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轮套缸洗衣机高速离心脉冲水幕或水雾漂洗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波轮套缸洗衣机高速离心脉冲水幕或水雾漂洗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0
决定日:2012-03-28
委内编号:4W1012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15895.9
申请日:2002-05-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0-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田崧
主审员:马原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李方芳
国际分类号:D06F41/00,D06F2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虽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但是该对比文件无法给出将该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权利要求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2115895.9,名称为“波轮套缸洗衣机高速离心脉冲水幕或水雾漂洗法”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05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9日,专利权人为田崧。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波轮套缸洗衣机高速离心脉冲水幕或水雾漂洗法,其特征是;洗衣机在完成洗涤阶段后的洗涤用水是在启动内桶旋转、带动水流及衣物进入中高速离心旋转后打开排水阀排水,在排出洗涤用水且衣物完全脱水、内桶及其随之旋转的衣物进入高速旋转并保持排水阀开启的状态下、通过水幕喷口或水雾喷嘴向随内桶高速旋转的衣物脉冲式的喷出水幕或水雾的方式给水,洗衣机排水阀自离心旋转排出洗涤用水始至脉冲水幕或水雾漂洗终都一直开启、洗衣机桶内漂洗过程无存水。”
针对上述专利权,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30701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2月10日,共6页;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4936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5月29日,共5页;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中国CN242754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4月25日,共5页;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4251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3月28日,共6页;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42954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5月09日,共5页;
证据6:本专利的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如何保证衣物随着内筒的旋转能够均匀地分布在内筒壁上下四周,且贴附于桶壁的衣物能被多组扇形脉冲水幕或水雾水流无缝覆盖到而不留死角,是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核心和关键,而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没有详细地描述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具体实施方式和具体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根本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因而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水幕喷口或水雾喷嘴向随内桶高速旋转的衣物脉冲式喷出水幕或水雾的方式给水”,而说明书只记载了将喷口设置于洗衣机内桶侧上方,并未给出喷口/喷嘴的其他设置方式,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其他可能的设置方式能够达到本发明所声称的技术效果,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特征“洗衣机在完成洗涤阶段后……打开排水阀排水”,与说明书记载的“在洗衣机洗涤阶段后段……当内捅及随动水流及衣物转速进入中高速旋转状态时、再打开排水阀”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中高速离心旋转后打开排水阀”,特征2中的“完全脱水”、“衣物进入高速旋转”存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何为“中高速离心旋转”,何为衣物“高速旋转”,何种情况为“完全脱水”,并且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关于上述用语的确切含义,而且上述用语在本领域中并不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据,其补充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7(下称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CN126532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0年09月06日,共9页;
证据8(下称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CN131656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10月10日,共11页;
请求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中指出:1.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了解作为先导的旋转运动排水,在何种“中高速”的旋转下才能保证使衣服均匀的分布在内桶壁的上下四周,也无法根据说明书现在公开的内容确知如何实现对衣物的无缝覆盖、不留漂洗死角,这一效果与本发明要达到的目的紧密相关,而说明书却仅仅公开了这样一种效果,未对这些特征做任何明确的公开,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的说明书内容无法实现本发明的目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说明书应该充分公开的规定;2. 重申了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无效宣告理由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6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和上述补充意见和补充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补充意见于2012年0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认为:1. 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如何保证衣物随着内筒的旋转能够均匀地分布在内筒壁上下四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物理原理,完全能够实现的,因而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 关于喷水口的设置方式,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支持,排水阀的打开时刻,权利要求1与说明书的记载相对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 请求人所指出的“中高速离心旋转”、“完全脱水”,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和理解的确切含义,因而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高速旋转”这一技术元素,对比文件3中的“通过离心力的作用,使漂洗清水4转化为射流水...”和权利要求1中的“喷水幕或水雾”完全不同,对比文件4提出“喷泉管”,说明其为管状水流,同样不同于权利要求1的“喷水幕或水雾”,对比文件5提出了“水幕”,部分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2,因而对比文件1-5的所有组合,均不可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11月2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专利权人认为: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意见同上;2. 对比文件3中的“通过离心力的作用,使漂洗清水4转化为射流水...”和权利要求1中的“喷水幕或水雾”完全不同,对比文件6虽然也描述了在电机旋转的状态下,打开排水阀的特征,但是,这一特征完全没有解决 “利用水的浮力和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使衣物均匀分布在内桶壁的上下四周”这一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6结合的前提和可能,对比文件7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3一样,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高速旋转”这一技术元素,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都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所必备的技术要素“利用水的浮力和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使衣物均匀分布在内桶壁的上下四周”,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5的所有组合都不可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本发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向无效宣告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12年01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家用电动洗衣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03》的复印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供合议组参考,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2002年05月29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2年05月27日,不能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3.请求人放弃对比文件2作为证据的使用,在此基础上,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或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或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书面意见中提及的其他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
4.合议组提出:在无效宣告请求以及随后的补充意见中,请求人并未提出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针对合议组的上述意见,请求人认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第11页第6-8行记载了:“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的其他组合方式也不具备创造性”,且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对比文件1-5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了针对特征的评述,因而此处的描述涵盖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5.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充分陈述了意见。双方在坚持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请求人进一步指出:专利权人提交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03》公布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也没有记载何为完全脱水,且其是洗衣机脱水的最终状态,而不是洗衣过程中的脱水要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5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对比文件6-7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上述证据均是专利文献,属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合议组核实,亦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予认可。同时,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涉及一种波轮套缸洗衣机高速离心脉冲水幕或水雾漂洗法,主要针对传统的“水浸式漂洗”耗水、耗时、耗电、二次污染即洁净度不高等问题,提供一种能够达到省水、省时、省电、高洁净度的高速离心脉冲水幕或水雾式的“干漂洗”方法,为此,说明书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行至第18行):“在不排出洗涤用水的状态下、首先启动内桶高速旋转,其目的是利用水的浮力和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使衣物均匀地分布在内桶壁的上下四周,当内桶及随动水流及衣物转速进入中高速旋转状态时、再打开排水阀进行离心旋转运动排水,在排出了筒内洗涤用水及衣物完全脱水、内桶及随之转动的衣物由于减轻了载荷而进入最高速旋转状态时、此时仍保持排水阀开启,洗衣机程序指令打开一设置于洗衣机内桶侧上方处的一水幕喷口水雾喷嘴脉冲式地向桶内与内桶作同向高速旋转并均匀贴附于桶壁上的衣物喷出多组扇形水幕或水雾,脉冲给水方式确保内桶及随之旋转的衣物的转速恒定在高速状态下、而水幕或水雾水形又确保水流无缝覆盖内桶的衣物而不留死角,在离心力的作用下,水流穿透衣物经纬网,被推出的污垢及残留洗涤剂顺着外筒内壁从一直开启着的排水口随时排出洗衣机,漂洗过程桶内无存水,对衣物实行的是一种单向性的‘干漂洗’”。由上述内容可知,首先,为保证衣物在漂洗前能够均匀的贴附于垂置的圆柱形内桶壁的上下四周,本专利所采取的排水方式是在保持内桶中高速旋转的状态下排水,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可以得到,在开始排水前,内桶的衣物除了受到浮力和重力作用,还受到因为其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作用,且根据各个作用力平衡状态的不同,位于桶内的不同垂直位置上,开始排水后,浮力减小,然而衣物所受到的离心力的作用的垂直桶壁的分量能够提供与重力反向的摩擦力,在内桶中高速旋转的状态下,将衣物固定在桶内壁,因而在排水完成后,衣物能够均匀分布在垂置桶内的上下四周,而不同于现有技术中静态排水在排水完成后,衣物因只受到重力的作用都处于桶底的状态;且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桶壁能够提供的摩擦力的大小与离心力的大小成正比,而离心力的大小与旋转速度成正比,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专利采用说明书记载的排水方式,可以使衣物均匀分散在内桶的上下四周;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水幕喷口的位置、朝向以及进水量,是能够实现对贴附于内桶高速旋转的衣物的全面覆盖的漂洗,从而达到“省水、省时、省电、高洁净度漂洗的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通过水幕喷口或水雾喷嘴向随内桶高速旋转的衣物脉冲式喷出水幕或水雾的方式给水”,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行至第12行)记载了“洗衣机指令程序打开一设置于洗衣机内桶侧上方处的一水幕喷水口”,即说明书给出了将喷口设置于洗衣机内桶侧上方的举例,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根据洗衣机的具体结构设定喷水口的位置、数量或形状,只要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向随内桶高速旋转的衣物脉冲式喷出水幕或水雾的方式给水”的功能,就可以实现本发明对于衣物进行脉冲水幕或水雾漂洗的技术方案,达到省水、省时、省电、高洁净度漂洗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概括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水幕喷口或水雾喷嘴向随内桶高速旋转的衣物脉冲式喷出水幕或水雾的方式给水”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上述内容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洗衣机在完成洗涤阶段后……打开排水阀排水”,说明书(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行至第9行)记载了:“在洗衣机洗涤阶段后段……再打开排水阀进行离心旋转运动排水”,即说明书的记载和权利要求中对于“排水阀”打开的时间的记载在文字表述上不相同,然而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洗衣机在完成洗涤阶段后”从时间上位于洗涤程序刚结束,准备进入漂洗阶段之前,进行排水的阶段;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说明书所记载的“洗衣机洗涤阶段后段”从时间上也是结束洗涤,漂洗前的排水阶段,因而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洗衣机在完成洗涤阶段后”和说明书记载的“洗衣机洗涤阶段后段”,二者的内容实质上是一致的,因而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中高速离心旋转”,在洗衣机领域,根据洗衣机所使用的电机不同,每种型号的洗衣机的转速范围并不相同,因而无法对其进行统一具体的规定,且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行至第9行):“首先启动内桶高速旋转,其目的是利用水的浮力和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使衣物均匀地分布在内筒壁的上下四周,当内桶及随动水流及衣物转速进入中高速旋转状态时,再打开排水阀进行离心旋转排水”,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中高速离心旋转速度应保证在排水时离心力所提供的对于衣物的摩擦力大于等于衣物重力的状态,而上述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的物理原理可以通过实验和计算得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的该特征是清楚的; 2.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高速旋转”,在洗衣机领域,根据洗衣机所使用的电机不同,每种型号的洗衣机的转速范围并不相同,因而无法对其进行统一具体的规定,且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行至第10行):“在排出了桶内洗涤用水及衣物完全脱水,内桶及随之转动的衣物由于减轻了载荷而进入最高速旋转状态时……”,因而本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高速旋转”,意为所使用的型号的洗衣机的高转速的状态,因而权利要求1的该特征是清楚的;3.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完全脱水”,说明书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9行至第10行)“在排出了桶内洗涤用水及衣物完全脱水,内桶及随之转动的衣物由于减轻了载荷而进入最高速旋转状态时……”,可见,“完全脱水”限定的是在排空洗涤用水,完成脱水处理之后的一种处理状态,属于一种商业概念,而并不是衣物具体脱水的程度的物理概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完全脱水”,其含义为经过了常规的脱水处理,至于脱水的程度,时间等并不做限定,因而权利要求1的该特征是清楚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波轮套缸洗衣机高速离心脉冲水幕或水雾漂洗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射流漂洗高速自动洗衣机,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9行至第2页第10行,图1):排水程序完成后,同时启动进水阀7,排水阀12,电机5,由电机5带动内筒载着被洗衣物4作每分钟400-800转的单向高速旋转(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排出洗涤用水,内桶及其随之旋转的衣物进入高速旋转并保持排水阀开启的状态下),淋洒器8将漂洗清水均匀地按每分钟400-800次频率,淋洒在衣物上(相当于向随内桶高速旋转的衣物脉冲水幕式的给水),其中具体的工作过程为:电动机5进行正/反交替洗涤后,排水阀12打开,将洗涤污水排空,并保持打开状态,启动电机5,带动内桶3旋转,同时启动进水阀7,淋洒头8,将漂洗清水10均匀淋洒在衣物4上,通过离心力的作用,使漂洗清水4转化为射流水,该射流水穿过衣物4的纤维,强有力的捕获,携带着残留的洗涤剂与污物从排水阀12中排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洗衣机排水阀自离心旋转排出洗涤用水始至脉冲水幕漂洗终都一直开启,洗衣机桶内漂洗过程无存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
排水的前提条件不同,权利要求1的洗衣机完成洗涤阶段后的洗涤用水是在启动内桶旋转,带动水流及衣物进入中高速离心旋转后才打开排水阀排水,并且衣物也处于完全脱水状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利用水的浮力和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使衣物均与地分布在内桶壁的上下四周”
(1)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医用织物被褥消毒清洗机变频均布平衡方法及其装置,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至第3页第9行):按洗涤键洗涤30分钟,按均布键,此时,微机控制变频器从低频到高频,使电动机工作,并通过传动机构使滚筒运转,滚筒内的织物或被褥被均匀地分布在滚筒内壁上,然后进入自动排水状态,此时排水气动阀打开,通过回收装置中的排水管将洗涤污水直接排放到下水道,然后进行脱水。即对比文件6公开了为了使洗涤的织物均匀分布在滚筒内壁上,在洗衣机完成洗涤阶段后,洗涤用水是在启动桶内旋转,带动水流及衣物进入中高速旋转后打开排水阀排水并脱水的。
然而,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是一种滚筒清洗机,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是一种波轮洗衣机,在洗衣机领域所公知,波轮洗衣机和滚筒洗衣机的的内桶设置方向是互相垂直的,因而内桶旋转轴的方向不同,且在洗涤或漂洗过程中随桶的旋转而运动的衣物在桶内的运动轨迹不相同,受力状态也不相同,清洗原理不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洗涤方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其中一种洗衣机的洗涤或清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不会从另一种洗衣机中寻找解决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将滚筒洗衣机均布衣物的方法应用于波轮洗衣机的技术启示。
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无论波轮洗衣机还是滚筒洗衣机,对于本专利涉及到的技术方案两者的区别并不具有影响,无论是波轮还是滚筒,保证衣物在内桶壁的均匀分布都是要克服的问题,而根据对比文件6的内容,是衣物分布在内桶壁上也是利用浮力和离心力。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滚筒洗衣机找到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滚筒洗衣机和波轮洗衣机是两种结构、洗衣原理、洗涤方式都不同的洗衣机,衣物在桶内的旋转方向,运动轨迹,受力情况都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其中一种洗衣机的洗涤或清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不会从另一种洗衣机中寻找解决方案;并且,波轮洗衣机并不能提供与重力方向平行的离心力,其使衣物分布在内桶壁的力是摩擦力,与滚筒洗衣机均匀分布的受力平衡状态并不相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6中得到启示,因而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循环离心洗涤式洗衣机,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行至第20行、图1):启动电机,内同及同轴水泵被电机高速驱动旋转进行洗涤,通过对洗涤时间的掌握,决定洗涤过程结束(相当于洗衣机在完成洗涤阶段后),清洗过程开始,不用停止电机(相当于启动内桶旋转,水流及衣物处于高速离心旋转),打开排水阀8,循环水流中止,进行第一次高速排水,水排净包括脱水过程。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洗衣机完成洗涤阶段后,洗涤用水是在启动内桶旋转,带动水流及衣物进入中高速旋转后打开排水阀排水的且衣物处于完全脱水状态。
然而,首先,对比文件1是为解决现有技术中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波轮推动水流,或产生一定气泡和须大量的洗涤剂作用洗涤衣服的洗衣机,为了避免衣物缠绕等问题,电机必须进行正反转动控制,脱水系统也须另外设置,整个驱动系统造价高,且洗净度低的问题提出的(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行至第16行),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传统的“水浸式漂洗”存在的耗水、耗时、耗电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其次,对比文件1为解决其技术问题,其关键特征是在内桶内设置了中柱均流导管,从而整机具有结构简单,使用可靠和在洗涤、清洗、脱水过程中无须停止电机,仅以控制进排水即可实现全过程控制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6行),因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之所以在排水时不停止电机,即在启动内桶旋转,水流及衣物进入中高速旋转的同时打开排水阀排水,是为了使电机在洗涤初始至脱水结束即在整个洗衣清洗脱水过程中都无需停止, 仅以控制进排水即可实现全过程控制,达到洗衣机结构简单,驱动系统造价低,节能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在水排净后,停止排水,两用阀8复位,打开进水阀7,再进水,清洗一段时间后,重复进行,通过进水次数或人为观察排出水质后人为清洗干净后停止再进水,清洗过程完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18行),即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是传统的水浸式漂洗方法,而采用该漂洗方法,充分进水后,衣物受浮力和重力的共同作用较为均匀的分散在桶内的上下四周,并不存在在排水时使衣物均匀分布在内桶上下四周的需要,因而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的权利1中的作用完全不同;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的启示。
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3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漂洗时如何能让衣物更加干净,所以想到在衣物分布在内桶壁四周淋洗,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对比文件1中的高速排水能够保证衣物均匀分布在四周,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和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一样的。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来看,首先,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为了解决洗涤阶段洗衣更洁净的问题,以及在洗涤、漂洗、脱水过程不用停止电机,只需要控制进排水从而简化设备和程序,省电,降低故障率的问题,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都与本专利不同,其客观上不存在将衣物均布在内桶壁的需要,因而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因而不能给出结合启示,因而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3)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高速离心脉冲水幕漂洗式洗衣机,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6行至第2页第1行):在高速离心力作用下,水幕状水流强力透过桶内衣物,带走污垢,变原洗衣机的多次整桶水稀释漂洗为一次性强力脉冲水幕漂洗。
因而对比文件5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并且,参照上文中(2)部分的内容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的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对比文件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波轮套缸洗衣机高速离心脉冲水幕或水雾漂洗法,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全自动洗衣机的洗衣程序方法,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8行至第21行,第2页第5行至第10行,第3页第7行至第12行):采用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在洗涤程序结束后排水,然后进入甩干程序,甩干30秒后(相当于排除洗涤用水且衣物完全脱水),在内桶高速旋转甩干时间,洗衣机的扁平状窄逢喷嘴开始向桶内衣物间歇地喷水,洒落水流落在衣物表面,由于离心力的作用,形成穿透水流,从而带走洗涤剂残夜和污渍(相当于内桶及随之旋转的衣物进入高速旋转并保持排水阀开启的状态下,通过水幕喷嘴向随内桶高速旋转的衣物脉冲式的喷出水幕的方式给水);因为对比文件7中的漂洗过程是跟甩干同时进行的,因而该洗衣机的排水阀必然自排除洗涤用水至漂洗终一直开启,洗衣机内桶漂洗过程无存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7的区别在于:
排水的前提条件不同,权利要求1的洗衣机完成洗涤阶段后的洗涤用水是在启动内桶旋转,带动水流及衣物进入中高速离心旋转后才打开排水阀排水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利用水的浮力和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使衣物均与地分布在内桶壁的上下四周”
(1)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医用织物被褥消毒清洗机变频均布平衡方法及其装置,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至第3页第9行):按洗涤键洗涤30分钟,按均布键,此时,微机控制变频器从低频到高频,使电动机工作,并通过传动机构使滚筒运转,滚筒内的织物或被褥被均匀地分布在滚筒内壁上,然后进入自动排水状态,此时排水气动阀打开,通过回收装置中的排水管将洗涤污水直接排放到下水道,然后进行脱水。即对比文件6公开了为了使洗涤的织物均匀分布在滚筒内壁上,在洗衣机完成洗涤阶段后,洗涤用水是在启动桶内旋转,带动水流及衣物进入中高速旋转后打开排水阀排水并脱水的。
然而,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是一种滚筒清洗机,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是一种波轮洗衣机,在洗衣机领域所公知,波轮洗衣机和滚筒洗衣机的的内桶设置方向是互相垂直的,因而内桶旋转轴的方向不同,且在洗涤或漂洗过程中随桶的旋转而运动的衣物在桶内的运动轨迹不相同,受力状态也不相同,清洗原理不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洗涤方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其中一种洗衣机的洗涤或清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时,不会从另一种洗衣机中寻找解决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将滚筒洗衣机均布衣物的方法应用于波轮洗衣机的技术启示。
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7和对比文件6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高速离心脉冲水幕漂洗式洗衣机,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6行至第2页第1行):在高速离心力作用下,水幕状水流强力透过桶内衣物,带走污垢,变原洗衣机的多次整桶水稀释漂洗为一次性强力脉冲水幕漂洗。
因而对比文件5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7的区别特征,并且,参照上文中(1)部分的内容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6中得到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7中的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循环离心洗涤式洗衣机,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行至第20行、图1):启动电机,内同及同轴水泵被电机高速驱动旋转进行洗涤,通过对洗涤时间的掌握,决定洗涤过程结束(相当于洗衣机在完成洗涤阶段后),清洗过程开始,不用停止电机(相当于启动内桶旋转,水流及衣物处于高速离心旋转),打开排水阀8,循环水流中止,进行第一次高速排水,水排净包括脱水过程。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洗衣机完成洗涤阶段后,洗涤用水是在启动内桶旋转,带动水流及衣物进入中高速旋转后打开排水阀排水的且衣物处于完全脱水状态。
然而,首先,对比文件1是为解决现有技术中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波轮推动水流,或产生一定气泡和须大量的洗涤剂作用洗涤衣服的洗衣机,为了避免衣物缠绕等问题,电机必须进行正反转动控制,脱水系统也须另外设置,整个驱动系统造价高,且洗净度低的问题提出的(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行至第16行),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传统的“水浸式漂洗”存在的耗水、耗时、耗电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其次,对比文件1为解决其技术问题,其关键特征是在内桶内设置了中柱均流导管,从而整机具有结构简单,使用可靠和在洗涤、清洗、脱水过程中无须停止电机,仅以控制进排水即可实现全过程控制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6行),因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之所以在排水时不停止电机,即在启动内桶旋转,水流及衣物进入中高速旋转的同时打开排水阀排水,是为了使电机在洗涤初始至脱水结束即在整个洗衣清洗脱水过程中都无需停止, 仅以控制进排水即可实现全过程控制,达到洗衣机结构简单,驱动系统造价低,节能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在水排净后,停止排水,两用阀8复位,打开进水阀7,再进水,清洗一段时间后,重复进行,通过进水次数或人为观察排出水质后人为清洗干净后停止再进水,清洗过程完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18行),即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是传统的水浸式漂洗方法,而采用该漂洗方法,充分进水后,衣物受浮力和重力的共同作用较为均匀的分散在桶内的上下四周,并不存在在排水时使衣物均匀分布在内桶上下四周的需要,因而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的权利1中的作用完全不同;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的启示。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高速离心脉冲水幕漂洗式洗衣机,并具体披露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6行至第2页第1行):在高速离心力作用下,水幕状水流强力透过桶内衣物,带走污垢,变原洗衣机的多次整桶水稀释漂洗为一次性强力脉冲水幕漂洗。
因而对比文件5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7的区别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02115895.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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