):将铁素体螺旋管21(相当于本专利的磁性线圈)的磁性线26焊接到PC板20上的方法。由此可见,对比文件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也起到了确定具体焊接对象为磁性线圈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3中的需要确定具体焊接的对象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电气组件具体确定为磁性线圈。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将集成电路焊接到印刷电路基板上的自动化热风焊接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0行-第5栏第60行,图3-5):本专利包括一用来容纳复数个集成电路芯片板104使得适用于焊接到下方的基板的结构独特的夹具102,这些焊接块沿中心线方向进行设置,以便独立焊接头组件可以使接脚端子96的焊接趋于或区域从矩形集成电路或扁平封装集成电路104两侧向外延伸;夹具包括非导体材料制成的支架108(对应于本专利的载具),支架108包括一个顶面中部设有凹槽110(相当于本专利的容室)的塑料体,在凹槽两侧设有凸起的边沿112,两侧凸起的边沿112适当位置上设有缺口114,缺口114接收集成电路芯片板104的接脚端子96,凹槽110承载集成电路芯片板,一串被安装在支架108上的集成电路芯片板的接脚端子96被牢固地保持;如图3所示,将一串集成电路芯片板104成排放置在支架108的凹槽后,集成电路块被定位到定位组件或夹具122,然后再进行翻转与电路板对正接合;接脚端子96可以被弹性挤压到印刷电路板62导电接地区,以确保在进行实际焊接之前其能够物理接触预镀锡导电片90;塑料元件支架108的凸起边沿112应允许按照拟定布置方式或排列方式来正确配置元件类型;显而易见,相同的夹具能够承载常规单体电子元件,如:电阻器和电容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支架上设有凹槽,且将需要焊接的电子元件容纳、安装于(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该凹槽内,凹槽两侧的缺口114接收集成电路芯片板104的接脚端子96,在焊接时电子元件与载具同时翻转而后进行下一步焊接操作。
在请求人主张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3中(参见图7),未说明电气组件30的具体位置,但该电气组件必先放置或固定于装置的某个位置,然后从电气组件上引出细线3,固定于图7中底板B右侧的细杆上,再进行下一步的定位细线、翻转支架及焊接操作。可见,其电气组件与细线焊接的部位之间存在较大的一段距离,电气组件不与固定在支架上的细线同时翻转,因此需要额外地设置固定细线的细杆,在焊接时须先将细线固定于细杆上,致使操作步骤复杂,影响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对比文件2中的载具由于具有凹槽,其电子元件可以安装在凹槽内,接脚端子从凹槽两侧的缺口伸出,这样焊接部位与电子元件之间不存在过长的距离,电子元件与载具同时翻转,然后进行焊接,从而解决了简化操作步骤,提高生产效率的技术问题。
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下,将其安装电子元件的凹槽引入到对比文件3中,即在其细线支架的一侧加设对比文件2中的凹槽来容纳固定其电气组件,使得电气组件和支架同时翻转以进行下一步的焊接操作,从而省去了细杆的设置和细线固定于细杆的步骤,解决了简化操作步骤,提高生产效率的技术问题。
由此可见,在该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在结构、定位方式、焊接方式等方面与本专利有很大的区别,如集成电路块的引脚较硬,不需要或无法利用对比文件3中的定位细线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用其集成电路块直接替换为磁性线圈。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磁性线圈的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关于定位细线的方法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具有凹槽的支架的特征。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夹具如承载集成电路块之外,还能够承载如电阻器和电容器等的常规单体电子元件(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58、59行),而电阻器和电容器的引脚比集成电路块的引脚硬度小很多,与本专利的磁性线圈引脚具有较为接近的硬度,在将电阻器和电容器安装于凹槽后,同磁性线圈一样,其引脚也需要手工将引脚定位于缺口内,即同样适用对比文件3中定位细线的方法。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为浸锡焊,而本专利焊接方法与之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浸锡焊接不需要如对比文件3中的设有通孔的载具,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从对比文件1中得出本专利与载具的通孔对齐的导电表面。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请求人主张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对比文件3,而非对比文件1;其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为焊接元件不一样,权利要求1中为焊接磁性线圈,对比文件3中为焊接电气组件,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前文已有详细评述。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公开“将磁性线圈固定于容室,并使所述磁性线圈的线头横跨过该通孔而固定于通孔的另一侧”的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将磁性线圈固定于容室”,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来容纳复数个集成电路芯片板104的夹具102”、“在凹槽两侧设有凸起的边沿112”、“凹槽110承载集成电路芯片板,一串被安装在支架108上的集成电路芯片板”、“塑料元件支架108的凸起边沿112应允许按照拟定布置方式或排列方式来正确配置元件类型”,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固定”一词,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容纳”、“承载”、“安装”等特征可以明确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固定”。而且,在本专利中,根据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用“用以收容磁性线圈30的容室40”、“将磁性线圈30装入载具400的容室40”的方式将线圈固定,而对比文件2中同样是用“容纳”、“承载”、“安装”等方式对集成电路块进行安装和固定,两者之间并无明显区别,因此,该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关于“并使所述磁性线圈的线头横跨过该通孔而固定于通孔的另一侧”,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粘附层17和18固定和保持绝缘体包覆细线3,将它们一个接一个地定位在导槽14中”,根据附图7可以确定,粘附层17设置在通孔内侧,粘附层18设置在通孔外侧,“通过粘附层17和18”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横跨过该通孔而固定于通孔的另一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方法权利要求,特征“将磁性线圈固定于容室,并使所述磁性线圈的线头横跨过该通孔而固定于通孔的另一侧”限定了先固定磁性线圈然后再固定线头,此顺序没有被对比文件揭示。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3的附图7中,细线3的一端固定于图7中的底板B右侧的细杆上,虽然图中没有示出电气组件30的位置,但该电气组件必然先固定于整个装置的某个位置,然后从其上引出细线3,固定于图7中底板B右侧的细杆上,然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横跨通孔15的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时,自然会先将电子元件固定在凹槽110内,再将线头进行固定。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组合方式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子元件设为电路板,所述导电表面设为电路板上的导电片。”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2行):基底或底板B(相当于本专利的电路板)上具有导电表面1(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电片)。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通孔的两侧设有定位槽,所述线头通过定位槽而被定位于预定的位置。”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7行-第5栏第31行,附图7)通过粘附层17和18固定和保持绝缘体包覆细线3,将它们一个接一个地定位在导槽14(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槽)中,从附图7可以确定,在通孔15的两侧均设有导槽14,细线3通过导槽被定位于预定的位置。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需要将细线在通孔两侧都要固定,而本专利为在通孔内侧先限位、通孔外侧再固定,因此本专利具有优势。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没有在权利要求中限定其线头在通孔内侧不需要固定,即对比文件3位于通孔内侧的粘附层17不影响该对比文件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再者,对比文件3的通孔两侧都有导槽14,即公开了线头通过定位槽而被定位于预定位置的特征。
3.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通孔的外侧设有固定槽,所述固定槽与线头干涉配合从而将线头固定。”权利要求4基于该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线头固定在通孔外侧。而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7行-第5栏第31行,附图7)采用在通孔15的外侧设置粘附层18来实现将线头固定的目的。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固定槽与线头干涉配合的方式来实现,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干涉配合本身属于公知常识,但用到本专利中不是公知。对此,合议组认为,为了使线头固定于某个位置而在该位置设置固定槽或粘结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为了将线头固定在槽内而使得线头和槽之间为干涉即过盈配合关系,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
3.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载具容室的与前述通孔相对的另一侧亦设有通孔,磁性线圈的部分线头亦同样固定于该通孔的另一侧。” 权利要求5基于该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电路板导电片的设置情况,方便磁性线圈的线头向两侧均可焊接。而对比文件1(参见图1、2)公开了磁性线圈的线头向两侧伸出并焊接,对比文件2(参见图4)也公开了其集成电路块的接线引脚向两侧伸出并焊接,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工业生产中在遇到需要磁性线圈的线头向两侧伸出并焊接的情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即容纳磁性线圈的容室的一侧已设有通孔的情况下,为了使得磁性线圈的线头向另一侧伸出并焊接,在另一侧也加设一相同的通孔,从而实现将磁芯线圈或类似的电子元件的线头在两侧进行固定焊接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从载具上取出焊接有线圈的电路板,清理线头,并将焊点重新手工刷焊。”权利要求6基于该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焊接的牢靠度。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两段)“将PC板底部下方延伸的导线的多余长度用刀切除,这还可起到去除或整平PC板边下方焊料的作用,固定支架完成了其功能而从PC 板上拆除”(相当于本专利的“从载具上取出焊接有线圈的电路板,清理线头”)、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21-30行)“粘附层17和18的粘附力必须使绝缘体包覆细线3可以用不大于细线3的抗张强度1/3的力拉开,此目的在于防止绝缘体包覆细线3在与支架13分离时断裂”(相当于本专利的“从载具上取出焊接有线圈的电路板”),而为了增强焊接的牢靠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焊点进行再次刷焊,而手工刷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刷焊方式。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 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似,区别在于权利要求7焊接的磁性线圈为若干个而非权利要求5中的一个,以及“并使所述磁性线圈的线头自容室所在的一侧,分别横跨过此两通孔而固定于通孔的与容室相对之另一侧”。关于磁性线圈的个数,对比文件1公开了焊接若干个磁性线圈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3虽然图中仅使出了焊接一根细线3的情形,但其说明书明确公开了”将它们(细线3)一个接一个地定位在导槽14中”,即焊接多根细线的情形,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容易得到该特征相关的技术方案。关于特征“并使所述磁性线圈的线头自容室所在的一侧,分别横跨过此两通孔而固定于通孔的与容室相对之另一侧”,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线头自通孔内侧横跨过通孔而固定于通孔外侧的技术方案,当在容室的两侧均加设通孔时(即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具体参见前述理由3.5),因磁性线圈位于容室中,因此,线头自然从容室所在的一侧,分别横跨过两侧的通孔而固定于另一侧,因此,该特征相关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得出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 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3相同,具体评述参见前文相应部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9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电片分成两排排列,所述载具的通孔呈狭长形,并与且导电片排列方向平行。”而对比文件3(参见附图6)中的导电片为一排排列,其装置的支架的通孔呈狭长形,并与且导电片排列方向平行。当需要焊接两侧细线线头时,导电片分成两排排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0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电片呈狭长形,其长度方向与排列方向垂直,且长度方向尺寸是宽度方向尺寸的两倍以上。” 而对比文件3(参见附图6)中的导电片也呈狭长形,其长度方向与排列方向垂直,且可以确定其长度方向尺寸是宽度方向尺寸的两倍以上。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1 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6相同,具体评述参见前文相应部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鉴于上述评述已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专利号为200810083531.6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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