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路进水冷凝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路进水冷凝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9
决定日:2012-03-22
委内编号:5W102501, 5W1028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04194.X
申请日:2008-04-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宁吉然糖业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4-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黎洪钦,谢连城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苑伟康
国际分类号:F28B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在相近技术领域的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4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双路进水冷凝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104194.X,申请日为2008年4月21日,专利权人是黎洪钦,共同专利权人是谢连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路进水冷凝器,包括桶体(1)、射水筒(17)、喷雾筒(18)和水过滤装置,射水筒(17)、喷雾筒(18)置于桶体(1)内,呈连体结构,其特征在于设置在桶体(1)外的水过滤装置由左滤桶(5)和右滤桶(12)组成,左滤桶(5)、右滤桶(12)内分别设置有滤网(4)和滤网(13),进水总管(8)分两路分别与左滤桶(5)、右滤桶(12)的进水端连接,而左滤桶(5)、右滤桶(12)的出水管经出水总管(20)与射水筒(17)、喷雾筒(18)相连接,形成左、右两套独立的水过滤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路进水冷凝器,其特征在于左滤桶(5)、右滤桶(12)的进水管(6)、(11)、出水管(3)、(14)上分别设置有进水开关阀门(7)、(10)和出水开关阀门(2)、(15)。”

无效宣告请求一(案件编号为5W102501)
针对上述专利权,南宁吉然糖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736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7152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真空冷凝系统新设备一喷射雾化式冷凝器的应用”,叶智伟等,广西轻工业,第3期(总第100期),2007年3月,封面页,目录页、第7、8、17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4:据称为南宁吉然糖业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新一代真空冷凝设备”的广告彩页以及客户名称为“南宁吉然糖业技术有限公司”、项目为“广告发布费”、发票代码为245010771223、发票号码为00505142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复印件,共5页;
附件5:据称为南宁市马士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关于“最新型的真空冷凝设备??逆流冷凝真空器”的广告彩页,复印件,共4页;
附件6:公证书、改造项目合同书、照片等,复印件,共18页。具体包括如下附件:
附件6-1: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公证处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的(2011)桂忻证字第120号公证书,包括工作记录及10张照片;
附件6-2:由广西南华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9月3日签署的桂【2007】NO.371号工程项目签约通知书复印件;
附件6-3:甲方为忻城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南宁吉然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于2007年9月13日签订的忻城糖厂2007年冷凝器改造项目合同书;
附件6-4:供货清单;
附件6-5:据称为《忻城糖厂2007年冷凝器改造项目合同书》中涉及的设备使用时所拍照片3张;
附件6-6:销货单位为南宁吉然糖业技术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忻城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开票日期为2007年12月27日、编号为00669010的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附件6-7:销货单位为南宁吉然糖业技术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忻城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开票日期为2007年12月27日、编号为00669009的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满足“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是现有技术,特征部分实际为一路进水,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另外,本专利的内容与冷凝器无关,实际是一个双路进水过滤器的技术方案,而附件2公开了该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冷凝器和过滤器的简单组合,其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1和2和3的结合、或附件1和2和4的结合、或附件5和2、或附件5和2和3的结合、或附件5和2和4的结合、或附件6和2、或附件6和2和3的结合、或附件6和2和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的产品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并产生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权利要求1-2与附件2的技术领域不同,产品不同,具备新颖性;附件2涉及市政管网用的给水设备,其所属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距很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1和2和3的结合、或附件1和2和4的结合、或附件5和2、或附件5和2和3的结合、或附件5和2和4的结合、或附件6和2的结合、或附件6和2和3的结合、或附件6和2和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6月13日完成的、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证据2:据称为印度式高效喷射冷凝器总图,复印件,共1页;
证据3:据称为双路进水冷凝器三维图,复印件,共1页:
证据4:据称为双路进水冷凝器在2009年全国糖业技术和设备展览大会上展出的照片,复印件,共1页:
证据5:据称为双路进水冷凝器在金光糖厂使用照片,复印件,共1页;
证据6:据称为南糖集团伶俐糖厂使用中的隔板淋洒式冷凝器和真空泵系统照片,复印件,共2页;
证据7:据称为IDP型水喷射冷凝器照片,复印件,共1页;
证据8:据称为印度式高效喷射冷凝器照片,复印件,共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8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8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作为本专利不能被宣告无效的依据;证据2未提供译文,应当视为未提交;证据3-8无法确定其与本案有任何关系;并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月19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1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3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月19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中指出了本专利与专利文件CN201047362Y(同本案的附件1)的区别即在于水过滤装置的设置方式,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已对证据2-8的相关设备名称做出说明;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无效宣告请求二(案件编号为5W102821)
针对上述专利权,同一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6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提交了“合案审理申请书”,请求将本无效宣告请求(5W102821)与案件编号为5W102501的无效宣告请求合案审理;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同上附件1;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9479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3′:同上附件3;
附件4′:同上附件4;
附件5′:同上附件5;
附件6′:包括附件6-1′、6-2′、6-3′、6-4′、6-5′、6-6′、6-7′,分别同上一无效宣告请求的附件6所包含的附件6-1、6-2、6-3、6-4、6-5、6-6、6-7。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满足“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是现有技术,特征部分实际为一路进水,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的内容与冷凝器无关,实际是一个双路进水过滤器的技术方案,而附件2′公开了该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冷凝器和过滤器的简单组合,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3′~6′的区别均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两路水过滤,而附件2′公开了为“解决液体过滤、不断流、不停机换向过滤的问题”而采用两路进水,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附件3′~6′分别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1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7′:《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轻工机械卷食品机械分册,2003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书名页、版权信息页、正文第180-183页,复印件,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1月1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重新提交了其于2012年1月1日提交的附件7′。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3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2012年1月5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的产品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并产生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权利要求1-2与附件2′的技术领域不同,产品不同,具备新颖性;附件2′属于输液管道过滤设备技术领域,其所属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距很远,未对如何实现制糖业中亟欲寻求的能用于连续煮糖罐和蒸发系统的“连续性冷凝器”的技术方案给出教导,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6′分别与附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另外,冷凝器的设置是由生产的实际条件决定的,本专利的产品不是“简单的叠加”,其是各部件的有机结合,实现了“连续型冷凝器”的显著进步。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同上一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1。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28日将请求人于2012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编号为5W102501和5W102821案件的合案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针对案件编号为5W102501的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针对案件编号为5W102821的无效宣告请求,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再次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核实签收上述文件。
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其提交的附件4(附件4′)、附件6-1(附件6-1′)、附件6-2(附件6-2′)、附件6-3(附件6-3′)、附件6-4(附件6-4′)的原件;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1′)的真实性。专利权人放弃其提交的证据2-8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5(附件1′~附件5′)、附件6-1(附件6-1′)、附件6-2(附件6-2′)、附件6-3(附件6-3′)、附件6-4(附件6-4′)和附件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认可附件6-5(附件6-5′)、附件6-6(附件6-6′)、附件6-7(附件6-7′)的真实性;并认为:附件4(附件4′)广告页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不认可该广告页与附件4(附件4′)中发票的关联性;附件5(附件5′)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后;附件6-5(附件6-5′)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缺少说明书附图1-2,证据不完整。
3、针对案件编号为5W102501的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1和2和3的结合、或附件1和2和4的结合、或附件5和2、或附件5和2和3的结合、或附件5和2和4的结合、或附件6和2、或附件6和2和3的结合、或附件6和2和4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案件编号为5W102821的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附件3′-6′分别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指出,针对案件编号为5W102501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在口审结束3日内可以提交书面意见陈述,逾期不予接受。

专利权人于2012年3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的技术难题,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技术效果,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成功,具有开拓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3′和附件2′。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认可其真实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缺少说明书附图1-2,证据不完整,本案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记载的技术方案完整,缺少说明书附图1-2不影响已提交部分的真实性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公开的技术方案的理解,经核实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3′和附件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在相近技术领域的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路进水冷凝器。
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喷射雾化式冷凝器,其包括桶体、射水筒、喷雾筒和水过滤装置,其中射水筒和喷雾筒为连体结构置于桶体内,其过滤筒为一路过滤装置。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水过滤装置为包含左滤筒和右滤筒的两路过滤,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冷凝器的连续工作。该区别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可附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以及该区别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认为附件2′属于输液管道过滤设备技术领域,其所属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距很远,未对如何实现制糖业中亟欲寻求的能用于连续煮糖罐和蒸发系统的“连续性冷凝器”的技术方案给出教导;另外,附件2′公开的水过滤器结构与本专利冷凝器上的过滤器结构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左、右两套独立的水过滤装置,附件2′是一个过滤器分成两个不同的腔体。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2′的结合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开了双路双网过滤器,其属于输液管道上装配的清除渣质杂物的过滤设备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3):过滤器由通过隔板7隔开的A、B腔(对应于本专利的左滤筒、右滤筒)、由加工有过滤孔的两个半圆筒形组成的圆筒形过滤网架,左半圆筒过滤网架外侧装有半圆筒形一级过滤网,右侧圆筒形过滤网架内侧装有半圆筒形二级过滤网(对应于本专利的滤网);A腔的进液口、出液口和B腔的进液口、出液口分别与进液管(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水总管)和出液管连通(对应于本专利的出水总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过滤器的A、B腔形成两套独立进行水过滤的装置,该过滤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来克服和解决管道内液体正常运行过滤、不断流、不停机等。
由上可知,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限定的水过滤装置结构,并且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上述区别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附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双路双网过滤器用于附件3′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附件3′公开了真空冷凝设备广泛应用于制糖、食品、化工等行业的蒸发、结晶及过滤的工序中,其中真空冷凝系统的合理配置关系到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的关键,其中冷凝器上安装的过滤筒的作用是对水进行过滤以避免水质不好造成喷嘴堵塞,为冷凝器提供所需水质的水,因此,为了提高附件3′喷射雾化式冷凝器的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过滤器领域寻找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过滤器,基于附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用附件2′的双路双网过滤器代替附件3′的一路过滤器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3′和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冷凝器的水过滤装置做了限定。附件2′公开了(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方式)双路双网过滤器还设有进液阀体、进液阀芯、出液阀体、出液阀芯,A腔工作时,控制进液阀芯和出液阀芯关闭B腔进液口和B腔出液口,打开A腔进液口和A腔出液口,水在A腔中经过滤后,由A腔出液口流出进入出液管;反之,使用B腔工作时,同样通过对阀体的控制实现B腔的过滤功能。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左右滤筒共有4个阀门,而附件2′中仅有2个阀门,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2′公开,基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3′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附件2′中通过使用2个阀门节省了资金和劳务,但是进液阀体和出液阀体客观上实现了A腔进液、出液、B腔进液、出液的4个阀门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过滤器与冷凝器安装的具体形式来选择合适的阀体形式以及个数以实现对过滤器进、出口的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可以预知该选择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在案件编号为5W102501和5W102821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20104194.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