椅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椅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1
决定日:2012-04-01
委内编号:6W1016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64305.5
申请日:2006-06-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万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程怀清
主审员:张凌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1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已经自始放弃了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据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和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故维持本专利有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5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椅子”的200630064305.5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6月26日,专利权人为程怀清。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佛山市万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0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630064304.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复印件1页,其申请日为2006年0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16日、专利权人为程怀清。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均为专利权人在同一日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比较二者所示的外观设计可知,其所示椅子的整体形状相同,仅在靠背和扶手部分的雕刻图案上存在细微区别,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逾期均未答复,视为对本案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012年01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认定:附件1与本专利为同人、同日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且两者之间仅存在细微差别,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的相关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所述的“同样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故本专利与附件1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其不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本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在上述两项外观设计中选择保留一项、自始放弃另一项,并在专利局办理相应的放弃手续。逾期不选择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2012年02月22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自始放弃20063006430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手续的文件副本2页。
2012年0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专利权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同意其放弃20063006430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在第28卷19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鉴于专利权人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了自申请日起放弃200630064304.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相关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也已经同意了该放弃声明并在第28卷19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失效,因此请求人据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和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630064305.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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