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2
决定日:2012-03-26
委内编号:5W1019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1845.4
申请日:2007-05-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周航
参审员:周佳凝
国际分类号:F24C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文件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被另一份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且两者相结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21845.4,申请日是2007年5月16日,专利权人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包括IGBT、散热器、控制电路板、IGBT与散热器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其特征在于所述IGBT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IGBT的管脚套有绝缘管。”
针对本专利权,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1974),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WO98/28790A1号PCT国际专利文件,其公开日为:1998年7月2日,共13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半导体组件在电路板上的安装方式,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于2011年6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序号续前):
证据2:公开号为CN182500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6年8月30日,共15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8934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25日,共6页;
证据4:公开号为CN163046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5年6月22日,共13页;
证据5:公开号为CN10863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4年5月4日,共12页。
结合上述据,请求人认为:(1)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2)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磁炉散热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方案的区别在于:其中的电器件为IGBT,而采用IGBT作为电磁炉的功率元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证据2也公开了IGBT,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证据4公开了一种大功率晶体管芯片的散热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所公开的方案的区别在于:其冷却结构用于冷却电磁炉中的IGBT,而根据证据4公开的大功率晶体管芯片容易想到将该散热结构用于电磁炉中IGBT的散热,且证据2也公开了IGBT,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4)证据5公开了一种晶体管芯片的散热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5所公开的方案的区别在于:其散热结构用于电磁炉IGBT的散热,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5公开的晶体管芯片的散热结构容易想到的,证据2也公开了IGBT,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5月31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22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6月23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在口头审理时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12月15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范志平、公民代理人张著良,专利权人委托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林建军和朱黎光、公民代理人周纪军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放弃使用证据1及与证据1相关的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3、证据4或证据5分别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或相对于证据3、证据4或证据5分别与证据2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表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2-5是6月23日随同补充意见陈述书提交的,该意见陈述书上盖的是“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集佳公司)的印章,而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委托的代理机构是“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下称信远达事务所),集佳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应当认为是请求人的意思表示,这些文件与本案无关,其提交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合议组告知双方在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可对于证据2-5是否应当被接受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书面意见。
双方当事人针对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改进的部分未被证据2公开,证据2中芯片夹在散热器与电路板之间,其效果、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本专利的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说明了IGBT贴合散热器上表面,两者作为整体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即控制电路板的上部。此外,证据2中的图1、图2进行对比后可以看出,图2表达的结构是将图1翻转过来。请求人则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中的“上”字表达的不是确切位置关系而是连接关系,不能将具体实施例作为保护的范围;证据2中的附图是否需要翻转过来是根据实际设计进行选择的,图2实施例的放置方式可以看出IGBT是在上表面,并认为电路板和散热器的位置关系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的意见与意见陈述书一致。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3没有电路板的描述,电磁炉一般都有控制电路板,但电器件不包含电路板,且控制电路板因具体产品不同而设置不同,甚至可以采用外接的控制装置;导热装置不散热,不是散热器,证据3中的散热器是外壳,两者技术方案不同;证据3也没有与证据2结合的需求,不能结合。证据4-5是与本专利不属于同领域,证据4中的冷却体不是散热器,而且是强制制冷的,证据5中的基板不同于本专利的电路板,基板自身就是散热器。对此,请求人则认为,控制部分可以外接,但作为主体部分仍会设置在电磁炉内;导热装置具有散热功能,与本专利中的散热器特征相同,只是命名上的不同;证据2和证据3都解决的是散热问题,可以结合。电磁炉产品包含很多技术领域,判断领域是否相同不应仅根据名称,证据4-5解决了大功率元件散热问题,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证据4中并未记载冷却体是强制散热的装置,文字部分也明确了其它部件的位置关系,而将电路板作为基板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的意见与意见陈述书一致。专利权人则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且请求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
在合议组于口头审理时指定的7日期限内,专利权人未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0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其与集佳公司和信远达事务所同时存在委托关系,2011年6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合法有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分别委托信远达事务所和集佳公司办理本案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委托书,以及盖有集佳公司业务章的意见陈述书首页。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请求人所委托代理公司的争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指出证据2-5并非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委托的代理机构信远达代理所提交的文件,不应当认为是请求人的意思表示,其提交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应当接受。
针对上述问题,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0日补充提交了委托集佳公司办理本案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委托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表示其与信远达事务所和集佳公司均存在委托关系。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请求人补充提交的委托信远达事务所和集佳公司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委托书合法有效,其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了对之前提交证据和理由的追认。因此,虽然2011年6月23日意见陈述书在手续上存在瑕疵,但通过补正,消除了上述瑕疵,也不存在程序不合法之处,证据2-5的提交以及相关意见陈述确为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接受。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5份证据,并在口头审理当庭表示放弃使用证据1,仅使用证据2-5,证据2-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为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文件使用。
3、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磁炉IGBT模块的散热结构,包括IGBT、散热器、控制电路板,IGBT与散热器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其特征在于所述IGBT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热灶,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公开了(参见该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4页第29行,附图1-2):感应加热式电热灶主要包括感应加热线圈3、电路板10及散热器20。电路板10包括用于控制流过感应加热线圈3的电流的各种器件,如晶体管、电阻器和半导体芯片。该证据2还提到,在电路板10上设置的器件中,特别是例如作为关键设备的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的半导体芯片,将会散发大量的热量且对热量敏感。因此,只要没有有效地冷却半导体芯片,电路板10就可能引起控制故障。散热器20设置于电热灶中设置的电路板10的一侧。散发出大量热量的例如IGBT的半导体芯片连接在电路板10上。半导体芯片具有多个连接引脚,连接引脚在其末端弯曲成近似L形状以连接到电路板10上。半导体芯片通过连接引脚以电信号传输方式连接到电路板10上,并且同时连接到散热器20上。为能有效地将热量从半导体芯片传至散热器20,必须将散热器20固定为与半导体芯片接触。此外,证据2的附图1和2公开了一种电热灶主要部件的透视图,其中包括位于附图2最上方的电路板10,斜下方的散热器20,以及在散热器上方并位于散热器与电路板之间的IGBT30和固定夹50。散热器20一边呈散热翅片状,另一边是固定端,用于将散热器20与IGBT30和电路板10固定在一起。安装时IGBT30贴合在散热器20固定端,二者一同固定安装在电路板上,IGBT30位于散热器20的固定端与电路板10之间。
请求人认为,证据2图2实施例的放置方式可以看出IGBT是在上表面,而电路板和散热器的位置关系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该证据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改进的部分未被证据2公开,本专利解决的是IGBT的功率部件夹在散热器与电路板之间的狭长空间内导致空气流动不够的散热问题,将IGBT提到开放的空间,而证据2的图1、图2对比后可以看出,图2表示的结构是将图1翻转过来,因此证据2中芯片夹在散热器与电路板之间,其效果、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本专利的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说明了IGBT贴合散热器上表面,两者作为整体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
此外,专利权人还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IGBT与散热器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表达的是IGBT与散热器贴合,两者作为整体安装在控制电路板的上部,其中“上”字,表示的是上部。而请求人则认为该“上”字表达的是连接关系而非确切的位置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作为技术文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并基于专利说明书的整体描述来合理地理解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关于权利要求“IGBT与散热器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的理解,虽然“上”字本身可以解释为连接关系也可以解释为相对位置关系,但就本专利而言,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IGBT的功率部件夹在散热器与电路板之间的狭长空间内导致空气流动不够的散热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将散热器安装在控制电路板的上部,IGBT固定在散热器的上部,使得IGBT上表面暴露在外,不再处于电路板和散热器之间的狭长空间内,从而有利于空气流动散热,因此这里的“上”字应当理解为位于控制电路板的“上面”。如果将本专利中的“上”仅理解为连接关系,即,上述语句仅表示IGBT和散热器连接着控制电路板,则所得到的方案显然不能够解决说明中提出的技术问题,有悖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结合附图2表述本专利实施方式的内容中,也采用了相同的文字描述,在此段结合附图的示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理解上述文字表达的含义是指IGBT与散热器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的上面。对于同一技术术语的描述,在同一专利文件中,应当采用相同的理解。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上述特征中的“上”,应当理解为空间位置关系中,处于上部位置。
其次,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新颖性问题,要看证据2是否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2中的电热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炉,证据2已经公开了IGBT、散热器和电路板,且电路板具有控制作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电路板,IGBT与散热器是贴合安装的。但是,证据2中并没有文字记载IGBT30贴合在散热器20哪一表面上,虽然单从附图2来看IGBT30安装在散热器20的上表面,但结合从不同角度表示同一实施方式的附图2与附图1来看,由于两幅图电路板上的按钮电路、散热器位置等都发生了变化,散热器固定侧从附图1中的电路板上方变至附图2中的电路板下方,可以推知附图2是将附图1中电路板、散热器上下翻转过来后的透视图。也就是说,在证据2中公开的电磁炉安装好后,其结构应当是IGBT30安装在散热器20的下表面,并连接到电路板10上。因此,证据2并未公开特征“IGBT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
因此,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3、证据4或证据5分别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相对于证据3、证据4或证据5分别与证据2及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磁炉散热外壳,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前电磁炉散热主要是依靠内置散热风扇散热,而该风扇不仅本身消耗电量而且也是电磁炉的主要噪音源,并且靠风扇对流散热就必须考虑到空气流动问题,使嵌入式电磁炉的安装使用受到限制。证据3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电磁炉散热外壳,将电磁炉的电器件与电磁炉外壳相接触,使电磁炉电器件发出的热量通过电磁炉外壳向空气中散发。证据3实施例部分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3页,附图1):电器件3(属于IGBT的上位概念)、片状导热装置4等都设置在电磁炉面板1下方,电磁炉外壳2内部,片状导热装置4为表面设有绝缘耐热漆的铝板,片状导热装置4的一面与电器件3用导热胶粘贴在一起,另一面与电磁炉外壳2的壳体紧贴在一起,电器件3是电磁炉需要强制散热的电器件示意,其可以是电磁炉的全部电器件,也可以是发热量较大的单件,如功率管等等。根据证据3发明内容中的记载,导热装置是可选择设置的部件,其作用是把电磁炉电器件的热量更迅速地传递至电磁炉外壳,同时,导热装置不与电磁炉外壳壳体接触的部分也在向周围环境散发热量(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15-18行)。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了是将IGBT与散热器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IGBT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而证据3中没有明确其组成中具有IGBT、控制电路,且其中的导热装置是与壳体直接接触来传递热量。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的电磁炉散热结构,包括发热量较大的电器件3、片状导热装置4(即“散热器”),其中电器件3与片状导热装置的上表面用导热胶粘贴在一起(相当于“电器件3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导热装置具有散热功能,与本专利中的散热器特征相同;同时,对于电磁炉而言,其必然还包括控制电路板,且控制电路板必然要与电器件3连接(即电器件3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方案的区别是:其中的电器件为IGBT。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IGBT作为电磁炉的功率元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IGBT。证据2和证据3都解决的是散热问题,可以结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惯用技术手段或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3没有电路板的描述,电磁炉虽然一般都有控制电路板,但由于证据3未公开,不能判断在证据3中其设置于何处,而且电器件不一定包含电路板,控制电路板因具体产品不同而设置有可能不同,甚至可以采用外接的控制装置;此外,证据3中的导热装置不散热,不能相当于散热器,证据3中的散热器是外壳,两者技术方案不同;证据3也没有与证据2结合的需求,不能结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上述区别是否能够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实际上分为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判断IGBT、控制电路和散热器作为电磁炉中应用的部件结构,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二是判断上述三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首先,IGBT和控制电路板都是电磁炉中常用的部件,在相同技术领域的证据2中也有所公开,专利权人也承认电磁炉中一般都有控制电路板结构,因此在证据3中已经说明电器件3可以是功率管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其电磁炉装置中设置IGBT作为功率管,以及证据3的电磁炉装置也同样可以或者说应该具有控制电路板之类的控制装置。至于散热板结构,证据3中的导热装置虽然主要作用是把电磁炉电器件的热量传递到电磁炉外壳,但导热装置同时也向周围环境散发热量,其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散热板作用,故从功能上说,可以认为证据3中的导热装置与本专利中的散热器对应,此外,如前面所述,证据2中也公开了与本专利作用类似的散热器结构。因此,IGBT、控制电路和散热器作为电磁炉的常规组成部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在证据3的电磁炉外壳中加以应用。
第二,关于控制电路板、IGBT、散热器三者之间的位置关系,由于散热器主要用于IGBT之类的大功率器件散热的,因而两者必然相连,证据3中也披露了需要散热的电器件3设置在导热装置4上方,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如本专利中所述的IGBT贴合于散热器上方这一位置关系特征。虽然控制电路板属于电磁炉中常用且非常重要的部件,但是证据3确实没有提到控制电路板这一部件,当然也不可能公开控制电路板与散热器等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此外,如前面第一点中所述,考虑在证据3的电磁炉中设置控制电路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一情况时,单就证据3本身披露的内容来看,也不能当然地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控制电路板设置在证据3的导热装置4下部,从而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为证据3最下面的导热装置4要与散热外壳直接接触,将控制电路板放在导热装置4下部会影响这种接触,故在证据3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将电路板设置电器件3上方,而不是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那样位于导热装置的最下方。换句话说,证据3没有给出“将IGBT与散热器贴合并安装在控制电路板上,IGBT贴合于散热器的上表面”的启示,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对于证据3与证据2的结合是否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如前面新颖性评述中所述,证据2附图1和2中公开了一种电热灶的控制电路板、IGBT和散热器的具体结构,特别是其中的散热器(作用对应于证据3中的导热装置4)为一边固定端一边散热翅片的结构。安装时电路板、IGBT都位于散热器固定端一侧的下部,而散热翅片端直接接触外壳的侧部和底部以便散热(参考附图1)。由于证据2和证据3都涉及电磁炉的内部结构,并且都涉及一种散热器直接与外壳接触的技术方案,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散热器应用于证据3当中。同时,由于证据2这种特定结构中,电路板的存在并不会影响散热器的散热翅片与壳体的接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容易想到,如果考虑在证据3的电磁炉中应用常规的控制电路板部件,则可以采用证据2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即,将控制电路板设置在如证据2的散热器的固定端侧下部,此时电器件3显然就处于该散热器固定端的上部,而不是如证据2附图2所显示那样IGBT必须处于散热器固定端与底部的电路板之间。换句话说,虽然证据3本身并没有给出将电路板安装在导热装置下面的技术启示,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披露的散热器和控制电路板的具体结构和相互关系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证据3当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这种应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证据3、证据2均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并不需要克服技术困难,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安装电磁炉时会进行的常规选择。证据3和2结合后的技术方案客观上解决了IGBT、散热器与控制电路板之间形成狭窄通道所引起的通风不良和安装维修不便问题,而且,这种安装方式也有利于安装、维修和更换IGBT。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IGBT的管脚套有绝缘管。在功率管、芯片等电子部件的管脚上套接绝缘管以在避免管脚损伤的同时防止短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及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02184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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