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7
决定日:2012-03-27
委内编号:5W1025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19175.2
申请日:2007-03-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枣庄福源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伟
主审员:刘小静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赵锴
国际分类号:F28D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是专利号为200720019175.2、申请日为2007年3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13日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张伟,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包括:暖气进口(1)、暖气出口(7)、自来水进口(5)、自来水出口(6),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二支及二支以上的自来水吸热管(3),自来水吸热管(3)内设置有供热管(2),自来水吸热管(3)之间通过自来水连通管(8)连通;供热管(2)首尾之间通过供热管连通管(4)连通;暖气进口(1)和暖气出口(7)分别与供热管(2)的始端和末端固定连通,自来水进口(5)和自来水出口(6)分别与自来水吸热管(3)的始端和末端固定连通;由暖气进口(1)、供热管(2)、供热管连通管 (4)、暖气出口(7)组成的供暖热水定向流动通道,与由自来水进口(5)、自来水吸热管(3)、自来水连通管(8)、自来水出口(6)组成的自来水定向流动通道方向相反,构成逆流式换热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来水连通管(8)设计在两相邻自来水吸热管(3)的一端,并且相邻的下一个自来水连通管(8)设计在两相邻自来水吸热管(3)的另一端;所述的供热管连通管(4)设计在两相邻的供热管(2)的一端,并且相邻的下一个供热管连通管(4)设计在两相邻的供热管(2)的另一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来水连通管(8)设计在两相邻自来水吸热管(3)的一端,并且相邻的下一个自来水连通管(8)设计在两相邻自来水吸热管(3)的另一端;所述的自来水连通管(8)内对应地设置有所述的供热管连通管(4)。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相邻自来水吸热管(3)之间与自来水连通管(8)相对应的另一端固定连接有支撑件(9)。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相邻自来水吸热管(3)与自来水连通管(8)之间通过45°角对焊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暖气进口(1)和暖气出口(7)位于换热器的同一侧。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暖气进口(1)和自来水出口(6)设置在换热器同一侧的同一端;所述的暖气出口(7)和自来水进口(5)设置在换热器同一侧的另一个同一端。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来水吸热管(3)、自来水连通管(8)、供热管(2)、供热管连通管(4)为不锈钢管。”
请求人枣庄福源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3072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2月10日,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6551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0日,共6页;
附件3: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章、写明针对专利号为200710013679.8的驳回决定,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和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自来水连通管内对应地设置有供热管连通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能力来说,为了增加供热管道与吸热管道之间的换热面积,可以在自来水连通管内对应地设置供热管连通管,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8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7日补充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有:
附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的编号为G114242的检索报告,共8页;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1851374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10月25日,共16页;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7134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27日,共5页;
附件7:公告号为CN211687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9月23日,共5页;
附件8:授权公告号为CN25883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1月26日,共5页;
附件9:授权公告号为CN21945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5年4月12日,共8页;
附件10:公开号为US4210199A的美国专利文件,公开日为1980年7月1日,共9页;
附件11:公开号为特开2004-93037A的日本专利文件,公开日为2004年3月25日,共7页。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
专利权人于 2011年11 月30 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并请求以此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为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包括:暖气进口(1)、暖气出口(7)、自来水进口(5)、自来水出口(6),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二支及二支以上的自来水吸热管(3),自来水吸热管(3)内设置有供热管(2),自来水吸热管(3)之间通过自来水连通管(8)连通;供热管(2)首尾之间通过供热管连通管(4)连通;暖气进口(1)和暖气出口(7)分别与供热管(2)的始端和末端固定连通,自来水进口(5)和自来水出口(6)分别与自来水吸热管(3)的始端和末端固定连通;由暖气进口(1)、供热管(2)、供热管连通管(4)、暖气出口(7)组成的供暖热水定向流动通道,与由自来水进口(5)、自来水吸热管(3)、自来水连通管(8)、自来水出口(6)组成的自来水定向流动通道方向相反,构成逆流式换热结构;所述的自来水连通管(8)设计在两相邻自来水吸热管(3)的一端,并且相邻的下一个自来水连通管(8)设计在两相邻自来水吸热管(3)的另一端;所述的自来水连通管(8)内对应地设置有所述的供热管连通管(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自来水吸热管(3)、自来水连通管(8)、供热管(2)、供热连通管(4)为不锈钢管。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相邻自来水吸热管(3)与自来水连通管(8)之间通过45°角对焊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暖气进口(1)和暖气出口(7)位于换热器的同一侧,所述的暖气进口(1)和自来水出口(6)设置在换热器同一侧的同一端;所述的暖气出口(7)和自来水进口(5)设置在换热器同一侧的另一个同一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暖气进口(1)和暖气出口(7)位于换热器的同一侧,所述的暖气进口(1)和自来水出口(6)设置在换热器同一侧的同一端;所述的暖气出口(7)和自来水进口(5)设置在换热器同一侧的另一个同一端。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垢型逆流式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两相邻自来水吸热管(3)之间与自来水连通管(8)相对应的另一端固定连接有支撑件(9)。 ”
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违反法律法规取得的,合议组不应当采纳。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的自来水连通管内对应地设置有所述的供热管连通管”,该特征不仅增加了换热面积、减少了成本,更重要的是其能延长换热器的使用寿命和便于清洗。采用附件1中换热器的结构,必需将暖气管与冷水管焊接,还需将暖气管的连接管焊接。在受热膨胀时内外两层受热程度不同,必定导致两者膨胀程度不同,使焊接处脱开。本专利除了在暖气进口和出口处外,暖气供热管与自来水吸热管之间无需焊接,在暖气供热管膨胀时,位于自来水连通管中的供热管连通管可以起到缓冲作用,使暖气供热管有自由伸缩的空间,不会在焊接处脱开造成泄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能力和技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时,专利权人还陈述了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另外专利权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无效宣告请求人生产的侵犯专利权人专利的产品宣传册复印件,共4页;
证据2:无效宣告请求人申请的201110173583.4专利文件,共9页;
证据3:无效宣告请求人申请的201120035331.0专利文件,共7页;
证据4:专利权人诉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侵权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 2011年12 月7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 年 1月 1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7日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月11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2011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可以接受。针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 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 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为常用技术手段或者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附件3、4作为证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佐证,放弃使用附件6?11。 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3是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补充的附件4、5在意见陈述书中没有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理由,希望合议组不予采纳。专利权人明确其提交的证据1用来说明请求人申请的文件与本专利在结构上完全相同,证据2是请求人生产的管道热水器,这与本专利的结构完全相同,证据4说明本专利的侵权案件法院已经受理。这些证据为提供给合议组的参考资料。之后,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关于审查基础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2,将原来的从属权利要求3变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原来的从属权利要求4-8的技术特征做了合并。请求人认为该修改可以接受,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修改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予以接受,本案的审查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
3、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2、5为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
附件1公开了(见说明书第2页和说明书附图)一种家用暖气转换热水器,其包括暖气进口、暖气出口、冷水进口、冷水出口,多个串接连通的暖气管2,暖气管2外套装有多个互相串接连通的冷水管5(相当于自来水吸热管)。冷水管5之间通过连通管连通,暖气管首尾之间通过连通管连通。暖气管2的两端分别设有暖气上水管1和暖气回水管3(即暖气进口和暖气出口分别固定设置在暖气管2的两端)。冷水管5的两端分别设有冷水进水管4和热水输出管6,冷水进水管4可以直接和自来水管连接,即冷水管两端固定连通有自来水进口和自来水出口,暖气进口、暖气管2、暖气管连通管、暖气出口构成供暖热水定向流动通道,自来水进口、冷水管5、自来水连通管、自来水出口构成的自来水的流动方向和上述暖气流动通道中热水的流向相反,即构成逆流式换热。从附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来水连通管设置在两相邻的冷水管5的一端,相邻的下一个自来水连通管设计在两相邻的冷水管5的另一端。由于附件1采用了暖气管外套装冷水管的结构,这应当能够实现扩大冷水管空腔管径、缩短冷水管空腔通道长度的作用,从而可以达到不易结垢的作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自来水连通管内对应地设置有供热管连通管。专利权人和请求人也均认可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区别在于上述特征。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相邻的暖气管和相邻的冷水管都是通过连通管连接的。并且,由上可见,附件1中给出了暖气管外套装冷水管,从而使暖气管中的高温热水和冷水管中的冷水通过流动通道的管壁换热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增加冷水和暖气之间的换热面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冷水连通管套装在暖气连通管外面(如同冷水管套装在暖气管外面一样),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不是公知常识,本专利申请日与附件1相差八年,不会相隔那么久才结合使用,这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是为了延长换热器的使用寿命,减少结垢便于清洗。本专利自来水连通管与自来水吸热管是焊接联通的,暖气管和供热管连通管焊接联通,与自来水管道无焊接关系。现有技术是自来水管与供热管焊接,专利权人还当庭演示了其称为专利产品的换热器和其称为对比文件1产品的换热器。专利产品暖气管和暖气连通管连接处焊接,自来水管和自来水连通管处焊接,自来水管和暖气管之间无焊接。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同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过的那样,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现了增加换热面积。但是在附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出于进一步增加换热面积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冷水连通管套装在暖气连通管外面。此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知晓,将冷水连通管套装在暖气连通管外面会增大冷水连通管的管径,使水垢吸附到暖气管连通管外壁上,这样不易形成水垢,结垢后也可以方便清洗。因此,基于附件1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换热器。另外,使“自来水连通管内对应地设置供热管连通管”并不必然能够实现或者必需专利权人所称的“自来水连通管与自来水吸热管焊接联通,暖气管和供热管连通管焊接联通,暖气管道与自来水管道没有焊接关系”,即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体现不出专利权人所称的专利产品的特点。
权利要求2
附件2公开了一种同轴热交换器,其包括同轴套装的换热管1和被加热介质管2,并且换热管和被加热介质管的材质均可选用不锈钢(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和附图)。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冷水连通管和暖气连通管也采用不锈钢管。相对于采用铜管的换热器而言,采用不锈钢管可以降低换热器的制造成本。因此,在附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与家用暖气换热器不是一个领域,附件2是交换器设备,本专利是用来装在家庭卫生间的。虽然附件2公开了采用不锈钢材料,但其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不同,本专利采用不锈钢管可以降低成本,使热水储存量大,而附件2只是用来降低成本。
对此合议组认为,(1)附件2公开的热交换器是一种多用途热交换器,其应当可以供人们日常生活用。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也体现不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换热器只能装在家庭卫生间。即使如同专利权人所称附件2为热交换器设备,而本专利中的换热器是用来装在家庭卫生间的。二者也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附件2也可以用来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2)管道的热水储存量应当与管子的材质关系不大,而主要由管径决定。
3)权利要求3
焊接是换热器领域常用的连接工艺,45°角焊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焊接两个管道的常用角度(例如请求人提交的附件5中就采用了45°角对焊连接)。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45°角焊接使得连接的两个管道的加工角度相同,这样会方便加工、降低制造成本,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相邻的冷水管和冷水连通管之间通过45°角对焊连接,进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2没有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该附加技术特征使得换热器制造工艺简单、降低了制造成本。另外,由于采用45°角对焊连接,自来水连通管和供热管连通管都为直管,直管45°角对焊连通,自来水吸热管和连通管同管径,管腔不变;供热管和供热连通管同管径,管腔不变。采取上述机构的优点为供热管和供热管连通管流速快、阻力小、体积小、节约材料。
对此合议组认为,以45°角焊接管道和其连通管是一种常规的焊接方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识可知晓,由于管道和连通管道的加工角度均为45°角,则这样会使制造工艺简单、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权利要求3中并没有限定出自来水吸热管和连通管同管径,管腔不变,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一定具有专利权人所述的供热管和供热连通管同管径,管腔不变,供热管和供热管连通管流速快、阻力小、体积小、节约材料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4)权利要求4、5
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授权公告时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组合。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附件1公开的家用暖气转换热水器中,暖气进口和自来水出口设置在换热器的同一侧的同一端,暖气出口和和自来水进口设置在换热器同一侧的另外一端(见说明书第2页和附图)。可见,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5中的技术特征“暖气进口和暖气出口位于换热器的同一侧”。但是,附件1中采用的是逆流换热,即暖气和冷水逆向流动,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逆流换热的换热效率高于顺流换热的换热效率,采用逆流换热来提高换热效率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实现逆流换热提高换热效率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方便安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将暖气进口、暖气出口设置为位于换热器的同一侧,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基于附件1和本领域的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是一侧安装方式,自来水管进口和出口是两个方向。本专利暖气进口在自来水管的同一端的上侧,与附件1不同。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不仅便于进行安装,而且充分利用暖气热源进行纯逆流换热,提高换热效果。另外,这样设置有利于供热管的自由伸缩和供热管整体的自由伸缩。因此,权利要求4、5相对于上述附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管道和暖气、自来水进出口的设置使暖气和冷水实现了逆流换热,其能够像本专利一样提高换热效率。权利要求4、5限定的暖气和自来水进出口的设置方式只是一种常规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且本专利的说明书第8页第4段也说明:“在满足逆流式换热的条件下,本实用新型中的暖气进口、暖气出口、自来水进口、自来水出口可以根据需要固定安装在换热器的不同位置,并且可互换。” 此外,附件1是一侧安装方式,这和权利要求4、5中的限定并不矛盾,自来水进口和出口设置在上下两端,这和权利要求4、5中的限定也不矛盾。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权利要求6
请求人主张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此也表示认可。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的家用暖气转换热水器包括加固件7,并且两相邻的冷水管之间与冷水连通管对应的另外一端通过加固件7加固连接。设置加固件连接的目的在于使得该家用暖气转换热水器更结实牢固(见说明书第1页第4、5段、第2页最后一段和说明书附图)。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附件1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
专利权人提交了4份证据,证据1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生产的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宣传册,专利权人明确其用来说明请求人申请的文件与本专利的结构完全相同;证据2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申请的201110173583专利文件,专利权人称这是请求人生产的管道热水器,与本专利的结构完全相同;证据3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申请的201120035331专利文件;证据4为专利权人诉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侵权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用来说明本专利的侵权案件法院已经受理。专利权人明确这些证据是提供给合议组的参考资料。
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申请的专利与本专利在结构上是否完全相同,请求人生产的管道热水器与本专利的结构是否完全相同,和专利权人诉请求人专利侵权的案子是否被法院受理不影响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的创造性问题。
由于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故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基于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30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宣告第20072001917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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