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向出口控制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风向出口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16
决定日:2012-04-01
委内编号:4W1012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46087.9
申请日:2003-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建军
授权公告日:2009-0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谭颖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F04D29/5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中某技术特征的具体含义,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导致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3146087.9,申请日为2003年07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发明名称为“风向出口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向出口控制装置,包含有风扇及框体,其中该框体具进、出口,将风扇设置于框体上所设的轮毂座上,且该框体与轮毂座间以流体控制组件相互接设,其特征在于:该流体控制组件呈辐射排列设于框体的出口,其一端以导向部与框体相接设,另一端以接固部接设于轮毂座,其中该导向部的面积较接固部的面积大,藉由流体控制组件使流出的流体流向得以控制。
2. 一种风向出口控制装置,包含有风扇及框体,其中该框体具进、出口,将风扇设置于框体上所设的轮毂座上,且该框体与轮毂座间以流体控制组件相互接设,其特征在于:该流体控制组件呈辐射排列设于框体的出口,其一端以导向部与轮毂座相接设,另一端以接固部接设于框体,其中该导向部的面积较接固部的面积大,藉由流体控制组件使流出的流体流向得以控制。
3. 一种风向出口控制装置,包含有风扇及框体,其中该框体具进、出口,将风扇设置于框体上所设的轮毂座上,且该框体与轮毂座间以流体控制组件相互接设,其特征在于:该流体控制组件呈辐射排列设于框体的出口,其两端各以导向部接设于框体及轮毂座,且以接固部与导向部相互接设,其中该导向部的面积较接固部的面积大,藉由流体控制组件使流出的流体流向得以控制。
4.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风向出口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流体控制组件组件为导向翼片。
5.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风向出口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流体控制组件为肋条。”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523652、公告日期为2003年03月11日的中国台湾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5页);
证据2:公告号为479818、公告日期为2002年03月11日的中国台湾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1页);
证据3:公告号为2154313、公开日期为1939年04月11日的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及相关译文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流体控制组件是一个立体形状,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具体给出上述技术方案是应用于哪个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所述的面积是指该流体控制组件的迎风或背风表面积,还是沿轴向剖开的截面积或投影面积,还是顶面或底面面积;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明确界定导向部和接固部的分界点,从而并不清楚该流体控制组件上的哪一部分是属于导向部的面积,哪一部分是属于接固部的面积;本专利所述的“藉由流体控制元件使流出的流体流向得以控制”这一技术目的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给予具体的解释;本专利在第3、5、7、9、11、15、17实施例中所揭示的技术方案与第1个实施例中的理论基础正好相悖,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各个实施例均揭示了相互矛盾的流体流动方向及理论原理;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流体控制组件是一个立体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所述的面积是指该流体控制组件的迎风或背风表面积,还是沿轴向剖开的截面积或投影面积,还是顶面或底面面积;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也没有明确界定导向部和接固部的分界点,从而并不清楚该流体控制组件上的哪一部分是属于导向部的面积,哪一部分是属于接固部的面积;权利要求2-3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特征限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所述“该导向部的面积较接固部的面积大”的技术特征完全没有清楚的限定其权利保护范围;同时,权利要求1-3中最后限定的技术特征“藉由流体控制元件使流出的流体流向得以控制”也给出实现流向控制所需的结构和位置关系,且说明书里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解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人得知应当如何控制流向,以及预期实现何种方向的控制或者达到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或3相对于证据1和2或证据1和3或证据1和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2或3公开,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是对其证明用途有异议。(2)说明书记载的“该导向部的面积交接固部的面积达”已给予了明确限定,并不需要界定两者的分界点;“藉由流体控制组件使流出的流体流向得以控制”是说明书各实施例中“该导向部的面积较接固部的面积大”这一结构特征所带来的必然效果,因此上述内容已经充分公开。(3)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称物体的面积即指该物体的表面积,通常会将权利要求1中所称的“导向部的面积”与“接固部的面积”理解为其表面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的技术特征并没有不清楚之处,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证据2、证据3的发明目的以及达到的效果与本专利有很大的区别,其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因此,相比证据1和证据2或证据1和证据3或证据1和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1年12月21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2年0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面积是指表面积这一解释在说明书中并没有这样的文字描述,说明书附图都是剖面图,故何为“导向部的面积”、“接固部的面积”仍然是不清楚的;不界定导向部和接固部的分界点导致导向部和接固部本身也不清楚;“藉由流体控制组件使流出的流体流向得以控制”的功能性限定概括了一个很宽的保护范围,其含义是不清楚的;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其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在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出导向部和接固部的分界点,不可能清楚了解该流体控制组件上哪一部分属于导向部的面积,哪一部分属于接固部的面积,故专利目前的权利要求并无法对应限定到有进步意义的技术方案上;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最后限定的技术特征“藉由流体控制元件使流出的流体流向得以控制”不清楚,且也未给出实现流向控制所需的结构和位置关系,且说明书里也没有进行具体的解释,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应当如何控制流向,以及预期实现何种方向的控制或者达到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证据2和3已经披露了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即具有与涉案专利具有相同的结构特征“该导向部的面积较接固部的面积大”,故专利权人的理由不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01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转交,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均针对无效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口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陈述,逾期不交不影响审查决定的作出。
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认为:(1)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中导向部与接固部的分界点的问题,从说明书附图和文字的记载可知,导向部和接固部形成倒L形,由其缺口位置沿基本平行于风扇轴向方向来分割所自然形成两个不同区段,故导向部与接固部之间不仅具有客观上的分界线,而且该分界线将导向部与接固部分割为两个不同面积大小的区段,使接固部与导向部在工作过程中形成非连续的压力差,具有控制风向的技术效果;“籍由流体控制组件使流出的流体流向得以控制”是说明书各实施例中“该导向部的面积较接固部的面积大”这一结构特征所带来的必然效果,说明书中也在各实施例中充分说明了其技术原理;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其对应的实施例也不相同;故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得到了充分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2)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解释,通常会将权利要求中的面积理解为“表面积”;导向部与接固部的分界点是清楚的;表面积的大小产生流体压力差,从而达到控制流体流向的效果是清楚的;“籍由流体控制组件使流出的流体流向得以控制”是“该导向部的面积较接固部的面积大”这一结构特征所带来的必然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通过流体控制组件局部表面积产生剧烈不连续的面积变化,以使流体通过该缺口时,在表面积较大处压力较大,令表面积较小处压力较小,从而将流体导向缺口处以控制流体方向;证据2和3均未公开这样的结构,也未能实现面积大小产生径向压力差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过程中没有对本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故本决定依据本专利的授权文本作出。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风向出口控制装置,该技术方案通过“导向部的面积较接固部的面积大”的技术特征来实现流体控制组件使流出的流体流向得以控制的技术效果,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未明确界定导向部和接固部的分界点,从而并不清楚该流体控制组件上的哪一部分是属于导向部的面积,哪一部分是属于接固部的面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该导向部的面积较接固部的面积大”的技术特征没有清楚的限定其权利保护范围,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从说明书附图(如图2)以及说明书文字(如第7页第3段)记载中可知,导向部与接固部形成倒L形,导向部与接固部的分界点即为该倒L形,由其缺口位置沿基本平行于风扇轴向方向来分割所自然形成两个不同区段。并且,导向部与接固部之间不仅具有客观上的分界线,而且该分界线将导向部与接固部分割为两个不同面积大小的区段,使接固部与导向部在工作过程中形成非连续性的压力差,具有控制风向的技术效果。
经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限定了“该流体控制组件呈辐射排列设于框体的出口,其一端以导向部与框体相接设,另一端以接固部接设于轮毂座”,即导向部和接固部分别位于流体控制组件的两端,该导向部和接固部一体地构成为流体控制组件的两个部分;首先,在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的文字记载中均未明确描述导向部和接固部之间的分界和流体控制组件上的那些面积属于导向部或接固部;其次,即使根据附图中显示的图形以及说明书中描述的“T字形”和“倒L形”能够认为该流体控制组件的形状为“T字形”或“倒L形”等具有阶梯的形状,但由于本专利中的流体控制组件可为曲面部件,而附图和说明书中均未明确显示或描述出如何根据“T字形”或“倒L形”的阶梯在导向部和接固部的连接部分上进行分界;虽然专利权人认为导向部和接固部的分界点为由缺口位置沿基本平行于风扇轴向方向来分割所自然形成两个不同区段;但当流体控制组件为曲面(例如图2所示)时,“T字形”或“倒L形”的缺口沿基本平行于风扇轴向方向来分割显然不能确定出任何分界线,而且以缺口为基础在导向部和接固部的连接部分上作周边辐射线时,由于曲面的缘故,无法确定出一条唯一确定的分界线,而得到的不同分界线将得到各种不同的面积比值,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无法确定以曲面上的哪条辐射线对导向部和接固部进行划分,从而无法确定为曲面的流体控制组件上哪些部分属于导向部、哪些部分属于接固部,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流体控制组件上的哪些面积属于导向部、哪些面积属于接固部,从而不能清楚得到导向部的面积如何大于接固部的面积,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清楚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中均限定了“该导向部的面积较接固部的面积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方案未清楚的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为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或3的从属权利要求,故权利要求4和5的技术方案必然包含有权利要求1或2或3的全部技术特征,由于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故权利要求4和5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成立,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3146087.9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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