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错插RJ-45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错插RJ-45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90
决定日:2012-04-01
委内编号:5W1023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45233.8
申请日:2009-05-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郁舜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沈丽
国际分类号:H01R13/6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另一篇现有技术中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两者所起的作用相同,从而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2月17日授权公告的200920045233.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防插错RJ45连接器”,申请日为2009年05月12日,专利权人为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防错插RJ-45连接器,包括绝缘座体、端子组和屏蔽壳体,其中所述绝缘座体内形成有带开口的插接空间,并在开口另一侧的壁面设有贯穿至外部的复数容置槽,再在各容置槽往底部设有间隔槽;所述端子组的复数端子分别穿设在各容置槽中,其一端延伸出绝缘座体形成焊接端,另一端连续弯折成弹性部并在插接空间内延伸形成向下倾斜嵌入间隔槽的对接部;所述屏蔽壳体罩覆在绝缘座体外侧,其特征在于:所述各间隔槽在远离开口的两旁侧壁上凸设形成至少一个挡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错插RJ-45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各挡块形成有与复数端子对接部形状相符的倾斜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错插RJ-45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座体的插接空间上方设有限位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错插RJ-45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各间隔槽在靠近开口的一侧分别凸设有压盖在复数端子对接部末端的止挡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错插RJ-45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数端子对接部末端斜向延伸有抵触端,且各间隔槽的止挡部上分别设有止挡块,抵触端顶接于止挡块。
6. 防错插RJ-45连接器,包括绝缘座体、端子组和屏蔽壳体,其中所述绝缘座体内形成有带开口的插接空间,并在开口另一侧的壁面设有贯穿至外部的八个容置槽,再在各容置槽往底部设有八个间隔槽;所述端子组的复数端子分别穿设在各容置槽中,其一端延伸出绝缘座体形成焊接端,另一端连续弯折成弹性部并在插接空间内延伸形成向下倾斜嵌入间隔槽的对接部;所述屏蔽壳 体罩覆在绝缘座体外侧,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离开口的第一、第八间隔槽在侧壁上分别凸设形成一个挡块。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错插RJ-45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间隔槽和第八间隔槽的挡块分别形成有与复数端子对接部形状相符的倾斜区。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错插RJ-45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座体的插接空间上方设有限位槽。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防错插RJ-45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各间隔槽在靠近开口的一侧分别凸设有压盖在复数端子对接部末端的止挡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防错插RJ-45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数端子对接部末端斜向延伸有抵触端,且各间隔槽的止挡部上分别设有止挡块,抵触端顶接于止挡块。”
针对上述专利权,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为:
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
附件2(本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088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说明书,共18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01日,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告TM356291U1号专利说明书,共22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US6776667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共14页;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US7125288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共22页;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1月11日,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告第517894号专利说明书,共22页; 附件7: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对应译文。
请求人认为 :
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创造性。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RJ45连接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各间隔槽在远离开口的两旁侧壁上凸设形成至少一个档块。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RJ45连接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
(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RJ45连接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
(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RJ45连接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RJ45连接器具有屏蔽壳体,所述屏蔽壳体3罩覆在绝缘座体1外侧。对比文件1、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对比文件1、2、4都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5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创造性。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RJ45连接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远离开口的第一、第八间隔槽13在侧壁上分别凸设形成一个挡块13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RJ45连接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
(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RJ45连接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
(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RJ45连接器,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RJ45连接器具有屏蔽壳体,所述屏蔽壳体3罩覆在绝缘座体1外侧。对比文件1、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4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7
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8
对比文件1、2、4都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9、10
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 2011年 11月28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 12月26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1)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使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的相应的中文译文及其相关无效理由;放弃请求书中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全部无效理由。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1、2、4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及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因为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4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未表示质疑,对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也未发现影响上述对比文件真实性的瑕疵,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2、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另一篇现有技术中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两者所起的作用相同,从而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错插RJ-45连接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RJ-45连接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段、附图1-4),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包括绝缘座体1、端子组2和屏蔽壳体3,绝缘座体1内形成有带开口12的插接空间10,并在开口12的另一侧的壁面设有贯穿至外部的复数容置槽13,在各容置槽13往底部设有间隔槽14;所述端子组2的复数端子21分别穿设在各容置槽13中,其一端延伸出绝缘座体1形成焊接端211,另一端连续弯折成弹性部212并在插接空间10内延伸形成向下倾抖嵌入间隔槽14的对接部213;所述屏蔽壳体3罩覆在绝缘1外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各间隔槽在远离开口的两旁侧壁上凸设形成至少一个档块”,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端子错插入插接空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8端子的模组插座连接器41(即RJ-45连接器),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34-67行、附图8-9):如图8所示,绝缘座体42的底壁54里表面形成有第一控制部8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挡块),第一控制部81分别位于容置槽内的第一接触部66相对应的位置,第一控制部81形成梳齿状,如此不会与模组插头75的端子槽道相干涉,所述第一控制部81的上侧面形成有倾斜部83,如此设置当一个变形的或者不同类型的模组插头尝试插入模组插座41中时,模组插座41的接触部66将无法正确进入模组插头的槽道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远离开口的底壁54里表面形成有梳齿状的第一控制部81(相当于挡块)”,对比文件2虽然文字上没有直接公开档块形成在两旁侧壁上,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第一控制部81,以便防止端子错插入插接空间,其所起到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作用相同,都是防止端子错插入插接空间,至于该挡块无论形成在底壁的哪个位置这只是空间位置的简单替换,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结构设置的需要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形成至少一个档块以防止端子错插入插接空间的技术启示,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34-67行、附图8-9):所述第一控制部8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挡块)的上侧面形成有与复数端子对接部213形状相符的倾斜部83,如此设置当一个变形的或者不同类型的模组插头尝试插入模组插座41中时,模组插座41的接触部66将无法正确进入模组插头的槽道内。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段、附图1-4):所述绝缘座体1的插接空间上方设有限位槽11。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4-6行,第14-21行、附图1-4):所述各间隔槽14在靠近开口的一侧分别凸设有压盖在复数端子对接部213末端的抵靠部15(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止挡部)。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4-6行,第13-21行、附图1-4):所述复数端子对接部213末端斜向延伸有抵触端214,且各间隔槽的抵靠部15(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止挡部)分别设有抵触凸块15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止挡块),抵触端214顶接于抵触凸块151。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防错插RJ-45连接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RJ-45连接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段、附图1-4),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包括绝缘座体1、端子组2和屏蔽壳体3,绝缘座体1内形成有带开口12的插接空间10,并在开口12的另一侧的壁面设有贯穿至外部的复数容置槽13,在各容置槽13往底部设有间隔槽14;所述端子组2的复数端子21分别穿设在各容置槽13中,其一端延伸出绝缘座体1形成焊接端211,另一端连续弯折成弹性部212并在插接空间10内延伸形成向下倾抖嵌入间隔槽14的对接部213;所述屏蔽壳体3罩覆在绝缘1外侧。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远离开口的第一、第八间隔槽在侧壁上分别凸设形成一个档块”,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端子错插入插接空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8端子的模组插座连接器41(即RJ-45连接器),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34-67行、附图8-9):如图8所示,绝缘座体42的底壁54里表面形成有第一控制部81(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挡块),第一控制部81分别位于容置槽内的第一接触部66相对应的位置,第一控制部81形成梳齿状,如此不会与模组插头75的端子槽道相干涉,所述第一控制部81的上侧面形成有倾斜部83,如此设置当一个变形的或者不同类型的模组插头尝试插入模组插座41中时,模组插座41的接触部66将无法正确进入模组插头的槽道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远离开口的底壁54里表面形成有梳齿状的第一控制部81(相当于挡块)”,对比文件2虽然文字上没有直接公开档块形成在第一、第八间隔槽侧壁上,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绝缘座体42的底壁54的里表面形成第一控制部81,以便防止端子错插入插接空间,其所起到的作用与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中作用相同,都是防止端子错插入插接空间,至于该挡块无论形成在第一、第八间隔槽的侧壁上还是形成在底壁的哪个位置这只是空间位置的简单替换,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结构设置的需要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分别形成一个档块以防止端子错插入插接空间的技术启示,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页第34-67行、附图8-9):所述第一控制部81(相当于挡块)的上侧面形成有与复数端子对接部213形状相符的倾斜部83,如此设置当一个变形的或者不同类型的模组插头尝试插入模组插座41中时,模组插座41的接触部66将无法正确进入模组插头的槽道内。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行-第6页第2段、附图1-4):所述绝缘座体1的插接空间上方设有限位槽11。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9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6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4-6行,第14-21行、附图1-4):所述各间隔槽14在靠近开口的一侧分别凸设有压盖在复数端子对接部213末端的抵靠部15(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止挡部)。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0关于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4-6行,第13-21行、附图1-4):所述复数端子对接部213末端斜向延伸有抵触端214,且各间隔槽的抵靠部15(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止挡部)分别设有抵触凸块15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止挡块),抵触端214顶接于抵触凸块151。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1-10都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申请号为200920045233.8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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