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产生远红外线及负离子加热装置的发热丝-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产生远红外线及负离子加热装置的发热丝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24
决定日:2012-04-06
委内编号:5W1027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20241.1
申请日:2009-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彭妮丽
授权公告日:2010-07-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景在
主审员:马燕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王灿
国际分类号:H05B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7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可产生远红外线及负离子加热装置的发热丝”的200920220241.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9年10月27日,专利权人是林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产生远红外线及负离子加热装置的发热丝,包括取暖器(1)加热装置(2)中接线齿板(3)上卷绕的发热丝(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热丝(4)表面涂有桥接层(5),在桥接层(5)表面均匀涂敷一层纳米陶瓷涂层(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产生远红外线及负离子加热装置的发热丝,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纳米陶瓷涂层(6)为稀土族耐热材料。”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彭妮丽(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085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28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011007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1月9日;
附件3:公开号为CN13396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2年3月13日;
附件4:公开号为CN142579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3年6月25日;
附件5:公开号为CN1011007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1月9日;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复印件共3页。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桥接层(5)”是专利权人自创的名词,说明书未对其作进一步说明,仅仅采用了结果性或功能性描述,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本专利,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参见附件3-5),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附件6记载了:附件1公开了一种陶瓷电热组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1使用纳米陶瓷涂层作为远红外线和负离子发生涂料层;b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发热丝表面涂有桥接层。而包括稀土氧化物,如Pr2O3、Ce2O3、Nd2O3等组分的纳米级陶瓷材料,可以发射远红外线并产生负离子,属于公知常识,且区别a的应用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b被附件2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和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使用稀土族耐热材料的纳米陶瓷材料作为远红外线和负离子发生涂层,属于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条
权利要求2仅对纳米陶瓷涂层的材料进行了限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月1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2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3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2年3月14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口头审理如期在2012年3月19日举行,双方均未出席口头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6份附件,其中附件1-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合议组审查,对附件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附件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附件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所作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指出该附件6可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经合议组审查,该专利评价报告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评述,其中涉及的理由、证据组合方式可视为请求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将其中记载的内容视为《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5)项规定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所进行的比较分析,属于请求人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一部分,但附件6本身不能作为判定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事实依据。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桥接层”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桥接层”,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中与之相关的记载和该术语的字面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可知,从结构上讲,该“桥接层”是位于发热丝和纳米陶瓷材料之间的一层状结构,从功能和效果上讲,该“桥接层”顾名思义应能产生连接发热丝与纳米陶瓷涂层的效果。
(2)关于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产生远红外线及负离子加热装置的发热丝,附件1公开了一种封闭式塔形陶瓷电热组件,属电热器具,其中包括铁铬铝合金电热丝,可见,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2页,附图1、2):在该封闭式塔形陶瓷电热组件中,表面绝缘抗氧化的铁铬铝合金电热丝1密绕装置于塔形陶瓷座体3的外或内螺纹沟槽内,高强度的远红外线涂料层2涂覆于每层的铁铬铝合金电热丝1的表面;其中,选用市场可购买的热膨胀变化均匀的、抗热崩裂性能好的细粉氮化硅做结合剂的高强度远红外线涂料。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1的封闭式塔形陶瓷电热组件相当于本专利的取暖器加热装置;塔形陶瓷座体的外或内螺纹沟槽相当于本专利的接线齿板;铁铬铝合金电热丝相当于本专利的发热丝。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热丝表面涂有桥接层,在桥接层表面均匀涂敷一层纳米陶瓷涂层,发热丝不仅能够产生远红外线而且能够产生负离子,而附件1仅记载了在铁铬铝合金电热丝表面涂覆细粉氮化硅做结合剂的高强度远红外线涂料,没有公开该涂料为纳米涂层并具有产生负离子的效果以及桥接层的技术特征。
由上述内容可知,附件1明确记载了使用细粉氮化硅做结合剂的高强度远红外线涂料,而细粉氮化硅是制造陶瓷材料的一种常用材料,即其公开了在电热器具的合金电热丝表面涂敷能够发射远红外线的远红外陶瓷材料的技术内容,而采用各种氧化物、氮化物、稀土等材料烧结制备成纳米级陶瓷材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这种纳米级陶瓷材料能够发射远红外线并产生负离子也已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可以在附件1的合金电热丝表面涂敷上述纳米级陶瓷材料来代替附件1的高强度远红外线涂层。
附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基体恒温控制的纳米陶瓷涂层加工方法,其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9-21行,第3页第21行至第5页第4行):该方法包括:利用等离子喷涂装置在钢质基体表面喷涂一层镍基合金粉末材料粘结层;在粘结层冷却后,用等离子喷涂装置在粘结层表面喷涂纳米陶瓷团聚体粉末。根据附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2在粘结层表面喷涂纳米陶瓷团聚体粉末来形成纳米陶瓷涂层,粘结层位于钢质基体与纳米陶瓷涂层之间,且用于将二者粘结,即附件2的粘结层相当于本专利的桥接层,且该粘结层能起到使纳米陶瓷涂层与钢质基体结合更牢固的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桥接层在其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附件2给出了在基体表面涂敷纳米陶瓷涂层之前在二者之间涂敷粘结层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将纳米陶瓷涂层等涂敷到基材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根据纳米陶瓷涂层材料的不同、基材的不同,选择适当的涂敷方式,如附件2所公开的这种利用粘结层起到桥接作用从而使涂层附着于基材上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涂层与基材连接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和附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材料的不同和纳米陶瓷材料对于基材的附着性,在附件1的合金电热丝的表面涂敷粘结层,并在粘结层表面均匀涂敷上述能够发出远红外线并产生负离子的纳米级陶瓷材料,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纳米陶瓷涂层为稀土族耐热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稀土族材料可以提高远红外辐射率,使用包括稀土氧化物等组分的纳米级陶瓷材料来发射远红外线和负离子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22024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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