揉捏枕机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揉捏枕机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1
决定日:2012-03-26
委内编号:5W1026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6895.5
申请日:2007-04-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施萍
授权公告日:2008-03-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倪晓红
合议组组长:佟仲明
参审员:徐可
国际分类号:A61H7/00,A61F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3月0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揉捏枕机芯”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06895.5,申请日是2007年04月24日,专利权人原为邹剑寒,后于2008年03月07日变更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揉捏枕机芯,其特征在于设有揉捏机芯和加热装置,揉捏机芯设有揉捏电机、蜗杆、左右斜齿轮组、按摩头托盘、大小按摩头、弹簧、机芯上盖和机芯下盖;揉捏电机固定在机芯上盖和机芯下盖上,蜗杆固定在揉捏电机的输出轴上,蜗杆与左右斜齿轮组连接,蜗杆驱动左右斜齿轮组中的斜齿轮转动,左右斜齿轮组中的小直齿轮通过齿轮传动带动大直齿轮旋转,大直齿轮与大齿轮轴由弹性销连接,大齿轮轴与按摩头托盘由弹性销连接,大小按摩头与按摩头托盘用弹簧和螺丝连接;加热装置设有大小导电环、导电铜片、导电柱、PTC热敏电阻、控制电路板和连接弹簧,大小导电环固定在机芯上盖上,并通过导线与开关电源及控制盒连接,导电柱和导电铜片与连接弹簧连接,导电铜片与装有PTC热敏电阻的控制电路板通过导线连接,且导电柱与按摩头托盘装配在一起。”

针对上述专利权,施萍(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ZL200720006895.5(即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0103002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公告资料复印件及法律状态查询页,共7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02246652.5,授权公告号为CN25729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公告资料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7日,共14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200520077887.0,授权公告号为CN28506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公告资料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共9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97211371.1,授权公告号为CN230200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公告资料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30日,共5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4):专利号为96240026.2,授权公告号为CN22814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公告资料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5月13日,共5页;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5):专利号为00243904.2,授权公告号为CN24338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公告资料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13日,共6页;
附件7(下称对比文件6):专利号为200620063958.6,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44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公告资料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5日,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揉捏枕机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按摩器结构,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马达1(相当于本专利中揉捏电机23)、前端轴杆11(相当于本专利中蜗杆13)、左右两个传动轮31(相当于本专利中左右斜齿轮组30)、按摩块6(相当于本专利中按摩头托盘10)、大小按摩头(相当于本专利中大小按摩头1和35),弹性元件5(相当于本专利中弹簧34)、顶座22(相当于本专利中机芯上盖11)和底座21(相当于本专利中机芯下盖18)、马达1固定在顶座22和底座21上(相当于揉捏电机固定在机芯上盖和机芯下盖上),轴杆11固定在马达1的输出轴上(相当于蜗杆固定在揉捏电极的输出轴上),轴杆11与左右传动轮31啮合连动(相当于蜗杆与左右斜齿轮组连接),轴杆11驱动左右传动轮31中的斜齿轮转动(相当于蜗杆驱动左右斜齿轮组中的斜齿轮转动),左右传动轮31中的小直齿轮与作动轮32(相当于本专利中大直齿轮16)啮合连动(相当于左右斜齿轮组中的小直齿轮通过齿轮传动带动大直齿轮旋转),作动轮32与轴杆213(相当于本专利中大齿轮轴15)连接,轴杆213通过作动块4连接按摩块6。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电动按摩器是揉捏枕机芯;(2)大直齿轮与大齿轮轴由弹性销连接,大齿轮轴与按摩头托盘由弹性销连接,大小按摩头与按摩头托盘用弹簧和螺丝连接;(3)揉捏枕机芯设有加热装置,加热装置设有大小导电环、导电铜片、导电柱、PTC热敏电阻、控制电路板和连接弹簧,大小导电环固定在机芯上盖上,并通过导线与开关电源及控制盒连接,导电柱和导电铜片与连接弹簧连接,导电铜片与装有PTC热敏电阻的控制电路板通过导线连接,且导电柱与按摩头托盘装配在一起。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2)中的弹性销是本领域常用技术,而弹性缓冲在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至于使用螺丝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3)则是按摩装置有加热功能,对比文件3公开的按摩装置中按摩头顶部镶嵌有发热体21,相当于本专利中PTC热敏电阻,而至于采用大小导电环、导电铜片、导电柱、控制电路板和连接弹簧实现旋转部件之间的电连接是本领域常用技术,并可参见对比文件4、5和6。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 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专利代理人李宁,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人冯谱、陈宇萱以及公民代理肖伟、柯丽英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各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以下内容:
(1)关于证据:放弃使用对比文件6作为证据,使用对比文件1-5作为本案的证据。专利权人表示对上述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
(2)无效的理由:使用对比文件1-5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本专利的揉捏枕机芯大部分特征已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仅未公开加热装置。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马达1相当于本专利的揉捏电机23,轴杆11相当于蜗杆13,传动轮31相应于本专利的左右斜直齿轮组,按摩块底下的托盘机构相当于按摩头托盘10,大小按摩头从图上可见,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大小按摩头,弹性元件5相当于本专利的弹簧34,顶座22相当于本专利的机芯上盖11,底座21相当于机芯下盖18,作动轮32和左右传动轮31啮合传动。对比文件1中的作动轮32相当于本专利的大直齿轮,就是对比文件1中的作动轮32与轴杆213相连,对比文件1的轴杆213相当于本专利的大齿轮轴15,故本专利这部分的连接关系与对比文件1中相同。可见,本专利的基本构件均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本专利的附图中未示出弹性销,可以认为是一种上位的连接关系,因此认为对比文件1也有类似的结构。可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使用了加热装置,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加热装置的具体结构。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不仅于此,即除了请求人认可的加热装置的区别以外,还存在区别:①本专利用于头颈部,而对比文件1是针对背部按摩;②对比文件1中无按摩头托盘,对比文件1中的按摩头是一体的壳体结构,没有起到按摩头托盘的作用的结构,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按摩头托盘是已经明确限定其结构、位置、连接关系等整体定义的一个技术特征;③本专利中的大小按摩头与按摩头托盘用弹簧和螺丝连接,实现了对按摩头分立的弹性支撑,对比文件1的弹性元件5不存在所谓的支撑,而是为了使动作块4顶到后回到最低位置,不存在按摩头的浮动,不存在连接按摩头托盘和这样的分立的大小按摩头的弹簧;④本专利中的机芯上盖是需要固定导电结构,如导电环的结构,对比文件1的结构不同,因此不需要固定导电结构;⑤本专利的大直齿轮与对比文件1中的大齿轮不同,本专利中的大直齿轮的动力的下游是直接传输到按摩头托盘上,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通过弹性销与大齿轮轴连接的结构,动力传输是通过323、322、321这样的斜坡和垂直抵靠面的结构来驱动下一级的作动块,轴213的结构及动力传输的上下游关系也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也不存在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大齿轮轴的部件。
请求人认为,①关于专利权人认为使用的对象不同这点,请求人认为无论用在哪里,背部可能做大些,头颈可以小些,但作为电机部件而言,均是揉捏机芯。②对比文件1中的按摩块6的底下的盘状结构,不管其是否一体成型,均相当于本专利的按摩头托盘。虽然未有文字说明,但在附图中可见。③对比文件1中肯定有盖,相当于本专利的机芯上盖,但具体结构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④关于连接结构:本专利中的大齿轮轴中连接大直齿轮的弹性销在图中没有,也没有看到螺丝,如何连接不清楚,但请求人坚持连接结构对比文件1已公开。
请求人还认为可使用其它对比文件来结合对比文件1评述上述区别特征,其中:(1)按摩头托盘和大小按摩头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转动架42相当于本专利的按摩头托盘。(2)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按摩的设备中增加了加热装置,加热体21相当于本专利的加热装置。(3)至于具体的结构,包括热敏电阻、大小导电环、导电柱及控制电路板、弹簧等部分均是在相对旋转的构件中实现电连接而不出现电线缠绕保证电连接的稳定性的结构。对比文件4-5说明这些都是公知的技术。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加热体21,其他特征均未公开,而对比文件4、5不能作为这些结构都是公知的证据,专利法上的公知常识是需要教科书等来举证。另外,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使用多篇现有技术结合来评述创造性是不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
请求人则认为,本专利仅是简单的将多篇现有技术简单拼凑。
双方代理人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共提交7份附件,其中附件1为本专利,对比文件1-6(即附件2-7)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请求人放弃使用对比文件6(附件7),主张使用对比文件1-5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合议组审查,认可上述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其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另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5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且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揉捏枕机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电动按摩器结构,其特征在于:它由马达1、基座2、齿轮组3、作动块4、弹性元件5、按摩块6组成,并该马达之前端轴杆与齿轮组接合连动,基座2具有底座21、顶座22,该底座21与顶座22设置可分别与齿轮给3组合的接合部211、221;齿轮组3具有传动轮31、作动轮32,并该传动轮31与马达轴杆11啮合连动,作动轮32与传动轮31啮合连动,作动轮32内面设置若干可供与后述作动块4凸齿41接合之嵌合槽321,嵌合槽321上设置抵靠面322及由底产延伸至顶部之导滑面323,作动块4设于作动轮32上方,套置于轴杆213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至第3页第20行及附图1、2、4-8)。
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马达1相当于本专利的揉捏电机,前端轴杆11对应于本专利中的蜗杆,按摩块6的下部的椭圆形盘状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按摩头托盘10,从对比文件1中可以明确看出其按摩块6上具有一大一小两个按摩头,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大小按摩头,顶座22对应于本专利的机芯上盖,底座21相当于本专利的机芯下盖;马达1固定在底座21和顶座22之间,相当于本专利中揉捏电机固定在机芯上盖和机芯下盖上,位于马达1上的前端轴杆11相当于本专利中蜗杆固定在揉捏电机的输出轴上;传动轮31及其相关连接结构相当于左右斜齿轮组;传动轮31下部齿轮与前端轴杆11啮合连动,相当于本专利中蜗杆与左右斜齿轮组连接,驱动左右斜齿轮组中的斜齿轮转动;作动轮32与传动轮31上部齿轮(作动轮32动力传输的作用类似与大直齿轮的动力传输作用,传动轮31上部齿轮的动力传输作用类似于左右斜齿轮组中的小直齿轮。)啮合连动,相当于本专利中左右斜齿轮组中的小直齿轮通过齿轮传动带动大直齿轮旋转。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揉捏枕机芯,顾名思义,其是对应于枕,必然是作用于头颈部,而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限定用于何处,仅在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提及“于座椅、床……等家具内设计有可电动按摩之按摩器结构”;(2)本专利中大小按摩头与按摩头托盘用弹簧和螺丝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按摩块6为一整体;(3)本专利中使用大直齿轮与大齿轮轴由弹性销连接,大齿轮轴与按摩头托盘由弹性销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虽然示出作动轮32和轴杆213,但并未明示其连接方式,也未明示轴杆213与按摩头托盘如何连接,并且对比文件1中设置作动块4,作动轮32内面设置供作动块4凸齿41接合的嵌合槽321,由此驱动按摩头6;(4)本专利的按摩枕机芯具有加热装置,并且在权利要求1中清楚的限定了加热装置的结构:设有大小导电环、导电铜片、导电柱、PTC热敏电阻、控制电路板和连接弹簧,大小导电环固定在机芯上盖上,并通过导线与开关电源及控制盒连接,导电柱和导电铜片与连接弹簧连接,导电铜片与装有PTC热敏电阻的控制电路板通过导线连接,且导电柱与按摩头托盘装配在一起。对比文件1中没有加热装置,更不存在上述加热装置中的具体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请求人主张:(1)机芯作为电机部件而言,是根据使用可进行调整的。(2)对比文件1中的按摩块6的底下的盘状结构,不管是否一体成型,均相当于本专利的按摩头托盘。并且还认为对比文件2中转动架42也相当于本专利的按摩头托盘。(3)至于连接结构:本专利中的大齿轮轴中连接大直齿轮的弹性销在图中没有,如何连接不清楚,坚持认为连接结构在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且弹性销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4)加热装置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对比文件3中的加热体21相当于本专利的加热装置,至于具体的结构即热敏电阻、大小导电环、导电柱及控制电路板、弹簧等部分均是在相对旋转的构件中实现电连接而不出现电线缠绕保证电连接的稳定性的结构。对比文件4-5说明这些都是公知的技术。另外,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仅是简单的将多篇现有技术简单拼凑。
对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本案无效的对象是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而本案中,是否适于采用多篇对比文件来评述本专利权利1的创造性,关键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各个部件是否是简单的叠加。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揉捏枕机芯,虽然可以简单分为揉捏机芯和加热装置两部分组成,但从其具体结构来看,两者之间在装配和正常启用状态时相互关联,其实际效果上也互有辅助作用,因此本专利中要求保护的机芯并非是组合发明,也就是不仅仅是在于技术特征的简单组合拼凑而成的。
其次,对于上述区别,即使不考虑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时对所引用的现有技术的数量的限制,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关于区别(1):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揉捏枕机芯,虽然已明确机芯是用于按摩枕中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于机芯而言,它是按摩装置中最基础的动力部件,就本专利的机芯本身所适用的范围的限制,即人体头部与颈椎部而言,并不能给本专利的机芯带来区别与现有技术中其它按摩机芯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区别(2):该区别特征的作用在于能够使得大小按摩头在旋转的同时实现按摩揉捏功能,而对比文件1中由于按摩块6是整体结构,其按摩头之间不能相对运动,不具备揉捏功能。然而,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可移动的按摩头结构,其中披露了如下结构:按摩头结构包括一转动架42以及一对大小按摩头44,大小按摩头分别通过一弹性装置48固定连接在转动架上且高低不同(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6-7行及附图1-2)。可见,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大小不同的两个分立的按摩头,其通过弹性装置48固定在转动架42上,相当于本专利中使用弹簧和螺丝连接大小按摩头与按摩头托盘,形成两个弹性连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为了能够给按摩头以上下活动的空间,而不至于在按摩时形成是坚硬不动的凸块,更为贴合人体曲线,给予按摩头在垂直方向上的一个伸缩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按摩头托盘及其与按摩头之间的弹性连接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关于区别(3),该区别特征的作用在于通过弹性销的连接使得大直齿轮带动大齿轮轴旋转从而带动按摩头托盘的旋转,而对比文件1中将马达1的动力传输给啮合的传动轮31,然后通过作动轮32上的嵌合槽321驱动作动块4给予按摩头动力。可见,上述动力传输的结构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中结构并不需要采用弹性销来使得作动轮32与其轴杆相对固定,更不需要将轴杆与按摩块相固定,即对比文件1中结构也不能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至于弹性销自身,合议组认为,采用弹性销作为连接件是机械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但就区别技术特征(3)整体而言,其是一整套传动方式,而非仅涉及如何固定问题,因此采用弹性销连接虽然可以认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在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整个区别技术特征(3)尚不足以被认定为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4),加热装置及其具体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推拿按摩装置,其中金属球形按摩头由金属球形壳体及其内装的发热体组成,所述发热体21镶嵌于金属球形壳体1内顶部,所述发热体21为陶瓷电阻元件,发热体21与金属球形壳体1内顶部之间还装有嵌有导热用的金属体22(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27行至第2页第7行及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在按摩头内部的陶瓷电阻元件的发热体,也就是说给出了在按摩装置的按摩头内设置加热部件的技术启示,但未公开如本专利的加热装置中的大小导电环、导电铜片、导电柱、PTC热敏电阻、控制电路板和连接弹簧等结构,及上述结构的具体连接关系。
关于请求人主张加热装置内的结构均是公知常识,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对比文件4涉及用于舞厅等场所的多功能水平旋转平台,对比文件5涉及电子魔幻装饰镜。可见,其领域皆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距甚远,尚不足以证明在本专利技术领域中公知常识的情况;并且,即使考虑对比文件4、5实际公开内容,上述两篇对比文件4和5中也仅涉及导电环的使用,而加热装置中的其它结构及连接关系均没有在其中披露。因此,请求人关于加热装置具体结构属于公知常识的意见,合议组不予以支持。并且,本专利中采用热敏电阻、导电环等与控制电路板达到可自动控温,配合按摩头的按摩,在按摩的同时,使按摩部位有一定温度的热度,从而达到更好的按摩效果。
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尚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基于目前的证据和理由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006895.5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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