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24
决定日:2012-03-26
委内编号:5W102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2537.3
申请日:2007-05-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世赢数码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3-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将军经贸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小祥
合议组组长:杨加黎
参审员:王萌
国际分类号:G01N35/00,G08C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且作用相同,或为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3月12日授权公告的200720022537.3号、名称为“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将军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07年5月22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它包括安装有壳盖(1a)的壳体(1),其特征在于:壳体(1)上分别安装温度传感器(15)、湿度传感器(16)、磷化氢测量器(22)、显示器(4)及触摸开关(6a),壳体(1)内分别安装电路板(12)、开关模块(6)及电池盒(24),电路板(12)上连接电气元件;温度传感器(15)、湿度传感器(16)、磷化氢测量器(22)、显示器(4)及开关模块(6)分别通过导线与电路板(12)相接;触摸开关(6a)与开关模块(6)相互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壳体(1)内安装信号发射器(18),信号发射器(18)与电路板(12)相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壳体(1)的正表面上分别开设格栅窗(5)及透视窗(3),温度传感器(15)、湿度传感器(16)分别安装在格栅窗(5)内,显示器(4)与透视窗(3)相对应;壳体(1)的下部连接与其内腔相通的测量管口(1c),磷化氢测量器(22)安装在测量管口(1c)内; 触摸开关(6a)安装在壳体(1)的一侧面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壳体(1)的一侧面上连接密封罩(7),触摸开关(6a)设置在密封罩(7)内,其相互之间相接触。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壳体(1)的正表面上连接有向外凸起的窗框(1b),窗框(1b)与壳体(1)的内腔相通;格栅窗(5)与窗框(1b)前端相连接,窗框(1b)内安装器座(17),温度传感器(15)及湿度传感器(16)分别连接在器座(17)上,并与格栅窗(5)相对应;窗框(1b)后端连接密封盖(13)。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测量管口(1c)内壁与磷化氢测量器(22)之间安装密封圈(21)。
7、根据权利要求3或6所述的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测量管口(1c)外壁上螺纹连接紧固螺圈(20),紧固螺圈(20)上设置有与其相配合的护盖(23)。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壳体(1)的顶部连接手提架(2)。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壳体(1)内的上部位置连接上电池盒(11),壳体(1)内的中部位置连接电池盒(24),壳体(1)内的下部位置连接下电池盒(19)。”
针对上述专利权,世赢数码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200520030882.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公告日为2006年8月9日;
对比文件2:申请号为95107989.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7年2月19日;
对比文件3:申请号为200610068971.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7年3月14日;
对比文件4:CN87211688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88年6月29日;
对比文件5:申请号为90213370.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90年12月19日。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1中同时出现的“壳体上”与“壳体内”导致其技术方案中所包括的各个部件与壳体之间的关系不清楚;特征“电路板上连接电气元件”中的“电气元件”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限定了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所包括的部件,但是对各个部件的连接关系只作了简单的描述,导致其整个技术方案中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由此,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9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本专利中实现同时测量温度、湿度和磷化氢的浓度的机械结构和电气结构均为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因未记载关于电路板的功能、以及各个部件相互配合实现同时测量所应具有的电性连接关系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其从属权利要求2-9中也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1的“电气元件”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相同的理由,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也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烟草行业用
B、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
C、包括壳体
D、壳体安装有壳盖
E、壳体上安装温度传感器
F、壳体上安装湿度传感器
G、壳体上安装磷化氢测量器
H、壳体上安装显示器
I、壳体上安装触摸开关
J、壳体内安装电路板
K、壳体内安装开关模块
L、壳体内安装电池盒
M、电路板上连接电气元件
N、温度传感器通过导线与电路板相连
O、湿度传感器通过导线与电路板相连
P、磷化氢测量器通过导线与电路板相连
Q、显示器通过导线与电路板相连
R、开关模块通过导线与电路板相连
S、触摸开关与开关模块相互连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B、C、E、F、G、J、N、O、P。特征A、D、H、I、K、L、M、Q、R、S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其中,区别特征H、I、K、M、Q、R、S被对比文件2公开,同时也属于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都属于仓储技术领域的测量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烟草仓储的测量装置中去。区别特征D、L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4和5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证明触摸开关的结构、功能和安装方法等早在20年前就已经为人所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2年2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2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删除所述权利要求2-9。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项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 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它包括安装有壳盖(1a)的壳体(1),其特征在于:壳体(1)上分别安装温度传感器(15)、湿度传感器(16)、磷化氢测量器(22)、显示器(4)及触摸开关(6a),壳体(1)内分别安装电路板(12)、开关模块(6)及电池盒(24),电路板(12)上连接电气元件;温度传感器(15)、湿度传感器(16)、磷化氢测量器(22)、显示器(4)及开关模块(6)分别通过导线与电路板(12)相接;触摸开关(6a)与开关模块(6)相互连接;壳体(1)内安装信号发射器(18),信号发射器(18)与电路板(12)相连接;壳体(1)的正表面上分别开设格栅窗(5)及透视窗(3),温度传感器(15)、湿度传感器(16)分别安装在格栅窗(5)内,显示器(4)与透视窗(3)相对应;壳体(1)的下部连接与其内腔相通的测量管口(1c),磷化氢测量器(22)安装在测量管口(1c)内;触摸开关(6a)安装在壳体(1)的一侧面上;壳体(1)的一侧面上连接密封罩(7),触摸开关(6a)设置在密封罩(7)内,其相互之间相接触;壳体(1)的正表面上连接有向外凸起的窗框(1b),窗框(1b)与壳体(1)的内腔相通;格栅窗(5)与窗框(1b)前端相连接,窗框(1b)内安装器座(17),温度传感器(15)及湿度传感器(16)分别连接在器座(17)上,并与格栅窗(5)相对应;窗框(1b)后端连接密封盖(13);测量管口(1c)内壁与磷化氢测量器(22)之间安装密封圈(21);测量管口(1c)外壁上螺纹连接紧固螺圈(20),紧固螺圈(20)上设置有与其相配合的护盖(23);壳体(1)的顶部连接手提架(2);壳体(1)内的上部位置连接上电池盒(11),壳体(1)内的中部位置连接电池盒(24),壳体(1)内的下部位置连接下电池盒(19)。”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本专利是针对烟草行业使用的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设计的专用装置,其有益效果全部记载在说明书中,这些效果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的,同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测量方法及测量装置的电路设计,其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且两者不属于同一技术方案,其目的和效果也不同于本专利。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无论如何组合,无论其中任一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组合都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特征清楚,在说明书中也均有记载,因此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2年2月1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12年2月22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陈桢出庭参加,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宋永丽出庭参加。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本次口头审理以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对比文件1-5作为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4、5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的触摸开关技术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
口头审理的辩论内容如下:
关于专利法第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壳体上”、“电路板12上连接有电气元件”中“电气元件”的含义不清楚,“壳体1内的上部位置连接上电池盒11,壳体1内的中部位置连接电池盒24,壳体1内的下部位置连接下电池盒19”中未说明电池盒与其他元件的具体连接关系。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说的壳体上即是壳体,不存在上、下的位置关系,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都很清楚;电路板的电气元件不需要一一列举,本专利不是具体电路的改进,仅需说明电路板具有电气元件就可以;电池盒装在壳体内的上、中、下部很清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实现同时测量、同时显示,需要对电路板进行功能性的改进。权利要求1缺少各个部件如何相互配合,及其对应的电路板的具体功能的描述。
专利权人:本专利不涉及电路板功能方面的改进,其改进在于针对烟草行业这个特殊领域而特别设计的测量装置,烟草行业之前没有测磷化氢、温湿度装置的,根据测量的用途、使用、各种电路的自身功能而专门设计了专用的烟草行业用测量装置,即是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的具体意见同请求书。
专利权人基于上述对“电气元件”的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是被对比文件1-3所公开还是属于公知常识与请求书中基本一致,对于对比文件4、5所证明的公知常识的内容也与请求书中一致,在此基础上,还补充认为:特征“电路板12上连接电气元件”除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以外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温度传感器15及湿度传感器16分别连接在器座17上”除了是公知常识外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属于不同行业,不能对应,即便对应,对比文件1也只公开了壳体,其他技术特征均未公开。对比文件1中湿度采样室22与本专利湿度传感器不是相同的部件,湿度采样室是空腔,相当于壳体。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气元件、电路板上连接电气元件的技术特征,其他技术特均未共公开。对比文件2是点阵液晶显示器,用于环境检测,本专利用于烟草检测,两者技术领域不同,特征不能一一对应。对比文件3未公开壳体内安装信号发射器,信号发射器与电路板连接的技术特征。此外,不同意请求人主张的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的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的意见,因这些技术特征均是在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中的特定设计,其具有一定的技术效果。
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具体理由以当庭陈述的内容为准,不需要再庭后补充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2月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删除所述权利要求2-9。请求人对所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所述修改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其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应予接受。因此,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以所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为准。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5皆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所述五份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公开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以对比文件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壳体,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电路板上连接电气元件,未公开其它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壳体内安装信号发射器,及信号发射器与电路板连接的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1-3中未公开的特征均不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烟草行业用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粮堆综合数据采集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至说明书第4页第1段,附图1),该采集器可测量其所在环境的温、湿度和诸如ph3等有害腐蚀气体的浓度,其具有壳体(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1中的外层壳),在定深气体取样管16、17、18的末端进气口处分别安装有温度传感器13、14、15,用于采集粮堆气体进入气体取样管部位的温度数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7、8行,附图1);在湿度采样室22内装有湿度传感器3(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附图1);在有害腐蚀气体采样室21内装有有害腐蚀气体(如ph3)传感器2(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说明书第3页第2段,附图1);上述各传感器通过导线与控制测量电路相连(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磷化氢测量器通过导线与电路板相连”,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3、4行)。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A)烟草行业用;
B)壳体(1)安装有壳盖(1a);
C)温度传感器(15)、湿度传感器(16)、磷化氢测量器(22)安装于壳体(1)上;
D)壳体上安装有显示器(4);
E)壳体上安装有触摸开关(6a),且该触摸开关(6a)安装在壳体(1)的一侧面上;
F)壳体(1)内安装有开关模块(6),且该开关模块(6) 与触摸开关(6a)相互连接;
G)壳体内安装有电池盒(24),且其上部位置连接上电池盒(11),中部位置连接电池盒(24),壳体(1)内的下部位置连接下电池盒(19);
H)电路板(12)上连接电气元件;
I)显示器(4)通过导线与电路板(12)相接;
J)开关模块(6)通过导线与电路板(12)相接;
K)壳体(1)内安装信号发射器(18),信号发射器(18)与电路板(12)相连接;
L)壳体(1)的正表面上分别开设格栅窗(5)及透视窗(3),温度传感器(15)、湿度传感器(16)分别安装在格栅窗(5)内,显示器(4)与透视窗(3)相对应;壳体(1)的下部连接与其内腔相通的测量管口(1c),磷化氢测量器(22)安装在测量管口(1c)内;
M)壳体(1)的一侧面上连接密封罩(7),触摸开关(6a)设置在密封罩(7)内,其相互之间相接触;
N)壳体(1)的正表面上连接有向外凸起的窗框(1b),窗框(1b)与壳体(1)的内腔相通;格栅窗(5)与窗框(1b)前端相连接,窗框(1b)内安装器座(17),温度传感器(15)及湿度传感器(16)分别连接在器座(17)上,并与格栅窗(5)相对应,窗框(1b)后端连接密封盖(13);
O)测量管口(1c)内壁与磷化氢测量器(22)之间安装密封圈(21);
P)测量管口(1c)外壁上螺纹连接紧固螺圈(20),紧固螺圈(20)上设置有与其相配合的护盖(23);
Q)壳体(1)的顶部连接手提架(2)”。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烟草仓储磷化氢及温湿度三维实时测量装置(参见对比文件3第5页倒数第2段、第7页第3段、第9页第1段),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该装置包括壳体及安装在内的电路板;在上述电路板上安装有与各传感器测量用相对应的电气元件(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至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中的对各电气元件的具体说明内容);在上述壳体上安装有磷化氢气体传感器S1、温度传感器st,湿度传感器sh,电路板上设置包括调理放大电路TF、单片机U、及天线收发电路的测量电路(要实现信号传输,该天线收发电路的测量电路必然与信号发射器相连),上述各传感器与调理放大电路TF相接,调理放大电路TF与单片机U相接,单片机U与天线收发电路SF相接,从而可将各传感器所测量数据通过无线即时发射到烟草仓库以外的现有的接收装置,以实时提供准确的科学量化数据给操作人员及时掌握、处理相关情况。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A)烟草行业用、C)温度传感器(15)、湿度传感器(16)、磷化氢测量器(22)安装于壳体(1)上、H)电路板(12)上连接电气元件、K)壳体(1)内安装信号发射器(18),信号发射器(18)与电路板(12)相连接。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环境生理监测仪(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第7页第3段,附图1),其外壳为一铝合金或硬质塑料或玻璃钢箱体,在上述外壳的前面板左侧安装有液晶显示屏61,前面板中间安装有触摸开关63,在支架66上安装有传感器65;该监测仪中的高速数据采集与数字信号处理板是其主体,它对送至其输入端的各路模拟信号电压进行数字化采集、存贮和对数字信号进行处理,并由显示器进行显示,即数据信号处理板3中必然有与触摸开关63相对应的开关模块,且该开关模块设置于监测仪的壳体内,结合图1、2所示,显示器与电路板间应当是导线连接,开关模块与电路板间也应当是导线连接,开关模块为实现对触摸开关的控制,二者间必然相互连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系列区别技术特征中的:D)壳体上安装有显示器(4)、E)壳体上安装有触摸开关(6a),且该触摸开关(6a)安装在壳体(1)的一侧面上、F)壳体(1)内安装有开关模块(6),且该开关模块(6) 与触摸开关(6a)相互连接、I)显示器(4)通过导线与电路板(12)相接、J)开关模块(6)通过导线与电路板(12)相接。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均不相同,不能用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评述。然而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为粮堆仓储中的数据采集器,本专利为烟草仓储中的温湿度磷化氢测量装置,二者应用领域相同,均为农产品仓储领域,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数据采集器也具有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和磷化氢测量器,与本专利实质上同属于农产品仓储中的温、湿度及磷化氢气体的检测领域。由上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温、湿度及磷化氢气体测量的各传感器及该些传感器与控制电路相连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传感器应用领域寻求开关控制和监测的手段。至于对比文件2,由以上评述可知,其中除了公开了电路板上连接电气元件外,还给出了在测量装置的壳体上设置显示器、触摸开关及将所述显示器、触摸开关与电路板相电连接的技术启示,可见,对比文件2是用于证明传感器监测领域中应用显示器及触摸开关属于现有技术,依据该些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选择显示及触摸开关一类部件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至于上述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B)、G)、L)-Q),其皆为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具体理由如下:
至于技术特征B),为了在壳体中便于安装或拆卸电路板或其它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壳体上安装壳盖,以随时打开或关闭。
至于技术特征G),为了给整个测量装置中的处于上、中、下不同位置的电子部件供电,在相应的位置设置一个或多个电池盒并在该盒中安放电池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至于技术特征L),由于在数据采集器的设计中,将各个部件如何安装在设备的壳体上有其固定的模式,比如安装显示屏和触摸开关时,通常要求在壳体上开设相应的窗口或透视窗以便观察,而安装与外界环境接触的传感器时,通常要通过镂空部件(诸如格栅窗或网格窗、管口等)以安装在壳体上,而且,各个部件的安装位置也是可以根据其实际的大小和连接关系而安排的,其为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惯用技术手段。
至于技术特征M),在测量装置中,为了保护电子部件不受磨损或免受外部环境干扰,将电子部件设置在密封罩内是一种惯用的技术手段。
至于技术特征N),在壳体上设置与壳体内腔相通的窗框,窗框内设置安装器座,以及在窗框后端连接密封盖均为电子设备制造中在安装传感器时普遍采用的结构,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为了使温、湿度传感器等免于磨损及使其稳定牢固地安装于壳体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设置于窗框的格栅窗后面的各自对应的安装器座上。
至于技术特征O),为了避免磷化氢等具有腐蚀性的气体进入测量装置内部而对装置内部的电子部件造成损毁或带来不必要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测量管口内壁与磷化氢测量器间安装密封圈。
至于技术特征P),为了将磷化氢测量器与密封圈固定住,利用管口外壁上的紧固螺圈为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磷化氢测量器等保护电子部件在不工作的状态免受外界破坏或干扰,在电子部件与外界接触的地方设置护盖是一种惯用的技术手段。
至于技术特征Q),为了便于搬运或携带,在电子设备的壳体的相应位置设置手提架是一种常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因此,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02253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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