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1
决定日:2012-04-13
委内编号:5W1026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01830.4
申请日:2006-03-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韩杏娟
授权公告日:2007-04-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夏先明
主审员:董丽雯
合议组组长:李瑛琦
参审员:曹克浩
国际分类号:A47G25/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公开日在申请日之后的技术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作为评价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101830.4,申请日为2006年03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25日,专利权人为夏先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包括袋体(1),所述袋体(1)除袋口外的各边是密封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双排无齿拉链(2);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由两片分别设有两条对应的凹凸条(7、8)的拉链片(5、6)组成,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设置在袋体(1)的袋口处,其两片拉链片(5、6)分别密封固定在袋口的两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封口夹(4),所述封口夹(4)套在设置了所述双排无齿拉链(2)的袋口上。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压盖式排气阀(3),所述压盖式排气阀(3)由阀座(12)、护圈(11)、软塞(10)和顶盖(9)组成;所述袋体(1)上设有一个孔,所述压盖式排气阀(3)设置在所述袋体(1)上所设的孔处。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带双排无齿拉链的压缩收藏袋,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12)中间设有气体通道,包括中心圆孔(16)和侧向导气栅(17);所述软塞(10)下侧中心处设有下部为倒圆锥体的圆柱状钩(13),所述软塞(10)上部为球冠面,球冠面设为外圈(15)和中部两部分,外圈(15)与中部之间有两处相连,所述软塞(10)置于所述阀座(12)内,其圆柱状钩(13)则嵌入阀座(12)的中心圆孔(16)内;所述顶盖(9)外部设有两凸块,周边设有槽, 中心处设有圆柱状顶针(14)。”
2008年11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2635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4。
请求人韩杏娟于2011年11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号为97216030.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25日,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申请号为200520019032.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6月7日,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如下:
附件1:注册号为330481000102861的海宁市加和彩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
附件2:编号为03079587和00575936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认为:专利权人于1998年4月30日投资设立海宁市加和彩印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压缩收藏袋的生产经营,至今已十多年(参见附件1-2)。本专利与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看似相近,但存在明显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无效宣告请求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2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3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如下重要事实: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并当庭确认其所提交的附件1、2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
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9年11月4日公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因证据2的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申请日,其不属于现有技术,故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2009年11月4日公告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4为审查基础。
2.关于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
鉴于证据2的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申请日,不属于现有技术,无法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已于当庭放弃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故合议组对该无效理由不予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决定如下。
三、决定
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维持第20062010183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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