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肝素钠副产物中分离提纯硫酸皮肤素和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70
决定日:2012-04-17
委内编号:4W1011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40707.0
申请日:2006-05-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惠诚志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步真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周子文
国际分类号:C08B37/10;C08B37/00;A61K31/7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充分考虑说明书以及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若技术方案中的某特定术语在说明书中已有清楚的解释,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一般知识能够知晓其含义,则上述特定术语的存在并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10040707.0,申请日为2006年05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肝素钠副产物中分离提纯硫酸皮肤素和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的方法,其特征是按以下步骤:
①.以生产肝素钠获取的副产物为原料,溶于1~3%w/w的NaCl溶液中,原料的浓度为5~12%w/v,加入乙醇,使乙醇体积含量达30~40%v/v,静置数小时,收集沉淀,经干燥处理后即为硫酸乙酰肝素粗品;
②.上清液中补加乙醇至体积含量达37~53%v/v,收集沉淀,经干燥处理得硫酸皮肤素粗品;
③.将硫酸皮肤素粗品溶于水,加入氧化剂亚硝酸钠在pH值2.5~3.0条件下进行氧化降解反应;
④.反应完成后调节pH至中性,加入乙醇至体积含量达37~47%,静置使沉淀完全泄出,分离出沉淀即为硫酸皮肤素;
⑤.上清液中补加乙醇至其体积含量达45~57%,收集沉淀,经乙醇脱水,干燥后得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为步骤③中的亚硝酸钠按硫酸皮肤素粗品重量的0.5~5%加入。”
请求人北京惠诚志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08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
1、(1)说明书中使用的关键术语“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不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中亦未对该术语作出具体定义,也未对该物质进行表征,仅泛泛记载了其旋光值和效价值。由于硫酸乙酰肝素化学结构的复杂性,使其含义更加难以根据本专利提供的信息作出唯一解释和确定,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本专利;(2)说明书未清楚记载制备用原料的来源。本专利说明书使用“肝素钠副产物”作为制备目标物质的原料,但不同生产工艺获得的“肝素钠副产物”组成有非常大的区别,在说明书未记载所用的“肝素钠副产物”具体为何物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任何来源、任何工艺获得的“肝素钠副产物”都能实现本专利的效果。基于以上两点,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分解硫酸乙酰肝素时,基于硫酸皮肤素与硫酸乙酰肝素在结构上的差异而使用了特殊的氧化剂如亚硝酸钠,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氧化剂的用量是需要特别注意控制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没有对氧化剂用量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任何氧化剂的用量都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权利要求2中虽然将其限定为按硫酸皮肤素粗品重量的0.5~5%加入,但实施例中仅用了4%的量,其无法支持0.5~5%这样一个宽泛的范围。故权利要求1和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11年09月15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在中国专利局网站检索“肝素钠 and 副产物”及检索结果,网页打印件共2页;
证据3:在CNKI网站检索“肝素钠副产物”及检索结果,网页打印件共2页;
证据4:第CN128451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02月21日,复印件共3页;
证据5:第CN129165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04月18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6:第CN130808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08月15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7:第CN156616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1月19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8:第CN123818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9年12月15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9:第CN139085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3年01月15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10:第CN134271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2年04月03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11:第CN129601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05月23日,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首先,证据2和3可证明,“肝素钠副产物”并非本领域常见术语,虽然说明书对其进行了“是生产肝素钠过程中通过乙醇分级沉淀及离子交换层析纯化收集的副产物,其主要成分为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的混合物”的定义,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该定义所指何物。其次,证据4-11表明现有技术生产肝素钠的方法有多种,其副产物也千变万化,尽管在一个专利文献中也可能存在多种“副产物”。并且请求人所检索到的上述关于肝素钠生产工艺中,均不涉及“乙醇分级降解-离子交换层析”的制备过程,由此可见该过程并非人们通常使用的制备方法,也不是公知的方法。此外,以无限多可能的“肝素钠副产物”作为原料,应用到一个特定方法中,其效果是无法预见的,并且现有技术中的“肝素钠副产物”也不应轻率地用作本专利方法的原料。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本专利方法据称是一种比较独特的方法,其依赖于选择合适的条件,权利要求1和2中每一步骤都包含变化范围较大的变量,如w/w、w/v、v/v、pH等,它们的上下限差别很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在独特原料使用和工艺条件下,这些变量的任意一种组合都能实现本专利的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9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以下反证:
反证1:第CN1749284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2日,复印件共9页;
反证2:第(2011)宁石证经内字第1060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2页,以及该公证书的附件,其中包括反证2-1:低分子肝素及其制备,董学畅等,云南化工,2000年02月,第27卷第1期,以及反证2-2:层析技术在肝素钠纯化中的应用,过红,中国生化药物杂志,1998年,第19卷第2期,网页打印件,共16页。
专利权人认为:
1、(1)本领域技术人员习惯将硫酸乙酰肝素降解产物称为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反证2-1中对“低分子肝素”的解释就属于类似降解产物名称情形(反证1中也有低分子肝素的类似表述),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记载了“利用亚硝酸类化合物仅能降解和硫酸基连接的氨基粘多糖,……使混合物中硫酸乙酰肝素降解为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即本专利所述的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也是由硫酸乙酰肝素经化学降解得到的低分子量的硫酸乙酰肝素片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的含义。(2)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明确指出“肝素钠副产物”的来源,即说明书第3页明确指出“本发明方法的原料是生产肝素钠的副产物,具体地说,是生产肝素钠过程中通过乙醇分级沉淀及离子交换层析分离纯化收集的副产物,其主要成分为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的混合物”,也就是说,适用于本专利的肝素钠副产物是“主要成分为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的混合物”,进一步可以说,该肝素钠副产物是“生产肝素钠过程中通过乙醇分级沉淀及离子交换层析分离纯化收集的副产物”,反证2-2公开了“乙醇分级沉淀及离子交换层析分离纯化肝素钠”的方法,因此,“乙醇分级沉淀-离子交换层析”制备肝素钠的方法早在1998年就已经是公知技术,采用“乙醇分级沉淀-离子交换层析”得到的“肝素钠副产物”自然也早已为公众所知。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能成立。
2、尽管权利要求1没有给出氧化剂亚硝酸类化合物的量,但说明书中给出了使用该氧化剂的原理,即“亚硝酸类化合物仅能降解和硫酸基连接的氨基粘多糖(即乙酰肝素),不能够降解硫酸皮肤素分子中的和乙酰基连接的乙酰氨基半乳糖(即硫酸皮肤素)”,因此,不管权利要求1中氧化剂采用多少量,都只会降解硫酸乙酰肝素,氧化剂的用量多少只对降解程度有影响,并不会影响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实现。至少权利要求2中对氧化剂的用量作进一步的限定,是考虑降解效果与成本等因素的优选方案,这些内容在说明书中均有相应的记载,请求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1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2年03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上述专利权人的答复及反证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答复。截至答复期满,请求人未进行答复。
2012年03月09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和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11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
(2)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反证2公证书的原件,请求人核实后提出,由于反证2附件中的反证2-1和反证2-2都是百度文库上检索的期刊,虽然经过公证,但不排除上传时,其上传人对其内容进行过修改,无法证明其内容与原期刊中的文献内容一致,故对其真实性存疑;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范围、理由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4款的规定。证据1-11用于上述条款的评述中佐证其观点;
(4)合议组对证据以及反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向双方进行了询问,当问及证据7中提到的阴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和多次的乙醇沉淀是否属于离子交换层析和乙醇分级沉淀时,专利权人表示认可,而请求人主张放弃证据7的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11份证据,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专利权人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据7,虽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主张放弃该证据,但鉴于上述证据已由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且其内容属于本专利的背景技术范畴,有助于查清相关事实,故合议组对该证据予以考虑。
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1和2。请求人对反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基于无法确认百度文库中收集的期刊文献是否与其期刊原件一致为由而质疑反证2附件中的反证2-1和反证2-2的真实性。合议组认为,反证2-1的云南化工和反证2-2的中国生化药物杂志均为本领域的知名杂志,有多种便捷的核实途径。为此,合议组登陆由国家教育部主管、清华大学主办的CNKI系列数据库进行了检索,经核实,专利权人提交的百度文库中收录的上述反证2-1和反证2-2与CNKI中收录的对应文献内容完全相同。鉴于CNKI数据库收录文献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在没有相反证据表明上述文献电子件与原件内容上存在差异的情形下,合议组对上述文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充分考虑说明书以及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若技术方案中的某特定术语在说明书中已有清楚的解释,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一般知识能够知晓其含义,则上述特定术语的存在并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在生产肝素钠的副产物中分离提纯硫酸皮肤素和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的方法,权利要求2是对该方法中亚硝酸钠用量的进一步限定(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认为:(1) 本专利中使用的关键术语“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不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中亦未对该术语作出具体定义,也未对该物质进行表征,仅泛泛记载了其旋光值和效价值。由于硫酸乙酰肝素化学结构的复杂性,使其含义更加难以根据本专利提供的信息作出唯一解释和确定,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本专利。(2) 首先,“肝素钠副产物”并非本领域常见术语(可见证据2和3),且说明书未记载所用的原料“肝素钠副产物”具体为何物,虽然说明书对其进行了“是生产肝素钠过程中通过乙醇分级沉淀及离子交换层析纯化收集的副产物,其主要成分为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的混合物”的定义,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该定义所指何物。其次,证据4-11表明现有技术生产肝素钠的方法有多种,其副产物也千变万化,请求人所检索到的上述关于肝素钠生产工艺中,均不涉及“乙醇分级沉淀-离子交换层析”的制备过程,该方法不是公知的方法。此外,以无限多可能的“肝素钠副产物”作为原料,应用到一个特定方法中,其效果是无法预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案请求人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无效宣告理由的焦点即在于其中(1) 产物“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和(2) 原料“肝素钠副产物”这两个术语是不清楚的,因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然而,判断某技术术语是否清楚,从而进一步确定其是否影响发明技术方案的实现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充分考虑说明书以及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
合议组查明:对于(1)产物“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这一术语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硫酸乙酰肝素是典型的糖胺聚糖,其在组成糖基和糖苷键连接上类似于肝素,是分子量大小各异的一簇粘性多糖混合物的统称。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记载:本发明根据硫酸皮肤素分子侧链上的氨基是与乙酰氨基(2-乙酰氨基-脱氧-4-O-硫酸-D-半乳糖)连接,而硫酸乙酰肝素分子的氨基是与硫酸基连接(葡萄糖醛酸-2-氨基-2-脱氧-O-硫酸-D-葡萄糖)的结构差异,利用亚硝酸类化合物仅能降解和硫酸基连接的氨基粘多糖(即乙酰肝素),不能够降解硫酸皮肤素分子中的和乙酰基连接的乙酸氨基半乳糖(即硫酸皮肤素)的性质,选择了合适的反应条件,使混合物中硫酸乙酰肝素降解为有较高溶解度的低分子硫酸乙酞肝素,随后再用乙醇分级沉淀即可顺利地将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与硫酸皮肤素分离。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是指硫酸乙酰肝素糖链被化学打断后形成的低分子量的片段,低分子即低分子量之含义。此外,“低分子”用于表述“低分子量”也符合本领域的一般表述习惯。例如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2-1,“低分子肝素”即是指分子量在3~8KD,平均5KD范围内的低分子量的肝素片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理解属于肝素类似物的“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的含义。
请求人指出,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对产物“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进行定义和表征,仅记载了其旋光值和效价值,由于该硫酸乙酰肝素结构的复杂性,不能对其含义作出唯一的解释和确定。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对本专利方法的解释以及对该领域的一般表述习惯的认知已能够充分了解“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的含义。并且,对于说明书所描述的降解原理,请求人也表示认同,并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在理论以及实际证据均不能提供充分理由质疑本专利降解手段的可实现性,且说明书已经给出了实验的最终结果,即获得的“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的旋光值和效价值的情形下,说明书未对“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的其他参数进行表征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不清楚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2) 原料“肝素钠副产物”而言,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技术方案的原料有明确的记载和说明,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11行的记载,“本发明方法的原料是生产肝素钠的副产物,具体的说,是生产肝素钠过程中通过乙醇分级沉淀及离子交换层析分离纯化收集的副产物,其主要成分为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的混合物。本发明方法的要点是将主要含有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混合物的上述原料通过乙醇分级沉淀,得到……”。由此可见,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清楚说明了本专利技术方案原料的来源,即生产肝素钠过程中通过乙醇分级沉淀及离子交换层析分离纯化收集的副产物,以及其主要成分,即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的混合物。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与肝素一样,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都是广泛存在于动物细胞表面的糖胺聚糖。在以动物肠粘膜为原料提取肝素的过程中,由于它们与肝素粘多糖的性质类似,因此常以杂质的形式被一起提取出来,而肝素钠制备中的纯化步骤其主要目的也就是去除这些不期望的杂质,从而提高肝素钠的纯度。虽然现有技术中存在各种不同的肝素钠制备方法,但离子交换层析和乙醇分级沉淀是广泛运用的两种提纯肝素的手段。离子交换层析通常是利用树脂的特异吸附性能吸附肝素离子,而诸如硫酸皮肤素等类肝素物质由于吸附能力较弱,故在层析过程中被率先洗脱,从而达到使肝素与硫酸皮肤素、硫酸乙酰肝素及其他杂质分离的目的;而乙醇分级沉淀是利用肝素与其他类肝素物质在乙醇中的溶解度差异使其分离。因此,上述提纯手段的副产物即是主要含有诸如硫酸乙酰肝素等肝素类似物的混合物。尽管本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了“乙醇分级沉淀及离子交换层析分离纯化收集的副产物”这样的特定表述,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此处所指的是两种不同的常用分离提纯手段,而不是如请求人所述的“乙醇分级沉淀-离子交换层析”这样可能有先后顺序的特定提纯工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所谓“肝素钠副产物”即是主要成分为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且来自肝素钠生产工艺的分离纯化步骤的副产物,其来源和成分都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知晓如何获得并且能够获得所述原料用于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和3,并不是对现有技术全面检索的结果,仅仅说明在期刊文献中少有“肝素钠副产物”这样的文字表述。但是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的基础上,完全能够知晓并获得本专利所述的“肝素钠副产物”。对于证据4-11而言,请求人主张它们能够说明现有技术并未记载“乙醇分级沉淀-离子交换层析”方法,但一方面,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机械地将说明书中“乙醇分级沉淀及离子交换层析分离纯化收集的副产物”这一特定表述理解为先后顺序特定的提纯工艺的副产物,另一方面,诸如证据5-8、10、11所涉及的现有技术中,也反复出现使用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层析)、乙醇多次冲洗或沉淀这样的提纯手段。此外,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1第2.1节关于现有技术的描述中也提到,肝素的制备中已有的物理分离法包括:乙醇分级沉淀法、离子交换层析法,这些都表明了上述手段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此外,尽管来自不同制备方法的副产物其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以及其他杂质的含量可能有所不同,但本专利技术方案是通过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对亚硝酸钠的稳定性不同,将硫酸乙酰肝素降解为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后利用它们在乙醇中溶解度的不同而将其分离。理论上只要实现硫酸乙酰肝素降解就能够实现两者的分离,请求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原料混合物中上述两种物质以及杂质含量的差异会影响到本专利技术目的的实现。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本专利原料“肝素钠副产物”不清楚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判断权利要求中某些技术特征的概括是否合理,应当充分考量其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所述技术特征与解决该技术问题之间的关联,并且不能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基本主体的视角。
就本案而言,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未对氧化剂亚硝酸钠的含量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任何氧化剂的用量都能够实现本专利的目的。权利要求2中虽然将其限定为按硫酸皮肤素粗品重量的0.5~5%加入,但实施例中仅用了4%的量,其无法支持0.5~5%这样一个宽泛的范围;(2)权利要求1中所涉及的各种数值范围都定义过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在独特原料使用和工艺条件下,这些变量的任意一种组合都能实现本专利的目的。
为此,合议组查明,根据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1段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适合工业化生产的从肝素钠纯化过程副产物分离质量稳定的高纯度硫酸皮肤素并制得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的方法,说明书第3页第10-14行明确记载了本专利方法的要点,即将主要含有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混合物的原料通过乙醇分级沉淀,得到硫酸皮肤素粗品(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步骤①和②);然后采用亚硝酸盐或亚硝酸酯类化合物为氧化剂,使该粗品中含有的硫酸乙酰肝素降解成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对应于步骤③),再通过乙醇分级沉淀,分离得到高纯度的硫酸皮肤素和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对应于步骤④和⑤),说明书实施例1和2分别按照上述步骤,获得了具有特定旋光度和效价的硫酸皮肤素和低分子硫酸乙酰肝素产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步骤①-⑤的定义已完全体现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要点。
对于权利要求1中步骤③的氧化剂而言,虽然根据说明书对本专利分离原理的叙述(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可见氧化剂是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关键,但权利要求1中已经将其具体限定为实施例1中使用的亚硝酸钠,并且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氧化环境维持的pH值范围也与实施例中完全一致。尽管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亚硝酸钠的使用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由于本专利方法所使用的原料为来自各种肝素钠纯化工艺获得的副产物,因此,原料中硫酸皮肤素和硫酸乙酰肝素各自的含量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根据原料中需要降解的硫酸乙酰肝素的量的不同而调节加入氧化剂的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有的技术能力,也就是说,即便权利要求1中未对该用量技术特征进行限定也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的目的,解决其技术问题。同理,权利要求2中将氧化剂的用量限定在按硫酸皮肤素粗品重量的0.5~5%,实施例1中示例性地公开了具体用量为4%的方案,处于上述定义的数值范围内。请求人只是对这种概括提出了质疑,但是没有提供任何理论说明和实践证据佐证其观点,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1)不予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1中定义的其他数值范围而言,它们分别涉及乙醇分级沉淀步骤中氯化钠的用量、原料浓度、乙醇浓度等,然而,如上述公开充分的问题中已经评述,乙醇分级沉淀是本领域提纯分离的常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分离目标性质的差异适当地选择分级沉淀中所使用的各种原料、试剂和溶剂的用量和比例,并且,权利要求1中各步骤关于乙醇体积含量的不同限定也体现了分级沉淀所应当满足的梯度要求。实施例1的示例性方案中所述的各种原料、试剂和溶剂的用量和比例也都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基于本专利方法原料中各成分的含量有可能不同,因而在实施例基础上允许权利要求进行适当概括是合理的。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不能认为上述范围内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本专利的目的,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2)亦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610040707.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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