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源断路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35
决定日:2012-04-13
委内编号:5W102708
优先权日:2009-01-19
申请(专利)号:200920009246.X
申请日:2009-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麦克力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一娟
合议组组长:杨加黎
参审员:郑鸣捷
国际分类号:G07F15/00,G07F15/06,H01H7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或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或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源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920009246.X,申请日是2009年3月25日,优先权日是2009年1月19日,专利权人为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电源断路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包含有电磁铁的脱扣装置,用于通过电磁力致动电源线路的分断开关;
信号处理装置,用于接收电度表联络信号以控制所述电磁铁。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处理装置包括与所述电磁铁串联地连接在所述电源线路之间的稳压装置。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源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处理装置包括:
转换电路,用于将所述电度联络信号转换成一电度指示信号;
驱动电路,用于根据所述电度指示信号来驱动所述电磁铁。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源断路器,其中所述驱动电路还包括:
延时电路,用于延时输出所述电度指示信号;
具有控制端子的可控开关,与所述电磁铁串联地连接在所述电源线路之间,该控制端子接收所述经过延时的电度指示信号以控制所述可控开关的导通。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源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电路包括光耦。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源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控开关为可控硅。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源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延时电路为由电容和电阻构成的积分电路。”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麦克力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对应于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号为200710307584.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8年7月16日;
附件2:专利号为95209806.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2月7日。
结合上述作为证据的附件,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2对应于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没有记载“稳压装置”,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记载的“所述电源线路”没有引用基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2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1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11年12月12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其中大部分意见与请求书中相同,但补充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12年1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本案定于2012年3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12月12日提交的补充意见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胡仁勇、黄金栋和专利代理人傅敏华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王农、李华和祁贵云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附件2或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对应于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①对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在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补充认为附件1已经公开了以脱扣线圈作为脱扣装置,而脱扣线圈必然包括有电磁铁,因此附件1隐含公开了电磁铁,而且脱扣线圈中包含有电磁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在附件1给出的具体电路结构的基础上只要有信号控制电磁铁工作就能实现如本专利的信号处理装置的功能。
专利权人认为:线圈并不必然包括电磁铁,附件1中的标号9是脱扣线圈,但实现脱扣有其他很多种方式,不能从附件1的文字和图上看出必然包括一个电磁铁,而且不能够看出电度表联络信号是控制电磁铁的。
②对于权利要求2
针对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压敏电阻即本专利的稳压装置的观点,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稳压装置是在附图1框42右上角的部分的ZD1,其是小的稳压管、用于保证充电电压的准确性,附件1中的压敏电阻是在一个回路中保护脉冲的高压,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附件1中的压敏电阻与本专利的YR1一致,YR1是稳压管但用于吸收高压,不属于本专利的稳压装置的概念。
③对于权利要求3-7
请求人的具体意见与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相同。
专利权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3,附件1通过驱动线圈实现脱扣,但驱动线圈不同于驱动电磁铁,并且证据1中也没有提到电度表联络信号;认可附件2公开了驱动电路和转换电路,但认为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的不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权利要求4,认可附件1公开了延时电路、可控开关,但认为本专利的延时电路比附件1的延时电路更准确。对于权利要求5,附件1中的三极管无法代替光耦,虽然光耦是公知的,但光耦在本专利中的应用不是公知的,附件2中的光耦用继电器控制,是用双线控制,本专利是单线,所以从功能和原理上不同。对于权利要求6、7,认可其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但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意见与其书面意见相同,专利权人认为关于“所述电源线路”没有引用基础仅是笔误,不影响整体理解;关于“稳压装置”在上述有关新颖性调查中已陈述过,其已在说明书中有明确的说明,在附图中也有相应的部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交了两份证据:附件1和附件2,二者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附件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源断路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插卡式电度表输出电源通断的断路器KM,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3页第14行-第5页第3行、附图1-4):断路器KM具有闭合控制电压信号输入端IN;插卡式电度表的通电信号输出端接断路器KM的闭合控制电压信号输入端IN;断路器KM还包括控制电路8;断路器KM的闭合控制电压信号输入端IN即为控制电路8的闭合控制电压信号输入端,控制电路8的控制信号输出端接断路器KM的脱扣线圈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脱扣装置)的控制输入端。可见,附件1通过控制电路8接收插卡式电度表的通电信号以控制脱扣线圈实现电源线路的分断操作,所述控制电路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信号处理装置,所述插卡式电度表的通电信号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度表联络信号。
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中的脱扣装置中含有电磁铁,相应地通过控制所述电磁铁以令电磁力致动电源线路的分断开关,而附件1中虽然公开了其采用了脱扣线圈,但并未明述其脱扣线圈中是否是利用电磁铁所产生的电磁力致动电源线路的分断开关。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可以确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利用电磁铁的电磁力触发断路开关以分断负载和电源。鉴于附件1已经公开了其方案中利用脱扣线圈9实现断路器KM的分断,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要实现所述断路器KM的分断,须在脱扣线圈9中设置触发断路器动作的元件,而本领域公知的最常与脱扣线圈配合使用的即是电磁铁,也即在脱扣线圈中设置电磁铁是本领域公知技术,因此,在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脱扣线圈中具体设置电磁铁作为触发断路器通断的元件,从而通过电磁力控制断路器的分断。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信号处理装置包括与所述电磁铁串联地连接在所述电源线路之间的稳压装置。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附图4):压敏电阻Rv与脱扣线圈9串联后设于零线N与火线L之间,对控制电路8起保护作用。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稳压装置是在本专利附图1框42右上角的部分的小的稳压管ZD1,用于保证充电电压的准确性,而附件1中的压敏电阻是在一个回路中保护脉冲的高压,二者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记载了其“稳压装置”是与电磁铁串联地连接在电源线路之间的,而本专利附图1框42右上角的部分的小的稳压管ZD1与电磁铁并非是串联地连接在电源线路之间,因此,对于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稳压装置指的是稳压管ZD1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其次,附件1的压敏电阻Rv可以在一个回路中保护脉冲的高压,即其起到了稳压装置的功能,并且压敏电阻Rv与脱扣线圈串联地连接在电源线路之间,也即其功能和设置位置均满足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内容。此外,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内容和附图1、4可知,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中的限电压元件压敏电阻YR1用于将电路两端电压限制在安全范围内,也即具有稳压管的功能,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也认可了这一点,同时,该压敏电阻YR1满足权利要求2的上述连接关系,因此,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所采用的稳压装置应当是所述压敏电阻YR1,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认可了附件1中的压敏电阻Rv与本专利的YR1是一致的,可见,附件1中公开的压敏电阻Rv已经公开了实现权利要求2的稳压装置的功能的一种具体部件,属于稳压装置的下位概念,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信号处理装置包括转换电路和驱动电路,其中转换电路用于将电度联络信号转换成一电度指示信号,驱动电路用于根据所述电度指示信号来驱动所述电磁铁。
附件2公开了一种可以对用户电源自动实施断电的自保护功能的预付费式电能表,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实施例第1段-第5页第2段):该装置包括进行计量和控制用的单片机(1)、对电能信号进行检测和变换的电能信号变换器(2)、对电能信号变换器(2)的输出信号和状态进行检测的信号检测器(3)、对用户电源进行通断电控制的断路器(4);电能信号变换器(2)的脉冲信号经信号检测器(3)的光耦作用输入单片机(1),并经单片机(1)输出到断路器(4),从而控制用户电源的通断。可见,电能信号变换器和信号检测器即构成转换电路,电能信号变换器所检测到的信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电度联络信号,信号检测器输出的信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电度指示信号,单片机实现控制断路器状态从而控制用户电源通断的功能,其中必然包含驱动功能的电路,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认可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驱动电路和转换电路,但认为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的不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附件2和本专利涉及电度表的电路控制领域,附件2中公开的上述内容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作为信号处理装置的一部分根据电度表的状态控制用户电源的通断,如上所述,附件1根据电度表的状态控制用户电源通断时也用到了信号处理装置,在此基础上,将附件2公开的上述具体电路应用于附件1的信号处理装置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附件1和附件2存在上述结合的技术启示,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驱动电路还包括延时电路和具有控制端子的可控开关。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5页第2段、附图4):单向可控硅SCR的阴极接断路器KM的脱扣线圈9的一端,即为所述断路器KM的脱扣线圈9的控制输入端;脱扣线圈9的另一端接零线N;第五电阻R5与延时电解电容C5并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延时电路);火线L端的正弦波电压通过第三二极管D3、第三电阻R3、第四二极管D4及第四电阻R4对延时电容C5延时充电,图4中的Q点电位上升至单向可控硅SCR的触发电压后,单向可控硅SCR导通,所述脱扣线圈9得电导通,断路器KM启动脱扣动作。可见,附件1公开了延时电路,也公开了串联连接在电源线路和脱扣线圈之间的可控开关,用于接收经延时的电度指示信号,也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1公开,专利权人对此也已认可。对于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延时电路比附件1的更准确的观点,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中关于延时电路仅限定了其用于延时输出电度指示信号的功能,附件1的第五电阻R5与延时电解电容C5并联同样能实现所述“延时输出电度指示信号”的功能,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这一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转换电路包括光耦。附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第3页实施例第1段-第5页第2段)其构成转换电路的上述信号检测器中包括光敏耦合器件。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专利权人认为虽然附件2中公开了光耦,但其中的光耦用继电器控制的,是用双线,而本专利是单线控制,两者所以从功能和原理上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中仅限定了其转换电路包括光耦,而对如何控制光耦并无限定,而且所述光耦在附件2和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进行信号转换,因此,出于信号转换的目的而在附件1中应用所述光耦元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7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分别是权利要求5-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可控开关和延时电路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如上文所述(请参见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由单向可控硅SCR作为可控开关以及由第五电阻R5与电解电容C5并联的积分电路构成延时电路的方案已经在附件2中公开,专利权人对此也已认可。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00924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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