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音乐节奏同步按摩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音乐节奏同步按摩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4
决定日:2012-03-22
委内编号:5W1022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52271.7
申请日:2007-05-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曹光洋
授权公告日:2008-06-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简伟雄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谢有成
参审员:徐可
国际分类号:A61H23/02,A61N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者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0720052271.7号、名称为“一种音乐节奏同步按摩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简伟雄,申请日是2007年5月31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音乐节奏同步按摩装置,其包括一振动按摩电路,该振动按摩电路中设置有一电磁铁,用于产生按摩振动;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用于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获取同步信号;
一电磁铁驱动器,连接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所述电磁铁,用于在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的同步信号控制下驱动所述电磁铁的按摩振动节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的音频通过一内置音频播放电路输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的音频通过一音频输入接口从外部输入,并设置有一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用于在外部音频和内部音频输入之间切换。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一音频播放电路,包括一音频放大器,连接所述音频输入接口,并输出至一喇叭。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与所述电磁铁驱动器之间还设置有一光电耦合转换器,用于对同步信号进行放大。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频播放电路还设置有一耳机输出插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曹光洋(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8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10份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公开号为CN1014049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6年12月6日,公开日为2009年4月8日,申请人为发美利株式会社;
附件2:公开号为CN147960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4年3月3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43614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7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3451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7日;
附件5:公开号为CN15795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5年2月16日;
附件6:公开号为CN134612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2年4月24日;
附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1315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5月5日;
附件8:公开号为CN11542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7年7月16日;
附件9:特开2002-159544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2年6月4日;
附件10:特开2005-58404A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3月10日。
请求人认为:
(A)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用于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获取同步信号”,说明书没有公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的具体结构或具体电路,以及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如何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获取同步信号。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与所述电磁铁驱动器之间还设置有一光电耦合转换器,用于对同步信号进行放大”,说明书没有公开光电耦合转换器的具体结构或具体电路、光电耦合转换器如何设置在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与所述电磁铁驱动器之间以及如何对同步信号进行放大。因此,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B)关于新颖性
a.针对附件1
关于权利要求1,附件1公开了一种按摩机1,其具体公开了:控制电路12、驱动电路14和按摩部50,被输入音响信号的控制电路12是基于音响信号生成按摩动作控制信号的电路,按摩部50具备由螺线管51驱动的治疗部52,当驱动电路14的开关元件14a因按摩动作控制信号而变为ON时,螺线管51被励磁驱动,治疗部52向前方突出而推压身体,当开关元件14a变为OFF时,螺线管51即消磁,治疗部52因弹簧的作用力后退(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音乐节奏同步按摩装置包括一振动按摩电路,该振动按摩电路中设置有一电磁铁,用于产生按摩振动);具有控制电路12的放大器121、滤波器122、整流部123、按摩动作控制信号生成部131、132,当从乐曲再现器8向控制电路12提供音响信号时,利用放大器121进行信号放大,利用滤波器122从放大的音响信号中提出低频带的信号,取出乐曲的节奏部分的信号等(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装置还包括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用于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获取同步信号);驱动电路14连接控制电路12和按摩部50,控制电路12所生成的按摩动作控制信号被提供给驱动电路14,驱动电路14的开关元件14a根据按摩动作控制信号为ON或OFF,使螺线管51被驱动或消磁,治疗部52相应向前或后退(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装置还包括一电磁铁驱动器,连接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所述电磁铁,用于在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的同步信号控制下驱动所述电磁铁的按摩振动节奏);按摩机可以提高音响信号与按摩机的同步感,并对按摩部的切换与音乐的变化也可以带来同步感。因此,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技术效果相同,都是使按摩动作与音乐节奏同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附件1公开了:按摩机1的乐曲再现器8可与操作装置4一体化地设置(乐曲再现器8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内置音频播放电路),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3,附件1公开了:乐曲再现器8可与操作装置4分开设置,音响信号可从与设于按摩机1的外部输入端子连接的声源装置(音频装置、麦克等)得到;频带切换开关4d是用于选择滤波器122中的多个过滤器中的一个的开关,可以调整所感知的声音的频率。因此,附件1中输入的音频通过乐曲再现器8从外部输入,并且频带切换开关4d用于对音频进行切换,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4,附件1公开了:从乐曲再现器8输出的音响信号(模拟信号或数字信号)被提供给延迟装置10及控制电路(控制部)12,并通过延迟装置10向扬声器6输出信号。输出到扬声器6中的音频信号必然经过放大器放大,因此附件1隐含公开了音频放大器,即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b.针对附件4
关于权利要求1,附件4公开了一种音乐控制按摩器,其中音乐控制装置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按摩电路,附件4的电动按摩装置7(线圈14、磁钢15、缓冲按摩头11等)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铁,音乐控制装置2或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或者包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或者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和节拍逻辑时序分配器9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铁驱动器,或包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铁驱动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附件4公开了音乐源6取自底座内的VCD机输出端,音乐源6对应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中的内置音频播放电路,并且用于输入音频。因此,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C)关于创造性
a.附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关于权利要求3,附件4公开了可以通过导线、拾音放大器(迷头)等有线或无线方式从周围现有的音响设备中取得信号而作成本身无音源的无源音乐控制按摩器。权利要求3与附件4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设置有一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用于在外部音频和内部音频输入之间切换。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附件9公开了一种按摩机,其具体公开了通过切换器33选择音源21与滤波放大器32相连接或选择由商用电源生成商用电源信号的商用电源信号生成器38与滤波放大器32相连接。附件9的切换器33给出用在外部音频和内部音频输入之间切换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4,附件4中的信号放大分频器8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音频播放电路和音频放大器。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5,其中关于用于对信号进行放大的电路中采用光电耦合转换器的光电耦合器件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附件8公开了按摩前置级与按摩功放级通过光耦合器的方式进行耦合连接,附件5也公开了使用光电耦合器件ICI(P521),即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或附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6,在播放电路中设置有一耳机输出插口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4公开了耳机3,在音频播放电路设置有一耳机输出插口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附件10公开了一种按摩机,其中具体公开了:耳机92与按摩机91连接并且通过按摩机91播放音乐数据,端子94是耳机输出插口。此外,连接耳机的端子包括耳机输出插口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b.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关于权利要求1,附件2公开了一种按摩装置1,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仅是附件2使用电动机或驱动源5a、10和11作为按摩机构而权利要求1使用电磁铁作为按摩机构。而按摩装置使用电磁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附件4和附件9可以证明该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设置有一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用于在外部音频和内部音频输入之间切换。该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附件9给出了在外部音频和内部音频输入之间切换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被附件8或附件5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被附件10公开,且附件2中也必然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c.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关于权利要求1,附件3公开了一种音乐体感震动椅,权利要求1与附件3的区别仅是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电磁铁驱动器,附件3没有描述成两部分。但附件3的信号处理器2与权利要求1中的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电磁铁驱动器具有相同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与附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设置有一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用于在外部音频和内部音频输入之间切换。如上所述,该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附件9也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被附件8或附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附件3必然公开的,并被附件10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d.附件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关于权利要求1,附件5公开了一种音乐控制的模拟按摩仪,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仅是权利要求1中的音乐节奏同步按摩装置还包括电磁铁。但该特征是公知常识,例如附件4、8、9可以证明该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5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被附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被附件10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e.附件6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关于权利要求1,附件6公开了一种音乐节奏信号转换电路的联接方法,权利要求1与附件6的区别仅是权利要求1中的音乐节奏同步按摩装置还包括电磁铁。但该特征是公知常识,例如附件4、8、9可以证明该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附件9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或附件5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f.附件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关于权利要求1,附件7公开了一种振动台,权利要求1与附件7的区别仅是权利要求1中音乐节奏同步按摩装置还包括电磁铁,而附件7中使用扬声器RL。但扬声器RL也是一种电磁铁,另外按摩装置使用电磁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附件4、8、9可以证明该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或附件5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9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6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及权利要求5删除,将权利要求3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如下3项权利要求:
“1、一种音乐节奏同步按摩装置,其包括一振动按摩电路,该振动按摩电路中设置有一电磁铁,用于产生按摩振动;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用于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获取同步信号;
一电磁铁驱动器,连接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所述电磁铁,用于在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的同步信号控制下驱动所述电磁铁的按摩振动节奏;
其中,所述输入的音频通过一内置音频播放电路输入;
其中,所述输入的音频通过一音频输入接口从外部输入,并设置有一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用于在外部音频和内部音频输入之间切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一音频播放电路,包括一音频放大器,连接所述音频输入接口,并输出至一喇叭。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频播放电路还设置有一耳机输出插口。”
专利权人认为:
(A)关于说明书不支持
(1)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获取音频节奏的同步信号,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例如在音频处理程序中的音柱高度和依频率的排列顺序和节奏等,将程序写入芯片即可通过硬件实现,其实现方式已知,而且目前已有大量这种处理器芯片;(2)光电耦合转换器,是光电耦合器材的一种,其具备进行信号放大的功能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B)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a.关于附件1,本实用新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用于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获取同步信号;一电磁铁驱动器,连接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所述电磁铁,用于在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的同步信号控制下驱动所述电磁铁的按摩振动节奏;所述输入的音频通过一内置音频播放电路输入;所述输入的音频通过一音频输入接口从外部输入,并设置有一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用于在外部音频和内部音频输入之间切换。另外,附件1中驱动电路需要开关元件来实现,其开关元件是根据音响信号的电平高低来决定启动按摩部与否,无法实现本专利的同步问题。附件1的滤波切换开关与本专利用于外部音频和内部音频输入之间的切换的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的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因此,附件1不构成破坏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抵触申请。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也具有新颖性。
b.关于附件4及附件4与附件9的结合,附件4没有公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用于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获取同步信号;电磁铁驱动器,连接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所述电磁铁,用于在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的同步信号控制下驱动所述电磁铁的按摩振动节奏,进行同步控制”的技术特征,没有给出同时在按摩机上设置二个音乐来源的技术内容和启示,也没有公开设置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该内容也不是公知常识。另外,附件9中的切换器连接音源与滤波放大器或商用电源信号生成器与滤波放大器,切换的完全是与本专利不同类别的信号,与本专利的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完全不一致。附件4与附件9之间不存在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c.关于附件2、附件2和附件9的结合,附件2没有公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用于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获取同步信号;电磁铁驱动器,连接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所述电磁铁,用于在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的同步信号控制下驱动所述电磁铁的按摩振动节奏,进行同步控制”的技术特征,没有给出同时在按摩机上设置二个音乐来源的技术内容和启示,也没有公开设置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附件2中是将音乐形成的控制信号分配给不同的按摩部件工作,但未说明是否同步以及是否采用音乐节奏。关于附件9的意见同上。附件2与附件9之间不存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d.关于附件3、附件3和附件9的结合,附件3没有公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用于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获取同步信号;电磁铁驱动器,连接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所述电磁铁,用于在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的同步信号控制下驱动所述电磁铁的按摩振动节奏,进行同步控制”的技术特征。附件3不能实现与音乐同步的震动产生,与本专利的按摩装置不同。附件3没有给出同时在按摩机上设置外接和内置二个音乐来源的技术内容和启示,也没有公开设置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关于附件9的意见同上。附件3与附件9之间不存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e.关于附件5,附件5没有公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用于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获取同步信号;电磁铁驱动器,连接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所述电磁铁,用于在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的同步信号控制下驱动所述电磁铁的按摩振动节奏,进行同步控制”的技术特征。附件5中的JPI开关结构的输入端有插头插入时,不能实现用内置的麦克风电路作为信号输入,与本专利中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用于切换外接和内置音频的功能不同;附件5中的内置麦克风与本专利的内置音乐源也不相同。因此,附件5也没有公开设置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f.关于附件6和附件9的结合,附件6没有公开音频信号器处理的信号是来源于哪里,设置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切换外部音频与内部音频的输入,以及电磁铁驱动器驱动电磁铁。关于附件9的意见同上。附件6与附件9之间不存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f.关于附件7和附件9的结合,附件7公开的是“振动台”,与本专利“按摩装置”的技术领域不同,没有可比性。附件7没有公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用于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获取同步信号;电磁铁驱动器,连接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所述电磁铁,用于在所述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的同步信号控制下驱动所述电磁铁的按摩振动节奏,进行同步控制”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同时在按摩机上设置外接和内置音频二个音乐来源的技术内容和启示,以及设置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实现两者之间切换的内容。关于附件9的意见同上。附件7与附件9之间不存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1年12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11月25日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上海音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张成新、公民代理王鹏鑫出庭参加,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夏学义、王永文出庭参加。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0日当庭补充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意见陈述书,表示接受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进行了意见陈述。合议组将该意见陈述书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使用证据和范围是: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附件1-10的真实性以及附件9、10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
请求人表示其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具体意见和之前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实质相同。
A、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电磁铁驱动器,其连接在微电脑音频处理器和电磁铁,但说明书没有对如何控制及如何在同步信号下对电磁铁进行控制没有任何具体的说明。关于转换开关,说明书中没有描述转换开关是什么样的结构、安装在什么地方。说明书也没有说明光电耦合转换器是什么样的器件。
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可以知道微电脑处理器的实现方式,并可以理解电磁铁驱动器如何在驱动过程中增加同步信号驱动控制。转换开关在本领域有多种实现方式,不需要说明书作出说明。微电脑取样处理器实际上是可以从市场上得到的芯片,因此上述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
B、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控制电路其驱动电路这部分、电磁铁、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电磁铁驱动器的意见与请求书相同。关于内置音频播放电路,被附件1乐曲再现器8所公开。关于外部输入接口和切换开关,附件1公开了涉及外部音频。如附件1中乐曲再现器8与操作装置一体化设置,则乐曲再现器8就是内置的。频带切换开关4d对应于本专利的切换开关。本专利与附件1的领域相同,附件1的发明目的也是进一步提高节奏的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权利要求1对电磁铁没有进行结构限定。附件1的标记按摩部50包括螺线管51,相当于电磁铁;(2)关于权利要求2,附件1的图2可以看出音响信号延时装置来控制电路和扬声器的音乐和按摩节奏同步,而只要有扬声器必然有放大电路,这是隐含公开的。附件1公开了乐曲再现器8的输出信号提供给控制电路。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公开关于电磁铁的振动装置,附件1是气囊,螺线管不是电磁铁是一个开关,在音乐达到一定阈值的时候,会启动或关闭启动,实际是控制作用,因此附件1和本专利技术方案不同。本专利是电磁铁,频带切换开关4d是音乐低音和高音的切换,与本专利的功能不同。内置音频是指相对于外部音频输入的。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有新颖性。
C、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针对创造性,请求人在当庭陈述了分别以附件5和附件4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来评述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a)附件5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请求人表示:(1)关于权利要求1,其与附件5的区别特征就是电磁铁,但该特征是公知常识;(2)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被附件2的图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与附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0的图及译文前2行公开。
专利权人表示:(1)附件5是通过电信号模拟按摩,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是振动按摩电路中设置有电磁铁、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和电磁铁驱动器。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2)附件2和附件5无法结合。基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3)基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附件10没有办法与振动按摩电路、按摩机的方案进行结合,其公开的只是耳机,耳机是公知常识,但把耳机运用到本专利中是具有创造性的。
(b)附件4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请求人表示:(1)关于权利要求1,附件4中左右音频放大器8及时序分配器9对应于电磁铁驱动器。一个用音频放大器直接驱动电磁铁,还有一个用音频放大器和时序分配器9连接,是两种方式对应于电磁铁驱动器。附件4是音乐控制放大器或者左、右信号放大器8对应于微电脑取样处理器。音乐源6对应于本专利的内置音频播放电路,内置音频和外置音频都已经公开。附件4和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设置有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用于在外部与内部进行切换。从两个音频进行切换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附件9公开了切换开关可以选择一个是音源信号一个是商用电源信号38这个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内容运用到附件4中。另外,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是常用技术手段。(2)关于权利要求2,附件4中的放大分频器对应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扬声器和耳机3,只要有扬声器和耳机必然有放大电路;(3)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10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表示:(1)附件4中左右信号放大分配器8和逻辑时序9不等同于音频取样处理器和电磁铁驱动器。附件4说明书第3页 “从音乐源来的音乐信号先被分别……振动”,不是让电磁铁驱动同步按照同步节奏进行振动;(2)关于权利要求2,附件4虽提到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但只给出了分频的内容,对放大功能只是推断的,没有公开,不能与权利要求2中的放大器对应;(3)关于权利要求3,对附件10的意见同上。
专利权人表示对于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已经充分发表意见,不需要在庭后补充提交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6日在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的同时提交了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3项权利要求。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修改符合《审查指南》(2006版)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的规定,因此该修改可以接受,以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的基础。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10份证据。其中,附件1-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9-10为日本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10的真实性及附件9-10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表示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附件1-10的真实性及附件9-10中文译文的准确性,附件1-10能够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附件1的申请日为2006年12月6日,公开日为2009年4月8日,申请人为发美利株式会社,与本专利的申请人简伟雄不同,可见其属于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并由他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因此只能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的证据使用。由于附件2-10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音乐节奏同步按摩装置。附件4公开了一种音乐控制按摩器,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3页第5-23行,图1-3):电动按摩阵列1的按摩节奏与音乐同步,电动按摩阵列1由多个内磁式按摩装置7排列组成,各按摩装置7包括引线柱13将分配的信号传给线圈驱动磁钢15带动缓冲按摩头对人体作振动式按摩(即磁钢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铁,用于产生按摩振动);该音乐控制按摩器还包括音乐控制装置2及为其提供信号的音乐源6;该实施例的音乐源6取自底座内的一VCD机输出端, 当然也可以是收录机等而作成本身即具有音乐源的有源音乐控制按摩器,或者是通过导线、拾音放大器(迷头)等有线或无线方式从周围现有的音响设备中取得信号而作成本身无音源的无源音乐控制按摩器;从音乐源6来的音乐信号先被分别经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分成高、中、低等音调的不同频率信号,各音调频率信号又分别经各自的节拍逻辑时序分配器9,被分成多路时序不同的逻辑输出信号,各电动按摩装置7连接节拍逻辑时序分配器9的各个逻辑输出端,或者连接在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的输出端;图2可以看出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还与扬声器3连接。由上述内容可知,附件4中显然具有通过磁钢15来产生按摩振动的电路,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振动按摩电路。附件4中显然存在驱动磁钢15振动的驱动器,否则无法产生按摩振动,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铁驱动器,并且该电磁铁驱动器要连接在音频取样器件和电磁铁之间,用于根据提取出的音乐节奏对电磁铁进行驱动。另外,附件4中从音乐源6来的音乐信号被分别经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后连接到扬声器3进行音乐的播放,音乐源6有多种来源。因此附件4包括用于播放音乐的内置音频播放电路,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置音频播放电路。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不是由电磁铁按照同步节奏进行振动,以及左右信号放大分配器8和逻辑时序分配器9不是同步而是随机器振动的。合议组认为:首先,由附件4说明书第3页第11-16行可知,音乐信号经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分成不同频率信号,各电动按摩装置可直接串、并在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的输出端。由附件4说明书第2页第1-2行可知,其电动按摩阵列的按摩节奏能与音乐同步。基于此,可知附件4公开了电动按摩器按照音乐节奏进行同步振动这种驱动方式,也为音乐节奏同步按摩装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4相比其区别在于:(1)两者对音频进行节奏取样的部件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用于对输入的音频进行节奏取样处理。而附件4公开的是音乐控制装置2经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将从音乐源6来的音乐信号分成不同频率信号,各频率信号又通过各节拍逻辑时序分配器9分成多路时序不同的逻辑输出信号,电动按摩装置7与各节拍逻辑时序分配器9的逻辑输出端并联,或者电动按摩装置7直接串、并接在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的输出端(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3页第5-23行,图2-3),即附件4是由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来进行节奏取样处理;(2)两者对于输入音频的部件设置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置有一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用于在外部音频和内部音频输入之间切换。附件4中的音乐源6来的音乐分别取自底座内的一VCD输出端,或者通过导线等有线或无线方式从周围现有音响设备中取得信号(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3页第4-9行)。可见,附件4公开的是采用外部音频或内部音频作为音乐源,没有公开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用于在外部音频和内部音频之间切换。
然而,关于上述区别(1),采用例如集成芯片的微电脑音频取样处理器或者采用放大分频器等各个器件组成的电路来实现音频取样,只是选择不同的部件实现音频取样功能,但这些部件的选择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该区别没有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并且附件4所达到的效果与本专利一样,都是对音乐节奏取样并根据该节奏来实施按摩,因此相对于附件4,本专利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2),附件9公开了一种按摩机,通过提取音乐信号中的低频成分通过控制装置31形成驱动信号,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9说明书第0036段,图3):切换器(转换开关)33,通过该转换开关,选择声源21与滤波放大器32连接,或从商用电源信号生成器38与滤波放大器32的连接。由此可见,附件9给出了对输入信号在两种不同的信号源即声源21和商用电源信号生成器38间进行切换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使得按摩装置能够更加方便的选择多样化的音乐信号来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设置音频输入接口,并设置音频输入接口转换开关用于内部音频和外部音频的切换,从而实现在附件4中的从底座内的VCD输出端以及外部音像设备之间的切换,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而,在附件4、附件9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装置还包括一音频播放电路,包括一音频放大器,连接所述音频输入接口,并输出至一喇叭。附件4公开了(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2页第11行-第3页17行,图1-2):音乐控制按摩器具有音乐源6、扬声器3,音乐源6取自底座内的一VCD机输出端,也可以是收录机等而作成本身即具有音乐源的有源音乐控制按摩器,或者是通过导线、拾音放大器(迷头)等有线或无线方式从周围现有的音响设备中取得信号而作成本身无音源的无源音乐控制按摩器。电动按摩装置7可以直接串、并接在由现有技术的音频功率放大器组成的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的输出端,由图2可知,来自音乐源6的信号输入到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的信号输出到扬声器。由上可知,附件4中的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实现的功能中包括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音频放大器的功能,即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包括了音频放大器,并且其输出至一扬声器即喇叭,并且左、右信号放大分频器8与音乐源6相连,这两者之间应该具有用于输入音频信号的音频输入接口。因此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另外,设置音频播放电路,其包括音频放大器,其连接音频输入接口,并输出至一喇叭,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采取该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音频播放电路还设置有一耳机输出插口。专利权人认为耳机本身是公知的,但用在按摩装置中则具有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的图1已公开了耳机,而在音频播放电路中再设一耳机输出插口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附件10也公开了一种按摩机,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0说明书第0120段,图23):耳机92构成为通过设置在底部4的端子94与按摩机91连接,通过按摩机91播放卡式记录介质41中记录的音乐数据,受按摩者能够听到音乐(即端子9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耳机输出插口)。因而,在附件4、附件9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附件10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200720052271.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