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水流量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6
决定日:2012-03-22
委内编号:5W1027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98898.1
申请日:2010-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俞云良
授权公告日:2011-09-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洪奎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周小祥
国际分类号:G01F1/28,G01F1/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如果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一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易于应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水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1020698898.1,申请日是2010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是刘洪奎。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水流量计,主要包括带有内腔的壳体(1),壳体(1)上设置有与内腔相通的进水管(2)和出水管(3),内腔内通过转轴安装有带有叶片(4)的转轮(5),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轮(5)上设置有永磁磁铁环(6),所述壳体(1)的一侧设置有一个带有干簧管(7)的PCB线路板(8),该干簧管(7)与所述磁铁环(6)对应;PCB线路板(8)外接分析显示电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流量计,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环(6)呈环状设置在转轮(5)的对应干簧管(7)的侧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水流量计,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管(2)、出水管(3)各自的中心线位于同一直线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俞云良(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说明书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没有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专利号为ZL9524159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09月11日,共7页;
附件3:申请号为200710058094.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01月14日,共4页;
附件4:专利号为ZL02246017.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6月25日,共7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仅在于:1)永磁磁铁环设置在转轮上;2)干簧管连接有PCB线路板。其中,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2)在附件3中被相应地公开,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请求人还认为,上述区别1)也已被附件4公开,区别2)被附件3公开,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和附件4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提到干簧管7感应到磁极的变化产生接通和断开动作,通过PCB线路板8转变为电信号输出,但是没有说明究竟是什么样的印刷电路板能够将机械动作转变为电信号,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手段含糊不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09日向双方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3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
本专利与附件2在外观、结构和工作原理上存在较大区别。在结构上,本专利为转轮轴心上设置有永磁磁铁环,与干簧管对应,干簧管位于叶轮侧面,而附件2中叶轮有四片,且成等距相间设置,在叶片端部安装磁铁,电子计数器位于叶轮端部;在工作原理上,本专利是利用干簧管在磁环产生的磁场作用下,利用水通过时,推动带磁铁的叶轮转动,使磁铁的N极和S极方向变化,干簧管产生“开”和“关”的动作,从而将进水量的变化转化为电脉冲信号,再利用PCB线路板外接分析电路,将这种“开”和“关”信号的频率,通过分析电路计算水流量,从而达到检测水量的目的。而附件2是通过带磁铁的叶轮旋转,使磁铁与干簧继电器的距离发生变化,利用磁场的强弱,从而使干簧管输出脉冲信号。在工作过程中,本专利磁铁和干簧管的相对位置没有变化,而附件2中磁铁和干簧继电器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
本专利与附件3在应用领域和工作原理上都存在本质区别。附件3中是通过带磁铁的叶轮旋转,使磁铁与干簧管的距离发生变化,利用磁场强弱,从而使干簧管输出脉冲信号。并且附件3中是利用干簧管A和B输出脉冲信号存在的时序差别,来判定带磁铁的指针是正转还是反转。
本专利与附件4在外观、结构和工作原理上存在较大区别。在结构上,本专利中的磁铁环安装在叶轮的轴心上,水流方向与叶轮轴垂直,附件4中磁铁镶嵌在叶轮的叶片上,水流方向与叶轮轴平行;而且附件4是利用电磁感应原理,与本专利采用干簧管的原理不同。
综上,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02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2年02月23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广州市深研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贺文华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本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2年01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出示了其声称为本专利产品及请求人正在研发的实物产品供合议组参考。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请求人放弃了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证据: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于附件2-4的真实性无异议。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的意见基本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一致,并明确指出:1)关于磁铁环的结构和相应的工作原理,附件2中四个叶片上的磁铁是环形布置,实际组合成一磁铁环,转动起来也是磁极交替变化,不是磁场的强弱变化,附件2中的干簧继电器仅仅感受到磁场强弱不会产生通断的机械信号,必须通过南极和北极发生交替变化才会产生通断变化;干簧管又名干簧继电器,其对磁极变化和磁场强弱变化均能感应,是本领域公知常识;3)即使附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分析显示电路,该分析显示电路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4)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磁铁环设置在转轮上”在附件4中公开,附件4中公开了在叶轮的叶片上嵌上永磁铁,叶轮与永磁转子也可以是分体的同轴连接。从附图5可以看出,永磁转子是一个磁铁环。
专利权人的意见基本与其2012年01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相同,并明确指出:1)关于权利要求1,干簧管或称为磁控开关,不清楚干簧继电器,而继电器的工作原理是靠距离远近导致的磁场强弱,附件2中干簧继电器设置在筒盖上,当叶轮转动,磁铁与干簧继电器之间距离变化,依靠距离变化而非N、S极的变化工作。本专利的叶轮转动一圈干簧管开合两次,附件2中的叶轮转一圈继电器开合四次;附件2中没有公开分析显示电路,并且分析显示电路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附件4中的永磁转子相当于两块磁铁,不是环形磁铁;2)关于权利要求2,是依据干簧管的工作原理选择其位置,因此,设置位置不同会有直接影响;3)关于权利要求3,从附件2的附图1中无法看出进水管和出水管在同一直线上,在本领域也不是常规选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当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4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于附件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附件2-4为中国专利文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并且由于附件2-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中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流量计,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流量计,其中(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2页最后一段、附图1-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流量计包括流量计筒体1以及筒盖2(筒体1和筒盖2一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带有壳腔的壳体),筒体1上焊接连接有流体进、出管3、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进水管、出水管),筒体1上设置有其四叶片能够被流体冲动的、固连在叶轮轴11上的叶轮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轮),因此流体进、出管3、4必然与筒体1是相通的。磁铁9装在叶片端部所开的孔内,从附件2的附图1可以看出,磁铁9装在四片叶片的端部而环绕叶轮8。干簧继电器1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干簧管)与设置在筒盖2上的螺钉19连接。流体流动时,叶轮的转动通过磁铁传送给干簧继电器,使之吸合或断开,使得通过导线与干簧继电器18连接的电子计算器17获得脉冲信号,从而计算出流体的流量。因此,电子计算器17中必然包含了用于计算分析流体流量的电路。结合附件2的附图3可以确定,干簧继电器18设置在筒盖2的外侧,并且其必然要感应磁铁9产生的磁场而被磁化,才能进行工作。
权利要求1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转轮上设置有永磁磁铁环,而附件2中磁铁9装在叶片的端部而环绕叶轮8;以及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带有干簧管的PCB线路板以及PCB线路板外接分析显示电路,而附件2中没有明确干簧继电器与PCB线路板连接以及PCB线路板外接分析显示电路。
关于区别1,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为了使磁铁能够随流体流动而同步转动起来,产生磁极交替变化,从而令干簧管的簧片被磁铁的N、S极周期地磁化而交替地产生开合动作,将磁铁环设置在转轮上令其转动,或是将磁铁以环绕叶轮的形式设置在转轮的叶片上令其转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2,合议组经审查认为,PCB线路板的作用是将干簧管接通和断开动作转变为电信号输出,附件3中公开了一种水表电磁流量计,其中(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附图1)公开了在旋翼式水表内盖1上安装电路板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PCB线路板)及干簧管A和B,脉冲信号传输线设置在凹槽1a内,根据输出的电脉冲信号存在的时序差别,判定磁性指针是正转还是反转。从附件3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脉冲信号线与电路板4连接,即电路板4是将干簧管的动作转换为电脉冲信号通过脉冲信号线输出。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附件3给出了采用带有干簧管的PCB线路板并利用该PCB线路板将与干簧管动作相对应的脉冲信号传输出去的技术启示。此外,令PCB线路板外接分析显示电路,以查看所检测到的结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2的基础上,按照附件3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出于本领域常规的提高准确性和显示直观性等目的,容易想到将永磁磁铁环设置在转轮上并将PCB线路板以及其外接分析显示电路引入附件2的流量计中,即结合附件2、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2在外观、结构和工作原理上存在较大差别,本专利的干簧管利用磁铁N、S极方向变化产生开关动作,附件2中使磁铁与干簧继电器的距离发生变化,是利用磁场的强弱,不清楚干簧继电器;在工作过程中,本专利磁铁环和干簧管的相对位置没有变化,而附件2中磁铁和干簧继电器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2)本专利的叶轮转动一圈干簧管开合两次,附件2中叶轮转一圈继电器开合四次; 3) 本专利与附件3在应用领域和工作原理上都存在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专利与附件2在外观上的区别没有在权利要求1中进行限定或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相应的技术特征体现,而且尽管本专利与附件2中有关磁铁环的结构特征存在区别,但本专利中磁铁环的设置形式和位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两者的工作原理而言,首先,关于本专利中的干簧管与附件2中的干簧继电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当有磁场接近干簧管时,干簧管的两个簧片会被磁化而形成相互吸引的不同极性,由此产生吸引力而互相接触,当磁场退去后,两簧片上的磁场也随即消失,则两簧片又回到初始的断开状态。因此,本专利实际上是利用磁铁环在旋转过程中,在N极和S极均较接近干簧管时,分别使干簧管的两簧片磁化成N极和S极,令干簧管两簧片接触,在仅有N极或S极较接近干簧管时,干簧管的两簧片是断开的。关于附件2中的干簧继电器,继电器属于当输入量达到规定值时而使被控制的输出电路导通或断开的器件,在本领域,或将干簧管也称为干簧继电器,或将干簧管放在线圈里,形成干簧继电器,此时是利用线圈形成的磁场磁化干簧管中的簧片。在附件2中,由于是使用磁铁9来令干簧继电器工作,因此该干簧继电器应该就是干簧管,其是利用磁铁9产生的磁场磁化干簧管中的簧片,令其接触和断开,仅是外界磁场的强弱变化不能令干簧继电器中的两簧片产生接触和断开的动作。也就是说,附件2中并非利用单个磁铁最接近干簧继电器时,产生较强磁场令其两簧片接触而工作,而是利用两块磁铁,使两块磁铁更接近干簧继电器的磁极分别为N和S极,在两块磁铁均较接近(例如与干簧继电器之间的距离基本相同)干簧继电器时,令两簧片接触,在继续旋转过程中,当其中一块磁铁足够远离了干簧继电器使其不能被该磁铁磁化,即使另一磁铁较接近该干簧继电器,两簧片也会断开。因此,本专利和附件2的工作原理相同,两者实际工作时,均是利用磁铁的磁极与簧片之间的相对位置变化,来导致簧片接触或断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或体现关于磁铁环与干簧管相对位置是否变化的特征,而且即使本专利中磁铁环与干簧管之间的相对位置不变,磁铁环上的磁极与簧片的相对位置仍然是变化的,由此才能导致簧片的接触和断开。也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之前,一般要预先设置好磁铁环或磁铁与干簧管的相对位置,以令磁铁环或磁铁转动到相应位置时,产生的磁场能够足以磁化干簧管的两簧片,随后,在实际工作中,干簧管的开闭就由磁铁环或磁铁的磁极变化来控制。
2)专利权人口审当庭主张“本专利的叶轮转动一圈干簧管开合两次,附件2中的叶轮转一圈继电器开合四次”,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关于干簧管的开合次数,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转轮5每转动一圈,磁极变化一次,干簧管7完成通断一次”(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行),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一致,因此专利权人口审当庭的观点没有客观依据,而且关于叶轮转动一圈干簧管的开合次数,在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因此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3)本专利与附件3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3中公开了带有干簧管的PCB线路板这一特征,并且其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均是将干簧管的动作转换为电脉冲信号并输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在流量计中采用带有干簧管的PCB线路板,而且附件3中采用的是与本专利相同的干簧管,其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应该是一样的。故对于专利权人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磁铁环(6)呈环状设置在转轮(5)的对应干簧管(7)的侧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磁铁形成为环状设置在转轮的侧面或是将磁铁设置在叶轮的叶片上而环绕叶轮,以令干簧管能感应到其磁场,都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水管(2)、出水管(3)各自的中心线位于同一直线上。从附件2的附图1中明显看出,流体进、出管3、4位于同一直线上,其中心线也必然位于同一直线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3不符合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2069889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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