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热风扇及其扇框座-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风扇及其扇框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56
决定日:2012-03-30
委内编号:4W1011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68771.0
申请日:2004-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建军
授权公告日:2009-06-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F04D29/66(2006.01);F04D29/54(2006.01);F04D29/38(2006.01);F04D29/02(2006.01);G06F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为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将两份证据所公开的内容相结合,则不能认为根据这两份证据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两份证据,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410068771.0、名称为“散热风扇及其扇框座”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9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6月24日,专利权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散热风扇的扇框座,所述扇框座包括:
一外框;
一基座,设置于所述外框内,用以承置所述散热风扇的一动叶片于其上;以及
多个导流片,设置于所述基座与所述外框之间,其中所述导流片具有一第一曲面、一第二曲面和一底面,所述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的曲率不同。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第一曲面或所述第二曲面为一圆弧面或曲弧面或倾斜曲面。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第一曲面和所述第二曲面与所述基座底面的夹角分别为5°~60°。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为不完整的静翼片。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的截面积为大于或等于所述动叶片的截面积的三分之一。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的截面积为小于所述动叶片的截面积。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的高度为所述动叶片的高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外框具有一扩伸部,位于所述扇框座的出风口端或入风口端,以增加其进出风量,所述多个导流片连接于所述扩伸部与所述基座之间。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自所述基座至所述扩伸部方向的截面变化呈渐进式缩小或增加。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为一体注塑成型,而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的材料为塑料、金属或其它类似材料。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分别位于所述扇框座的入风口侧或出风口侧,所述导流片的个数小于所述动叶片的个数。
12.一种散热风扇的扇框座,所述扇框座包括:
一外框;
一基座,设置于所述外框内;以及
多个导流片,设置于所述基座与所述外框之间,其中所述导流片具有一第一倾斜面和一第二倾斜面,其中所述第一倾斜面和所述第二倾斜面为曲面,而所述第一倾斜面和所述第二倾斜面的倾斜角不相等。
13.一种散热风扇,所述散热风扇包括:
一外框;
一叶轮,具有一轮毂及多个环设于所述轮毂周围的动叶片;
一基座,设置于所述外框内,用以承置所述叶轮于其上;以及
多个导流片,设置于所述基座与所述外框之间,其中所述导流片具有一第一曲面和一第二曲面,所述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的曲率不同。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动叶片的内侧缘高度低于所述轮毂的顶面高度。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还包括一铁壳,具有多个孔洞,可供所述轮毂的一扣合件套合于其内,使所述轮毂套接于所述铁壳外。
16.如权利要求13或15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还包括一驱动装置,设置于所述铁壳或所述轮毂内,用以驱动所述叶轮转动,以产生气流。
17.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轮毂的顶端周缘为曲弧状结构。
18.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一曲面和所述第二曲面与所述基座底面的夹角不相等。
19.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还具有一水平底面,而所述第一曲面或所述第二曲面为一圆弧面或曲弧面或倾斜曲面。
20.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一曲面和所述第二曲面与所述基座底面的倾料夹角分别为5°~60°。
21.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为不完整的静翼片。
22.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的截面积为大于或等于所述动叶片的截面积的三分之一。
23.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的截面积为小于所述动叶片的截面积。
2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的高度为所述动叶片的高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外框具有一扩伸部,位于所述扇框座的出风口端或入风口端,以增加其进出风量,所述多个导流片连接于所述扩伸部与所述基座之间。
26.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多个导流片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基座,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扩伸部方向延伸;或者所述多个导流片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扩伸部,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基座方向延伸;或是所述多个导流片的其中一部分的一端连接于所述扩伸部而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基座方向延伸,而另一部分的一端连接于所述基座而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扩伸部方向延伸。
27.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自所述基座至所述扩伸部方向的截面变化呈渐进式缩小或增加。
28.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外框、该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是一体注塑成型,而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的材料为塑料、金属或其它类似材料。
29.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分别位于所述扇框座的入风口侧或出风口侧,所述导流片的个数小于所述动叶片的个数。
30.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基座内具有多个强化肋条。”

马建军(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11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5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02年11月1日、公告号为509289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及其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1页;
证据2:公告日为2002年5月21日、公告号为488497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及其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4页;
证据3:公告日为2004年1月21日、公告号为573932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及其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2页;
证据4:公告日为2004年5月21日、公告号为588496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及其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5页;
证据5:公告日为2003年12月21日、公告号为568508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及其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0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3、12、18、20中的夹角、倾斜角和倾斜夹角的含义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12、13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3公开,权利要求14-30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1、14-3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3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16“设置于所述轮毂内”的方案、权利要求18、2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公开,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8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认为:权利要求3、12、18、20中所述的夹角已经清楚地在图5中示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与基座底面的夹角即为该曲面的切面与基座底面的夹角,因此上述权利要求是清楚的;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流片,其中的“顺风面”和“迎风面”在气流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对气流的空气动力学影响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不可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更谈不上二者进行替换,证据2的叶片形式与证据1不同,没有动机将二者进行结合,证据2也没有公开两曲面具有不同的曲率,因此,权利要求1-1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3-30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删除权利要求1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风扇的扇框座,所述扇框座包括:
一外框;
一基座,设置于所述外框内,用以承置所述散热风扇的一动叶片于其上;以及
多个导流片,设置于所述基座与所述外框之间,其中所述导流片具有一第一曲面、一第二曲面和一底面,所述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的曲率不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第一曲面或所述第二曲面为一圆弧面或曲弧面或倾斜曲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第一曲面和所述第二曲面与所述基座底面的夹角分别为5°~6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为不完整的静翼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的截面积为大于或等于所述动叶片的截面积的三分之一。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的截面积为小于所述动叶片的截面积。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的高度为所述动叶片的高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外框具有一扩伸部,位于所述扇框座的出风口端或入风口端,以增加其进出风量,所述多个导流片连接于所述扩伸部与所述基座之间。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自所述基座至所述扩伸部方向的截面变化呈渐进式缩小或增加。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为一体注塑成型,而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的材料为塑料、金属或其它类似材料。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导流片分别位于所述扇框座的入风口侧或出风口侧,所述导流片的个数小于所述动叶片的个数。
12. 一种散热风扇,所述散热风扇包括:
一外框;
一叶轮,具有一轮毂及多个环设于所述轮毂周围的动叶片;
一基座,设置于所述外框内,用以承置所述叶轮于其上;以及
多个导流片,设置于所述基座与所述外框之间,其中所述导流片具有一第一曲面和一第二曲面,所述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的曲率不同。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动叶片的内侧缘高度低于所述轮毂的顶面高度。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还包括一铁壳,具有多个孔洞,可供所述轮毂的一扣合件套合于其内,使所述轮毂套接于所述铁壳外。
15. 如权利要求12或14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还包括一驱动装置,设置于所述铁壳或所述轮毂内,用以驱动所述叶轮转动,以产生气流。
16.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轮毂的顶端周缘为曲弧状结构。
1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一曲面和所述第二曲面与所述基座底面的夹角不相等。
1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还具有一水平底面,而所述第一曲面或所述第二曲面为一圆弧面或曲弧面或倾斜曲面。
1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第一曲面和所述第二曲面与所述基座底面的倾斜夹角分别为5°~60°。
20.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为不完整的静翼片。
21.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的截面积为大于或等于所述动叶片的截面积的三分之一。
22.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的截面积为小于所述动叶片的截面积。
2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的高度为所述动叶片的高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外框具有一扩伸部,位于所述扇框座的出风口端或入风口端,以增加其进出风量,所述多个导流片连接于所述扩伸部与所述基座之间。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多个导流片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基座,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扩伸部方向延伸;或者所述多个导流片的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扩伸部,而其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基座方向延伸;或是所述多个导流片的其中一部分的一端连接于所述扩伸部而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基座方向延伸,而另一部分的一端连接于所述基座而另一自由端朝向所述扩伸部方向延伸。
26.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自所述基座至所述扩伸部方向的截面变化呈渐进式缩小或增加。
2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外框、该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是一体注塑成型,而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的材料为塑料、金属或其它类似材料。
28.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导流片分别位于所述扇框座的入风口侧或出风口侧,所述导流片的个数小于所述动叶片的个数。
29.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基座内具有多个强化肋条。”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②请求人表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方式没有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理,本案适用于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③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17、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5、17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的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7、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2相对证据1、或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2、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或分别被证据4、5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7、2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22、23、26、27、2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公开;④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⑤双方当事人均结合证据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对其于2011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0、27作出修改,删除了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27分别为: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扇框座,其中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为一体注塑成型,而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的材料为塑料或金属。”
“27.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散热风扇,其中所述外框、该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是一体注塑成型,而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的材料为塑料或金属。”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月29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期满未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作出如下修改: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2,及权利要求10、28中关于“所述外框、所述基座和所述多个导流片的材料为其它类似材料”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29项)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5是台湾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5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17、19中的夹角和倾斜夹角的含义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专利权利要求3、17、19分别对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与所述基座底面的夹角,以及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与所述基座底面的倾斜夹角进行限定,对此说明书第5页第2段的文字部分给出了相应的解释:“如图5所示,该导流片32具有一第一曲面321、一第二曲面322和一水平底面323,该第一曲面321位于迎风面侧,并与该基座底面水平线的倾斜夹角为θ1,该第二曲面322位于背风面侧,且与该基座底面水平线的夹角为θ2,θ1和θ2的角度不相等,两者的优选夹角为一锐角,更佳的夹角范围可为5°~60°。”。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图5也可以看到第一曲面、第二曲面相对基座底面水平线成倾斜状,θ1和θ2也并非是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上任一点与基座底面水平线所成的角度,结合上述文字的描述可以判断出上述夹角,即θ1和θ2应为该曲面与基座底面相交处的切线与该底面所成的夹角,而且这一点也得到了专利权人的自认。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3、17、19中的上述术语的含义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15、17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证据1、或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2、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7、9-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公开,或分别被证据4、5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17、2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22、23、26、27、2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公开,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4.1关于权利要求12、15、17是否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散热风扇,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4、5、8、10页,图3、4、5):该风扇包括一外框301(相当于本专利的外框)、一导流装置202、一扇叶201及一承置部304(相当于本专利的基座),承置部304用以承接动叶(相当于本专利的叶轮)的扇叶201(相当于本专利的动叶片)及藏于其内用于当作驱动装置的马达401,该动叶于该承置部上转动,导流装置202也处于承置部304和外框301之间,承置部304外连接由数个静叶(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流片)组成的导流装置202,以辐射状布于承置部304的四周,用以导出扇叶201产生的气流,该静叶的形似动叶。从图3、4可以看到扇叶201中心也具有轮毂及多个环设于轮毂周围的动叶片。从图5也可以看到导流装置202的静叶包括分别处于迎风侧和背风侧的曲面,该两曲面的连接一端是圆弧过渡,另一端是尖端,由此可以确定两个曲面的曲率不同。因此,证据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由证据2说明书第4页、第5页可以看到如此设计导流装置可以提升风扇的风压,能产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还包括一驱动装置,设置于所述铁壳或所述轮毂内,用以驱动所述叶轮转动,以产生气流”,“所述第一曲面和所述第二曲面与所述基座底面的夹角不相等”。证据2说明书第8页记载了承置部304内有一驱动扇叶201转动的马达401,从图4可以看到马达401的输出轴处于扇叶201中心,并与扇叶201连接,因此马达也设置于扇叶201的轮毂内。从证据2的图5也可以看到导流装置202下部为尖端,由此可以确定其上下曲面在此处与承置部304的底面的夹角不相等。因此,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还包括一驱动装置,设置于所述轮毂内,用以驱动所述叶轮转动,以产生气流”和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都被证据2公开,当引用权利要求12时权利要求15中的关于“设置于所述轮毂内”的方案和权利要求17的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2关于权利要求13-14、16、18-20、22-29以及权利要求15中引用权利要求14的方案和在引用权利要求12时权利要求15中关于“设置于所述铁壳内”的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对动叶片内侧缘与轮毂顶面的的高度关系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但是该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4中公开,证据4公开了一种风扇,其中证据4说明书第10页公开了:该风扇转子3(相当于本专利的轮毂)与叶片10(相当于本专利的动叶片)成为一体,从图3可以看到叶片10的内侧缘高度低于转子3的顶面高度,并且该特征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相同,因此,证据4给出了采用上述特征的技术启示,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对叶轮中间的部件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一铁壳,具有多个孔洞,可供所述轮毂的一扣合件套合于其内,使所述轮毂套接于所述铁壳外”。但是该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5中公开,证据5公开了一种风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二段至第8页第1段,图2(a)、2(b)、3);磁环300耦合于定子结构200,一铁壳500耦合于该磁环300,铁壳500大致为一杯状,邻接铁壳500的上表面的外缘有至少一个第一散热孔510,动叶结构600形成于该铁壳500上,如该动叶结构600可藉由其轮毂610(相当于本专利的轮毂)上至少一个向下延伸凸柱630耦合于该第一散热孔510(相当于本专利轮毂套接于所述铁壳外)。并且上述特征在证据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都是用来连接驱动装置。因此,证据5给出了采用上述特征的技术启示,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一驱动装置,设置于所述铁壳或所述轮毂内,用以驱动所述叶轮转动,以产生气流”,但上述特征也已在证据5中公开了:从图3可以看到驱动装置:定子结构200、磁环300均安装在铁壳500、轮毂610内,并借助轮毂610上的凸柱和铁壳500上的和第一散热孔510间的套合连接而使动叶结构600旋转。因此,证据5给出了采用上述特征的技术启示,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引用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及在引用权利要求12时关于“设置在所述铁壳内”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轮毂的顶端周缘为曲弧状结构”,但是上述特征已在证据4中公开,从证据4图3可以看到转子3的顶端周缘为曲弧状结构,并且该特征在证据4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相同,都能引导气流更顺畅地流向叶片,因此,证据4给出了采用上述特征的技术启示,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曲面和所述第二曲面与所述基座底面的倾斜夹角分别为5°~60°”。首先从证据2的图5可以看到导流装置202的两个曲面相对于承置部304底面的倾斜的夹角均为锐角,其次,具体角度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知的角度范围内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作出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2、23分别对导流片的截面积、高度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但是这些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常规选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这些特征的采用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2、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25、26分别限定了外框具有一扩伸部,扩伸部的位置,导流片与扩伸部、基座的位置关系,以及导流片的截面变化。其中扩伸部、扩伸部的位置、导流片与扩伸部、基座的位置关系中的部分特征已在证据3中公开,证据3公开了一种风向出口控制单元,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6、7页、图4):包含框体11及风扇12,该框体具有可供流体流动的进口112、出口113,其中框体11的出口113上设有凸出的控制叶片111,以改变流动于框体11的流体径向压力,使得出口113流体能往中心流动,不会立即向外扩散以达到控制流体的功效,并且减小噪音的产生。从图4也可以看到在进口112、出口113框体11上有扩伸部。并且上述的扩伸部、控制叶片在证据3中也起到本专利的扩伸部、导流片在本专利中相同的作用,即增加进出风量、引导气流的作用。因此,证据3给出了在外框的出风口端和入风口端设置扩伸部,以及使导流片一端从框体向中心延伸,另一为自由端的技术启示;至于将导流片设置在入风口端的扩伸部与基座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中公开的内容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这一选择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导流片从基座延伸出,并且该延伸端为自由端,或者将一部分导流片设置成连接扩伸部,另一部分设置成连接基座的连接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选择。对于导流片的截面变化,其也只是在可能的范围内作出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并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4及引用权利要求24的权利要求25、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29分别对外框、基座和导流片的成型方式、材料,导流片位置、个数,基座内部结构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但是上述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并且证据3的图4、图14也公开了控制叶片可设置在出风口侧和入风口侧处,而且上述特征的采用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7-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8、20对导流片的形状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导流片还具有一水平底面,而所述第一曲面或所述第二曲面为一圆弧面或曲弧面或倾斜曲面”,“所述导流片为不完整的静翼片”。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从证据1、2想到上述特征。合议组认为:
证据1公开了一种散热扇的壳座,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图4-7):其由数支持杆2支持一座板3(相当于本专利的基座),由该座板3供定子构件结合,该定子4以一轴孔40供扇轮41的转动轴42枢接旋转,支持杆2一端连接在壳座1(相当于本专利的外框),另一端连接在座板3,该支持杆2(相当于本专利的导流片)的断面具有一端点P,由该端点P分别延伸有顺风面21、迎风面22,以及连接该顺风面21、迎风面22的底面23,顺风面21可以形成倾斜平面、圆弧面等形状,迎风面22则由该端点P朝座板3的底面水平线Y方向成倾斜,该迎风面22的倾斜面与平行于中心轴线X的垂直线X’间成锐角,当气流与该迎风面22接触时,其扰流噪音可以降至最低,输出风压可以增加。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支持杆的截面形状与证据2公开的导流装置的静叶、本专利权利要求18、20的导流片的截面形状不同,三者均能起导流作用,客观上三者都能产生提高输出风压、降低噪音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证据1、2的导流装置时,没有动机将两者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8、20的方案,并且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采用也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从证据1、2得到技术启示采用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8、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关于权利要求1-11、21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散热风扇的扇框座。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流片具有一第一曲面、一第二曲面和底面,第一曲面和第二曲面的曲率不同,而证据1的支持杆是由顺风面21、迎风面22和底面23构成,其中顺风面21可以形成倾斜平面、圆弧面等形状,迎风面为倾斜平面,两者均产生提高输出风压、降低噪音的效果,因此,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产生上述效果的替代方式。由上述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将证据1、2进行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本专利也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证据3也没有公开导流装置的截面形状。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直接和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1、21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能得出权利要求12、17以及当引用权利要求12时权利要求15中关于“设置于所述轮毂内”的方案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权利要求13-14、16、19、22-29、权利要求15中引用权利要求14的方案和引用权利要求12时权利要求15中关于“设置于所述铁壳内”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上述权利要求的其它无效理由及相关事实不予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17和当引用权利要求12时权利要求15中关于“设置于所述轮毂内”的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4、16、19、22-29、权利要求15中引用权利要求14的方案和引用权利要求12时权利要求15中关于“设置于所述铁壳内”的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18、20、2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17、19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决定
宣告200410068771.0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17、19、22-29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18、20、2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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