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被颗粒酶生产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86
决定日:2012-04-19
委内编号:4W1010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61287.5
申请日:2004-1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刘氏尊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喻颖
国际分类号:A23K1/165(2006.01)、C12N1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否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技术效果为依据。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410061287.5、发明名称为“包被颗粒酶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23日,专利权人为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颗粒酶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将食用或饲用酶、淀粉、面粉和可食用粘合剂充分混合均匀,然后加入浓度为5-15%的淀粉浆,通过湿法或挤压法制粒、沸腾干燥,在干燥后期用常规喷雾法包被、分筛,制成40-120目包被颗粒酶;
上述食用或饲用酶、淀粉、面粉、可食用粘合剂的用量重量份为:食用或饲用酶35-45,淀粉35-62,面粉17-25,可食用粘合剂0.5-1.5;
上述喷雾法中所用的包被材料为乙基纤维素。”
针对本专利,北京刘氏尊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
(一)本专利没有公开淀粉浆的用量、没有公开制成40-120目包被颗粒酶的颗粒大小的技术手段,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二)实施例2的淀粉用量超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且没有添加可食用粘结剂,因此不能支持权利要求1;实施例3的淀粉浓度量超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不能支持权利要求1;因此,在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只能考虑实施例1和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1)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和4中公开的淀粉浆浓度都是15%一个点值,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上位概括为非常大的范围5-15%;
(2)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和4中公开的食用或饲用酶都是35、45两个点值,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上位概括为非常大的范围35-45;
(3)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和4中公开的“淀粉”用量都是35一个点值,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上位概括为非常大的范围35-62;
(4)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和4中公开的“面粉”用量分别是15、25两个点值,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上位概括为非常大的范围17-25;
(5)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和4中公开的“可食用胶粘剂”用量只是0.5一个点值,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上位概括为非常大的范围0.5-1.5。
(6)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描述“上述喷雾法就是现有的常规包被喷雾法,即用食用乙醇浸泡包被材料乙基纤维素和羧甲基纤维素进行喷雾”唯一得出:包被材料为用食用乙醇浸泡包被材料乙基纤维素和羧甲基纤维素,而不是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乙基纤维素”;
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淀粉浆”、“食用或饲用酶”、“淀粉”、“面粉”、“可食用胶粘剂”、“上述喷雾法中所用的包被材料为乙基纤维素”均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被颗粒酶生产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被型耐高温颗粒饲用酶的生产方法,包括混合、制粒、干燥、喷雾包被等工艺步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使用了载体面粉、粘合剂淀粉浆和可食用粘合剂,并限定了各组分的用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常用载体小麦粉(权利要求1中的载体面粉),公开了载体/稀释剂的粒度(与权利要求1中颗粒酶的粒度接近),公开了使用载体时应使用粘合剂的技术启示,并公开了大豆油等食用粘合剂以及使用量,对比文件3公开了粘合剂淀粉浆,并公开了淀粉浆的浓度(与权利要求1中淀粉浆浓度相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容易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5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补交了3份附件:
附件1:“包被型耐高温颗粒饲用酶的生产方法”,陆文清等,《中国饲料》,2001年第22期,第20-21页复印件共2页,由于该杂志是半月刊,推定其公开日为2001年11月30日;
附件2:《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廖泳贤著,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85年9月第1版,1985年9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扉页、版权页、前言、第36-38页复印件共7页,推定其公开日为1985年09月30日;
附件3:《药剂学》,毕殿洲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2000年4月第1版,2000年4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扉页、版权页、著录项目页、第141页复印件共5页,推定其公开日为2000年04月30日。
请求人称本次提交的附件1-3即为2011年07月08日的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5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及其任意组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证据作为反证:
证据2-1:《中药药剂学(供中药专业用)》,曹春林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86年11月第1版,1986年11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扉页、第286、291、293页复印件共5页,推定其公开日为1986年11月30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4日和2011年11月28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于2011年11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6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出示了证据2-1的原件,请求人对证据2-1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是: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坚持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详细阐述了各自的主张和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附件1属于发表在正式期刊上的文章,附件2和附件3属于正式出版的书籍,均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3的原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合议组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由于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和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的推定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四段第1-5行记载:“将酶、淀粉、面粉和可食用粘合剂充分混合后,加入规定浓度(5-15%)的淀粉浆,通过湿法(或挤压)制粒”,而淀粉浆是在制粒前加入的,其目的是使酶、淀粉、面粉和粘结剂粘结,以便进行制粒工艺;在这里特定浓度的淀粉浆(5-15%)不仅提供各组分粘合所需的水,还能起到粘合剂作用,且有利于各种物料的均匀化,而至于到底使用多少淀粉浆合适,与所用的原料、具体配比以及工艺要求都有关系,主要是要保证混合后的物料具有适当的粘度以便制粒。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在生产现场,用具体原料通过本领域的常识或少量的混合试验就确定出淀粉浆的用量;(2)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四段第6行明确记载:“经分筛得到40-120目圆形包被颗粒酶”,由此容易理解,40-120目的颗粒是通过40目筛和120目筛分筛截取的,而这种分筛方法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容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和实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很容易的实现本专利包被颗粒酶的生产工艺,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
(1)实施例2、实施例3所公开的具体的材料用量虽然没有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这两个实施例从总体上公开了颗粒酶生产过程中的选料和各原料的用量配比。本专利的说明书通过对实施例1-4的记载,从整体上说明制备颗粒酶可以选用不同浓度的淀粉浆,不同用量的食用或饲用酶、不同用量的淀粉、不同用量的面粉,不同用量的(包括可以不同)可食用胶粘剂。因此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2)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中公开了淀粉浆浓度为15%,实施例2中公开淀粉浆浓度为5%、实施例3中公开淀粉浆浓度为20%,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中淀粉浆的浓度范围5%-15%。
(3)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中公开了食用或饲用酶用量为35、实施例2中公开食用或饲用酶用量为45,实施例4中公开了食用或饲用酶用量为40;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中食用或饲用酶的用量范围为35-45。
(4)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中公开了淀粉用量为35、实施例2中公开了淀粉用量为30,实施例3、4中分别公开了淀粉用量为37.5和35;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的记载可知,淀粉只是作为一个载体使用,而且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的均为淀粉这种载体,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合理预料淀粉用量的选择范围,因此是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
(5)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中公开了面粉用量为17、实施例2中公开了面粉用量为25,实施例3中公开了面粉用量为20;因此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中面粉的用量范围为17-25。
(6)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中公开了可食用胶粘剂的用量为0.5、实施例3中公开了可食用胶粘剂用量为1.5;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段的记载可知,可食用胶粘剂只是用于增加粘合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中可食用胶粘剂的用量范围为0.5-1.5。
(7)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记载“上述喷雾法就是现有的常规包被喷雾法,即用食用乙醇浸泡包被材料乙基纤维素和羧甲基纤维素进行喷雾”,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乙基纤维素和羧甲基纤维素均为常用的包被材料,而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使用的喷雾法为常规包被喷雾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概括得出特征“上述喷雾法中所用的包被材料为乙基纤维素”。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颗粒酶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将食用或饲用酶、淀粉、面粉和可食用粘合剂充分混合均匀,然后加入浓度为5-15%的淀粉浆,通过湿法或挤压法制粒、沸腾干燥,在干燥后期用常规喷雾法包被、分筛,制成40-120目包被颗粒酶;上述食用或饲用酶、淀粉、面粉、可食用粘合剂的用量重量份为:食用或饲用酶35-45,淀粉35-62,面粉17-25,可食用粘合剂0.5-1.5;上述喷雾法中所用的包被材料为乙基纤维素。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被型耐高温颗粒饲用酶的生产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20页左栏第2段、右栏最后一段,第21页左栏第1段、第3段到右栏第1段):包被型颗粒饲用酶的生产过程可概括为:产酶微生物的通风发酵、发酵酶液的纯化浓缩、载体的选择与含酶颗粒的制备以及含酶颗粒的包被四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一种颗粒酶的生产工艺);淀粉是比较合适的可食性载体,不仅吸水能力强、化学性质稳定,而且还有利于挤压成粒(纤维状的载体不利于挤压成粒);淀粉与浓缩酶液充分混合,制成膏状物,酶分子被均匀地吸附到载体上;湿颗粒经圆整再干燥可以避免形成粉尘,干燥设备最好采用流化床,这样获得的颗粒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有利于后续的油脂喷涂和颗粒包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食用或饲用酶、淀粉充分混合均匀通过湿法或挤压法制粒、沸腾干燥,在干燥后期用常规喷雾法包被、分筛,制成包被颗粒酶);包被操作在喷雾盘式干燥塔中进行,包被层中除了饱和脂肪酸外,有时还添加一些疏水物,如羟乙基纤维素(HEC)等,这些疏水物有助于提高酶的热稳定性(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上述喷雾法中所用的包被材料为乙基纤维素)。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面粉、可食用粘合剂、浓度为5-15%的淀粉浆;(2)制成40-120目包被颗粒酶;(3)上述食用或饲用酶、淀粉、面粉、可食用粘合剂的用量重量份为:食用或饲用酶35-45,淀粉35-62,面粉17-25,可食用粘合剂0.5-1.5。
对于区别特征(1)而言,在饲料制作过程中使用面粉作为载体,使用可食用粘合剂以增加粘合度是该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颗粒的制作工程中使用浓度为5-15%淀粉浆是该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在对比文件2的第37页最后一段记载:“小麦粗粉作维生素B2的载体”;对比文件2的28页倒数第2段中记载:“可供选择的液态粘合剂有:大豆油、玉米油、棉籽油和菜籽油等”;对比文件3的第141页第24行公开了:淀粉浆,俗称淀粉糊,为常用的粘合剂和湿润剂之一,适合作对湿热较稳定的药物的粘合剂,一般浓度为5-30%,以10%为最常用;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药剂的制作工程中使用的粘合剂,但是在制作包被颗粒酶的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很容易想到利用淀粉浆作为粘合剂使用的。
对于区别特征(2)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21页左栏倒数第二段):流化干燥获得的含酶干颗粒经筛分以后,截留0.5-2.0 mm的颗粒下一步包被;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何经过筛分来获得颗粒,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该领域技术人员只需要简单的选择不同目的分筛,自然就能够得到40-120目的颗粒酶,这是该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被颗粒饲用酶的生产工艺,却没有公开食用或饲用酶、淀粉、面粉、可食用粘合剂的用量重量份比,而对比文件2是预混合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的教科书,也没有公开食用或饲用酶、淀粉、面粉、可食用粘合剂的用量重量份比,对比文件3是中药药剂学的教科书,也没有公开食用或饲用酶、淀粉、面粉、可食用粘合剂的用量重量份比。
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面粉、淀粉两种物质作为载体,并且采用了如区别特征(3)所述的用量重量份比,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由于市场上通常使用的酶制剂为粉状,流动性、分散性、耐温性都不理想,因此在添加过程中易产生粉尘,用量大,且不易混配均匀,致使添加酶制剂的饲料中酶的活性和稳定性都不理想的技术问题,而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生产工艺具有生产工艺简单,稳定性高,其产率高,达90~95%,其包被颗粒酶的流动性、分散性、耐温性好等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3)属于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即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3)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具体论述上述区别特征(3)是否是本领域常规技术的选择,而且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了上述区别特征(3),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由于市场上通常使用的酶制剂为粉状,流动性、分散性、耐温性都不理想, 因此在添加过程中易产生粉尘,用量大,且不易混配均匀,致使添加酶制剂的饲料中酶的活性和稳定性都不理想的技术问题,而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生产工艺具有生产工艺简单,稳定性高,其产率高,达90~95%,其包被颗粒酶的流动性、分散性、耐温性好等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合议组均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200410061287.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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