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环冷却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9
决定日:2012-04-06
委内编号:5W1024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061355.9
申请日:2010-0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惠诚志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7-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锴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陈龙
国际分类号:B29C55/28,B29C35/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1020061355.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0年1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环冷却装置,该风环冷却装置包括底座,底座由内往外环形固定连接有内风环、环型模头、外风环,其特征在于:外风环设有出风口、弧面环,弧面环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处设有折射风环加热器、风环风量调节器,外风环外端设有1个以上的与风机连接的进风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风环冷却装置,其特征在于:与风机连接的进风口为8个,进风口呈螺旋状排列,相对外风环圆周切线方向进风。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风环冷却装置,其特征在于:外风环外环可套1或1套以上与外风环相同的装置。”
请求人北京惠诚志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的规定,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2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3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及范围为:
1、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未说明折射风环加热器和风环风量调节器的具体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请求书中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其他无效理由。
2、技术特征“折射风环加热器8和膜厚测量设备形成闭环控制”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由于权利要求1-3均未记载该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请求书中权利要求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其他无效理由。
3、放弃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4、权利要求1记载“弧面环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说明书附图1和2清楚表明,直吹风环出风口5和折射风环出风口6均是在外风环中形成的,是由在外风环中形成的一个隔板分隔而形成,并不是弧面环7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和折射风环出风口;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8行的记载,弧面环7起到均化折射风环出风口6出来的风环的作用,并不起到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和折射风环出风口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相应地,权利要求2-3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即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专利在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做出过修改,因此,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12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专利适用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专利法》和200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说明书全文均未记载折射风环加热器和风环风量调节器的具体位置,这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10]段分别记载了“折射风环出风口6处设有折射风环加热器、风环风量调节器9”;说明书第[0011]段记载了“外风环内部设有折射风环加热器8和风环风量调节器9,外风环分成360个区域,每个区域都设有折射风环加热器8和风环风量调节器9各一个,可单独调整风温和风量”。即说明书文字部分已经记载了折射风环加热器和风环风量调节器的位置和作用。此外,由说明书附图1、2也可清晰地看出这两个部件的具体位置。由上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能够知晓折射风环加热器和风环风量调节器的位置和作用,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原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要控制膜厚的均匀性,就必须设置膜厚测量设备,并将其与折射风环加热器形成闭环控制,因此,技术特征“折射风环加热器8和膜厚测量设备形成闭环控制”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3均未记载该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参见第 [0003]段)提供一种风环冷却装置,能够使膜厚度偏差大大减小,膜层表面光滑均匀,生产中膜泡稳定性好。而根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参见第[0002]段),现有技术中膜泡稳定性、均匀性差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外风环采用直吹方式,不能形成稳定压力。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如下技术特征:“弧面环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处设有折射风环加热器、风环风量加热器”,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外风环具有两个不同的出风口,且在折射风环出风口处设置有用于调节风温和风量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上述技术手段实现对风环出风口的风向、风温、风量的调整和控制以获得稳定的压力,从而能够保证生产过程中膜泡的稳定性,即包括有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已经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折射风环加热器和膜厚测量设备形成闭环控制,在膜厚偏厚时能自动增加折射风环加热器的加热功率控制折射出去的风温,使冷却变慢膜厚减薄,反之增厚,该技术手段是为了获得对膜厚要求更高的控制,而并非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应地,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弧面环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说明书附图1和2清楚表明,直吹风环出风口5和折射风环出风口6均是在外风环中形成的,是由在外风环中形成的一个隔板分隔而形成,并不是弧面环7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和折射风环出风口;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8行的记载,弧面环7起到均化折射风环出风口6出来的风环的作用,并不起到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和折射风环出风口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相应地,权利要求2-3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综合判断,并不能局限于实施例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根据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可知,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风环冷却装置,其能够使膜厚度偏差大大减小,膜层表面光滑均匀,生产中膜泡稳定性好,而现有技术中膜泡稳定性、均匀性差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外风环采用直吹方式,不能形成稳定压力,本专利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一个技术手段是使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和折射风环出风口。尽管根据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的记载和附图1,弧面环7仅用于“均化由6出来的风环”,但发明内容部分提及了“弧面环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内容,能够选择一种具有弧面的环,以实现“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并能知晓由于弧面的存在能够使风环均化,弧面的形状和设置方式并不必然限于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所示的方式,其他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会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结果,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先确定和评价权利要求1涵盖的除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所示的弧面环设置方式外的其他方式也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这种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的。因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主张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02006135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1020061355.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南昌天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0年1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环冷却装置,该风环冷却装置包括底座,底座由内往外环形固定连接有内风环、环型模头、外风环,其特征在于:外风环设有出风口、弧面环,弧面环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处设有折射风环加热器、风环风量调节器,外风环外端设有1个以上的与风机连接的进风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风环冷却装置,其特征在于:与风机连接的进风口为8个,进风口呈螺旋状排列,相对外风环圆周切线方向进风。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风环冷却装置,其特征在于:外风环外环可套1或1套以上与外风环相同的装置。”
请求人北京惠诚志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的规定,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2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3月2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及范围为:
1、由于本专利说明书未说明折射风环加热器和风环风量调节器的具体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请求书中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的其他无效理由。
2、技术特征“折射风环加热器8和膜厚测量设备形成闭环控制”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由于权利要求1-3均未记载该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请求书中权利要求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其他无效理由。
3、放弃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4、权利要求1记载“弧面环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说明书附图1和2清楚表明,直吹风环出风口5和折射风环出风口6均是在外风环中形成的,是由在外风环中形成的一个隔板分隔而形成,并不是弧面环7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和折射风环出风口;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8行的记载,弧面环7起到均化折射风环出风口6出来的风环的作用,并不起到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和折射风环出风口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相应地,权利要求2-3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即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专利在授权公告后,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做出过修改,因此,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12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专利适用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专利法》和200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说明书全文均未记载折射风环加热器和风环风量调节器的具体位置,这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10]段分别记载了“折射风环出风口6处设有折射风环加热器、风环风量调节器9”;说明书第[0011]段记载了“外风环内部设有折射风环加热器8和风环风量调节器9,外风环分成360个区域,每个区域都设有折射风环加热器8和风环风量调节器9各一个,可单独调整风温和风量”。即说明书文字部分已经记载了折射风环加热器和风环风量调节器的位置和作用。此外,由说明书附图1、2也可清晰地看出这两个部件的具体位置。由上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能够知晓折射风环加热器和风环风量调节器的位置和作用,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原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要控制膜厚的均匀性,就必须设置膜厚测量设备,并将其与折射风环加热器形成闭环控制,因此,技术特征“折射风环加热器8和膜厚测量设备形成闭环控制”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3均未记载该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参见第 [0003]段)提供一种风环冷却装置,能够使膜厚度偏差大大减小,膜层表面光滑均匀,生产中膜泡稳定性好。而根据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参见第[0002]段),现有技术中膜泡稳定性、均匀性差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外风环采用直吹方式,不能形成稳定压力。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如下技术特征:“弧面环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处设有折射风环加热器、风环风量加热器”,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外风环具有两个不同的出风口,且在折射风环出风口处设置有用于调节风温和风量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上述技术手段实现对风环出风口的风向、风温、风量的调整和控制以获得稳定的压力,从而能够保证生产过程中膜泡的稳定性,即包括有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已经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折射风环加热器和膜厚测量设备形成闭环控制,在膜厚偏厚时能自动增加折射风环加热器的加热功率控制折射出去的风温,使冷却变慢膜厚减薄,反之增厚,该技术手段是为了获得对膜厚要求更高的控制,而并非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应地,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弧面环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说明书附图1和2清楚表明,直吹风环出风口5和折射风环出风口6均是在外风环中形成的,是由在外风环中形成的一个隔板分隔而形成,并不是弧面环7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和折射风环出风口;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8行的记载,弧面环7起到均化折射风环出风口6出来的风环的作用,并不起到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和折射风环出风口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相应地,权利要求2-3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综合判断,并不能局限于实施例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根据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可知,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风环冷却装置,其能够使膜厚度偏差大大减小,膜层表面光滑均匀,生产中膜泡稳定性好,而现有技术中膜泡稳定性、均匀性差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外风环采用直吹方式,不能形成稳定压力,本专利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一个技术手段是使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和折射风环出风口。尽管根据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的记载和附图1,弧面环7仅用于“均化由6出来的风环”,但发明内容部分提及了“弧面环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内容,能够选择一种具有弧面的环,以实现“将外风环的出风口分为直吹风环出风口、折射风环出风口”,并能知晓由于弧面的存在能够使风环均化,弧面的形状和设置方式并不必然限于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所示的方式,其他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会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结果,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先确定和评价权利要求1涵盖的除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所示的弧面环设置方式外的其他方式也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这种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的。因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主张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02006135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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