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大流量冲洗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大流量冲洗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6
决定日:2012-04-10
委内编号:5W1028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57120.X
申请日:2010-04-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献明
授权公告日:2010-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主审员:曲颖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B08B9/0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专利保护的产品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能解决技术问题,则该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57120.X,申请日为2010年04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大流量冲洗系统,包括清洗介质配制子系统和大流量冲洗子系统,清洗介质配制子系统与大流量冲洗子系统连接,清洗介质配制子系统包括配贮箱,大流量冲洗子系统包括大流量冲洗泵,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加压液气旋流冲洗子系统、分析处理子系统和单元控制子系统;加压液气旋流冲洗子系统与大流量冲洗子系统连接,加压液气旋流冲洗子系统、分析处理子系统均与单元控制子系统控制连接;加压液气旋流冲洗子系统包括混合旋流发生器,分析处理子系统包括废液在线检测设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大流量冲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压液气旋流冲洗子系统包括旁路阀,旁路阀与混合旋流发生器并联,所述混合旋流发生器通过管路与大流量冲洗子系统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大流量冲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旋流发生器中部设有泄压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大流量冲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处理子系统包括用于检测管道的探查设备。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大流量冲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介质配制子系统包括加热器。”
针对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李献明(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及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四份附件:
附件1:关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意见陈述,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专利号为01128420.X的发明专利(下称对比专利)说明书著录项目页及摘要附图页(共4页);
附件2:关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本专利著录项目页,对比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著录项目页(共3页);
附件3:关于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的意见陈述,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共4页);
附件4:关于本专利的发明人的意见陈述,由沙市区分局崇文街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吴祥林身份情况调查的说明”复印件,编号为0804-4、单位名称为“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姓名为“吴祥林”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职工姓名为“陈庭荣”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填写人为“陈庭荣”的荆州市洁达化学清洗实业公司的《招聘登记表》复印件,以及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的编号为“16172”的《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
1、关于新颖性:本专利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说明书第0022段的内容上,其表明本专利最终目的是通过联接各个部件组成了一个大的冲洗循环系统,形成了“冲洗循环回路”,而对比专利就是建立一个“冲洗循环回路”的工艺,在此基础上完成化学清洗,所以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本专利和对比专利的实际功能都是为了解决电厂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管道)系统内所产生的油泥污垢而设计的一种清洗方法,专利权人抄袭对比专利后采用文字游戏糊弄愚人,两个专利实属同一内容,所以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实用性:本专利在语言描述上将清洗剂配料槽(21)、电动机开关柜(22)、冲洗泵(23)等简单常用组词生造成了所谓“子系统(21)(22)(23)”等,遮掩组词,故弄玄机,有违实用专利语句清晰简要易懂陈述的基本原则。除此外,组成该专利所谓系统的手法虚假,逻辑棍乱,图纸难辩,无法实施,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4、关于发明人:本专利发明人陈庭荣、代洪漳(真名:吴祥林,“代洪漳”其名字和身份证均系伪造,此事已被公安机关查证)原都是李献明创建的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并与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请求人为对比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己被广泛应用于发电行业发电设备的维护,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应。而本专利发明人陈庭荣、代洪漳(真名:吴祥林)冲着经济收益,换汤不换药抄袭剽窃了对比专利实属侵权违法理应宣告其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2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权利要求做出修改。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了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理由,并指出请求人在附件4中所提的内容与本专利没有任何关联。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的事实如下:(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关于审查文本:专利权人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口头审理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书面意见为准;(4)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5)请求人请求提交补充证据,用以进一步证明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鉴于已超过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因此该证据合议组将不予接受;(6)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关于附件4中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4中《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于吴祥林身份情况调查的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附件4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专利的真实性无异议;(7)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因请求人未结合所提交的对比专利具体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该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其相关证据不予审理;(8)鉴于口审当庭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口审结束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任何书面意见陈述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附件1、附件2中涉及的新颖性、创造性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对象是专利权人请求给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因此,在以新颖性和创造性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专利无效时,应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将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在本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以本专利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实用新型名称和摘要的部分内容作为比对基础,将其与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专利进行比较,但本专利说明书中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不相同的。也就是说,针对本专利,请求人未结合所提交的对比专利具体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该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其相关证据不予审理。
(2)关于附件4中涉及对本专利的发明人的意见陈述及相关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关于吴祥林身份情况调查的说明”、“吴祥林”的《劳动合同书》、“陈庭荣”的《劳动合同书》等,用以证明本专利的发明人涉嫌剽窃对比专利中的技术,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竟业条款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该理由及其相关证据不予审理。
(3)关于附件3中涉及的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专利保护的产品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能解决技术问题,则该实用新型具备实用性。
针对本专利,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大流量冲洗系统,在本申请的说明书(包括说明书附图)中详细描述了所述大流量冲洗系统的工作原理、组成结构及相互连接及作用关系,还描述了其与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的连接及作用方式,根据说明书的上述描述可知,所述大流量冲洗系统能够在产业中制造,并且能够解决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的清洁问题。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102015712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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