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锁具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18
决定日:2012-04-11
委内编号:6W1014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021808.8
申请日:2009-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城堡锁和模具工业联合股份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4-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张美菊
参审员:袁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在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形状相同、图案布局、字体大小及行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二者已形成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故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4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包装盒(锁具1)”的200930021808.8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8月28日,专利权人为青岛三链锁业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城堡锁和模具工业联合股份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似的外观设计产品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301977号土耳其工业外观设计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共计6页;
附件2:附件1注册证书信息页的中文译文1页。
请求人称,本专利与附件1产品的相对应部位的图案相同,只存在一些文字的细小区别,二者属于相近似的设计,因此,应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08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2年02月0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议组成员回避请求。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200301977号土耳其工业外观设计注册证书副本原件,专利权人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该外观设计的公告日是2003年11月0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08月28日),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使用。
3. 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附件1公开了一款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文件),本专利也是包装盒,二者均用于包装产品,其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现对二者外观设计对比如下:
本专利授权公报公开了产品的五面视图,简要说明记载:仰视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仰视图。本专利包装盒整体形状为长方体,包装盒的底纹由均匀倾斜排列的一行行英文字母组成,包装盒上部的图案由深色宽条圆圈及两边为圆弧长方形图案组成,在上下圆圈框内各有一行弧形排列的“153U”文字,圆形中部和长方形重叠的部位设有小圆形图案,图案上有几个变形的外文文字,长方形框内两侧各设有两行外文文字,右上角有一条斜放的彩条,底边一行小外文贯穿整体包装盒。包装盒左右两个侧面为深色的长方形框,框内标有153U小文字,包装盒的前面左侧为深色长方形框,内部有外文文字,中间为几行小外文文字,右侧为几行小外文。(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产品的多个视图,如图所示,对比设计包装盒整体形状为长方体,包装盒底纹为倾斜排列的一行行英文字母组成,包装盒的中部由深色宽条圆圈及两边为圆弧的长方形图案组成,圆形上下各有一行弧形排列的“152R”文字,圆形中部和长方形重叠的部位设有小圆形图案,图案上有几个变形的外文文字,长方形框内两侧各设有两行外文文字,右上角有一条斜放的彩条,底边一行小外文贯穿整体包装盒。从立体图可观察到包装盒的左侧面,其图案是深色的长方形框,框内标有小文字,包装盒的前面左侧为深色长方形框,内部有外文文字,中间为几行小外文文字,右侧为几行小外文。(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两者整体形状相同均为长方体,图案设计基本相同,底纹图案均由倾斜排列的英文字母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仅为个别文字不同,本专利圆形图案内标为“153U”文字,而对比文件是“152R”,对比文件未公开包装盒的右视图和后视图。本专利未请求保护色彩,因此,不对二者色彩进行比较。
合议组认为,长方形状的包装盒应属于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因此,就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形状而言,图案的变化在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和对比设计的图案内容基本相同,盒体上面均由圆形和长方形色块组成,底纹为倾斜排列的英文字母组成,包装盒上的文字位置、字体的大小及行数基本相同,虽然对比设计上的个别文字不同,但外观设计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和字义,所以文字不同,并不影响二者图案相近似的判断。对比设计虽然未公开其相应部分的图案,但并不影响对二者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也不具有显著影响;在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形状相同、图案布局、字体大小及行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二者已形成整体相近似的视觉效果;故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先公开发表,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30021808.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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