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冷柴油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冷柴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1
决定日:2012-03-29
委内编号:4W1005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41732.1
申请日:2004-08-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龙钊
授权公告日:2006-08-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F02B75/22(2006.01);F01P3/18(2006.01);F01P5/12(2006.01);F01M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06年08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水冷柴油机”的200410041732.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08月16日,专利权人为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 1、一种水冷柴油机,采用散热水箱(42)通过散热水箱托架(45)、水箱托板(33)固定在箱体(1)上,曲轴箱盖(28)固定在箱体(1)上形成一个密封空间,在密封空间内装有曲轴(3),在曲轴(3)上装有两根连杆(5)及飞轮(40), 曲轴(3)带动旋转运动,通过曲轴正时齿轮(31)驱动凸轮轴正时齿轮(34)、机油泵传动齿轮(54)旋转,两只喷油器(13)装在左右气缸盖(24、11)内侧孔中,两根左右高压油管(21、15)分别与两只喷油器(13)连接,其特征是采用左、右两个气缸(25、4)呈V型排列,在左、右气缸(25、4)呈V型排列的箱体(1)的夹角内布置配气凸轮轴(8)和供油凸轮轴(9),配气凸轮轴(8)的两端支承轴颈,一端套入箱体(1)的凸轮轴轴承孔(49)中,另一端套入曲轴箱盖(28)的凸轮轴轴承孔(51)中,供油凸轮轴(9)的两端支承轴颈支承在箱体(1)的轴承孔(48)和轴承座孔(46)中,在左、右气缸(25、4)呈V型排列的箱体(1)夹角顶平面(58)上紧固调速器(17)和喷油泵(37),调速器(17)和喷油泵(37)的下部坦露在和曲轴箱(27)连通的空间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柴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在曲轴箱盖(28)上分别紧固机油泵(53)、冷却水泵(5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柴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在箱体(1)上紧固机油滤清器(26),后端面上紧固充电发电机的定子线圈(43),在飞轮(40)的内侧面上紧固充电发电机的转子磁铁(39),右侧面上紧固起动电机(2)。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柴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在箱体(1)后端面上安装散热水箱(42)。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柴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气缸(25)和右气缸(4)的V型夹角为:70-90o。”
针对本专利,陈龙钊(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7866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3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4年10月25日、公开号为特开平6-299862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3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8年05月20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0-141080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9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1977年10月18日、专利号为US405410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01月02日、专利号为US5479903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2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0月07日、专利号为US5673655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4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31日、专利号为US6499443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9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494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9:公开日为1996年08月27日、公开号为特开平8-218935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7页)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236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水冷柴油机的供油凸轮轴和配气凸轮轴分为两根轴,供油凸轮轴在上方,配气凸轮轴在下方,证据1中的V形柴油机的供油和配气凸轮轴二轴合一,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另外,证据2也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2)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9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10的专利为与本专利相同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缺少启动电动机以及冷却、润滑发电设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其附件清单中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证据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无法放置一个调速器或者喷油泵,其喷油凸轮和排气凸轮位于同一凸轮轴,位置关系、连接、原理及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本专利不同,而这些特征也并非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2)证据2-9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5具有创造性。3)证据10已经放弃,本专利符合细则13条1款的规定。4)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在于水冷柴油机运行时所需要的条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1年09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放弃请求书中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仅使用证据1、2、5。专利权人对证据1、2、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5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5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及相关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水冷柴油机的供油凸轮轴和配气凸轮轴分为两根轴,供油凸轮轴在上方,配气凸轮轴在下方,V型柴油机的供油和配气凸轮轴二轴合一。证据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证据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证据1、2结合起来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将供油凸轮轴和配气凸轮轴设置为两根轴,其两根轴的位置关系,本专利的这种布置达到了节省空间、冷却效果好等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权利要求2-5也同样具备创造性。
(1)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V型柴油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采用散热器R(相当于本专利的散热水箱)通过散热器托架设置在柴油机的前面(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3行,附图2);变速箱3(相当于本专利的曲轴箱盖)固定在汽缸体2(相当于本专利的箱体)上形成一个密封空间,在密封空间内装有曲柄轴S(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附图2);在曲柄轴S上装有两根连杆4、5及飞轮W(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7、8行,附图1、2);曲柄轴S带动旋转运动,通过驱动齿轮21(相当于本专利的曲轴正时齿轮)驱动凸轮轴驱动齿轮20(相当于本专利的凸轮轴正时齿轮)、润滑油泵驱动齿轮43(相当于本专利的机油泵传动齿轮)旋转(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4、5段,附图2);两只燃油喷嘴26、27(相当于本专利的喷油器)分别设置在左右汽缸盖36、37的内侧孔中,一对高压油管11分别与燃油喷嘴26、27连接,左右两个汽缸HL和HR呈V型排列(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8行,附图1);在左右汽缸HL和HR呈V型排列的汽缸体2的夹角内布置同在一根凸轮轴上的两个喷油泵驱动凸轮30(即供油凸轮)和四个进排气凸轮31(即配气凸轮),该凸轮轴排气凸轮一侧的轴颈端支承在变速箱3上,喷油泵驱动凸轮一侧的轴颈端支承在汽缸体2上(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0、12行,附图2);在左右汽缸HL和HR呈V型排列的汽缸体夹角顶平面设置有容纳调速器G的调速器罩A和安装喷油泵P的喷油泵支座50,调速器G和喷油泵P的下部分别袒露在和曲轴箱连通的空间86和87内(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5-12行,附图2)。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左、右气缸呈V型排列的箱体的夹角内布置配气凸轮轴和供油凸轮轴,配气凸轮轴的两端支承轴颈,一端套入箱体的凸轮轴轴承孔中,另一端套入曲轴箱盖的凸轮轴轴承孔中,供油凸轮轴的两端支承轴颈支承在箱体的轴承孔和轴承座孔中。也就是说,证据1公开的配气凸轮和供油凸轮位于一根凸轮轴上,而本专利中配气凸轮和供油凸轮分别位于单独的凸轮轴上,即本专利有两根凸轮轴,由于凸轮轴的数量不同从而本专利凸轮轴的安装方式也不尽相同。
证据2公开了一种V型柴油机发动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左右汽缸1a、1b呈V型排列的箱体的夹角内布置吸排阀门凸轮轴6(相当于本专利的配气凸轮轴)和燃料喷射阀门凸轮轴7(相当于本专利的供油凸轮轴),吸排阀门凸轮轴6的两端支承轴颈,一端套入箱体的凸轮轴轴承孔中,另一端套入曲轴箱壳2的凸轮轴轴承孔中,燃料喷射凸轮轴7的两端支承轴颈制成在箱体的轴承孔和轴承座孔中,凸轮轴如此设置使得发动机宽度可以缩小,由于曲轴和凸轮轴三轴呈一列设置,轴间的构成变得单一,连接起来更加简单(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译文第6、18段,附图1、2)。
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并且证据2明确记载了呈一列分开布置的吸排阀门凸轮轴与燃料喷射阀门凸轮轴的布置方式是为了使发动机宽度缩小(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译文第18段第2-5行),因此证据2给出了通过设置两根呈一列布置的凸轮轴来使发动机宽度缩小从而使发动机结构紧凑的技术启示,并达到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从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意图通过减小柴油机的宽度来使柴油机结构紧凑时完全有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在曲轴箱盖(28)上分别紧固机油泵(53)、冷却水泵(55)”。而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冷却水泵8固定在变速箱前表面左侧上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7行,附图3);驱动齿轮21在变速箱3里被制成住的润滑油泵驱动齿轮43啮合附图标记55为润滑油泵轴(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9-11行,附图2),从而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润滑油泵紧固在变速箱3上。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油过滤器52(相当于本专利的机油滤清器)被固定设置在汽缸体2内的较低部位,并伸入变速箱3里的内油池部位(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6行);在面对飞轮W的气缸体2的侧壁里形成用于安设发电机的空间85(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2行,附图2),虽然上述文字并没有直接记载发电机定子线圈和转子磁铁的位置,但定子线圈和转子磁铁为发电机的一般构成,定子线圈必然安装在固定的气缸体上,转子磁铁必然安装在旋转的飞轮上;在汽缸体2上右侧形成了一个部位用于安设一个起动器K(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启动电机)(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5行,附图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将散热水箱的位置限定为在箱体的后端面上。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散热水箱的位置与证据1散热水箱的位置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从证据1的附图2中可以看出散热器R位于箱体的一侧;其次,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限定箱体的后端面为哪一个面,而且散热水箱的安置位置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其设置位置会为本专利带来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左右汽缸的V型夹角进行了限定。证据5公开了一种V型内燃机,其说明书译文部分第3栏第15、16行公开了汽缸组之间的角度为90度,即证据5公开了本专利汽缸V型夹角范围的一个端值。由此可见,证据5给出了设计V型汽缸的V夹角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强调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结构紧凑,冷却效果好等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可知,本专利主要解决结构紧凑、简化的技术问题,其为解决该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为利用沿垂直方向呈一列布置的两根凸轮轴来减小柴油机箱体宽度,从而达到结构紧凑的目的,其并未带来除结构紧凑以外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证据2说明书译文第6、18段已经明示了设置两根凸轮轴的目的是减小发动机的宽度,从而使发动机的结构紧凑,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明确给出了利用两根凸轮轴来使柴油机结构紧凑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来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显然,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鉴于根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和5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10041732.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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