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6
决定日:2012-03-27
委内编号:4W101170
优先权日:1996-10-06
申请(专利)号:200810092200.9
申请日:1997-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州汇商信息系统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4-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AOL广告公司
主审员:张峥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L29/06(2006.01),G06F17/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为分案申请,其“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应为申请日递交的母案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如果权利要求的修改之处在上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10092200.9、发明名称为“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AOL广告公司(下称专利权人),优先权日为1996年10月06日,申请日为1997年09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13日。本专利是申请号为97180359.5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原申请)的分案申请,原申请是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1999年06月04日,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通信系统,包括:
通信网络;
可与上述通信网络连接的多种通信终端,多个用户使用这些通信终端通过上述通信网络进行通信,其中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个给定用户不必与一给定通信终端一致:
监视器,用于监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是否连接到上述通信网络而不管该特定用户使用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哪一个通信终端;
通知器,用于向通过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的任一通信终端当前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多个用户中的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处于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可由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定义:
授权请求管理器,当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时,向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发送授权请求,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接收对所述授权请求的响应,以及在所述通知器提供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所述网络连接状态信息之前,向所述通知器发送对所述授权请求的所述响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当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时,所述通知器还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提供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连接地址信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通信系统,还包括信息管理器,用于维护所述多个用户中请求被要求授权的选择用户清单,然后向其他用户提供这些选择用户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和连接地址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所述授权请求管理器确定是否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包含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中。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所述信息管理器确定是否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包含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中。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系统,还包括信息管理器,用于维护所述多个用户中请求被要求授权的选择用户清单,然后向其他用户提供这些选择用户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所述授权请求管理器确定是否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包含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中。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所述信息管理器确定是否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包含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中。
9一种通信系统,包括:
通信网络;
可与上述通信网络连接的多种通信终端,多个用户使用这些通信终端通过上述通信网络进行通信,其中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个给定用户不必与一给定通信终端一致:
监视器,用于监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是否连接到上述通信网络而不管该特定用户使用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哪一个通信终端:
通知器,用于向通过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的任一通信终端当前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多个用户中的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处于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可由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定义:
信息管理器,用于维护所述多个用户中请求被要求授权的选择用户清单,然后提供这些选择用户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给其他用户;和
授权请求管理器,用于确定是否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包括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中。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通信系统,其中,当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时,所述通知器还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提供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连接地址信息。
11. 一种指示与多个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信息的方法,包括:
监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是否通过多种通信终端中的任一个通信终端连接到通信网络,而不管该特定用户使用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哪一个通信终端;
从所述多个用户中的至少一个搜索用户接收一组被搜索用户,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可由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定义;
当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至少一个用户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时,向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发送授权请求;
从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收对所述授权请求的响应:以及
如果所述响应是积极响应:
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有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所述响应是积极响应,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提供与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相关的连接地址信息。
13. 一种指示与多个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信息的方法,包括:
维护所述多个用户中请求被要求授权的选择用户清单,然后向其他用户提供这些选择用户的网络状态连接信息;
监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是否通过多种通信终端中的任一个通信终端连接到通信网络,而不管该特定用户使用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哪一个通信终端;
从所述多个用户中的至少一个搜索用户接收提供关于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的信息的请求;
如果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包括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中:
当至少一个其他用户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时,向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发送授权请求;以及
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接收对所述授权请求的响应;以及
如果所述响应是积极响应:
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以及
如果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不包括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中:
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以及
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提供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连接地址信息。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所述响应是积极响应,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提供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连接地址信息。”
针对本专利,福州汇商信息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 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 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 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 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共12页,授权公告号为CN101291330B;
附件2:本专利的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共14页,公开号为CN101291330A;
附件3:本专利原申请的公开文本的复印件共15页,公开号为CN1240083A;
附件4:本专利原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的复印件共22页,公开号为WO98/16045A1;
附件5:公开号为CN1131859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34页,公开日1996年09月25日附件5;
附件6:公开号为CN1069607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9页,公开日1993年03月03日附件6;
附件7:公开号为CN1122178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5页,公开日1996年05月08日附件7。
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2分别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公开文本;附件4是本专利母案的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作为证明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的依据,附件3为原申请的公开文本作为附件4的中文译文使用;附件5-7为现有技术证据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请求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附件8:专利号为US5561706A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共9页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6年10月01日附件8。
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个给定用户不必与一给定通信终端一致”、“监视器,用于监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是否连接到上述通信网络而不管该特定用户使用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哪一个通信终端”、“通知器,用于向通过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的任一通信终端当前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多个用户中的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处于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授权请求管理器,当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时,向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发送授权请求,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接收对所述授权请求的响应,以及在所述通知器提供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所述网络连接状态信息之前, 向所述通知器发送对所述授权请求的所述响应”超出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超出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9中的“多个用户中的一个给定用户”、“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通知器,用于向通过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的任一通信终端当前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多个用户中的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处于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信息管理器”超出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超出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的“多个用户中一个特定用户”、“从所述多个用户中的至少一个搜索用户接收一组被搜索用户,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可由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定义”、“从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接收对所述授权请求的响应,如果所述响应是积极响应;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有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 超出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超出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维护所述多个用户中请求被要求授权的选择用户清单,然后向其他用户提供这些选择用户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从所述多个用户中的至少一个搜索用户接收提供关于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的信息的请求”、“如果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包括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中:当至少一个其他用户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时,向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发送授权请求”、“如果所述响应是积极响应: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以及如果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不包括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中: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不包括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中: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以及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提供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连接地址信息”以及各步骤的关系超出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超出了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通知的装置如何实现提供被搜索用户的连接地址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监视用户是否连接到通信网络,难以确定“用户名单”中保存的用户应具有什么特点,以及如何确定这些用户;说明书中“被搜索用户组”定义不清楚,不清楚“被搜索用户组”应如何由搜索用户设定以满足方案的执行要求,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个给定用户不必与一给定通信终端一致”、“监视器,用于监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是否连接到上述通信网络而不管该特定用户使用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哪一个通信终端”、“通知器,用于向通过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的任一通信终端当前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的所述多个用户中的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处于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可由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定义”、“授权请求管理器,当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时,向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发送授权请求,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接收对所述授权请求的响应,以及在所述通知器提供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所述网络连接状态信息之前, 向所述通知器发送对所述授权请求的所述响应”以及各技术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无法得到或者概括得到,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1、13相类似的技术特征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也无法得到或者概括得到,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中“多个用户中的一个给定用户不必与一给定通信终端一致”,“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可由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定义”、“当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时,向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发送授权请求,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接收对所述授权请求的响应,以及在所述通知器提供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所述网络连接状态信息之前, 向所述通知器发送对所述授权请求的所述响应”的含义不清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器件功能或操作与权利要求1的功能或操作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2-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3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本身保护范围也不清楚。权利要求9、11、13相类似的技术特征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存在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2、4-5、7-8、10保护范围不简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1缺少以下必要技术特征:为建立两点通信获取被搜索用户和搜索用户的网络地址、被搜索用户网络地址的存储、发送、建立通信的技术特征,为每一个用户提供唯一的识别以便准确定位的技术特征,以及如何定义被搜索用户的时机和方式的技术特征,以及监视器、通知器、授权请求器与通信网络或用户终端的连接关系,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1、13也缺少相类似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无法通过合并或删除修改克服该缺陷。
(6)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附件6、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或附件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以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8、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5、附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或附件5或惯用技术手段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8、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5、附件6、附件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附件8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8、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附件6、附件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附件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 年12 月22 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对上述受理通知书和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 年02 月09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针对本专利的无效理由以2011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在此基础上,请求人阐述了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的理由,具体内容与2011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一致。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以附件4的 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作为本专利的原申请文件,附件2、3作为附件4的中文译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由于本专利是申请号为97180359.5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而申请号为97180359.5的发明专利申请作为PCT国际申请,其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指的是申请日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附件4所示的公开号为WO98/16045A1的国际公布文本其内容与上述国际申请文件一致,因此请求人使用附件4的国际公布文本作为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用来判断本专利的修改之处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附件3所示的公开号为CN1240083A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作为附件4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期间没有对上述证据使用方式提出异议,也没有就附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使用附件4的国际公布文本作为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同时使用附件3作为其中文译文。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个给定用户不必与一给定通信终端一致”、“监视器,用于监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是否连接到上述通信网络而不管该特定用户使用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哪一个通信终端”。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一个用户不必与一个给定终端一致”,“用于监视一个用户是否连接到通信网络的装置,而与用户使用哪一通信终端无关”,“连接通知装置30便通知连接监视器22用户18与通信网络14已连接。这一通知最好包含为用户18预设的一个唯一识别码...该唯一识别码最好是独立于用户18所使用的通信终端12”(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7至24行、第6页第4行至第9行、权利要求1);以上记载表明:用户不必与给定终端一致并且监视器监视用户的网络连接状态,以上特征并不针对用户中的给定或特定用户。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之处“多个用户中的一个给定用户”和“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授权请求管理器,当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连接到所述通信网络时,向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发送授权请求,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接收对所述授权请求的响应,以及在所述通知器提供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所述网络连接状态信息之前,向所述通知器发送对所述授权请求的所述响应”。首先,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直接文字记载“授权请求管理器”这一装置;其次,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信息管理装置28检查想要授权的用户名单以确定用户34是否想要明确授权搜索者获知有关用户34的信息的请求。如果得到用户34的明确授权,信号器24便发送一个授权请求24到授权装置36”、“授权装置36然后提供授权信息到信息管理装置28,信息管理装置28确定是否促使信号器发送一个通知给用户18”。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到,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中是由信号器24发送授权请求,由信息管理装置28接收对授权请求的响应,信息管理器28控制信号器是否向用户18发送通知而不是向信号器发送所述响应。可见,权利要求1中“授权请求管理器”的相关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对“信号器24”、“信息管理装置28”、“授权装置36”的所实现的功能的记载均不对应,因此该装置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而且由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授权请求管理器”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原说明书记载的“信号器24”、“信息管理装置28”、“授权装置36”所实现功能完全不相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关于“信号器24”、“信息管理装置28”、“授权装置36”等装置的记载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以上装置的任何一个能够相当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授权请求管理器”,因此该“授权请求管理器”相关的技术特征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之处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8作为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同样包含了上述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修改之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9包括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个给定用户不必与一给定通信终端一致”、“监视器,用于监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是否连接到上述通信网络而不管该特定用户使用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哪一个通信终端” 。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一个用户不必与一个给定终端一致”,“用于监视一个用户是否连接到通信网络的装置,而与用户使用哪一通信终端无关”,“连接通知装置30便通知连接监视器22用户18与通信网络14已连接。这一通知最好包含为用户18预设的一个唯一识别码...该唯一识别码最好是独立于用户18所使用的通信终端12”(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7至24行、第6页第4行至第9行、权利要求1);以上记载表明:用户不必与给定终端一致并且监视器监视用户的网络连接状态,以上特征并不针对用户中的给定或特定用户。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修改之处“多个用户中的一个给定用户”和“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9包括技术特征“信息管理器,用于维护所述多个用户中请求被要求授权的选择用户清单,然后提供这些选择用户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给其他用户”。首先,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直接文字记载“信息管理器”和“选择用户清单”;其次,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信息管理装置28保存请求授权的用户名单”,“信息管理装置28检查想要授权的用户名单以确定用户34是否想要明确授权搜索者获知有关用户34的信息的请求。如果得到用户34的明确授权,信号器24便发送一个授权请求24到授权装置36”、“授权装置36然后提供授权信息到信息管理装置28,信息管理装置28确定是否促使信号器发送一个通知给用户18”;“通知典型包含被搜索用户34的唯一识别码和实时网络地址及用户18提供的其他信息”。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请求授权的用户名单”不涉及选择,因此与“选择用户清单”并不相同;针对明确授权的用户34 ,“信息管理装置28”允许信号器发送包含实时网络地址的通知,其中没有涉及选择用户,“信息管理装置28”也不直接发送通知,通知中包含的唯一识别码和实时网络地址也不等同于网络连接状态信息。可见,权利要求9的“信息管理器”的相关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对“信息管理装置28”的记载并不相同,该装置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而且由于权利要求9中所述“信息管理器”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原说明书记载的 “信息管理装置28”所实现功能完全不相对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关于“信息管理装置28”的记载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装置能够相当于权利要求9所述的“信息管理器”,因此该“信息管理器”相关的技术特征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9包括技术特征“授权请求管理器,用于确定是否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包括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首先,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直接文字记载“授权请求管理器”这一装置;其次,如上文所述,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未记载“选择用户清单”,也未记载确定至少一个其他用户包括在所述选择用户清单中的操作。因此,权利要求9的“授权请求管理器”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修改之处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0作为引用独立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同样包含了上述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修改之处,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权利要求11包括技术特征“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是否通过多种通信终端中的任一个通信终端连接到通信网络,而不管该特定用户使用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哪一个通信终端”。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一个用户不必与一个给定终端一致”,“用于监视一个用户是否连接到通信网络的装置,而与用户使用哪一通信终端无关”,“连接通知装置30便通知连接监视器22用户18与通信网络14已连接。这一通知最好包含为用户18预设的一个唯一识别码...该唯一识别码最好是独立于用户18所使用的通信终端12”(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7至24行、第6页第4行至第9行、权利要求1);以上记载表明:用户不必与给定终端一致并且监视器监视用户的网络连接状态,以上特征并不针对用户中的给定或特定用户。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之处“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和“该特定用户”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11包括技术特征“向所述至少一个搜索用户通知与所述一组被搜索用户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用户有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授权装置36然后提供授权信息到信息管理装置28,信息管理装置28确定是否促使信号器发送一个通知给用户18”;“通知典型包含被搜索用户34的唯一识别码和实时网络地址及用户18提供的其他信息”。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通知”所包含的唯一识别码和实时网络地址也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1所述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因此上述修改之处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的修改之处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2作为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同样包含了上述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修改之处,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权利要求13包含技术特征“选择用户清单”。首先,该技术特征在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直接的文字记载;其次,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请求授权的用户名单”不涉及选择,授权操作中也没有涉及选择用户。因此,上述修改之处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13包含技术特征“监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是是否通过多种通信终端中的任一个通信终端连接到通信网络,而不管该特定用户使用上述多种通信终端中哪一个通信终端”。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一个用户不必与一个给定终端一致”,“用于监视一个用户是否连接到通信网络的装置,而与用户使用哪一通信终端无关”,“连接通知装置30便通知连接监视器22用户18与通信网络14已连接。这一通知最好包含为用户18预设的一个唯一识别码...该唯一识别码最好是独立于用户18所使用的通信终端12”(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7至24行、第6页第4行至第9行、权利要求1);以上记载表明:用户不必与给定终端一致并且监视器监视用户的网络连接状态,以上特征并不针对用户中的给定或特定用户。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之处“多个用户中的一特定用户”和“该特定用户”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13包含技术特征“通知与所述至少一个其他用户相关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授权装置36然后提供授权信息到信息管理装置28,信息管理装置28确定是否促使信号器发送一个通知给用户18”;“通知典型包含被搜索用户34的唯一识别码和实时网络地址及用户18提供的其他信息”。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通知”所包含的唯一识别码和实时网络地址也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1所述的“网络连接状态信息”,因此上述修改之处在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修改之处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4作为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同样包含了上述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修改之处,因此权利要求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4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至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成立因而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10092200.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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