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风道的励磁线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69
决定日:2012-04-20
委内编号:5W1023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37057.9
申请日:2008-05-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3-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苏试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吕东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王一娟
国际分类号:G01M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相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的一个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该对比文件的另一个技术方案中给出了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启示,则将这两个技术方案相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3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具风道的励磁线圈”的20082003705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2008年5月28日,授权时专利权人为苏州试验仪器总厂,后于2009年5月22日变更为苏州苏试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具风道的励磁线圈,是由导线绕制成的环形体,该环形体中导线在环形体径向上形成多个绕组圈(1),在环形体轴向上形成多个绕组层(2);其特征在于:在环形体径向上,所述绕组圈(1)分成若干个圈组(3),每个圈组(3)都由内外相靠的多个绕组圈(1)构成,而各相邻的圈组(3)之间绕环形体周向均布嵌设绝缘嵌条(4),以此支撑出轴向风道(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风道的磁力线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嵌条(4)与相邻圈组(3)的相对面间以粘接剂粘接。
3、一种具风道的励磁线圈,是由导线绕制成的环形体,该环形体中到现在环形体径向上形成多个绕组圈(1),在环形体轴向上形成多个绕组层(2);其特征在于:在环形体轴向上,所述绕组层(2)分成若干个层组(6),每个层组(6)由上下相靠的多个绕组层(2)构成,而各相邻的层组(6)之间绕环形体周向均布嵌设绝缘嵌条(4),以此支撑出径向风道(7)。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具风道的励磁线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嵌条(4)与相邻层组(6)的相对面间以粘接剂粘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8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2393),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无效,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下称证据1):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于2003年9月1日第1次印刷的《力学环境试验技术》的封面、版权页、第135-136页的复印件,共4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各相邻的圈组(3)之间绕环形体周向均布嵌设绝缘嵌条(4),以此支撑出轴向风道(5)”。然而证据1的图3.3.38(d)中记载了在激磁线圈内均匀设置绝缘垫从而支撑出径向风道的方案。该绝缘垫尽管在分布位置方面与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嵌条有一定区别,但其作用与绝缘嵌条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将激磁线圈内相邻圈组或层组进行分隔。因此按照证据1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很容易的想到在激磁线圈的相邻圈组之间沿周向均匀设置绝缘垫从而支撑出轴向风道,从而构成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在请求书中还指出: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在《随机振动试验应用技术》(胡志强等著,中国计量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出版,第58页)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工具书中有明确记载。该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完全可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但请求人未提交上述工具书的相关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9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8月26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的审理。
专利权人并未对此进行意见陈述。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11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1年12月19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孙东风、王锋,以及公民代理人仝宁可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仅没有公开特征“各相邻圈组(3)之间环绕形体周向均布嵌设绝缘嵌条(4),以此支撑出轴向风道(5)”。然而证据1的图3.3.38(d)中示出了在激磁线圈内均匀设置绝缘垫从而支撑出径向风道的方案。尽管该绝缘垫在分布位置方面与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嵌条的位置不同,但其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将激磁线圈内相邻圈组或层组进行分隔。由证据1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很容易的想到在激磁线圈的相邻圈组之间沿周向均匀设置绝缘垫从而支撑出轴向风道,从而构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绝缘垫通过粘接固定相邻圈组的相对面,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被证据1第135页第21-23行所记载的“…多个圆筒…如图3.3.38所…”及第136图3.3.38d中的内容全部公开,权利要求3与证据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3不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其也不具有创造性。(4)对于权利要求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持风道结构的稳定性,必然要将绝缘嵌条与相邻层组进行固定,至于采用何种固定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粘结、捆绑等惯用技术手段中进行选择,因此由证据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可显而易见的得出该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关于请求人在请求书具体陈述意见中列出的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在《随机振动试验应用技术》中公开,因而认为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由于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力学环境试验技术》一书中部分页的复印件,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上记载其出版日期为2003年9月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而其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风道的励磁线圈,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通风道的激磁线圈,并具体公开了(见证据1第135-136页):激磁线圈由铜线(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线)制成环状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环形体),环状体上的铜线在径向上形成多个绕组圈,环状体上的铜线在轴向上形成多个绕组层;在环状体的径向上分成多个绕圈绕组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圈组)(见第136页图3.3.38b)每个绕圈绕组1都是由内外紧密相邻的绕组圈构成。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二者之间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各相邻圈组(3)之间环绕形体周向均布嵌设绝缘嵌条(4),以此支撑出轴向风道(5)”。
对此,虽然证据1中的图3.3.28(b)中没有公开在环状体的径向上的各个绕圈绕组1之间设置绝缘垫将各绕圈绕组1间隔开,但在其的图3.3.28(d)中,记载了在环状体的轴向上的各个绕圈绕组1之间具有绝缘垫3,这里设置绝缘垫3的作用是能够使各线圈绕组1彼此之间间隔开,从而可以在相邻的两个线圈绕组1之间形成用于通风的空间,进而可以更有效地进行散热。这一点与本专利中设置绝缘嵌条的作用相同,虽然在图3.3.28(d)中是设置在各个水平设置的线圈绕组1之间以形成水平方向上的通风风道,但是由于如前所述在证据1图3.3.28(b)已经公开了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多个径向分布的绕圈绕组1的结构,且各绕圈绕组1之间留有空隙的结构,因而在图3.3.28(d)所给出的利用绝缘垫结构形成通风风道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绝缘垫应用到证据1图3.3.28(b)所公开的结构中,即在激磁线圈的相邻绕圈绕组1之间的轴向风道中也设置绝缘垫,以形成更加固定的通风风道,从而构成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很容易实现的,而且其也没有获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绝缘嵌条和相邻圈组通过粘结剂进行粘接。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进行励磁线圈的设计时,为了保持冷却风道结构稳定不发生形变,必然要将绝缘嵌条与相邻的圈组进行固定以防止它们之间发生位移,从而保证冷却风道可以源源不断地使冷却风能够进入励磁线圈中。至于采用何种固定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采用粘接剂进行粘接的固定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具风道的励磁线圈,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通风道的激磁线圈,并具体公开了(见证据1第135-136页):激磁线圈由铜线(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线)制成环状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环形体),环状体上的铜线在径向上形成多个绕组圈,环状体上的铜线在轴向上形成多个绕组层;在环状体的轴向上分成多个绕圈绕组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层组)(见第136页图3.3.38d),各绕圈绕组1由上下紧密相邻的多个绕组层构成,各绕圈绕组1之间用绝缘垫3(相当于专利中的绝缘嵌条)分隔开,以形成径向上的冷却风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径向风道)。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并且证据1和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相同,都是励磁线圈制造领域,同时都实现了对励磁线圈进行通风散热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也进一步限定了绝缘嵌条和相邻层组通过粘结剂进行粘接。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2相似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应全部予以无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所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价。
三、决定
宣告ZL20082003705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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