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人或动物器官的弹性的装置和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测量人或动物器官的弹性的装置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97
决定日:2012-04-23
委内编号:4W101116
优先权日:2002-08-08
申请(专利)号:03819132.6
申请日:2003-07-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顾斯敏
授权公告日:2008-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回波检测公司
主审员:王荣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房宝盛
国际分类号:A61B8/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但若这些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且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测量人或动物器官的弹性的装置和方法”的03819132.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2003年7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02年8月8日,专利权人是回波检测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测量粘弹性介质的弹性测量装置,所述粘弹性介质经超声波照射时提供超声波信号,所述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带超声波换能器(2)的触头(1),至少一个位置传感器(4),一个用连线与电源连接的、用于触发上述装置的致动器,其特征是,它包括一个伺服电动致动器,固定在超声波换能器(2)上,用于产生频率范围在1Hz到5000Hz之间的瞬时低频冲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粘弹性介质是人或动物器官。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至少一个控制设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控制设备是计算机,或中央单元。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计算机是微机。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触头(1)包括一层密封软膜(5)。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触头(1)包括一个用于保护上述超声波换能器(2)的保护装置(6)。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触头(1)与一个伺服组件和一个用于相互通信的超声波采集组件相关联。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至少一个控制设备,所述控制设备与所述伺服组件和超声波采集组件通信。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一个用户界面。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用户界面是与控制设备连接的显示屏。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触头(1)与至少一个超声回波描记仪(15)相连;所获得的图像显示在屏幕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屏幕是所述超声回波描记仪(15)的屏幕。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该装置采用一个超声回波描记仪棒,并实施采集超声波信号。
1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一个至少由三个放置在病人身体的上述器官上的接收器和至少一个位于触头(1)上的发射器(14)构成的超声波定位系统(12)。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一个对超声波和低频波均透明的弹性中间介质(18)。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弹性中间介质是聚丙烯酰胺类的合成聚合物。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在压缩该中间介质以便改变其弹性模量时,上述中间介质(18)所具有的弹性接近所研究的介质即待研究的人或动物的器官的弹性。
19.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控制设备和用户界面由至少一个电池提供电能。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一种根据人或动物器官中深度而适配的位移计算设备。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超声波换能器的至少一端具有延长形状,所述延长的形状是一个条形、长方形、或者椭圆形,其长度在2和20毫米之间,其宽度在1和10毫米之间。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长度为11毫米,所述宽度为5毫米。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超声波换能器具有锥度介于10-80度之间的锥状或圆锥台形。
24. 一种弹性计算方法,借助一个包括至少一个超声波换能器(2)、至少一个位置传感器(4)、以及一个通过连线与电源连接的伺服电动致动器(3)的装置来实施,
其特征是,它包括以下步骤:
-产生低频脉冲冲击并且获取超声信号,
-补偿振动器的相对位移,
-计算组织速度,即介质中各次获取之间的位移,
-计算组织变形的速度,
-计算弹性波的速度,
-计算弹性。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它包括一个所需区域图像模式定位预选步骤,采集超声波信号。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对于回波扫描线,其具有每秒50线的速率。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在弹性计算步骤获得的结果与回波扫描线叠合。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叠合以不同彩色级别形式实现。
29. 根据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低频冲击或低频信号具有介于1Hz和5000Hz之间的频率f和1/2f到20/f变化的周期。
30.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组织速度计算步骤是通过通常位移测量技术来实施的。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所述通常位移测量技术包括互相关、多谱勒、自相关方法。
32.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通过对深度求组织速度的微分,进行组织变形速度的计算。
33.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弹性测量时的采集是以100Hz和100000Hz之间的高频率速度进行的。
34.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它包括一个人或动物器官预扫描步骤;该预扫描步骤手工进行或借助伺服电动致动器实施。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伺服电动制动器包括步进电机。
3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它包括一个通过计算组织参数来自动识别所研究介质的步骤。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弹性计算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组织参数是超声波反散射系数。”

针对上述专利权,顾斯敏(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8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Shear Elasticity Probe for Soft Tissues with 1-D Transient Elastography”一文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收录在IEEE TRANSACTIONS ON ULTRASONICS,PERROELECTRICS,AND FREQUENCY CONTROL,第49卷,第4期,第436-446页,公开日期为2002年4月;
证据2:公开号为US4986275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1991年1月22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343310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期为2002年4月3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2344752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0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15366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期为1997年7月9日;
证据6:公开号为US4905700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1990年3月6日;
证据7:公开号为CN119437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期为1998年9月30日;
证据8:公开号为US6099471A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0年8月8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18中的“接近”属于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权利要求24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测量弹性介质的弹性,而“在超声波采集的同一时间将低频信号发往振动系统”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因在于如果在振动之前或之后采集超声波信号就无法准确的测量弹性介质,而该权利要求并未限定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位置传感器与弹性测量装置触头、致动器或超声波换能器的连接关系以及“瞬时低频冲击”的正负峰间值振幅,使得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包括一种根据人或动物器官中深度而适配的位移计算装置”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24中的特征“计算组织变形速度”和“计算弹性波的速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关于权利要求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用于测算软组织剪切模量和杨氏模量的探头,其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弹性测量装置包括至少一个位置传感器。而使用位置传感器直接测量部件的位移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证据2中公开了通过位置传感器15测量成像换能器4的移动距离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一种粘弹性介质的切变波成像装置,其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弹性测量装置包括至少一个位置传感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证据1中记载了对软组织粘弹性性质进行测量和对人体二头肌进行弹性测量,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5:证据1中记载了“整个系统由一个个人计算机来控制”,即已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6:装备密封软膜是本领域解决探头密封问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7:配备保护装置是本领域解决保护探头问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8:证据7第2页第22-27行的内容提供了触头与一个伺服组件和一个用于相互通信的超声波采集组件相关联的技术启示,其中的微机程序控制机械扫描器以可控、步进的方式控制探头的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8的伺服组件,“将探头17接收到的回波信号,经过超声发射/接收电路卡6及A/D高速数据采集卡5,进行模数转换,变为数字信号送至微机2内存”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特征“伺服组件与超声采集组件相关联”,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9:证据7中的用于控制的微机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与伺服组件和超声波采集组件通信的控制设备”,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0-11:证据1中公开了用个人计算机控制整个系统,且从图1a中可知输出设备为显示器,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2:证据3公开了在传播影像过程中显示回波描记术图像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3:在显示器上显示超声波回波描记图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4:采用超声波回波描记忆棒采集超声波信号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5:证据4公开了一种超声波检测与定位装置,其包括一个发射探头F和三个接收探头J1、J2和J3,用于动态检测和显示待测动点(发射探头)在二维或三维空间的位置和坐标值,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进行结合已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6-1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8:证据6第1栏第38-44行中公开其附加技术特征。
关于权利要求19:采用电池供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20: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人或动物器官在较浅的位置振幅较大,在较深的位置振幅较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在计算弹性的过程中根据人或动物器官中深度而适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关于权利要求21-23: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超声波医疗设备中的超声波换能器的常规形状和尺寸,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关于权利要求24:使用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4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至少一个位置传感器”和“计算组织变形速度”。证据2给出了直接使用位置传感器测量致动器位置的启示;而从组织速度依次计算组织变形速度、弹性波速度并最终计算出弹性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26:采用回波扫描成像是根据回波扫描的原理进行扫描速率的控制,在使用中采样频率的多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采样频率通过试验等常规方法即可获得。
关于权利要求27:证据3中公开了“切变波传播影像还可以叠加入上述这种装置产生的常规回波描记术图像,它可以操作;-或者以切变波图像模式;-或者以标准回波描记术模式”,其中切变波传播影像相当于权利要求27中的弹性计算步骤获得的结果,回波扫描线相当于权利要求27中的回波描记术图像。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8:证据3中公开了“每个图像的第一点显示一个根据分配到该点的运动参数数值变化的光学参数;-光学参数选自灰度和彩色度”,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9:其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的权利要求16中公开。
关于权利要求30:证据1公开了通过静止界面相对位移法、深处回波静态假设以及应力方法计算位移,而上述方法均属于现有技术中的位移测量技术,因此该权利要求30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1:互相关法、多普勒法和自相关法都是现有技术的计算方法。
关于权利要求32-33: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
关于权利要求34:通过手工或借助伺服电动致动器实施预扫描以确定器官位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关于权利要求35:使用步进电机作为伺服电动致动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关于权利要求36-37:超声能做组织成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组织各层面的反射系数(背向散射系数)有差异,这是超声领域公认的常识,而通过超声波反散射系数计算组织参数,然后通过该参数来与组织已有参数进行比对,从而得到组织类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7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8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8月8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又于2011年9月8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全文的中文译文、证据2、6和8的部分中文译文,其中补充了以下意见: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Kasai描述的自相关法测量组织切片位移的等式中的rs是一个复数,在说明书中定义了复数的集合,但没有具体定义集合中的元素,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该公式计算位移,从而得到弹性;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记载了弹性波速度计算公式,其中存在量纲矛盾,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该公式计算弹性波速度,从而得到弹性。
关于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4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至少一个位置传感器”和“计算组织变形速度”。而使用位置传感器直接测量部件位移是本领域惯用手段,且从组织速度依次计算组织变形速度、弹性波速度并最终计算出弹性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以下反证:
反证1:有关“Brüel & Kj?r type 4810 mini-shaker”的技术文档的复印件共7页,及其中文译文11页。
结合上述反证,针对请求人在其请求书中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为: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的记载能够明确理解权利要求18中的“上述中间介质(18)所具有的弹性接近所研究的介质即待研究的人或动物的器官的弹性”的含义。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24记载了步骤“产生低频脉冲冲击并且获取超声信号”,其中包括了两个操作,这两个操作显然可以如说明书中所述的“明显的是在同一时间,将低频信号发往振动系统,最好是在刚刚开始采集超声波之后”进行操作,因而,权利要求24中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对于权利要求1:在结合附图1描述的实施例中并未将位置传感器4限定于只能固定连接在触头1上,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在说明书附图1实施例的启示下,完全可以理解,将位置传感器4设置在弹性测量装置中的其他的能够直接测量D(t)的位置,同样可以实现对振动器的相关位移进行较为准确地补偿,因此在权利要求1中不必限定触头与位置传感器的位置关系;本专利说明书中已对“瞬时低频冲击”进行了解释,基于这种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瞬时低频冲击”,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20: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意选择有悖技术常识的实施方案,例如不会在较浅的深度在线m和线m+△(△>1)之间进行相关,因为这可能导致对弹性的测量不准确。同样,不会在较深深度在连续线之间进行相关,因为这可能导致信噪比的降低。因此,权利要求20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24:关于步骤“计算组织变形的速度”和“计算弹性波的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使用说明书中举例给出的具体方式/算法,也可以使用其他计算方法来执行这两个步骤,因此权利要求24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证据1中的Brüel & Kj?r 4810型迷你振荡器不具备伺服控制功能,对此可以使用反证1加以证明,因而不同于本专利中的伺服电动致动器,证据1中也没有公开位置传感器,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关伺服电动致动器和位置传感器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证据2中公开了由位置传感器直接测量换能器的位置,而非位移,且也没有公开伺服电动致动器,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证据3中的扬声器或振动器不同于本专利中的伺服电动致动器,且也未公开有关位置传感器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23、25-37也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3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9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以下反证。
反证2:“Real-Time Two-Dimensional Blood Flow Imaging Using an Autocorrelation Technique”及其中文译文, CHIHIRO KASAI等人,IEEE TRANSACTIONS ON SONICS AND ULTRASONICS,第SU-32卷,第3期,共18页,公开日期为1985年5月。
结合上述反证,专利权人认为: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自相关技术是本领域公知技术,例如参见反证2,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公式计算位移和弹性;在说明书第9页记载的弹性波速度计算公式中将f0写在分母中属于明显错误,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正确计算弹性波速度和弹性。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证据1中的Brüel & Kj?r 4810型迷你振荡器不同于本专利中的伺服电动致动器,证据1中也没有公开位置传感器,且没有证据表明有关伺服电动致动器和位置传感器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又分别于2011年11月29日、2011年12月1日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分别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14日以及2011年11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12月7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刘芳、公民代理人程爽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人王英、邬少俊、贾庆忠和钱开耘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1、20和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7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有关反证1的由国家图书馆 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有关Brüel_&_Kj?r _4810的检索情况说明”(共10页),以及有关反证2的 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1-NLC-GCZM-552的文献复制证明(共7页)。
请求人对反证1的来源及公开时间有异议,对反证1和反证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中文译文中对部分术语的翻译不准确,但仍然表示同意使用这些中文译文来说明证据的公开内容,另外表示反证1没有明确公开时间,只是利用该反证1来对证据1中的迷你振荡器进行说明。
双方当事人当庭对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理由充分发表意见,除了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外,还补充了以下意见:
(1)专利权人明确权利要求1中的“用连线与电源连接的、用于触发上述装置的致动器”对应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按钮7”。
(2)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两点区别,即①证据1中未公开位置传感器的设置,和②证据1中的迷你振动器产生的信号是任意的,不同于本专利中的伺服电动致动器。伺服电动致动器本身的优缺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但证据1中未提及需要对低频冲击信号的形状进行精确控制,而本专利则是在发现证据1的技术方案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改进采用伺服电动致动器。证据1中给出了需要获得换能器位移的技术启示,但证据1中是通过算法实现,而本专利是通过位置传感器直接获得;证据2中公开了通过位置传感器探测移动距离、从而得到换能器移动距离的内容,但是其中位置传感器的作用与本专利不同。
请求人认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伺服机构(例如伺服电动致动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证据1中给出了需要获得换能器位移的技术启示,而证据2公开了通过位置传感器得到换能器移动距离;另外,在测量装置上设置按钮开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设置。
(3)关于权利要求2-23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表示:认可证据1中公开了与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的文字内容;不认可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不认可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8和9中的伺服组件;认可证据1中存在与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的文字内容;认可证据3中存在与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文字内容;不认可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需要有证据证明;认可证据4中存在与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的文字记载;认可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认为证据6未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认为权利要求17-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同时,不认可上述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证据能够与证据1进行结合。
(4)关于权利要求24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4中的特征“计算组织变形的速度”也已在证据1的第10页中公开,其余意见与书面意见相同。
专利权人表示:权利要求24与证据1的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相同,证据1中未公开位置传感器和伺服电动致动器,具体意见也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观点相同。
(5)关于权利要求25-37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表示:认可权利要求25-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认可证据3公开了与权利要求27-2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的文字内容;关于权利要求30,认可证据1公开了组织速度计算要进行位移测量;认可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认可权利要求32-3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不认可权利要求34-3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外文期刊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2年4月,证据2、6和8为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分别为1991年1月22日、1990年3月6日和2000年8月8日,证据3-5和7为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分别为2002年4月3日、1999年10月20日、1997年7月9日和1998年9月30日,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上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1、2、6和8文字所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测量粘弹性介质的弹性测量装置,其包括至少一个带超声波换能器的触头、至少一个位置传感器、一个用连线与电源连接且用于触发上述装置的致动器、一个用于产生频率范围在1-5000Hz的瞬时低频冲击的、固定在超声波换能器上的伺服电动致动器,所述粘弹性介质经超声波照射时提供超声波信号。
请求人认为,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中的“用连线与电源连接且用于触发上述装置的致动器”对应于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启动上述装置的压力按钮7”,即、该致动器的作用是启动测量装置。
证据1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6-7行、第3页第3-23行、第8-11页及图1和图6)一种用于测量软组织剪切弹性模量的装置,该装置包括个人计算机、致动器和固定在致动器轴向的超声波换能器T2,所述致动器为Brüel & Kj?r 4810迷你振荡器,由迷你振荡器产生低频冲击,低频冲击的中心频率在50-200Hz之间,该装置由个人计算机控制,该装置能够一边自身作活塞式运动产生剪切波,一边工作于脉冲回波模式接收超声波束。在反射模式下,超声波换能器不仅用于发射和接收超声信号,同时也起到活塞式低频致动器的作用;由于超声波换能器的振动,测量到的组织切片的位移等于剪切波产生的绝对位移减去超声波换能器本身的相对位移,即,d(z,t)=σ(z,t)-D(t),其中d(z,t)为以超声波换能器为参照测量的位移、σ(z,t)为处在深度z的介质切片的绝对位移、D(t)为致动器的绝对位移,因此需要对致动器的位移进行补偿,例如通过MIRD法准确推导出D(t)。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用于测量软组织剪切弹性模量的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测量粘弹性介质的弹性测量装置,其中软组织经超声波照射时可提供超声波信号;证据1中的可用于发射和接收超声信号的超声波换能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包括至少一个超声波换能器的触头。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中包括至少一个位置传感器,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用于直接测量致动器的绝对位移,而证据1中未设有位置传感器,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是通过MIRD等方法准确推导计算出致动器绝对位移的;(b)本专利中包括用连线与电源连接且用于触发测量装置的致动器,而证据1中未明确公开设有用于启动测量装置的致动器;(c)本专利中用于产生低频冲击的致动器为伺服电动致动器,而证据1中采用迷你振荡器作为产生低频冲击的致动器。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如前所述,证据1中明确公开了测量装置在反射模式下实施弹性测量时需要获知致动器绝对位移这一内容。证据2公开了一种超声波治疗装置,涉及与本专利相近的技术领域,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2页)设置位置探测器15探测杆13的移动距离、即成像换能器4的移动距离的内容,显然,所谓“移动距离”即为“绝对位移”之意,由此可见,证据2中给出了可以利用位置探测器直接测量换能器位移的技术启示,在这种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证据1公开的测量装置中设置位移传感器来直接测量换能器位移,从而满足反射模式下实施弹性测量的需求,且这种设置也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在测量装置中设置诸如启动按钮的致动器,并且通过用连线将其连接电源以充当装置触发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c):伺服电动致动器和迷你振荡器都是本领域公知的、能够用于形成低频振荡冲击的常规设备,而在基于瞬时弹性成像技术中需要形成低频冲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基于这种技术的弹性测量装置中使用伺服电动致动器和迷你振荡器以形成低频冲击信号,且由于伺服电动致动器和迷你振荡器的工作特点也是已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应用伺服电动致动器和迷你振荡器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基于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作出选择在弹性测量装置中使用伺服电动致动器还是迷你振荡器来形成低频振荡,换言之,在弹性测量装置中选用伺服电动致动器来形成低频冲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迷你振动器产生的信号是任意的,其中未提及需要精确控制低频冲击信号形状,本专利是在发现证据1的技术方案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改进采用伺服电动致动器;另外,证据1中给出了需要获得换能器位移的技术启示,但证据1中是通过算法实现,而本专利是通过位置传感器直接获得,而证据2中公开了通过位置传感器探测移动距离、从而得到换能器移动距离的内容,但是其中位置传感器的作用与本专利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致动器: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伺服电动致动器和迷你振荡器均可用于弹性测量装置中以形成低频冲击信号,且两种致动器的优缺点(例如伺服电动致动器在输出信号可控性上要优于迷你振荡器)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瞬时弹性成像技术作为一项现有技术,其中低频振荡冲击信号的形状或可重复性等因素对成像质量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换言之,证据1中未提及需要对低频冲击信号形状进行精确控制并不会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精确控制形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亦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使用伺服电动致动器或迷你振荡器对测量装置测量效果的影响,因此,尽管证据1中采用迷你振荡器形成低频冲击信号且未提及需要对低频冲击信号形状进行精确控制,但这并不会防碍本领域技术人员认识到也可以采用伺服电动致动器形成低频冲击信号,且由于伺服电动致动器输出的低频冲击信号的形状可控性较迷你振荡器好而会使得测量效果更好,进而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低频冲击信号发生装置,例如伺服电动致动器或迷你振荡器。
关于位置传感器:首先,如前所述,证据2中的位置传感器15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均是直接测量换能器的绝对位移;其次,证据1中给出了实施测量时需要获知致动器绝对位移的技术启示,且公开了通过算法计算该位移的获知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识能够认识到,获知部件位移的方式还可能会有很多种其它替换方式,例如从证据2中可以了解到利用位置传感器直接测量位移的替换方式,进而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替换方式去替换证据1中利用算法计算位移的方案。
综上理由,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粘弹性介质是人或动物器官”。证据1(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10-25行及第17页第11-18行)中公开了基于瞬时弹性成像技术的弹性测量装置可用于对人体二头肌等软组织进行弹性测量,即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该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控制设备,且对该控制设备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3行)公开了由个人计算机控制整个测量系统的内容,即公开了该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和7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触头包括一层密封软膜”和“触头包括一个用于保护上述超声波换能器的保护装置”。然而,在超声波换能器之上设置诸如保护罩体的保护装置以及在保护罩体与换能器之间设置密封软膜以对换能器进行密封隔离保护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也为现有技术中所常见,将上述常规的技术手段应用到证据1所公开的检测探头中是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和9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触头与一个伺服组件和一个用于相互通信的超声波采集组件相关联”和“包括至少一个控制设备,所述控制设备与所述伺服组件和超声波采集组件通信”。证据7(参见证据7的说明书第2页第7-27行及图1)公开了一种手动和机械扫描超声成像系统,其属于与本专利相近的技术领域,该系统由控制中心1、手动扫描器8、机械扫描器9、显示器10、鼠标11、驱动电源7组成,控制中心1由PC486微机2及装入其扩展槽内的手动扫描同步工作卡3、机械扫描驱动接口卡4、A/D高速数据采集卡5、超声发射/接收电路卡6组成,机械扫描驱动接口卡4通过驱动电源7与机械扫描器9相连接,其中机械扫描按照以下步骤实现:在程序控制下,微机2经过机械扫描驱动接口卡4,又通过驱动电源7向机械扫描器9的步进马达12发出指令,使步进马达12带动探头17进行机械扫描,每走一步后将探头17接收到的回波信号,经过超声发射/接收电路卡6及A/D高速数据采集卡5,进行模数转换,变为数字信号送至微机2内存。从上述公开内容中不难看出,证据7中的控制中心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控制设备”;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特别定义“伺服组件”的含义,基于本领域对“伺服组件”的通常理解,即是使物体的位置、方位、状态等输出被控量能够跟随输入目标值(或给定值)的任意变化的自动控制组件,证据7中的使探头17根据输入程序指令进行机械扫描的、由微机2、机械扫描驱动接口卡4、驱动电源7及机械扫描器9构成的组件实际上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伺服组件”,用于接收、采集超声回波信号的、由超声发射/接收电路卡6及A/D高速数据采集卡5构成的组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超声波采集组件”,由此可以得出,证据7中至少给出了设置使探头根据输入指令而动作的伺服组件及用于在扫描过程中接收、采集超声回波信号的超声波采集组件,并通过伺服组件、超声波采集组件与探头、控制设备的关联通讯实现扫描超声成像的技术启示,而基于证据7中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设置伺服组件和超声波采集组件与探头/触头相关联,且借助它们与控制设备之间的通信来实现相应功能。综上可知,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7得到该权利要求8和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8和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和11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用户界面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证据1中公开了用个人计算机控制整个系统的内容,且从图1a中可以看出该个人计算机具有与之连接的显示屏充当用户界面,由此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和1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4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与超声回波描记仪有关的内容。证据3(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8页第8-12行)公开了一种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指出切变波传播影像还可以叠加入装置产生的常规回波描记术图像,即给出了将探测触头与超声回波描记仪连接的技术启示。基于这种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弹性测量装置中设置超声回波描记仪与触头连接以进行超声成像,而将获得的图像直接显示在超声回波描记仪的屏幕上、以及相应地采用超声回波描记棒来采集超声波信号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2-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超声波定位系统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4(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5页最后1段及图10)公开了一种超声波多维检测与定位装置,属于与本专利相近的技术领域,其包括一个发射探头F和三个接收探头J1、J2和J3,用于动态检测和显示待测动点(发射探头)在二维或三维空间的位置和坐标值。基于证据4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弹性测量装置中设置由该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超声波定位系统以获得发射探头位置信息,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4得到该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17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弹性中间介质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超声波诊断中采用聚丙烯酰胺类合成聚合物作为超声耦合传导介质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6和1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是引用权利要求16或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在压缩该中间介质以便改变其弹性模量时,上述中间介质所具有的弹性接近所研究的介质即待研究的人或动物的器官的弹性”。证据6(参见证据6的中文译文第2页)涉及用于传送超声波的声学耦合介质,其属于与本专利相近的技术领域,其中公开了一种以重量计含水超过90%、优选超过95%的聚丙烯酰胺类片状水凝胶,且指出该凝胶因声学特性大致接近身体软组织的声学特性而会产生良好的效果。而声波是一种弹性波,所谓声学特性实质上即为一种弹性特性,由此可见,证据6中给出了使用其弹性特性接近待研究介质弹性的聚丙烯酰胺类凝胶作为超声波耦合传导介质将会获得较好效果的技术启示,在这种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弹性测量装置中使用该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中间介质,即在权利要求16或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6得到该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控制设备和用户界面由至少一个电池提供电能”。而采用电池给设备供电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通过电池向控制设备和用户界面提供电能,因此在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包括一种根据人和动物器官中深度而适配的位移计算设备”。人或动物的器官组织因低频冲击作用引发的弹性运动振幅随着所处位置深度的增大而减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提高小振幅运动的测量精度或信噪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振幅不同的运动进行相适配的位移计算,亦即提供与人或动物器官组织所处深度相适配的位移计算方式或装置,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3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超声波换能器的形状及尺寸作了具体限定。而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中所限定的形状和尺寸均属于超声波医疗设备中的超声波换能器的常规形状和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换能器形状和尺寸,同时这种选择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1-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弹性计算方法。证据1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第6-7行、第3页第3-23行、第8-11页及图1和图6)一种用于测量软组织剪切弹性模量的方法,该方法借助以下测量装置来实施,所述装置包括个人计算机、致动器和固定在致动器轴向的超声波换能器T2,所述致动器为Bruel&Kjaer 4810迷你振荡器,所述方法包括以下内容:超声波换能器T2起到低频致动器的作用以产生低频脉冲冲击,同时还发射和接收超声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产生低频脉冲冲击并且获取超声信号”);对致动器的相对位移进行补偿(即本专利中的“补偿振动器的相对位移”);将相邻的射频信号依次用互相关算法计算,由此估算出位移σ(z,t)(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计算介质中各次获取之间的位移”),对位移沿着深度做微分,得到应变(即本专利中的“计算组织变形”),估算出剪切波速度(即本专利中的“计算弹性波的速度”,且尽管证据1中只对位移σ(z,t)和组织应变量的计算方法进行详细描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由这些参量估算出剪切波速度的过程中必然还需要相应地执行关于时间对这些参量求导、即执行计算组织速度和组织变形速度的步骤,亦即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中隐含公开了计算组织速度和组织变形速度的步骤);并由此得到剪切模量(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计算弹性”的步骤)。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中包括至少一个位置传感器,其中通过用位置传感器直接测量振动器绝对位移D(t)来实现振动器相对位移的补偿,而证据1中未设置位置传感器,其中是通过MIRD等方法准确推导计算出致动器绝对位移D(t)来实现振动器相对位移的补偿;(c)本专利中用于产生低频冲击的致动器为伺服电动致动器,而证据1中采用迷你振荡器作为产生低频冲击的致动器。
对于区别特征(a):如前所述,证据1中明确公开了测量装置在反射模式下实施弹性测量时需要获知致动器绝对位移这一内容,而证据2中给出了可以利用位置探测器直接测量换能器位移的技术启示,在这种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公开的补偿振动器相对位移的步骤中,也可以采用通过设置位移传感器直接测量换能器位移的方法来获取致动器绝对位移D(t),且在该步骤中采用这种位移获取方式也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至于区别特征(c),基于前面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知,该区别特征(c)并不能使该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权利要求24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还包括所需区域图像模式定位预选步骤,采集超声波信号”。然而,在进行超声波测量操作时,将超声波探头放置到所需区域进行定位预选是一个常规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2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对于回波扫描线,其具有每秒50线的速率”。在采集超声波回波扫描线时,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采集速率,例如采用每秒50线的采集速率,这种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2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在弹性计算步骤获得的结构与回波扫描线叠合”。证据3(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8页第8-12行)公开了一种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其中指出切变波传播影像还可以叠加入装置产生的常规回波描记术图像,即给出了在基于切变波的成像过程中可以将弹性计算得到的结果与回波扫描线叠合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在弹性计算方法中应用由该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步骤以改善成像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2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所述叠合以不同彩色级别形式实现”。证据3(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3页第13-16行)中公开了在图像处理步骤之后的观察步骤中,观察包括相继处理图像的影像,每个图像的每一点显示一个根据分配到该点的运动参数值变化的光学参数,光学参数选自灰度和彩色度,即给出了借助不同彩色级别的形式叠合显示不同图像点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不同彩色级别形式实现弹性计算步骤获得的结果与回波扫描线的叠合,因此在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9是权利要求24或2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低频冲击信号周期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16)公开了在利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中,适于施加到粘弹性介质上的低频冲击信号的中心频率f为20-5000Hz,持续时间为1/2f-20/f,即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24或2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的上述公开内容容易得到该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0-31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组织速度计算步骤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证据1中公开了通过互相关法计算测量组织位移进而获得组织速度的方案,同时互相关法与多普勒、自相关法都是本领域常用的位移测量方法,因此,在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0-3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2是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组织变形速度的计算作了进一步限定。如前所述,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3是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弹性测量时的采集速度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页第11行)公开了在接收超声波扫描线时通常采用500-2000Hz的频率,即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4-35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人或动物器官预扫描步骤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通过手工或者借助伺服电动致动器实施预扫描来确定器官位置以期获得更好的测量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且在借助伺服电动致动器实施预扫描时采用步进电机来实现也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4-3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6-37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包括通过计算组织参数来自动识别所研究介质的步骤”及“所述组织参数是超声波反散射系数”。在超声波检测中利用相关组织参数来实现组织的自动识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而超声波反散射系数则是公知的可用于识别组织的组织参数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进行组织的自动识别,并相应地选用合适的组织参数,例如超声波反散射系统,而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6-3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ZL 03819132.6号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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